pe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利弊分析
风险投资中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比较
风险投资中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比较一、引言风险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形式的,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提供融资,以换取期望获得超额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在新经济时代中充分发挥了其作用,成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资本来源。
然而,对于风险投资来说,不同的组织形式也带来了不同的风险与协作方式。
本文将探讨在风险投资的环境下,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的区别与优缺点,并给出结论。
二、合伙制模式合伙制,即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它的合伙人既是风险投资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决策者。
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和法规约束。
优缺点:优点:1、快速决策:由于合伙人为直接经营并参与投资决策与管理,在合伙公司财务、市场、战略等决策中,决策速度较快。
2、资源高效利用:合伙制模式的风险投资公司通常设立在较小的规模中,它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来减少冗余投资和成本浪费。
缺点:1、责任不清:由于合伙人是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资管理,且没有明确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需要为投资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承担风险。
2、融资受限:由于合伙制模式缺乏股票市场,其合伙人的退出比较麻烦,而且它无法通过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公司制模式公司制,即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这种模式下,风险投资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运营公司并代表股东会行使权力;经理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负责具体的经营请况。
优缺点:优点:1、优化的决策方式:由于公司模式下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人员专业、科学、有经验,以及选举处于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中的人物可以更好地保证权益,因此,公司制模式更加科学,合理,稳定。
2、流动性支持:由于公司制模式可以通过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可以享受更多的融资机会。
缺点:1、决策速度慢:由于公司制模式下需要经过许多论证,决策速度较慢。
2、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公司制模式下需要雇佣许多公司职员,增加了相应的费用,公司制模式的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大,而这些公司规模较大,会增加决策的复杂性,决策口径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优劣势
1、公司制基金成立基础更具公示效力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2、公司制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制基金为独立法人,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财产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人格与财产均独立;公司制有利于隔离不同类别投资风险;合伙制基金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公司制基金稳定性更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制基金对出资人出资、缴付期限、增减资程序等都有相对明确、严格的要求,基金设立后,投资人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较小,基金的稳定性加强;有限合伙制基金后续资金不能如期缴付、基金不能正常运营的风险高于公司制,稳定性低于公司制;4、公司制基金治理结构成熟、完善公司制基金可依据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决策、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固定,管理模式较为统一;基金的运营更大程度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对于灵活的有限合伙制而言,公司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此外,公司制基金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较为规范、统一;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这种差异化设计致使合伙制基金不能整齐划一的标准化管理,差异化管理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难度;5、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权利得到更多体现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此外,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6、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公司制基金依法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当地财政增加税额;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7、公司制基金在退出渠道上壁垒较少公司制基金在各退出渠道上不存在障碍;合伙制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将面临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核,因此在退出渠道上存在较多障碍;。
pe 的三种组织形式和其优缺点
来源:金融时报网作者:金立新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
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
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
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在公司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
PE基金优先级劣后级合伙人分配模式介绍
PE基⾦优先级劣后级合伙⼈分配模式介绍 在阳光私募领域,有些产品有有优先劣后级之分,两者之间有不同性质的收益。
⽽随着私募股权基⾦的发展,其在收益模式上也开始进⾏创新,参考信托产品的结构化概念发布结构化产品。
⽐如说,有限合伙制PE基⾦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LP,出资⽐例3:1,GP在基⾦中出资1.0%,每年收取管理费2.2%。
投资项⽬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按⼀下顺序分配。
下⾯跟天使客⼩编来了解⼀下吧! 1)先返还优先LP本⾦,优先LP本⾦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0%的投资收益 2)返还劣后LP本⾦ 3)返还GP本⾦ 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LP和GP分别按30.0%,45.0%,25.0%分配。
从该结构来看,劣后级LP和基⾦的GP为优先级LP提供了“安全垫”,使其可以先⾏收回投⼊的本⾦,并获得出资额50.0%的投资回报。
然⽽,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LP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这两类出资⼈所承担风 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劣后LP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 ⽐重,⽽GP则将以1.0%的出资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25.0%的份额。
假设基⾦规模为5.00亿元⼈民币,采⽤上述三类出资⼈出资结构,清科研究中⼼通过计算,分析优先LP、劣后LP和GP在不同的基⾦回报情况下各⾃的投资收益。
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 1)基⾦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获取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受出资⼈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影响; 2)优先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在不同回报⽔平下,优先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3)劣后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在不同回报⽔平下,劣后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4) G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在不同回报⽔平下,基⾦G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我们注意到,各类出资⼈回报⽔平随着基⾦回报倍数的增长⽽增长,但增速均逐步放缓:1)优先LP:在基⾦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优先级LP即可收回本⾦并获得50.0%的投资收益,另外可在劣后LP和基⾦GP取回本⾦后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利弊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利弊分析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作者:李晖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于8月15日截止向社会征求意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即将有法可依,必将日益成为金融市场的生力军,吸引着新的投资人和资本加入。
目前,PE可以采取的三种形式是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其中信托制PE不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那么合伙制和公司制中,投资人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才在法律上最为有利呢?笔者将从税务、内部管理和外部运营这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税收:合伙制PE独擅胜场公司制PE的投资人面临“双重征税”。
首先,该PE在其本组织的层面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总额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PE的主要收入都处于该项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然后,当利润分配到作为PE股东的投资人时,该投资人仍要缴纳一次所得税。
假如PE采用合伙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其可以在PE 的组织层面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须在利润分配到各合伙人层面时,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是合伙制PE相对于公司制PE的巨大优势。
那么,采用公司制的PE能否将其多交一次企业所得税的劣势减少呢?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PE不属于该办法列明的八类企业,因此,公司制PE很难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那么,公司制PE能否通过其他办法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案是其可以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对在其辖区新设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深圳前海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称:“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珠海横琴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称:“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阳江市税收优惠政策称:“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10年,按其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阳江本地收入部分50%给予扶持”。
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
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
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
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
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 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解读PEVC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劣比较
解读PEVC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劣比较展开全文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是PE/VC进行融资的前提,同时也是PE/VC们展开投资运作的组织保证有限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哪个更具有制度优势?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解决通过修改《合伙企业法》还是在《公司法》框架下解决创业投资法律地位和投资运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为此,整理了如下资料,以供大家借鉴。
美国80%的创业投资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于是这种组织结构被一些人认为是美国创投取得成功的关键。
真是这样的吗?PE/VC靠什么形式来组织资本?尽管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名称各异,制度安排也由于国情而各不相同,但就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
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运作机制进行创业投资。
1946年,美国第一家(同时也是世界公认的第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简称ARD)”成立时采用的便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更有学者认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
虽然自Commenda出现至今,已经过去了1000多年,但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
有限合伙制创投同样是由最初的有限合伙协议支配着合伙的全过程。
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型投资基金所依据的是“信任-委托”关系。
在信托制的“信任-委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优劣势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优劣势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1、公司制基金成立基础更具公示效力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公司制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制基金为独立法人,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财产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人格与财产均独立。
公司制有利于隔离不同类别投资风险。
合伙制基金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基金稳定性更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制基金对出资人出资、缴付期限、增减资程序等都有相对明确、严格的要求,基金设立后,投资人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较小,基金的稳定性加强。
有限合伙制基金后续资金不能如期缴付、基金不能正常运营的风险高于公司制,稳定性低于公司制。
4、公司制基金治理结构成熟、完善公司制基金可依据《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决策、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固定,管理模式较为统一。
基金的运营更大程度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相对于灵活的有限合伙制而言,公司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
此外,公司制基金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较为规范、统一。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这种差异化设计致使合伙制基金不能整齐划一的标准化管理,差异化管理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难度。
5、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权利得到更多体现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
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三篇
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三篇篇一: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篇二:pe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优劣势比较分析[问题的提出] PE筹备过程中,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筹备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不同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治理结构、灵活程度、决策程序,并最终影响PE业务的开展。
本文就有限合伙制基金与公司制基金的优劣点做概要梳理,抛砖引玉,供筹备者参考。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大多数PE采用的法律架构,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PE的投资人主要以有限合伙的身份存在,提供PE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承担有限责任;PE的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少量出资或不进行货币出资(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按国际惯例,普通合伙人一般按1%的比例对基金少量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为:上图中,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分别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身份组建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委托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人以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50人以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所谓双重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PE模式对比: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
PE模式对比: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从运作机制上看,无论募资、投资,还是基金收益分配,在PE的各个环节上,有限合伙制都比公司制更能满足GP和LP的需求。
在募资方面,有限合伙制中GP的无限责任能促使GP更好地管理基金和控制风险,给LP更强的保障和信心,这是公司制依靠内部制度对管理团队进行约束无法达到的。
同时,由于可以采用银行托管资金的方式,有限合伙制也可以规避法人企业存在的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风险。
从投资上看,有限合伙制的GP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公司制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解决部分问题,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LP干预投资业务的可能性更大。
从激励机制上看,有限合伙制GP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提取的20%业绩奖励以及优先报酬率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
在投资收益分配,尤其是LP 本金分配上,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投资人的收益,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而公司制的长期存续和清算难决定了投资人回本的最好方式也许是股权转让。
除了这些一般理解上的机制优势外,有限合伙制还在PE的持续发展上具有独到优势。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额到一定比例后,GP 可以募集管理新的基金,这为GP和LP提供了持续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渠道;而基金到期清算并且同时只能重点管理一个基金的限制,又保证了GP能力的聚焦范围,规避了基金数量规模“过度肥胖”的风险。
在公司制下,投资规模的扩大或者依靠新老股东不断增资,或者不断设立新的公司,这样的做法不仅会带来机构庞大复杂的风险,也会在新老LP之间产生利益界定上的困难。
因此,有限合伙制更能满足PE 持续发展的要求。
PE本质上是集中社会资金进行投资,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理念与这一本质的高度契合,决定了其运用在PE模式中的独特优势。
公司制虽能通过机制模拟借鉴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但毕竟公司由股东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机制问题。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从国内外的情况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制、信托制等三种模式。
因此,中国PE可行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是:(1)国内《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不久,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2)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问题难以解决。
(3)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自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2864号文”)出台后,关于谁是有限合伙制PE基金合格的LP变得莫衷一是,业界有关出台PE基金合格LP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了。
2864号文的附件《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简称《指引》)关于“投资者资格要求”中,“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虽然仅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业界已经传闻如果不满足单个LP最低1000万元的出资,在发改委实际备案时将遭遇阻碍。
把出资人的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合格的出资人数量必将大幅度减少,目前绝大多数PE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
2864号文的出台无疑将增加这些PE基金募集资金的难度,PE 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而各地关于PE基金 LP的投资门槛要比2864号文都要宽松得多,各个地方政府对于LP的要求不同,加之优惠政策不同,而且不执行发改委关于PE基金备案的法律后果不明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明显选择PE基金注册地的行为。
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三篇
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三篇篇一:有限合伙制PE与公司型PE的比较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篇二:pe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优劣势比较分析[问题的提出] PE筹备过程中,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筹备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不同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治理结构、灵活程度、决策程序,并最终影响PE业务的开展。
本文就有限合伙制基金与公司制基金的优劣点做概要梳理,抛砖引玉,供筹备者参考。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大多数PE采用的法律架构,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PE的投资人主要以有限合伙的身份存在,提供PE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承担有限责任;PE的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少量出资或不进行货币出资(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按国际惯例,普通合伙人一般按1%的比例对基金少量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为:上图中,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分别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身份组建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委托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的利和弊
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的利和弊
2013年的一部电影《中国合伙人》将合伙创业这件事重新带回大众视线。
大家都知道企业按照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在法律上分成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合伙创业,成立合伙企业还是开公司?公司制和合伙企业的利弊如何?
第一,合伙制企业资不抵债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除外,这一点以后会讲到),即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合伙人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可以来抵债;而公司制承担有限责任,即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则以。
这一点相信是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利弊最好的体现。
第二点其实并不能绝对称之为利或者是弊。
合伙企业不收公司法的约束,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多,管理分红等模式相对自由,而公司收公司法强制约束,自由度较低。
另一面,对于企业的管理,一方面是松散另一方面就是规范了。
第三,公司有两层所得税,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合伙只有一层税,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相对公司来说最主要的优点是避免双重纳税。
总结来说,合伙制少税但无限责任,公司制多税但有限责任。
关于约束和自由的事情,企业自行衡量~
其实,公司制和合伙制的利弊不在于字面抽象的比较,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通过企业的不同诉求分析各异。
不过中国合伙人基本上是合伙开公司,你认为呢?在我国除了少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律师、会计),大部分企业不会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之比较与选择
2、特点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制风 险投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融资渠道多 样化: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等方式进行融 资。 (3)管理灵活: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架构。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风险投资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组织各具优缺点,投资者和管理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 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投资者类型、项目类型、法律制度等因素,以 及权衡利益分配方式、税收筹划等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应不断 创新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风险投资市场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自 己的组织形式。对于资金规模较大、需要享受税盾政策且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 可以选择公司制;而对于初创期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且追求高效决策的机构, 则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对常见 的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选择时, 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各种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同时, 无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和满足投资者需求。
(2)决策程序繁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股 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资金来源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主要依靠股 东出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可能会限制其扩张和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pe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优劣势比较分析
pe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优劣势比较分析[问题的提出] PE筹备过程中,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筹备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不同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治理结构、灵活程度、决策程序,并最终影响PE业务的开展。
本文就有限合伙制基金与公司制基金的优劣点做概要梳理,抛砖引玉,供筹备者参考。
[正文]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大多数PE采用的法律架构,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PE的投资人主要以有限合伙的身份存在,提供PE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承担有限责任;PE的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少量出资或不进行货币出资(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按国际惯例,普通合伙人一般按1%的比例对基金少量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为:上图中,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分别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身份组建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委托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有限合伙制受多数PE机构青睐,主要是因为,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1、分配机制自由公司制基金需要整个基金有盈利才可以分配,而有限合伙制基金不受《公司法》约束,可以采取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机制。
理论上讲,当基金所投资的某个或某些项目盈利不理想时,并不必然影响其它项目利润分配,这给基金内部结构的设计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公司制基金一般会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各合伙人之间可以综合考虑资本、劳务、技术、资源等各种因素,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
公司制基金往往按年核算、统一分配,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分配时点、核算范围等可做灵活约定。
等等。
从法律基础层面讲,《合伙企业法》仅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利润分配作了原则性规定,将分配机制的设计更多了交由各合伙人自由协商。
浅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比较
浅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比较浅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比较浅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比较内容提要股权投资基金(PE)组织模式关系到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分配,以及基金组织的运营效率。
本文在分析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变迁的基础上比较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的优劣势,讨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PE组织模式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制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向非上市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针对未上市企业的权益投资。
从国际惯例来看,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
投资者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
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
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二是有限合伙制。
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
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
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
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
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
PE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利弊分析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利弊分析一、公司制优点1.明确的公司制创投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资金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2.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税收激励机制在国内环境和政策方面,公司制受政策倾斜性鼓励发展。
出于种种考虑,我国政府鼓励投资公司按创投公司形式成立,对于信托、合伙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同时为了扶持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
如果投资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目前来说有限合伙是不能实现的。
3.充分的法律保护设立公司制创投机构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其所在公司财产等均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
4.股权结构明确,转让流程便捷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不受股东退出或股权转让影响。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
公司制股东退出相对简单,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股东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需要重新签订或重新登记,操作繁琐;公司制创投在股权转让后可无限期继续,合伙制创投则需重新签订协议。
5.相对成熟的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比较成熟的投资主体。
有关公司相关立法比较成熟,包括细则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配置较完善,在国内发展公司制,面临的限制比较小。
二、有限合伙人制优点1.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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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利弊分析详情:一、公司制优点1.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创投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资金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2.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税收激励机制在国内环境和政策方面,公司制受政策倾斜性鼓励发展。
出于种种考虑,我国政府鼓励投资公司按创投公司形式成立,对于信托、合伙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同时为了扶持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
如果投资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目前来说有限合伙是不能实现的。
3.充分的法律保护设立公司制创投机构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其所在公司财产等均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
4.股权结构明确,转让流程便捷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不受股东退出或股权转让影响。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
公司制股东退出相对简单,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股东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需要重新签订或重新登记,操作繁琐;公司制创投在股权转让后可无限期继续,合伙制创投则需重新签订协议。
5.相对成熟的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比较成熟的投资主体。
有关公司相关立法比较成熟,包括细则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配置较完善,在国内发展公司制,面临的限制比较小。
二、有限合伙人制优点1. 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有限合伙制一般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会赋予普通合伙人(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GP决策上,管理人对项目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就激励机制而言,20%的利润分成通常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企业激励普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普通合伙人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也就是“管理费+净收益”这样的激励模式。
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4.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管理到投资收益其权限范围相对较高,高效运作的同时,为控制道德风险,国内有些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同业竞争的条款: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同时,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如果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较高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
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
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20、忘时,忘物,忘我。
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
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
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
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
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
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
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
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
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
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
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
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
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
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
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
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
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
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
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
”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
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
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
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