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审计局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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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审法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审法发[2006]66号2006年12月1日)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

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也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要情》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2、3)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向上级反映。

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也不得既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又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移送。

二、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

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年薪制的在兑现年薪前,必须进行审计。

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本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具体的组织实施方式是:(一)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本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

必要时,可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后实施。

对于年内临时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机关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A.人民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人民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之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起诉启动审判程序C.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 B2、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 D3、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

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答案】 D4、2012年3月4日清晨,周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院子内,经向人打探,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

周某对此牛精心饲养,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遂请来兽医给予诊治,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

3个月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陈某来到周某家,向周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周某索要母牛和牛犊。

周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2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陈某给予补偿。

加快依法治市步伐全面加强审计法制建设

加快依法治市步伐全面加强审计法制建设
作 出贡慧。
质量低 、 不良贷款比重太、 投资效益差、 收入不入帐、 漏缴税金 等问题 。及8 写 寸
出审计结果报 告 , 上报市政府 ,为深 化 金融改革 , 整顿金融秩序 , 提供决策 依
据。
我们各项工作 指明 了方向 , 提出了更高
的标 准和要求。 自党的十五犬提出 依
法冶国 , 建设 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 以来 , 我市各 级审计 机关在各 级政府 和审计 署的领导下 , 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 央依 法 治国 的方略和 国务 院关 于依法 行政 的 决定 , 认真学习领会 江泽 民总书记 三 个代表 重要讲话精神 ,高举 小平 理 B 论的伟大旗帜 ,以市委七届七次、八次 全会精神 , 积极推进磺 法治市 、 法行 依 政, 加快依法治市步戍 紧紧围绕市委 、 市 政府 的经济工作中心 , 坚持 。 依法审 计、 服务大局 、 围绕中心、 突出重 点、 求 真务实 的工作 方针 ,全面加强审计法 制建设 , 进一步提 高广大审计人员的法 律素质 , 保障和 促进 审计事业的健康发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 四) 突出对国 家 重 点 建设 项 目和 国债 建 设 项 目审 计。 通过 对国家和市重点 建设项目竣工
决算 审计和资金到位 情况 审计 , 查出超
二、严格 审汁执法 认真履行审计 监督职责。
审计法制工作要符合和体现 三个 代表 的要求 ,就必须按照审计法蜘要
( 围绕深化国企改革 , 二) 建立现代
规定先后完成了 。 承诺书 《 、 审计工作 底稿格 式及审计证据编制说 明》 《 、 审计 实施方案编制说 明及统 一格 式》 《 、 天津 市 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 暂行办法》 《 、 天 津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 定》 《 、 天津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审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审计署负责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必要时,可以对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是:(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三)执行各项审计准则的情况;(四)审计项目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成果所发挥作用的情况;(五)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第九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

第十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较好的,可以给予表扬;有问题的,应当责成被检查审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司法通[1993]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局工作制度

审计局工作制度

审计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审计局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审计局设有局长、副局长、审计员、助理审计员等职务,各职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局设立审计业务处、审计整改处、综合处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质量管理、审计档案管理、审计保密管理等。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八条审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等。

第十条审计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审计计划,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一条审计局在进行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审计局应组成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

审计组成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时,应遵守审计程序,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审计局应根据审计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审计局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撰写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章审计整改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审计局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审计局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审计档案第十九条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

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一)督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四)审查、监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五)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六)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并实施必要的沟通;(七)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八)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九)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法考《经济法》复习题集(第1630篇)

法考《经济法》复习题集(第16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A.B是位于D市C区的两家互联网安全软件公司,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A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强迫用户卸载B公司软件,否则,就无法使用A公司开发的所有网络产品。

对于A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行为是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B、经过C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C区工商局可以查询A.B公的银行账户C、如果A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或减轻处罚D、如果A公司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28题,单选)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出让获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商品房的建设,但由于资金短缺,公司决策层准备采取预售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如果向律师咨询,律师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下列哪一建议是正确的?A、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进行商品房预售要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B、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C、该房地产公司可暂时将经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投资另一块相邻开发的土地D、该商品房的预售需要向该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某某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

某某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

某某审计局审计组审计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现场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成立)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局法制股应核定年度审计项目现场计划工作量,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项目现场工作量执行管理,督促审计组在核定的计划工作量内完成审计任务。

如因审计内容发生变化需增加现场审计工作量,应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1-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第六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

业务部门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当合理配备、整合现有的审计资源,注重发挥每个审计人员的专长和积极性,重要审计事项应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审计时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根据需要经局领导协商同意后可以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所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宁政文〔2006〕25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了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运作程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港口中心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审计局拟定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宁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宁德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宁德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政府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宁德市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宁德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投资绩效进行的审计。

本规定所称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

《审计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送达》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篇三:创新审计方式积极推行送达审计**审发。

202x。

***号*******报送审计工作总结的报告市审计局:近年来,我局积极探索报送审计方式,特别是在202x年新修订的《审计法》出台后,组织全局人员深入学习《审计法》,制定报送审计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推行报送审计,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报送审计模式和操作模式。

202x年至202x年9月,我局共完成审计项目***项,全部为报送审计。

审计查出违规金额***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万元,上缴财政资金***万元,归还原渠道资金***万元,核减投资(结算)额***万元,审计提出建议并被采纳建议***条,促使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份。

现将我局开展报送审计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做法(一)推行中突出强制性。

积极推行报送审计是审计方式的一种变革,为了更好地推行报送审计,我局制订了《***审计局关于报送审计管理办法》,办法就报送审计所必须报送的相关资料、如何办理资料交接、报送审计如何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重点完善“三项制度”,即“审前调查制度”、“审中联系制度”和“审后跟踪制度”;二是开好“两个会”,即审计进点座谈会和审结征求意见座谈会;三是探索出“资料报上来,服务走下去”的方法,即通过监督到位,实现服务到位,在跟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的同时,又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账务,改变了部分领导“审计就是罚款”的旧观念,使审计从“要审我”变成了“我要审”,执法环境也明显改善。

(二)工作上注重高效性报送审计为推行计算机审计提供了切实保证,推行报送审计可以促成审计机关借助科技手段,推行计算机审计,从而实现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工作中,我局积极探索计算机审计的新路子。

一是增加设施投入,计算机配置由202x年的3人2台发展到目前的1人1台,实现计算机审计的全员化。

二是建立了局域网,并与外网连接,实现了审计资源共享。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
•【公布日期】2004.05.31
•【文号】审办法发[2004]90号
•【施行日期】2004.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办法发[2004]90号2004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

现将《审计报告》送达有关单位的问题通知如下: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机要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珠审通[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审通[2005]4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我局制定的《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珠海市审计局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审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全部实行审计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珠海市审计局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审计公示》(见《审计公示》示例)一份。

《审计公示》的内容包括:(一)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二)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及审计方式;(三)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四)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的方式、范围和要求;(五)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六)审计机关接受举报电话;(七)审计廉政纪律监督电话;(八)审计机关名称、公示日期。

第四条公示期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审计项目实施期间。

第五条珠海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或诬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示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张贴的《审计公示》,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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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送达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指定的非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本级审计项目一般应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第四条实行送达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和业务资料特别多、保密要求高、被审计单位需随时调用会计资料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非同城办公,或因交通等其他原因,实施送达审计确有困难的项目;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等规模较大且涉及面广的审计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方式,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和追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审前调查情况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局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已确定送达审计的审计项目,其情况发生变化不合适送达审计的,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改为就地审计方式。

第八条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特别注明审计方式、送达审计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系方式。

第九条实施送达审计,应与就地审计相结合。

下列事项应当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二)资产的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现场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召开审计进点会。

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应就地进行,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明确相关事项,协商应相互配合的事宜。

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实施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确定联系人员和联系时间、地点、方式,被审计单位应确定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络员。

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到审计组说明。

确需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审计组长指派两人或两名以上人员前往。

第十二条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应送达的资料清单。

被审计单位须送达如下资料:
(一)审计期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手工和电子账簿、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备份
数据或者数据库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财务会计报告、凭证;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和银行对帐单;
(三)领用的财政票据、自印或在商业部门自购收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领用登记簿;
(四)有关预算编制和批复文件、专项资金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等;
(五)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
(六)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七)审计期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审计项目相关联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分期、分批送达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送审资料,对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填制的送审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

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

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送审单位各执一份。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必须做好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确保送审资料的安全、完整,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一)审计机关应专门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的保管、保密责任。

(二)审计人员要将送审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整理归位,不准将不同单位的送审计资料相互混淆,审计期间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审计现场。

(三)审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送审资料,保持送审资料原状,不得折叠、涂抹、标记、修改、更换,严防送审资料的丢失、损毁。

(四)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回资料的,应出具送审资料回调单(以下简称回调单),列明回调资料清单和回调用途、时间、责任人。

到期归还时,审计组凭回调单核对资料数量和原貌,无误后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回调单。

(五)任何人员均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审计地点,不得对外出借或以复印、摘录、拍照等任何形式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准将送审资料作审计以外其他用途。

除工作需要且经过审计组长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外,非审计组人员不得接触资料。

(六)出现送达审计资料丢失、毁损、失密、泄密,或违反
规定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返还给被审计单位。

返还时,双方应依据送审资料清单和回调单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名。

清单归入该审计项目案卷。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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