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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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奖罚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质量责任,落实质量措施,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二、奖励措施1. 对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市政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3. 对积极参与市政工程质量技术创新,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 对在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5. 对严格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惩罚措施1. 对违反质量法律法规,造成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 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4. 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5.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6. 对质量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处罚。

7. 对不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质量管理,导致市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质量检查与监督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2. 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实体质量、工程验收等。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市政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 市政工程质量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业绩的重要依据。

五、质量责任追究1.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等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应适应我市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家。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特别报道/FJQTS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上,严效东书记充分肯定了2017年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取得的成效,提出要明确新目标、担当新使命、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上新水平。

一要强化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将质量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更高层面成立或调整质量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机构,为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强化质量提升行动。

认真落实福建省即将出台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把“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和“双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质量提升行动必须坚持全员抓、抓全员,健全完善对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质量管理科品牌建设。

统筹推进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产品等工作,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着力打造福建品牌,走出一条有福建特色高质量发展道路。

四要强化认证认可工作。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研究福建省具体落实措施方案。

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围绕“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开展认证服务。

加强认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共治机制,部署开展整治“认证乱象”,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证后监管。

五要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断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精通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员”、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宣传员”、高质量认证认可监管的“战斗员”。

刘先义副局长对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做了点评和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此次会议精神:一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新的质量观推动高质量发展。

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要围绕产业和区域质量,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质量发展;要大力推进“互联网+”下的质量管理培训;要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的效能作用。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政府质量奖

政府质量奖

政府质量奖
政府质量奖是一种由政府主办的奖项,旨在表彰在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方面取
得显著成就的组织和单位。

政府质量奖的设立旨在推动企业和机构持续改进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建设
评审政府质量奖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组织的制度建设。

优秀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
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良好的制度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事故的发生,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资源投入
政府质量奖评审中关注的另一个方面是组织的资源投入。

这包括人力、物力、
财力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情况。

优秀的组织应该合理规划资源投入,确保足够的资源支持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

绩效结果
评审政府质量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组织的绩效结果。

优秀的组织应该在质量管
理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持续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此外,组织还应关注员工满意度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持续改进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之一是组织的持续改进能力。

优秀的组织应该具备持续
改进的意识和能力,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创新产品和服务,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政府质量奖的设立对于激励组织持续改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增强
国家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只有不断追求卓越,才能赢得政府质量奖的殊荣,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开局之年勇争先 开拓奋进创佳绩

开局之年勇争先 开拓奋进创佳绩

2011年,是福建质监众揽硕果的一年,全省质监系统围绕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科学发展,跨越推进,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荣获2011年度“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莆田市质监局、福州市质监局、宁德市质监局、福建省计量院、福建省特检院、福建省质检院六个单位,以稳中求进、精准高效、开拓创新的精神夯实质监基础,强化质监工作力度,为服务海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FU JIA N Q U A LIT Y &T E C H N O L O G Y SU PE R V ISIO N本刊特稿3开局之年勇争先开拓奋进创佳绩1FU JIA N Q U A L ITY &T E C H N O LO G Y SU PE R V ISI O N本刊特稿创新突破谋发展风正扬帆正当时莆田市质监局局长张玉川2011年,莆田市质监局牢固树立“锻造精质莆田、打造精品工程”的基本工作理念,紧扣“调整、规范、安全、发展”四个基点,全面履行质监工作职责,全力服务社会和谐稳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质监队伍、食品和特种设备“三大安全”,在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拉动自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一年来,莆田市质监局先后荣获全国质检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全省质监系统工作先进单位、莆田市文明单位、莆田市平安单位、莆田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莆田市垂直管理单位绩效考评第一名等称号,实现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2012年,莆田市质监局将紧紧围绕莆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精质莆田建设”工作主线,坚持“持续运作、巩固深化、安全发展”的工作方针,持续深入开展“规范提升年”活动,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更加注重和突出质监文化体系、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交流合作、科技支撑服务、安全预警防控、质监贡献评价“六项工程”,积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努力开创莆田质监工作新局面,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长质量奖实施方案

市长质量奖实施方案

市长质量奖实施方案一、背景。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水平提升而设立的荣誉称号。

市长质量奖的设立旨在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目标。

市长质量奖的实施目标是通过评选表彰,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形象,促进企业持续改进,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三、奖项设置。

市长质量奖分为优秀奖、提名奖和特别贡献奖三个奖项。

优秀奖主要评选本市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提名奖主要评选在本市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特别贡献奖主要评选在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四、评选标准。

市长质量奖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品牌形象、市场影响力等方面。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制度、内审体系等;产品质量包括产品技术性能、质量稳定性、产品符合性等;品牌形象包括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等;市场影响力包括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市场反馈等。

五、评选程序。

1. 提名推荐,企业可通过自荐或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参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 初审资格,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资格;3. 现场考察,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4. 终审评选,由市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对现场考察合格的企业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名单;5. 颁奖表彰,对获奖企业进行颁奖表彰,并在各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六、奖励措施。

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将获得市政府颁发的奖牌、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同时,获奖企业将被列入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并在相关场合进行宣传推介,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七、宣传推广。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结果将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以提升市长质量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励更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研发、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部门和岗位。

二、质量奖励(一)个人质量奖励1、对于在质量改进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而定,一般在500 元至 2000 元之间。

2、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连续半年无质量事故的一线员工,给予500 元的奖励,并颁发“质量标兵”荣誉证书。

3、研发人员成功开发出具有创新性、高质量的新产品,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新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比例通常在 1%至 3%之间。

(二)团队质量奖励1、生产车间或班组在一个季度内产品合格率达到 98%以上,且无重大质量事故,给予团队5000 元的奖励,并授予“质量优秀团队”锦旗。

2、跨部门质量改进项目团队,成功解决长期存在的质量难题,为公司节省大量成本或提升产品竞争力的,给予团队 10000 元至 50000元的奖励。

(三)质量荣誉奖励1、每年评选出“年度质量之星”,在公司年度大会上进行表彰,并给予 5000 元的奖金和一次带薪休假的机会。

2、对在质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优先考虑晋升、评优等机会。

三、质量处罚(一)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处罚1、生产员工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产品出现轻微质量问题的,每次罚款 100 元,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违规操作,造成产品批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罚款 500 元至 2000 元,并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

3、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私自处理不合格产品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以上,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采购环节的质量处罚1、采购人员因未严格把关供应商资质或原材料质量,导致原材料不合格影响生产的,罚款 500 元至 5000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榕政综[2012]23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2]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切实发挥质量工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现就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不断创新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大力实施“质量兴园”和“质量提升”工程,深入推进以质取胜、名牌发展和技术标准战略,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加快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信息资源共享、质量诚信监督体系,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走质量效益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以转型促发展,努力在新一轮发展中赢得主动、赢得优势。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工作机制,产品质量保持全省先进水平,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3%以上,其中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健全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我市重点产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配套建设和提升一批融合技术研发、分析试验、标准研制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区域品牌,形成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

“一抓一促”落地见效 重点突破助力“蝶变”

“一抓一促”落地见效 重点突破助力“蝶变”

FJQTS/质量强省“一抓一促”落地见效 重点突破助力“蝶变”■文 / 陈宗胜 官海土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建设新福州,争当排头兵”的发展方略,担当负责、提速增效,拧成“一股绳”,在迎接挑战中团结笃定、斗志昂扬,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多项工作亮点突出,取得一定成效。

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试行“六个一批”和“一事一措施”的“证照分离”改革方式,获省政府领导批示要认真总结,加快复制推广。

全市推行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拟推行“政务服务+金融服务”模式。

全面推进“多证合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同城多点办理”和窗口管理标准化。

牵头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全市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截至目前,全市市场主体达58.21万户,比增18.79%。

投资热情不断激发,“招商2018”行动成效良好,已落地项目5个,总投资额23.94亿元,提前超额完成全年2个项目的招商任务。

今年,该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商事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表现突出单位”称号,该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获评省级“青年文明号”。

监管机制持续创新。

积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积极推进智慧监管,上线运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平台”,推进开发“市场监管预警平台”“广告监测平台”“福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云平台”、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等软件,促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扎实开展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

深入开展“质检利剑”“红盾质量维权”等各类专项整治,积极承接食盐安全监管职责,食品药品、无证无照治理、打击传销等工作纳入综治网格化服务平台运行,获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依托维权专线及平台,截至目前,共处理消费者诉求12.12万件。

质量提升扎实推进。

持续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百个产业集聚区、百种重点产品和服务”等质量提升行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届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届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届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
奖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榕政综〔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届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的通知
榕政综〔20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引导、激励我市广大企业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根据《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织评审、公示,并经市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授予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
司5家企业第五届“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现予以公布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0万元奖励。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追求卓越,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并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带动提升产业质量效益,为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2〕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2〕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全面构建海丝核心区金融中心,为福州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强劲金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2021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一)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的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四)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证券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质量奖励与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奖励与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成本意识,以形成防止为主和积极改善质量的氛围。

实行制度管理,使质量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合理、有据可依。

2 范围合用于本公司与质量活动相关的所有员工及部门3 职责.1 质量管理部门为质量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a) 负责跨部门执行质量奖惩核算和奖惩申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及责任不明问题的鉴定。

b)负责质量奖惩通报的拟定及审核、批准的承办,负责质量奖惩通报的发布和申诉的受理;c)负责质量奖惩信息的管理,编制《年度质量奖惩明细表》。

3.2财务办公室负责质量奖惩的兑现。

4 内容与规定4.1 制定原则4.1.1重奖的原则,即对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做出突出奉献或对质量方面有显著改善的予以重奖,以鼓励员工创新和连续改善;4.1.2初次错误注重改善,反复错误实行重罚的原则;4.1.3 重大事故必追究责任的原则;4.1.4奖惩对等原则,即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奖励发现人,另一方面要查明因素,制定纠正防止措施,并对负责人进行处罚;4.2 质量责任追究对象4.2.1 直接负责人:指引起质量事故的直接行为人;14.2.2 重要负责人:指同一事故有多个负责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重要作用的直接行为人;4.2.3 次要负责人:指同一事故有多个负责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一般作用的直接行为人,如校对、审核人员、辅助作业人员等;4.2.4 管理负责人:指因管理失误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人员和(或)所在部门的负责人;4.2.5 连带负责人: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间接领导及主管领导;5 质量责任追究及处罚5. 1 追责项目5. 1.1简朴设计缺陷:指在产品和工艺中出现的显而易见的、常识性的设计错误,只需设计、工艺人员认真就可发现和解决的、无需进行系统复杂计算的缺陷;5. 1.2 设计反复质量事故:反馈后已改善(含研发人员现场改善),但因底图、相关技术文献未改而在后续发放的图纸、技术文献或在新的设计中又出现同样问题而导致的质量事故;5. 1.3内部反馈质量事故:以下质量事故或行为均属于内反馈简朴的质量事故:a) 在出厂之前各工序校验后,由检查员发现的或工序转序后由非本工序的其别人员发现的因未按流程、制度、规定、图纸、工艺等作业而引起的简朴的质量事故;b) 在平常工作(含检查)中发现的;不首检、不自检、不按制度、流程、计划、工艺、图纸、标准等作业的行为;c) 影响制造结果或制造作业的简朴设计缺陷或设计反复质量事故;d) 各部门数据归集人不按规定报送质量记录数据,导致质量记录不能按期完毕或记录数据严重失真的。

质赢天下踏新程福泽九州惠民生

质赢天下踏新程福泽九州惠民生

质赢天下踏新程福泽九州惠民生周恒【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2页(P38-39)【作者】周恒【作者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这是一个以“福”为名的宜居家园,传承千载的历史积淀,赋予独特的人文底蕴。

这是一片以“质”取胜的创业热土,五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带来无限的发展潜能。

在这里,有“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有“质赢天下,福泽九州”的质量精神。

在这里,“一带一路”和质量发展战略深入人心,“3820”工程构想一脉相承、延续至今。

在这里,“东进南下,沿江向海”的“海上福州”规划蓝图呼之欲出,长乐滨海新城、大数据产业集群建设步伐正提速增效。

在这里,保持着全国文明城市、质量魅力城市等诸多荣誉,成功举办过首届全国青运会、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等重大活动。

这就是福州,一座矗立东南的质量之城,一座放眼世界的开放之城,一座与时俱进的创新之城。

福州市历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以来,“质量强市战略”连续写入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3年确定“质赢天下,福泽九州”为城市质量精神,“以质取胜、以质量作为区域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的质量强市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市共识。

2017年伊始,福州市召开“提升质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努力提升供给质量水平,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此为契机,福州踏上了迈向质量时代的新征程,吹响质量强市集结号。

服务质量,惠民利企。

“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是福州服务质量的标杆。

当全国首部规范行政服务事项的地方立法应运而生,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先试先行,服务窗口动态增减机制、同城多点、审批窗口无否决权机制、办事服务承诺时限以分钟计算、数字证书应用……全国首创的便民举措层出不穷。

福州“京东方”项目实施审批服务跟踪“助跑”,创下业内15.8个月履约投产、全球最快的记录;大力实施“服务业倍增战略”,重点发展金融、互联网、物流等产业;先后入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拥有涵盖政务、物流、医疗、养老等领域的11个国家级、16个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有4个家庭服务企业入围全国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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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符合福州市经济发展结构要求,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指标要求,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已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或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再发奖励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时间,并确保不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被撤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进行任何获奖的宣传。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材料初评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五年内,或累计获奖两次以上的,不受理其申请,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应适应我市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分别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为保证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行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体现行业特点。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颁奖大会,表彰奖励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和组织学习卓越的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颁奖大会由市政府领导向各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给予每家50万元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负责人。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
第二十四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三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综合考量结构、质量、技术、市场、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六)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由市质评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1年06月20日 17时10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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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三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受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质评委提请审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三十条 申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核实后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评办每两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评价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存在问题的,由市质评办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 市质评办按评审年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提交市质评办。
第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提升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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