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最新130913)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通过规范、透明的方式采购和供应药品,以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店等。
二、采购流程1. 需求评估: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由药物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2. 招标和投标: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和投标程序。
药品供应商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料,并参与竞标。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员会负责评审招标结果,选择最有优势的供应商。
3. 合同签订: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药品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 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接收和验收供应的药品,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医疗机构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负责退换。
5. 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定期盘点和补货。
6. 药品采购记录:医疗机构应做好药品采购的记录工作,包括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合同、验收记录等,以备查验和追溯。
三、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1. 供应商准入:医疗机构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包括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供应商还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和相关药品质量监测报告。
2. 供应商退出:对于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药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药品质量监管1. 药品验收: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对采购的药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和使用,不合格的药品要立即退回供应商。
2. 药品质量追溯: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定期进行药品质量跟踪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不良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药品不良事件和药品安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规定
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订立本规定。
二、采购管理2.1 采购计划1.每年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订立。
采购计划应考虑医院的实际需求、患者用药情况及资金预算等因素。
2.采购计划应提前3个月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并依据询价结果进行采购预算的编制。
3.采购计划需经医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2.2 供应商管理1.采购部门应依据医院需求、药品质量要求、价格及供应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确定供应商名单。
2.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需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并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和供货本领。
3.供应商的药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应具备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资质。
2.3 采购程序1.采购部门依照医院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透亮、公平。
2.采购部门需依法订立公告,公布采购项目的招标通知,鼓舞供应商乐观参加竞争,以提升采购效果。
3.采购部门应依照结果公告的原则,对全部供应商的投标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2.4 药品验收1.采购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验收工作。
2.药品验收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完好度检查、货品数量核实和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等。
3.药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进行退货处理。
三、配送管理3.1 配送要求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物配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配送具体要求。
2.医院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配送协议,明确配送时间、方式、温度要求等。
3.2 配送流程1.医院药房应依据医院科室需求,提前供应配送清单给供应商,并确认配送时间。
2.供应商在配送前应对药品进行核查,确保药品种类和数量与配送清单全都。
3.配送过程中,供应商应妥当保管药品,避开药品损坏或受污染。
3.3 配送验收1.医院配送验收员应依照配送清单,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
2.验收时,应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完好度、数量核实等,对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医院药物采购与配送管理制度
医院药物采购与配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药物的采购与配送管理,保障医院药物供应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药物的采购与配送管理。
第三条定义1.药物采购:指医院依据药物需求计划,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药物的过程。
2.药物配送:指医院将采购的药物依照要求进行仓库储存、内部配送和外部配送的过程。
3.采购员:指医院负责药物采购工作的人员。
4.仓库管理员:指医院负责药物仓库管理的人员。
5.配送员:指医院负责药物配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计划1.医院每年依据临床需求和药物使用情况编制药物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依据医院的特殊需求、质量要求和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条供应商评估1.医院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绩效评估。
2.优先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合规经营、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流程1.采购员依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并进行审批。
2.采购员向供应商发送采购订单,明确药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交货时间等要求。
3.采购员收到供应商的药物后,应进行验收,并记录药物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药品合同1.医院与供应商签署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并商定质量标准、价格、支出方式等条款。
2.药品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
第八条药品库存管理1.仓库管理员应依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仓库布局和管理。
2.仓库管理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药物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九条药品质量管理1.采购的药物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
2.医院应建立药物质量跟踪机制,定期抽样检验药物质量。
第三章配送管理第十条内部配送1.配送员应依据药物需求和配送计划,将药物定时送达各临床科室。
2.配送员应妥当保管药物,避开损坏和错配。
第十一条外部配送1.外部配送的药物应由知名物流公司负责运输。
2.外部配送应依据药物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收藏。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
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交易的医用耗材为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五条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
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六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医用耗材在交易平台交易,不收取交易费用。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八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一)提交以下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的,其生产企业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证书》。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
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2015]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
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粤卫〔201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计生局、组织部、
发展规划和统计。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使用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使用规定在医疗机构中,药品采购和使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及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采购程序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需求评估: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患者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
2.采购计划编制:在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应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详细信息,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供应商选择: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适且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价格等因素,并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药品。
4.合同签订: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并应经过法律及资深专业人士的审核。
5.采购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药品采购,并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在采购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审批流程、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
6.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做好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购申请、采购计划、合同、发票、验收记录等的归档和保存。
二、药品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方面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定,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1.临床用药指南: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临床用药指南,明确各种疾病的用药原则、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给药途径等,以指导临床医生合理用药。
2.药品储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和光照等不良情况影响药品质量。
3.药品配货发放: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货发放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配发和发放,避免发生配药错误和患者用药错误的情况。
广东医药配送方案
广东医药配送方案1. 引言广东省作为中国最发达、经济实力最强的省份之一,在医药行业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东省各地医疗机构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提供高效、准时的配送服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广东省医药配送的方案,包括配送网络建设、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内容。
2. 配送网络建设为了实现广东省医药配送的快速、高效,需要建立完善的配送网络。
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确定配送中心的选址。
广东省内有多个大城市,每个城市都有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因此在每个城市附近建设配送中心是必要的。
其次,配送中心之间需要建立物流节点,以便在需要时进行物流转运。
最后,与各大药企和医药批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药品供应的稳定性。
3. 仓储管理仓储管理是医药配送中不可忽视的环节之一。
在广东省医药配送方案中,仓储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仓库选址仓库的选址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仓库面积、周边环境等因素。
优选选择地理位置靠近主要交通干线的仓库,以便更快地将药品和器械运送到各个医疗机构。
3.2 仓库布局仓库的布局需要充分利用空间,合理划分不同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药品和器械。
在储存时需要严格按照温度要求进行分类,防止不同温度下的药品产生相互作用。
3.3 库存管理在医药配送中,库存管理至关重要。
采用现代化的仓库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掌握库存情况,及时补充库存并避免过量库存。
4. 物流配送物流配送是医药配送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广东省医药配送方案中,物流配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4.1 运输方式针对不同的药品和器械,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是关键。
一般来说,广东省内的配送可以采用陆运,而跨省配送可能需要采用空运或铁路运输。
4.2 送货时间和频率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制定送货时间和频率的计划,确保按时供应药品和器械。
尽量减少因配送延误而造成的用药缺口。
4.3 温度控制在物流配送中,特别是需要冷链运输的药品和器械,温度控制是必不可少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
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43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我省基本药物第三方电子平台交易已完成两轮竞价,并进入平稳运行阶段。
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经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我省基本药物原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14年5月初关闭,所有基本药物将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采购。
为顺利实施交易新旧系统交换,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及报量
从2014年4月进行基本药物竞价交易开始,医疗机构药品报量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至25日,省药品交易中心不再另行发布医疗机构药品报量通知。
根据量价挂钩,以量降价原则,新平台不设置追加功能。
为保障药品的有序。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专业方案
九、方案适用范围
(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及其她各方当事人, 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只适适用于非基础药品,基础药品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广东省促进生物产业加紧发展实施方案通知》(粤办函〔〕521号)精神,属自主研发、 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 在广东生产生物产品可直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疫苗、原料药和中药饮片(包含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品种,比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本目录。
(三)统一、 规范、 简捷、 高效。
三、 实现目标
(一)推进药品购销监管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对药品购销全程实施有效监督, 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质量优先、 价格合理前提下经过综合评价、议价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药品采购价格。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推行集中采购, 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 公平、 公正, 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 纠正药品购销步骤中不正之风。
(九)采购报名品种目录:报名品种目录制订是依据采购人采购期实际临床使用药品品规及数量(时间截止到方案公布日),目录细化到含量规格,不细化至厂家;其她品种及从未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报过名新品种, 由地级市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定经过后申报, 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申报单位在采购周期内标准上须使用其申报品种。
1、 一般片, 含薄膜衣片、 异型片、 糖衣片、 双层片、 浸膏片。
2、 肠溶片, 含肠溶薄膜衣片、 肠溶丸。
3、 分散片
《广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科学管理专家建议》
广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科学管理专家建议前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价格使用质量好的药品,是深化医改的重大决策。
随着集采常态化,药品范围不断扩大,各医疗机构在执行集采过程中,面临着集采约定量完成与保障群众用药多样化需求的双重挑战。
因此,各医疗机构对集采药品使用应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用药安全及群众用药需求。
依据《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20〕27号),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加快转变,进一步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广东省药学会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科学管理(VPS)专家建议》(VPS:Volume-based Procurement Stewardship,带量采购科学化管理)。
一、目标1.落实国家集采政策,保证院内集采约定量顺利完成;2.以患者为中心,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及合理用药;3.为集采常态化背景下,医院管控提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方案。
二、医院VPS小组组织架构组长:主管院长组员:由医务、药学、临床、信息、医保等部门分工协作三、VPS小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制定本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对医务人员进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宣传教育;3.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完成情况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定期检查、调查和分析本院相关集采药品使用合理性,督促临床医师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5.制定医务、药学、临床科室等部门定期沟通的机制和流程。
四、科学管控原则1.确保医疗机构根据相应集采批次政策,按时顺利完成约定采购量;2.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对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要简单“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1];3.保证完成中选药品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约定比例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品种,兼顾不同类型的患者临床治疗需求;4.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处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相应的药品评价与遴选制度[2],对同类药物较多品类,依据医院治疗需求,进行品规梳理及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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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
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
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
第九条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
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也可采取摇珠的方法确定。
具体遴选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在确认交易品种后,交易各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生产并供货,配送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的采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五章配送要求
第十四条对医疗机构的配送供货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交易品种确认后,药品生产企业按医疗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填报的采购量组织生产,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对每个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配送企业要保证所选择的配送区域所有有用药需求医疗机构的配送。
第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应根据配送企业遴选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
第十七条急救药品要求于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应将配送给医疗机构每批药品每一个品规的批号和有效期录入或导入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验收,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第二十条管制药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