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违反公法义务时其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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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黄娟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商事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1]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开展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注册资金、财产责任、经营期限等等都是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

商事登记制度产生最初的意义在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以私法条款为本位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不断扩张,使商事登记逐渐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从而使商事登记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

现在,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三种观点:(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对商事主体的承认,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主要是解决商事主体资格问题,即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尽管登记的权利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其本身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在于解决私法主体意志。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该说认为,商事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司法监督或行政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商事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向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商事法律行为,因而认为商事登记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

商事登记法在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但在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了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无论是片面强调国家的公权干预而忽视商事登记解决主体资格的本质目的,还是片面强调商事登记立法对私人利益的维护而忽视商事登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身份都是有失偏颇的。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主体:又称商人(传统商法上的称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以此为经常职业),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简言之,商主体即具有商事能力的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为商法所规定。

2、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独立的人格。

3、商主体以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其经常职业。

4、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缔结者和商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合伙:(在我国称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的类型:我国——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以及其他合伙)(《民法通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

3、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

商法人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股份合作企业。

(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

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和任意商人(可为商人或自由登记商人)。

2、以商主体是以商行为还是以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固定商人(固有商人)和拟制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3、依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不完全商人)。

(日、德、台(参本教案P92)等商法都有此种分类。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或商人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以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概论练习题

商法概论练习题

三、辨析题:1、商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

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的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的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经济学意义的商和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是一致的。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的是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的“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只是狭义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的“商”。

四、简答题:1、简述商法上商的含义。

答:各国商事立法并未对“商”作出界定。

但学理对商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法学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的“商”。

不过,法学上对商的界定,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即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即为“商”。

可见,商法上的“商”乃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2、简述商事关系及其特征。

答: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但不同于民事关系,在商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主体,即这是一种发生在上任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或行动,涉及商业交易的订立、履行以及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

商事行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商业主体之间常见的行为形式。

它是商业主体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通过买卖、交换、租赁、拍卖、竞标、合作等方式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

商事行为是商事法律的核心内容。

商事法律是以商事行为为对象的特殊法律制度,它规范了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权益关系、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等。

商事法律旨在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商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主体的自愿性和商业性。

主体的自愿性是指商事行为是商业主体自主决定、自愿参与的行为,没有强制性要求。

商业性是指商事行为是商业主体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是为了具体经济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商业交易。

商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经纪、租赁、担保、合作等各种行为形式。

买卖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行为形式,是指商业主体通过交换货币或其他支付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进行的行为。

经纪是商业主体作为中间人参与商业交易,协助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的行为。

租赁是商业主体将自己的财产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一定租金的行为。

担保是商业主体为他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

合作是商业主体之间达成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同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

合同法规定了商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标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则是商事主体组织和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股东权益等内容,确保了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商事行为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专门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商事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最直接、最常见的途径之一。

[答案][北京理工大学]《商法学》在线作业-1

[答案][北京理工大学]《商法学》在线作业-1

1.商行为的特征有()A.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B.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一切行为C.商人和非商人所为的商业行为D.商行为是保密性的行为答案:A2.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规章的限制。

下列关于这些限制主要表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B.需要特别许可的营业,在获许可后方得从事该营业C.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D.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答案:D3.下列关于商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B.商法人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组织C.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D.商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具有财产独立性与责任的独立性特征答案:D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B.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C.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D.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5日内答案:B5.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不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的是()。

A.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B.经理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C.经理的人选D.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答案:C6.下列关于再保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共同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B.再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分出人支付保险费C.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保险公司D.再保险人按其所收取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再保险人承担答案:B7.按照市场的职能,可将证券市场分为()A.证券发行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B.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C.场内交易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D.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答案:B8.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立法原则不一样。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商法考试重点】

“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二)商法是实体法(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最新」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商法》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2021秋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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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答案]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 l [题目]2.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 )。

l [答案]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 l [题目]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l [答案]法律地位的差异 l [题目]4.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 )。

l [答案]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 l [题目]5.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 )。

l [答案]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 l [题目]6.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 )。

l [答案]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 l [题目]7.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 )。

l [答案]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 l [题目]8.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 )。

l [答案]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l [题目]9.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 )。

l [答案]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l [题目]10.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 )。

l [答案]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 l [题目]11.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 )。

l [答案]投资者的无限责任 l [题目]1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 )。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商法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主体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商业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商法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自主权,商业主体在市场上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

公平原则规定了市场上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商业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不得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这三个原则是商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经营主体进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了工商户、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工商户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营贸易、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独资经营的商业主体。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商业主体。

商事主体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合同目的,建立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

商业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约、合同承诺、合同对价等要素。

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商业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合同无效。

商业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共利益的,对社会行为造成严重不公正结果的,应当被宣告为无效。

四、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虚假宣传、不正当垄断、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诚信性,为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进行合同订立、合作联营、合资合作等商事活动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强制、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事主体应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自由选择合作对象,自主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

二、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商事主体应及时了解、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商事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用良好。

商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诚实经营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利益。

四、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商事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权益负责。

五、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串通投标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

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裁判规则5条重点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53条实质上沿用了《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仅作标点符号改动。

本法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属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性要求。

其中第3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立法技术和逻辑来看,本条从反面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可以直接判定行为效力的裁判性规范。

法信· 裁判规则1.违反行政规章将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租赁合同无效——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9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70号2.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无效——张平与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案例要旨: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号3.夫妻一方给婚外情人转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黄某诉小周、小王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要旨:为了维系与婚外情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商事登记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不仅是商事主体获取合法身份与权益的必要手段,还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力。

然而,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围绕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登记机关将其经营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和备案的行为。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确立权益、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信赖以及提供证据效力。

首先,商事登记能够确立商事主体的权益地位。

商事登记的完成意味着商事主体取得了特定的法律身份,享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相适应的权益,这为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合法性和稳定性的保障。

其次,商事登记能够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信赖。

商事登记公示了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使其他人可以依据登记信息来确认商事主体的真实性和信用状况。

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信赖商事登记的真实性,进行商事交易和合作,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最后,商事登记提供了证据效力。

商事登记记录了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权益状况和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作为法律机关审理商事争议的重要证据。

商事登记的证据效力可以帮助法院快速准确地确定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商事登记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商事登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登记难、登记误差和登记滞后等方面。

首先,商事登记难。

由于商事登记涉及的手续复杂、程序繁琐,以及要求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使得商事主体办理登记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登记要求和标准也不一致,给商事主体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其次,商事登记误差。

商事登记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多方协调和整合信息。

由于信息来源的不一致、登记人员的工作失误等原因,商事登记中存在一定的误差,导致登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后,商事登记滞后。

商事登记的办理周期较长,尤其是在一些人员短缺的登记机关,登记效率低下,导致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一段时间无法享受到登记所带来的法律效力。

论商法的公法性

论商法的公法性

论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公法性指的是商业行为所受到公法规范的限制和监督,商业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遵循公法规范,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和干预。

商法的公法性来源于商业活动的公共性质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商业法律制度、商业活动的公共性质、商业活动的社会责任等方面,探讨商法的公法性。

商业法律制度的公法性体现在商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上。

商法被赋予了公法的地位,其法律规范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在实践中应用法官和行政机关执行,反映了政治与经济方面的重大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司法保护。

商业主体从法律上获得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例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这些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

商业主体无论是对于竞争者、消费者还是其他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活动的公共性质表现在商业活动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上。

商业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涉及到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分配,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

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范围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依赖商业活动获得生活所需。

商业活动的公共性质体现在:首先,商业活动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业主体必须遵守公共规范,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以维护交易正常进行;其次,商业活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商业主体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后,商业活动的领域包括工商、金融、证券、保险等,这些领域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商业活动的社会责任是商法公法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商业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商业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

商业主体的社会责任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主体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其次,商业主体应该遵守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标准和道德规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商业主体应该承担环保和公益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商事登记效力研究》范文

《商事登记效力研究》范文

《商事登记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商事登记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环节,其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秩序。

商事登记是指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在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并公告的过程。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商事登记的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及实际影响。

二、商事登记的法律基础商事登记的效力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

在我国,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的程序、内容和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有诸如《公司注册制度》、《合同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规为商事登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商事登记的效力分析1. 公示效力:商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通过法定机关的登记和公告,使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 法律地位确认:商事登记后,市场主体获得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签订合同、承担责任等。

3. 行为规范:商事登记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如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四、商事登记的实际影响1. 保护交易安全:商事登记通过公示市场主体信息,降低了交易风险,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商事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合法地位和经营资格,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 维护市场秩序:商事登记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公平竞争。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一家新成立的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完成商事登记后,获得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在后续的商业活动中,由于该企业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规范的行为准则,其合作伙伴对其产生了高度的信任感。

这有助于企业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份额,进一步促进了该市经济的发展。

六、结论综上所述,商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法律地位确认和行为规范等多重效力。

商法总论-商事账簿

 商法总论-商事账簿
元.不料,由于甲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及上市期间,存在编造虚假 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 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 股价下跌,致使A股民不得不于1997年12月22日至1998年10月16日分六 次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损失人民币共计3136.5元。 为此,股民A向法院起诉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以及为公司出具财 务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因甲 的账目报表造假给其造成的3千多元经济损失。法院受理了该例由小 股东直接要求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上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的案件。问:本案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2. 对于商事主管部门而言,商事账簿是进行稽核审 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
3. 在法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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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账簿的保管
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商主体有保管商事账簿 的义务。但对于不同的商主体,保管的方式和期限规 定不一。
在我国,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档案,妥善保管。
务机关、商事账簿代理人、商事账簿审计监督机关等。正
是因为当事人的多元性,从而形成了商主体与会计人和会
计机构的关系、商主体与投资人的关系、商主体与债权人
的关系、商主体与财政税务机关的关系、商主体与商事账
簿代理人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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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账簿法律关 系中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多样性。 它既有劳动雇用关系和授权委托关系、 也有合同权 利义务关系和行政责任关系,还有刑事责任关系等。

试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试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试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合法才能享有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是商事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保证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保护了合法商业活动的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还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种类和设立条件,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种类的商事主体设立条件和法律责任也不同。

只有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商事主体才能取得合法的商业地位,在市场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总之,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商业自由、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表现为: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区别: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其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三、商法的功能商法的功能一、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二、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从一定意义而言,商法是关于企业的法;商人即“企业”主体,商行为即“企业”活动;因此,将企业列为商人的下位概念,可以避免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给商法所带来的局限;三、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交易的迅捷是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的;商法为满足交易安全提供必要的手段,与促进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四、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第二,权利证券化;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商事交易不被宣告无效或不被轻易撤销;1、强制主义;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具体表现为:首先,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再次,在法律责任体系上,出现了多种法律责任交叉,共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特点;2、公示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3、外观主义:外观主义就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4、禁止欺诈和不正当行为主义: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坦诚相见,不容许有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凡因欺诈或胁迫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得以撤销五、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和认定标准第一、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第二,商主体是从事经营性行为的主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行为;第三,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标准制、三标准制、四标准制六、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及维持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其它的商事组织形式;2、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所以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4、商主体维持原则:商主体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发展,维持企业的主体资格持续完整;七、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行为的概念一界定商行为的标准1、主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仅认为只有商人参加的法律行为是商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解释商行为的范围;2、客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主张以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3、折中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对二者进行修正以确定商行为的立法理念;根据折中主义原则,商行为依据两个标准进行确定:一是行为的客观性;二是一些商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无论是法国商法、德国商法,还是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商法,均重视商行为在商法中的地位,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已经不在固守单一,而是走向了兼容,即从行为本身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商行为的成立与否;可见,结合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优点的折中主义原则的出现无疑是现代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我国商法对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包括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活动,也包括非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一商行为是由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行为二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三商行为是具有营业性的行为四商行为是体现交易特点的行为其一、行为的技术性;其二、行为的风险性;其三、行为的高效性;其四、行为的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八、商行为的功能性认识与分析一、商行为的地位一历史性视角商法法典化是私法在内容上统一、在形式上分裂的特殊过程;私法在内容上的统一,即立法者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纳入私法框架中,使民法成为私法普通法,统辖各种私法关系;同时,商法作为私法特别法,主要是补充、修改或者排除民法规范,从而逐渐形成了内容统一的私法体系;然而,商法规范毕竟获得了法典化的表现形式,成为与民法典对应的私法现象,进而形成了私法体系的二元制结构,实现了私法在形式上的分裂二、商行为与法律行为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也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论及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优越地位,植根于私法自治和所有权神圣观念;商事交易没有废弃私法自治原则的统治地位,但却更关注交易效率的提升,这就改变了对私法自治的单一观察路径;与此同时,在商事交易中,商法不拘泥于各种“有形财产”,甚至不很关心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是更关注各种财产的价值和价格补偿机能;这样,私法自治和意思表示的商法地位有所降低;具体表现为:一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不约而同地强调商行为的营业性、持续性、公开性和职业性,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可以说,意思表示是营业行为的通常要素,但却不是必备要素;二商法关注商行为的特定法律效果,极少重复关于意思表示的民法规定;换言之,只要商人实施了商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或者意思表示如何,即当然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当然产生某种结果”与“推定产生某种结果”是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三商事裁判法官经常援用推定规则;法官的推定,系依照案件的客观或者基础事实,推定当事人意思的裁判活动;在许多场合下,经法官推定而“产生”的意思,已几乎不再是当事人意思,而是法官意思,法官意思成为在当事人意思中加入的“独立第三方”意思;四在有些情况下,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三、商行为的功能性一对于私法关系,究竟应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整体交易的功能性角度加以观察,是划分民法与商法的核心标准;民法作为理性主义的法律,它慢待了交易的整体性,但间接地发挥了规范商事交易的作用;商法作为经验主义的功能性法律,远离了法律关系学说的支配,偏重于实证地规范社会现象;这既是私法二元制结构的成因,也是民商分立的重要分界点;进一步说,按照法律关系学说区分公法与私法,有益于构造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在私法内部,却无需再按法律关系学说划分具体的法律领域;在此方面,商法却以功能性法律的独特属性,占据了私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二从功能性角度对于商行为的分类:商行为区分为三种基本模式:一是诸如买卖、租赁、运输等性质单纯的商行为,性质与法律行为相似,但却侧重于行为的外部性或者客观性;二是诸如企业自主行为以及决议行为等商行为,它们几乎全无意思表示适用的可能;三是诸如融资租赁、无名合同以及附属商行为等复合型的商行为,它们可能同时包含了表意和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从而呈现出综合性的特征;三无论遵循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商法规范均强调商行为产生的特定法律效果,即凡是实施某种商行为,就应依法产生某种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无法约定改变法律规定的效果;商法还可规定,当事人不能借由意思自治而排斥法律规定的效果,或者唯经当事人履行特别程序后,才可变动法律规定的特别效果;可见,商行为的实施可能产生客观归责的实际效果,这不仅为适用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打开了空间,还有助于解释商法包含较多强制性规范的原因;九、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创设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事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即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只有通过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就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而加以认定,如果某人实施这一法律事实行为,就认定该人具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实施这一法律行为就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那么这种登记注册的行为就具有了创设的效力;二、宣示效力宣示效力,又称公示效力,是指凡是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可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人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商主体对于应当登记的事项而没有进行登记的,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对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者,不仅不能以此虚假登记的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相信登记是真实的人,而且要受到一定的处罚三、对于商事登记效力的反思商事登记是对商业自由的承认和限制;确认财产权人具有营业权,并不是国家的赋权或行政许可,而是国家对财产权人营业权的确认;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营业;营业是私法主体享有的、衍生于财产权的私权形式,商业登记主要是国家承认权利人权利的特殊方式;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体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典又可以被化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四商法是公、私法结合的法律,具有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念奴娇赤壁怀古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遥想公瑾当年小乔初嫁了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樽还酹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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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主体的公法义务。

公法义务:是指在《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中规定的强制性的规定。

(一)原因:
商法强调的是平等性,注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主体最求自己利益最大换的目的,其司法性十分明显。

然而,现代社会已经意识到人们为了最求其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有时甚至会滥用其权利,这将影响到国家,社会的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诚信为代价。

正是基于这种盲目保护私人利益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公法才得以介入,也才使得商法中出现了商事主体的公法义务,主要原因有
1.商事交易的安全性、便捷性的要求。

这首先表现为国家通过直接的规定对商事关
系进行调控,如商业账簿、商业登记、商业税收、反不正当竞争等。

除直接的公
法规范以外,现代商法也采用强行法规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例如对公司设立条
件的规定,对提单、票据,保函的要是规定等。

2.兼顾商事交易主体、善意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随着现代商事活动的
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同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产生了负面的
效应,这难免损害善意第三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正式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需
要,在商法中也需要有公法性的规范。

另一个原因是商事主体范围的扩大,国家
和社会有时也会成为商事交易的当事人,为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公法性规范
也实属必要。

3.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

商时交易活动已经跨越国家、地区、民族的界限,不同
地域的商事交易主体为了同一个目的盈利,那么有着不同交易习惯、文化背景的
商主体怎样才能信任对方,保障交易安全呢?这就需要公法做出相应的规定。

4.各个法律部门互相合作,共同发挥功能。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不是靠单独的法律
部门进行调节的,都是各个法律部门共同调节的结果,商事交易作为社会关系的
一种,也不例外,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做出决定是十分谨慎,所以
商法中任意行的规定较多,但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仅仅是私法规范还不能完
成这一使命,于是出现了公法规范。

(二)内容
1.在商事主体资格方面违反公法义务的情形
登记义务。

商事主体的要件与商业登记分别是确认商事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在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经过工商登记才能确认其资格。

在实质要件上属于商事主体的组织或个人,不论哪一种都附有进行商业登记的义务,现行法律制度中有一套使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的详细规则,没有进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受到制裁。

具体商事能力,即商主体经营范围的规定。

商主体不得从事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禁制经营的领域。

例如:刑法中规定的禁制贩卖毒品;未经授权的企业不得从事枪支、军工业产品的经营。

2.商事活动的内容方面违反公法义务
不当竞争限制。

在我国,主要通过反垄断法、放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有限干预,赋予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责任。

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责任。

例如:违反证劵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抽逃资金的行为,票据欺诈的行为。

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二、在商主体违反公法义务时,其行为的效力问题。

商主体违反公法义务时,其实行的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是有效还是效力待定还是自始无效。

1、违反了商事登记义务。

一种是,不是商事主体,没有商事主体的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如果从事商事活动,将被视为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在公法上受到制裁,在司法上原则上亦不承认其效力。

只是说原则,有没有例外情形?例如,无证的街边的小商贩进行的经营活动,卖红薯的,他卖给消费者一个红薯,但是他不是商主体,这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根据合同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的。

还有一个是,具体商事能力,它是指各个具体商事主体在章程中规定的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具体经营范围或领域,各个商事主体的具体商事能力可以不同,不具备抽象商事能力,其经营活动无效。

就是说商主体要有自己的具体的经营范围或领域,如果没有其经营活动就是无效的。

经营禁制经营的物品,如毒品、国家珍贵文物的,其行为必然无效。

超越了具体商事能力从事经营活动,如超越部分属于国家专门许可或审批的部分,其行为无效,并受公法制裁;例如,商事主体没有经过许可从事烟草经营,但他从事了烟草经营的活动,其行为就是无效的。

如超越部分不属于国家专门许可或审批的部分,其行为在私法上有效,但仍受公法的制裁。

2、违反了禁止性或强制性规范。

如果该规范是对交易行为具有直接针对性或者说该规范是交易行为的条件性规范或程序性规范,那么交易行为无效。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我国规定销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这个规定是交易条件,销售商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则无许可证的销售商与其他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如果并非这类规范,则该交易行为有效。

例如,经营性的摊点不能在公共绿地上设立,如果一商事主体在公共绿地上设立了摊点,违反了规定,行为发生时已经卖出了一些商品,此时公法责任不影响私法行为的效力,交易行为就成立,具有效力。

3、关于违反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效力。

这个可以用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的行为来进行分析。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商主体从事的商行为如果是对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造成危害,必然是无效的行为。

三、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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