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浙土资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现将《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请各县按照方案要求,于2月底前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计划表和项目申报表等材料正式行文,通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子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网址:http://:8181/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李炜0571-88877915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张义顺0571-8887767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月29日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消除近千处地质灾害隐患,五万余人脱离地质灾害威胁。
为进一步构建全民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37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长效机制,切实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统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统筹省补资金和地方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万千百十”工程,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通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5]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通报(浙土资办〔2015〕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储量评审机构,地质勘查单位:根据简政放权、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 号)和《关于调整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9 号),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4年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48份,其中固体矿产143份,地热5份。
省厅评审备案67份,占总数的45%;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81份,占总数的55%。
各市评审备案报告数居前五位的依次为宁波(19份)、金华(14份)、温州(12份)、丽水(9份)和衢州(8份)。
省厅和各市具体评审备案报告数量详见图1。
2014年度,全省共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专家537人次参与各类储量报告评审,其中362人次参与省厅备案的储量报告评审,占总数的67%;175人次参与市、县(市、区)备案的储量报告评审,占总数的33%。
图1 2014年省厅和各市评审备案报告数量(略)二、主要特点(一)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以乙类矿产为主。
全省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共涉及18个主矿种,其中甲类矿产12种,储量报告数52份,占报告总数的35%;乙类矿产6种,储量报告数96份,占报告总数的65%。
在18个主矿种中,建筑石料用凝灰岩报告75份,占50%;普通萤石报告19份,占13%;水泥用灰岩报告13份,占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浙土资厅函[2013]1095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109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和省厅《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7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浙土资办〔2011〕78号公布的甲类、乙类、丙类编制单位拟延用原编制资格的。
2.浙土资办〔2011〕78号公布的乙类、丙类编制单位拟升级编制资格的。
3.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拟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一)甲类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5年以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历,独立承担经评审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项目不少于15项。
2.具有地质、采矿、测量、水文地质和技术经济评价等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
入选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地质类、采矿类专业主编专家合计不少于6名,其中,采矿类专业主编专家不少于4人;地质类专业审核专家不少于1人,采矿类专业审核专家不少于2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4.有较高的社会诚信度,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乙类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3年以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历,独立承担经评审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项目不少于5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矿情三项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两年来,大部分省(区、市)领导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克服困难,做了大量工作,有的已进入矿区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或单矿种汇总阶段。
但仍有部分省(区)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少数省(区)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0年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年内全面完成根据原有工作计划,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2009年底前工作任务完成不到20%,为扭转被动局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
部研究决定,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月落实工作进度,工作计划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见附件1、附件2)。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全国项目办公室(见附件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32号)
省地质勘查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编委办《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调整的函》(浙编办函〔2014〕5号)精神,厅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1.原单独设置的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改在厅法规处挂牌。
赵建平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主任,王援高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副主任。
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原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2.成立厅行政审批处,列厅调控与监测处之后。
厅窗口服务办公室划归厅行政审批处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4]1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9.03【实施日期】2014.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1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可不受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及规划控制指标限制的采矿权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2.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3.已批准立项或纳入政府治理计划的,由财政全额出资,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立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
二、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自用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的审批(一)下列采矿权(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自用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
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采矿权;2.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
(二)明确采矿权设置方案及协议出让审批程序。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评审机构: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开工建设了能源、交通、水利等一大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未履行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或者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地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核工作。
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按浙土资发〔2002〕142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
(二)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写《调查报告》,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出具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浙土资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根据省厅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将省厅承担的一级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从2014年9月25日起全部下放至各县级国土资源局。
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贴近基层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来抓。
审核备案下放后,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省厅及各市局国土资源局不再行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审核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使接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更高效、更便利地为建设单位和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实现把权力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的目标。
二、构建统一的审核备案平台。
为便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省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性评估子系统,用于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网上审核备案工作(详见附件)。
跨市、县(市、区)的评估项目系统将自动流转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各有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办事规则,落实人员,明确时限,提速增效,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要加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系统操作,尽快掌握运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浙江省第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浙江省第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
位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浙江省第一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
(〔2014〕4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四地质大队等29家单位33个资质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其相应资质,授予资质证书。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被批准相应资质单位的联系人凭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2014年第一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审批通过单位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土资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7号)要求,经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和公示,省厅对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作了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名单主编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主编专家117名: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亚建陈云寿程世勇仇志勇邓跃兵邓越征杜兴林樊明昌樊小军范大军范振爽方旭峰费如清付军宁高丽君高原顾家宽何斌林何纪大纪建红蒋勇金伟东柯珣琥赖炜福李伯良李国扬李鸿飞李建军李全海李善江李文军林传红林炉军刘道荣刘光辉刘汉光刘鹏刘荣刘永祥卢昕吕红亮吕启全梅理峰 XXX随倪宋燕潘康杰彭宇齐刚钱俊锋钱民强乔保栋石沛勤孙昌一孙玉喜谭杰唐兴禄唐支平田旭光汪建娥王德潜王国年王海宝王海军王树槐王卸云王毅王志国温积远吴东进吴建勇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兵肖敏徐德君徐志斌许梅生宣强闫铁生严伟杨海杰杨一伟杨中树叶轮飞叶松源叶志远衣成利应海剑余国春袁水凤占玄张爱平张成明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环张林张美琴张玉城张玉洁张藻赵碧峰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道宏郑敏郑跃赛钟登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主编专家111名:安阳白洪雁包兴隆曹岚宇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健戴华兰邓跃兵丁希华杜兴林段涛樊明昌樊小军范誉委范振爽方旭峰房云峰冯立新冯雁飞高明苟颉龙郭肖红何成黄永亮霍有利纪建红李官锋李汉明李建军李善江李文军李新华李兴宝廖克武廖绫林书明刘炳忠刘道荣刘汉光刘炎良刘义华卢昕吕红亮吕启全罗晓娟XXX随潘康杰钱建光钱民强秦海燕石沛勤史兆安孙建东孙江谭杰唐聃田青怀王春东王飞王海宝王海棠王树槐王永成王志国魏国水吴建勇吴晓亮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志伟肖忠贵徐春华徐德君闫铁生晏青杨波杨海杰杨建元杨娇杨一伟叶汉云叶松源衣成利游省易袁水凤占玄张程宝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克燮张林张玉城张玉洁章璇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敏周建海周景伟周新潮周玉县朱冬邹妍审核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专家54名:陈广春陈良友褚先尧邓新发杜雄进方新红傅忠清古立峰顾往九黄伟豪黄宗薇姜庆标金才正金淼张李辰发李宏枝刘刚刘光新刘友卢胜利骆中友马天寿濮为民施建仁石永国唐小明王波王东亮王海棠王金祥王美华王晓斌王永成王勇魏国水翁平吴和秋向二林熊道德徐先锋羊再兴杨帆叶武叶泽富游省易曾江涛张明张曙明张崧赵清波周良慧周文华朱连根祝有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专家38名:陈建荣陈水林褚先尧戴家生邓新发冯杭建古立峰顾往九黄建军霍世忠姜庆标蒋干良李宏枝李巨宝廖福源楼希花卢群鲁华桥闵明方苏武彪陶艳军王波王东亮王美华吴和秋吴瑞清武江平徐永章杨帆杨国镁杨天森杨旭平叶武余国春张明张崧周良慧朱连根评审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105名:陈福棠陈华民陈章林陈志勇丁式林董旭明方飞泉方仕立费旭敏冯金明冯新华傅正园高国庆葛送来顾金秋管志强何华军胡斌黄斌黄建军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干良金建红李春忠李明达梁亦垅廖福源林代双林清龙林书贵刘锦文刘彦群楼新涛卢炳生卢建军陆平吕畏罗邦月罗雪峰马凤钟马俞高潘锦勃彭文祥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沈辉沈松林施东风宋刚童朝旭汪军叶汪隆武王福根王剑王孔忠王良根王胜龙王帅王云土魏夕生翁祖山吴东晓吴家亮吴军林吴瑞清吴章云吴正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熊先林徐宏峰徐明忠许朝卫严金叙杨国强杨国杏姚绍武叶柏荣叶锡芳叶仙云叶章良俞锡明张建林张泾文张腊平张明林张序灿张中雷章益民赵建康赵建平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周宗尧朱国平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专家118名:白建伟柏明娥陈广春陈旺根陈文光陈荫陈正明陈志强崔飞君邓新根丁式林丁晓光段卫国方飞泉方浩亮傅正园高国辉高国庆葛送来龚新法顾关权顾金秋郭斌何华军何开锋洪利兴胡斌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欢明蒋建良蒋尧兴金建红金维松金忠良李长宏李春忠李明达李树一林代双林清龙刘光新刘锦文楼新涛楼永良卢建军吕新前吕永进罗雪峰马凤钟马式地马俞高潘海潮潘建民潘锦勃潘志龙钱伯堂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邵再良沈辉沈松林沈万里石安池石玉山唐小明汪兴旺汪月萍王才贵王成良王孔忠王良根王勤生王胜龙王小五魏夕生翁祖山吴家亮吴孟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徐礼根徐明忠许朝卫宣世进严红生严金叙姚洪华姚绍武叶锡芳叶仙云叶兴永尹畅平俞火明俞锡明俞跃平张东望张峰张建林张泾文张俊杰张腊平赵建康赵力强郑丽波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朱国平朱智勇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攻坚之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3-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经济持续建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不死人,少伤人”为最高目标,进一步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开展13个县(市、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全面监控已查明的6197处地质灾害隐患和重点巡查区;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重点县(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覆盖率100%;通过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0人;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灾险情有效处置率10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一)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二)补偿。
1.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4]1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3.12【实施日期】2014.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1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2.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3月12日附件1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一、调查范围市、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建设用地。
全面调查的市、县(市、区)应按现状建成区、城镇扩展区及乡村三个空间范围区分,分区域统计汇总。
二、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和分类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和已经拆除建筑物的土地,主要包括:1.旧城镇:在城镇建设扩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基础设施陈旧、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建设用地。
2.旧厂矿:不符合规划用途、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厂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矿用地,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厂矿用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厂矿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厂矿用地,以及已经闭坑的采矿用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浙土资办[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国有地勘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2009-2015年)以及《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47号)的有关要求,省厅编制了《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按立项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地勘处联系人:胡开明*************地环处联系人:肖常贵*************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为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加快建立地勘项目库,科学部署和合理安排“十二五”地质勘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2009-2015年)以及《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47号)的有关要求,省厅编制了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超前部署。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统筹矿产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先行性作用,超前部署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
2、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加快解决基础数据更新、资源调查和环境评价等关键性基础地质问题。
3、整装部署,搞好衔接。
继续以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为重心,集中资金统筹部署,提高项目的整装性。
同时,做好与国家专项资金之间的衔接,上下联动,避免重复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浙土资党[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浙土资党〔2014〕1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三届三次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4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厅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结合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有关单位职责及任务,现将厅党组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分工如下:一、厅党组成员责任分工陈铁雄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的人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马奇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对分管的土地利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机关党委、厅工会和联系的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省土地整理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张钢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厅纪检组组长、省监察厅驻厅监察专员。
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对分管的纪检组、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张金根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对分管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和联系的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张国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对分管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调控与监测处、科技与教育处和联系的厅后勤服务中心、厅信息中心、杭州地质疗养院、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9]176号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9〕17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为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2号),省政府决定设立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主要用于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到省外、国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我省建立矿产资源后备基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产资源收益新增部分中安排的资金);(二)地勘基金成果出让收益省级财政分成安排;(三)其他资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改革创新试点和工作经验相关材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改革创新试点和工作经验相关材料的通
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改革创新试点和工作经验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厅领导意见,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将印发各地改革创新试点和工作经验汇编。
现征集国土资源改革创新试点和工作经验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材料内容:已经成熟、具有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做法或试点工作经验;
2.每篇材料对应一项具体改革试点或工作事项的做法和成效,重点要突出,文字要求言简意赅,每篇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3.以市为单位报送材料,原则上每个市报送材料,市国土资源局1篇,县(市、区)不超过2篇;
4.请各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日前,将材料电子稿报省厅办公室和调控处;
5.材料汇总后,由厅办公室、调控处会同厅业务处(室、局)进行筛选,报厅领导审定后汇编成册。
联系人:厅办公室汤小橹*************
厅调控处钟和曦*************
电子邮箱:****************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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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
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勘查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5]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土资办〔2015〕1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相关地质勘查单位:
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已顺利完成。
现将年检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检项目情况。
截止2014年9月底,全省有效探矿权481个(免检项目23个,应检项目458个),实检项目458个,较去年增加24个。
参检项目中普查项目273个,其中普查工作达7年及以上的139个(占应检项目的30.3%,占应检普查项目的50.9%);普查工作达10年
及以上的16个。
全年实检项目勘查总面积5429.85km2,较去年增加409.08km2;勘查总投入2.81亿元,较去年减少0.02亿元;投入技术人员10359人月,较去年增加31人月;缴纳探矿权使用费197.92万元,较去年减少4.2万元。
应检项目按勘查矿种划分:能源矿产26个(均为地热);黑色金属10个(其中铁矿8个);有色金属161个(其中铜40个、铅锌77个、钼27个);贵金属73个(其中金矿33个);稀有矿产3个(铍1个);非金属矿产185个(其中萤石155个)。
按探矿权人性质划分:国有企业215个,有限责任公司201个,其他企业42个。
按勘查阶段划分:预查16个,普查273个,详查143个,勘探26个。
(二)年检结果。
经年检,448个勘查项目合格(其中28个项目需加强事后监管),10个勘查项目不合格(其中拒绝年检5个,未完成规定最低勘查投入5个)。
各市勘查项目年检情况见附表1-4。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年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