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金融类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类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保障金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及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行政档案。
第三条金融类行政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分类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三)规范操作,确保档案质量;(四)注重保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对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行政档案进行收集。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金融业务文件、合同、协议等;(二)金融监管文件、通知、通报等;(三)金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四)金融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等;(五)金融活动相关的其他行政档案。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步骤:(一)分类编目,编制档案目录;(二)立卷归档,形成卷宗;(三)编制案卷目录,确保档案有序存放。
第三章档案鉴定与保管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鉴定制度,对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
第九条档案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保密性;(二)档案的保存价值、利用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十条鉴定结果应形成鉴定意见,并作为档案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二)档案装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盒、档案柜等;(三)档案查阅应实行登记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统计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金融工作提供档案服务。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查阅、复制、摘抄档案;(二)提供档案咨询、分析、研究等服务;(三)开展档案展览、培训等活动。
金融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行业内的各级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行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归档、统一保管、统一利用;(三)规范操作,确保档案的整理、鉴定、保管、销毁等环节符合规范;(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的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金融行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金融业务合同、文件、报告、函件等;(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三)业务档案:包括信贷、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四)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培训档案等;(五)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六)其他档案:包括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五条金融行业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二)归档材料应当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三)归档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四)归档材料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金融行业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二)档案柜架应稳固,档案摆放整齐,便于查阅;(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归档后及时归还。
第七条金融行业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档案保密法律法规;(二)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密级要求,严格控制档案的复制、传播;(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档案利用应遵循档案保管期限,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金融行业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应遵循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和程序;(三)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机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保密安全: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金融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开展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档案。
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金融机构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二)金融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业务数据、统计报表等。
(四)金融机构重大活动、会议、培训等形成的记录、资料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法对档案进行分类。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检索工具。
(三)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包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
(二)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维护。
(三)档案借阅应履行审批手续,借阅人需按规定使用档案。
金融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业档案管理,保障金融业务活动的连续性和安全性,维护金融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
第三条金融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安全保密原则;3. 完整准确原则;4. 规范有序原则;5. 利用服务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金融业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金融业务档案:包括信贷、结算、支付、理财、基金、证券、保险等业务档案;2. 金融监管档案:包括监管政策、法规、文件、会议记录、检查报告等;3.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档案:包括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审计、合规等档案;4. 其他与金融机构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金融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 对档案进行保密,确保档案安全;4. 为金融业务活动提供档案服务;5. 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金融机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2. 金融机构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将业务文件、资料等提交档案管理部门;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收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收集齐全。
第九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排序、编号、编目等原则;2.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性质、内容、价值等进行分类、排序、编号;3. 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十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于利用原则;2. 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3. 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安全;4.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完好。
银行金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金融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提高银行档案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档案,是指银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银行金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类管理原则;(三)保密安全原则;(四)有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业务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金融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银行内部各项业务活动的文件、资料;(二)银行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文件;(三)银行内部审计、检查、评估、考核等活动的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金融档案。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对重要档案应及时归档。
第九条金融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做到分类科学、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实行集中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丢失;(三)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档案利用者需出示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损坏、污损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金融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第十四条鉴定后的档案,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应按程序销毁。
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我公司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真实、准确、完整、安全;(四)及时、规范、高效。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业务性质、管理职责、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二)分类标准应统一,便于查阅和统计。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二)归档材料应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填写归档目录;(三)归档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归档,逾期未归档的,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催办。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按照分类标准进行摆放,方便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纸质档案应定期进行消毒、去污、修复;(二)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声像档案应定期进行转存、修复,确保画面和声音质量。
第四章档案查阅与利用第八条档案查阅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人需填写查阅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内容;(二)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查阅申请,对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查阅人身份和权限;(三)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室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限于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二)档案利用需填写利用登记表,登记利用人、利用时间、利用内容等信息;(三)档案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安全,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销毁与迁移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销毁档案前,需填写销毁申请,说明销毁原因、范围;(二)档案管理员应根据销毁申请,对档案进行审核,确认销毁档案的合法性;(三)销毁档案时,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金融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金融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和岗位,涉及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金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真实反映企业历史,服务企业发展;(四)安全可靠,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金融企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财务档案;(四)人事档案;(五)声像档案;(六)实物档案;(七)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分类编号法,具体格式如下:1. 文书档案:年份-部门-档案类别-序号;2. 科技档案:年份-项目名称-档案类别-序号;3. 财务档案:年份-财务类别-序号;4. 人事档案:年份-员工编号-档案类别-序号;5. 声像档案:年份-档案类别-序号;6. 实物档案:年份-档案类别-序号;7. 其他档案:年份-档案类别-序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二)及时性原则;(三)准确性原则;(四)保密性原则。
第七条档案收集渠道包括:(一)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二)外部合作单位;(三)政府机关;(四)社会团体。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三)便于查阅、利用;(四)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标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类存放,分区保管;(三)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档案保管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温度、湿度适宜;(二)防虫、防霉、防尘、防火、防盗;(三)档案柜、架、盒等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金融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企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档案管理,包括纸质、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便捷性、可追溯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 组织开展档案的检索、利用和咨询服务;4. 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5.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1. 信贷、投资、证券、保险等业务活动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凭证、文件;2.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薪酬福利、培训教育等人事档案;3. 财务、审计、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档案;4. 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外部信息档案;5. 媒体报道、客户投诉、市场调研等市场信息档案。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避免缺失、破损、污染等现象;3. 对电子档案,应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2. 档案应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破损、缺失等问题;3. 对重要档案,应采取加密、脱密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便民原则;2. 申请人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3.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不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3.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
金融行业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金融行业客户档案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金融行业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
三、职责3.1 金融机构应设立客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询和利用等工作。
3.2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客户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客户档案管理工作。
3.3 金融机构应明确客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客户档案管理工作。
四、客户档案内容4.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4.2 客户财务信息:包括收入状况、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等。
4.3 客户信用记录:包括信用报告、信用等级、逾期记录等。
4.4 客户交易记录: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理财等交易记录。
4.5 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客户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反馈意见等。
4.6 客户服务记录:包括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参与活动等记录。
五、客户档案管理流程5.1 客户档案的收集:通过客户申请、业务办理、市场调研等方式,收集客户档案资料。
5.2 客户档案的整理:对收集到的客户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5.3 客户档案的保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客户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存放,确保档案安全。
5.4 客户档案的查询: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5 客户档案的利用:在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客户档案,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六、客户档案保密6.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档案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责任。
6.2 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6.3 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档案用于与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七、客户档案的销毁7.1 客户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执行。
7.2 客户档案销毁前,应进行核对、清点,确保销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金融办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金融办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金融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金融办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档案办”)负责金融办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3. 档案办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等。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
2. 档案整理:档案办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保存价值,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立卷。
3. 档案归档: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归档制度,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时、准确地归档。
四、档案鉴定与保管1. 档案鉴定:档案办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
2. 档案保管:档案办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
(2)档案柜应保持清洁、整齐,确保档案存放有序。
(3)档案办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档案统计与利用1. 档案统计:档案办应定期对档案的数量、内容、保存期限等进行统计,并及时更新档案统计资料。
2. 档案利用:档案办应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1)档案查询:档案办应提供档案目录查询服务,方便用户查找所需档案。
(2)档案借阅:档案办应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为用户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3)档案复制:档案办应提供档案复制服务,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安全:档案办应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不受损坏、丢失和泄密。
2. 档案保密:档案办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金融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档案管理,保障金融业务正常开展,提高金融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
第三条金融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保障安全;(三)真实完整,便于利用;(四)方便快捷,提高效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金融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制度;(三)指导、监督、检查全行(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五)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六)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应设立档案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岗位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二)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三)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四)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七条金融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三)业务档案;(四)电子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档案类别,制定相应的档案归档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类别、形成时间、内容等要素进行分类;(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三)实行集中统一归档;(四)档案归档后,应及时填写档案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代、密级等进行分类;(三)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手续应严格履行;(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
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及各业务部门。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信息资源,规范存储、使用、传递和销毁档案。
第四条公司档案应当按照文件分类、编号、装订、归档、检索等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司档案应当依法留存并合理利用,不得私自销毁、转移或恶意篡改档案内容。
第六条公司档案管理应当依据信息分类、密级、保密期限等要求,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负责人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档案审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完整、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范围第九条公司档案管理范围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磁介质文件、影像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档案。
第十条公司档案管理应当对内部和外部的各类文件都进行管理,包括业务文件、会议文件、人事文件、财务文件等。
第十一条公司档案管理应当覆盖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管理应当覆盖公司办公地点、数据中心、存储设施等各个场所。
第三章档案的分类和编号第十三条公司档案应当按照不同的部门、业务、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和编号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和编号应当与公司内部其他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六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和编号应当便于检索和利用,确保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传递第十七条公司档案的存储应当根据档案的保密级别、保存期限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安排。
第十八条公司档案的存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信息资源的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档案的传递应当依据保密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传递。
第二十条公司档案存储和传递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金融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方便利用的原则。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统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4.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护,防止档案的损毁、丢失和泄密;5.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档案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六条本公司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操作规程等文件;2. 公司业务合同、协议、授权书等法律文件;3.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收申报等财务档案;4. 公司业务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业务档案;5. 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培训档案等;6. 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档案等;7. 公司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本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行政类档案;2. 业务类档案;3. 会计类档案;4. 人事类档案;5. 财产类档案;6. 其他类档案。
四、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九条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第十条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各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
五、档案保密与安全第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
金融类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员工隐私,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完整性原则:人事档案应包括员工在公司的全部工作经历和相关资料。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员工工作变动,及时更新人事档案内容。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四条人事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员工个人基本信息;(二)员工入职、离职、调岗等相关手续;(三)员工培训、考核、奖惩等记录;(四)员工劳动合同及续签、变更等情况;(五)员工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程序:(一)员工入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二)员工工作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三)员工离职时,将档案移交给相关部门或指定人员。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使用第六条人事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温湿度控制器等设备,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柜应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三)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四)档案不得随意借阅,需借阅时,应填写借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人事档案使用规定:(一)档案查询需经公司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二)查阅档案时,应尊重员工隐私,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不得外借,如需外借,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四)档案不得随意涂改、销毁或伪造。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档案信息录入、查询、修改、删除等功能;(二)档案安全保密功能;(三)档案统计、分析、报告等功能;(四)与其他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功能。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
金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金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金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金融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金融业务活动的历史面貌;(二)完整性原则: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应保持其完整性;(三)安全性原则:确保金融档案在保管、利用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四)便捷性原则:提高金融档案的查询、利用效率,方便业务开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金融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性:收集金融档案应涵盖金融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金融产品、服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二)及时性:金融档案的收集应与金融业务活动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准确性:收集的金融档案应准确无误,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四)完整性:收集的金融档案应保持其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第五条金融档案的收集渠道包括:(一)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档案;(二)内部管理部门:内部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档案;(三)外部单位:与外部单位合作、交流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档案。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金融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金融业务活动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对金融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管理:对整理后的金融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目录体系;(三)装订成册:将整理好的金融档案装订成册,便于保管和利用;(四)标识规范:对金融档案进行标识,包括档号、标题、形成时间、页数等信息。
第七条金融档案的整理流程:(一)分类:根据金融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二)编目:对分类后的金融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目录体系;(三)装订:将编目后的金融档案装订成册;(四)标识:对装订成册的金融档案进行标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八条金融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金融档案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二)适宜环境:金融档案的保管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霉;(三)有序存放:金融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装订、标识等要求有序存放;(四)定期检查:定期对金融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金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保障金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档案、人事档案、合同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三条金融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四)负责档案信息的查询、借阅、复制和公开等工作。
(五)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档案的鉴定、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确保收集到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
(二)及时收集:对产生、接收的档案应及时收集,避免遗漏。
(三)规范收集:严格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归档: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并按照规定归档。
(三)规范装订:按照档案装订标准,对档案进行装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库房、设备等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二)科学保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金融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金融机构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2. 内容: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文件;(2)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业务活动、业务合同、财务报告等;(3)金融机构的员工培训、招聘、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档案;(4)金融机构的审计、检查、评估等监督档案;(5)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交易记录、风险控制等业务档案;(6)金融机构的科研项目、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档案;(7)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与职责1. 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融机构档案管理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2. 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4. 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等工作;(3)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和提供利用;(4)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安全工作;(5)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6)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档案的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的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保存期限,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3. 档案的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整理好的档案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档案的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金融行业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员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金融行业所有在职员工及其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员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员工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和绩效;(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历程;(三)保密性:严格保护员工个人隐私,防止档案信息泄露;(四)安全性: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被盗。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员工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个人信息档案: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二)劳动合同及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三)员工入职、离职档案: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离职面谈记录、离职证明等;(四)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等;(五)员工奖惩档案:奖惩决定书、考核结果等;(六)员工考勤档案:考勤记录、请假记录等;(七)员工绩效考核档案:绩效考核结果、考核反馈等;(八)其他与员工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分类、编号和归档;(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五)按照规定,为各部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七条员工档案管理流程如下:(一)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员工档案资料,归档保存;(二)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整理、归档离职员工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进行移交;(三)员工在工作期间,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四)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清理、分类、编号和归档;(五)档案资料的查询、借阅,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金融机构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金融机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各类统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统计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统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统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 统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等要求进行。
3. 统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统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统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保密、安全、便捷的原则。
2. 统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3. 统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摘抄、销毁统计档案。
六、统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 统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保存期限和利用价值进行鉴定。
2. 统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七、统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流程。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及员工。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可靠、无误;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文书档案:包括公司章程、决议、报告、请示、函件、合同等;2.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3. 人力资源档案: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4. 信贷档案: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等;5. 风险管理档案:包括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理等;6. 其他档案:包括设备、物资、技术、专利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规定:1. 归档范围:所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业务活动的文件、资料,均应归档;2. 归档时间:档案形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3. 归档要求: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编号等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有序性;4. 归档审核:档案归档前,应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室,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2. 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类别和保管要求,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3. 保管责任:档案保管人员应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1. 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恢复与修复:对破损、褪色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恢复与修复;3. 清理与销毁: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按规定进行清理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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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金融公司的档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管理?下面梳理了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
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当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门负责本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将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工作流程,列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列入企业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确保业务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满足企业在证据、责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制定本企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当业务范围或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满足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业务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和分类编号方法,制订相关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业务文件材料中属于企业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业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形式的业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门参与,由档案部门提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需求,确保所形成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国内依法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建立海外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档案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装具和库房,并保证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业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管理,保证电子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业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确保业务档案安全。
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将业务档案管理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利用。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外包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利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
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业务档案检索工具,方便业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对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登记,对超权限利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足企业金融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业必须为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到期业务档案,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对被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与鉴定报告一并永久保存。
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携带出境。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xxx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二) 一、概念解析信贷档案指本公司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档案资料有纸质、实物、图文印象等多样化存在,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各类信贷业务的档案资料范围。
按照是否具备法律要素可以分为法律要件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两类:法律要素档案法律要件档案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各类合约和收执以备主张权利所需的各种凭证依据。
主要是合同书、重要物权和权利凭证、证明书、通知书、申请书、承诺书等。
(1)初步接触阶段:企业提交的各类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和填写的贷款担保申请书;(2)调查评审阶段:调查评审协议和企业提交的相关业务、财务证明文件;(3)担保阶段:担保流程审批文件、担保协议、各类反担保合同及其附件等、记录和合约签署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资料;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和放款凭证等;应当收执的各项物权、权利凭证以及承诺书等;(4)监控阶段:新增和变更权利义务的相关合约文本和辅助资料等,有利于保证公司权益的新证据。
业务管理档案业务管理档案是记录反映业务过程的各种报告、记录、说明、表格等图文资料。
包括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检查报告,统计、记录、情况说明等。
(1)初步接触阶段:担保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情况介绍等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年报、上月月报等;(注重合法性细节)(2)调查评审阶段:申请企业具体的资金需要用途、还款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调查评审报告及其附件、各种价值评估报告;(注重真实性细节)(3)担保期间:保后监控检查报告、企业补充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信贷档案管理原则首先,信贷档案管理应该遵循“统一领导、专人专管”的主要原则,所谓统一领导,就是对本公司所有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档案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实行统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所谓专人专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其次,信贷档案管理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借款人的证件应该真实有效;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1、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保证应该集中和实际保存的档案不致残缺短少。
保证借款申请书、合同、协议、承诺书、征信查询报告、资信调查表、授权书、身份核实证明、审批表、相关复印件等资料齐全;2、另一方面,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散的堆砌。
例如,档案资料上的要素填写要完整、规范;相关人员要全部签章;资信调查表信息与评级表信息要衔接,符合逻辑;(三)时间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2、顺序性顺序。
资料时间顺序应严格按照:资信调查表→授信评级审批表→征信查询报告→相关合同文本→借据→贷后跟踪检查表→年审表→ 催收回执,若发现上述资料日期未按时间顺序的,属逆程序操作。
(四)保密性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五)安全性原则。
在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力求保证档案本身不受损坏,保证档案管理物质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此外,要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失密,即保证档案管理的政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