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模板】
新时代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五)获得"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金,占当年奖 项名额。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名评办报区名评 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金,并予以公告。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 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 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选机构
(一)由市区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名评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名评委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名评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名评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名评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
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
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徐汇区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在产品、工程、服务、人居四大质量领域中有着卓越经营管理和绩效的各类组织(个人)。
奖项评定依据《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组织和个人按照“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原则免费参评,获奖组织和个人将获区政府表彰奖励。
现就2016-2017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即日起,截至2017年8月31日。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三)近三年来主要指标或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突出;(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五)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二)近三年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三)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四)近三年发生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二)具有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三)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上海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2018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推进实施《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提质降本增效。
推荐一批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项目及个人,依据《关于公布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上海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2010.1.25发),设立上海市质量管理奖。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由上海市质量协会牵头主办是对实施卓越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项目及个人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荣誉。
第三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及其相关方创造价值的宗旨,采用成熟度评价体系。
依据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坚持“从严标准、好中选优、培育标杆”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促进本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制造产业、互联网服务业与民生服务业等业态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走向持续成功。
第五条质量管理奖每两年组织评审,实现“一次申报、定期评审、持续活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上海市质量管理奖设立个人类、项目管理类、及组织类三个类别奖项。
针对在企业内部运用卓越管理理念开展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现场、及班组授予“卓越项目奖”、“星级现场”、“质量信得过班组”荣誉;针对长期践行卓越管理方法,扎根基层一线的先进个人,授予“质量工匠”、“服务明星”荣誉;针对长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项目管理、个人培育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在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历年授予“上海市质量管理奖”、“上海市质量管理奖提名奖”荣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部中心平台等,开展全球专利㊁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的检索利用工作.加强品牌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上海品牌之都促进中心,支持成立上海品牌经济研究院㊁上海品牌认证评估中心等社会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涵盖各类品牌企业和产业园区的 品牌经济数据库 ,定期发布上海品牌经济发展白皮书.通过部市合作,探索建立国家级品牌专业服务联盟,助力企业参与 一带一路 建设,促进自主品牌国际化发展.(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配合部门:市统计局㊁市商务委㊁市工商局㊁市质量技监局㊁市知识产权局)(七)加强品牌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品牌领军人才专项发展计划,大力塑造上海企业家品牌形象.鼓励高校开设品牌战略管理㊁品牌与创意设计跨界融合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品牌多层次人才培训,支持行业协会㊁企业集团联手高校㊁专业服务机构等对品牌掌门人㊁品牌首席官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品牌专业培训,以及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品牌经理㊁品牌专员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项目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㊁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教委㊁市国资委㊁市工商局㊁市商务委)(八)完善品牌价值发现机制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等活动.支持设立上海品牌发展基金,鼓励天使投资㊁创业投资㊁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参与上海品牌经济发展.支持成立市场化㊁专业化的品牌交易评估机构,支持第三方咨询机构运用«品牌价值»国家标准等,拓展品牌价值评估和交易转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品牌价值评估结果开展品牌质押融资㊁融资担保等创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发布具有公正性㊁权威性的品牌价值评估榜单.(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经济信息化委)(九)完善品牌经济建设工作机制依托本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级品牌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政府㊁社会㊁市场的合力作用,逐步建立各区㊁各部门㊁各大集团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联动的工作网络.在 十三五 时期,通过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品牌经济发展,重点扶持企业品牌建设㊁品牌专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和品牌经济发展公益类活动.(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㊁市商务委㊁市工商局㊁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县政府)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9月5日)沪府办发 2016 39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 2012 8号)同时废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目的宗旨)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㊁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奖项设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设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 和 上海市质量金奖 ,均分为 组织 和 个人 奖.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㊁自主创新能力显著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领先地位㊁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显著㊁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㊁自主创新能力强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㊁具有全市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㊁质量管理方法创新㊁品牌建设创新㊁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突出㊁对推动企业㊁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第三条㊀(奖项数量)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㊁服务业㊁小企业组织㊁其他组织类别㊁创新单项分别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第四条㊀(评定原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㊁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㊁客观㊁公正;(三)严格标准㊁好中选优.第五条㊀(评审标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 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评审标准分类确定.其中制造业㊁服务业㊁其他组织类别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 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组织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创新单项评审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审要求.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 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㊀(工作及奖励经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㊁经验交流㊁推广宣传㊁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㊀组织管理第七条㊀(审定机构及职能)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政府质量奖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能:(一)指导㊁推动㊁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二)审议评审规则㊁评审结果;(三)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四)研究㊁决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第八条㊀(管理机构及职能)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审定办 )为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㊁评审规则;(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三)组织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四)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㊁方法,组织开展培训㊁培育工作;(六)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政府质量奖方面日常工作.第九条㊀(经办机构及职责)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市审定办制定的政府质量奖当年计划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阶段向市审定办反馈评审结果㊁提供评审报告;(二)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跟踪统计获奖组织相关数据;(三)协助市审定办组织开展培训交流㊁宣传推广工作;(四)承担市审定办交办的其他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第十条㊀(评审组及职责)经办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㊁现场评审㊁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二)撰写评审报告;(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四)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㊀(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㊁控股集团公司㊁行业协会㊁各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㊁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㊁发动和推荐工作.第三章㊀申报条件第十二条㊀(组织申报条件)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㊁环境保护㊁节能减排㊁安全生产㊁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㊁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创新单项应具有可复制性㊁可推广性.(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㊁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㊁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㊁安全㊁环境污染㊁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需先获质量金奖.第十三条㊀(个人申报条件)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 工匠精神 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市产业工艺㊁技能的改进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㊁安全㊁环境污染㊁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第十四条㊀(避免重复申报)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各级各类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第十五条㊀(创新单项申报)创新单项除单独申报外,可经评审组推荐在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中产生.第四章㊀申报评定程序第十六条㊀(申报)市审定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机构.第十七条㊀(推荐)推荐机构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经办机构.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二)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三)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四)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第十八条㊀(资格审查)经办机构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审定办.对通过审查的,市审定办正式受理其申报.第十九条㊀(资料评审)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市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第二十条㊀(现场评审)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顾客㊁供应商㊁员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意见.第二十一条㊀(公众评价)对推荐评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众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综合评价.第二十二条㊀(陈述答辩)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第二十三条㊀(综合评价)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市审定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第二十四条㊀(公示)市审定办在资料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在综合评价结束后,向社会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同时在各申报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第二十五条㊀(审定)市审定办在综合获奖推荐名单公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㊁决定拟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拟奖名单.第二十六条㊀(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㊁个人及项目.第二十七条㊀(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宣传㊁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创新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本市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第五章㊀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㊀(评审纪律)(一)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㊁徇私舞弊㊁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㊁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九条㊀(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第三十条㊀(社会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㊁公开,接受媒体㊁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一条㊀(获奖后管理)(一)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推广㊁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在获奖后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㊁新方法㊁新经验.(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㊁获奖个人,列入市审定办组织的质量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质量服务志愿者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㊁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三)获奖组织获奖后,需如实填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并于每年底报送经办机构.第三十二条㊀(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市审定办责令其限期改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奖牌㊁证书由上海市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㊀(荣誉称号管理)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市审定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㊀(荣誉称号的撤销)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㊁安全㊁环保㊁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以后3年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第三十五条㊀(资料的保存)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一般保存10年.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三十六条㊀(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㊀(区县政府质量奖励)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行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新消费发展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2016年9月12日)沪府办发 2016 40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上海市促进新消费发展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新消费发展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行动计划(2016-2018年)㊀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5 66号)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 三品 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6 40号),加快推进上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制订本行动计划.一㊁总体思路围绕 十三五 期间上海建设国际消费城市的目标,主动顺应消费升级大趋势,坚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以新消费引领消费结构升级,创造新供给㊁释放新需求,进一步拓展丰富消费内涵,打造特色消费载体,培育新兴热点消费,优化消费综合环境,为经济提质增效和国际消费城市建设提供更持久㊁更强劲的动力,力争市场消费总额增长显著快于同期经济增速,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提升.二㊁重点任务(一)加快推动消费提质升级,促进新兴消费蓬勃兴起,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顺应生活消费方式向发展型㊁现代型㊁服务型转变的趋势,大力促进新消费领域发展,培育形成更多新技术㊁新产业㊁新业态㊁新模式,增强新消费对全产业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二)打造面向全球的消费市场,增强对全球资源的集聚和辐射能力传承发扬 最快㊁最新㊁最全㊁最优 的上海商业底蕴和 开放创新㊁精益求精 的上海商业文化内核,丰富市场层次,汇聚全球品牌,提高上海商业的集聚度㊁繁荣度㊁便利度和消费市场的竞争力㊁吸引力和辐射力,实现买全国㊁买全球.(三)优化消费市场综合环境,增强上海消费活力和创新创业动力坚持市场主导,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㊁自主消费㊁安全消费,企业诚信守法㊁自主经营㊁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活力和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动力.(四)完善新消费发展的制度供给,以体制创新培植持久动力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努力构建新消费引领新投资㊁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良好环境和长效机制.。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模板】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和**市府办《印发**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2﹞3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届)评选一次,每年(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奖励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委办或市府办分管副职领导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关于徐汇区2008年政府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关于徐汇区2008年政府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徐府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关于徐汇区2008年政府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08〕1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绩效评估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2008年政府实事项目绩效评估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徐汇区2008年政府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一流中心城区建设,围绕2008年区政府工作要点,对政府工作的效能与成效进行科学的评估,现制定《徐汇区2008年政府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由徐汇区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
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府办、监察委、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信息委、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参加。
绩效办负责具体联络与实施绩效评估工作,区府办、监察委、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信息委、法制办等作为领导小组部门,选派一名科长参与绩效办工作。
二、评估主体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受众对象、专业测评机构、相关专家和区政府分管领导等。
三、评估对象本《方案》评估对象为: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及其分解任务。
为准确评估项目的实际成效,加强评估结果的横向比较,根据项目性质、目标和执行方式,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划分为“培训类”、“公共服务类”和“建设改造类”三大类进行分类评估(详见附件)。
四、评估内容和分值比例项目的评估主要从“基础工作评估”、“月度评估”、“季度评估”、“专家评估”、“满意度调查”和“分管领导评估”六个方面进行,并以“协作评价”作为项目评估的参考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徐汇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徐汇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徐府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徐汇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8〕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徐汇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1月22日徐汇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区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创新标准形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区级标准工作指引(试用)》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标准的定义和制定要求区级标准,是指为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政府行政行为、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有关人员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区级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并借鉴、参考科学先进的国际标准,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提升区域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工作职责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标准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审议区级标准,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区级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管理区级标准;(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区级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工作;(三)承担区标准化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办公室职责。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第一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政策名称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一、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8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以上海市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由审定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市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申请条件(一)上海市质量金奖1.组织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5)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个人1)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2)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3)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4) 二) 1. 1) 2) 3) 4) 2. 1) 2) 3) 4) 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
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成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2〕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9日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成都市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政府质量奖。
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评选原则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评奖频次和数量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奖励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6家。
第五条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重要依据,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在同一标准下,分行业制定评审细则及实施指南。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当年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市政府质量奖空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本区加快推进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本区加快推进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本区加快推进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ISO9001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区政府各部门建立该体系是区政府推进“高效、透明、职业化”公共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推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在于构建以服务公众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文化,建立有责、有序、高效的行政管理平台,形成持续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
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从今年开始,在三年内按照“自愿申报、定点采购、绩效监管”的原则,推进区政府各部门逐步建立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架构成立区推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小组,由区府办、信息委、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区府办总牵头。
二、职责分工1、区府办:牵头协调、经费预算、合同见证;2、区人事局:申报受理、牵头评审、日常监管;3、区财政局:安排项目经费、购买中介机构服务、《购买合同》监管;4、区审计局:资金使用审计、项目绩效审计;5、区信息委:开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节中纸质痕迹与电子痕迹作用》的课题调研、加强信息化指导。
三、工作程序1、申报审批(1)部门申报,填写申报表。
(2)区人事局受理,召集申报评估小组审核。
审核意见一式四份:一份回复申报单位、一份送区府办、一份送区财政局、一份区人事局留底。
2 、经费安排(1)经费预算:区府办每年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
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的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顾客,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上海市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及加强对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市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市质量奖设置“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四类奖项。
今后根据需要可对奖项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市质量奖评审机构由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上海市质量协会质量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市质量奖评审,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八条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质量协会会员与现场工作部,其主要工作是:起草、修订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市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组织、协调各行业、地区质协对获奖组织实施日常监督。
第三章评审人员第九条市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3.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4.具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5.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能力;6.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徐府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规〔2020〕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0日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质量奖设“徐汇区区长质量奖”和“徐汇区质量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徐汇区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全市同行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促进徐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徐汇区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评定原则)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数量)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3个,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沪府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区政府质量奖实施方案
区政府质量奖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提升,激励和表彰优秀的政府部门,我区决定设立区政府质量奖,以激励政府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奖项设置1.政府服务质量奖:对在政务服务、公共管理、窗口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政府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创新管理奖:对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政府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3.责任担当奖:对在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处理、危机公共关系处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政府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4.服务创新奖:对在政府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理念等方面创新的政府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5.绩效考核奖:对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表现优秀的政府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三、评选程序1.提名阶段: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奖项设置,自行提出候选部门名单,并提交给评选委员会。
2.初评阶段:评选委员会对提名部门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部门名单。
3.评审阶段: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入围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最终确定获奖部门。
4.公示公示:公布获奖部门名单,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四、奖励措施1.奖金:对获奖部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以资助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2.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表彰获奖部门在服务质量提升方面的突出贡献。
3.宣传推介: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获奖部门进行宣传推介,树立典型,激励其他部门。
五、实施保障1.建立奖励基金: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用于资助获奖部门开展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对区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参与。
3.建立长效机制:将区政府质量奖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六、总结区政府质量奖的设立,旨在激励和表彰政府部门在服务质量提升方面的优秀表现,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评审员: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建设,保证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及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质量,现制定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员招募第三章评审员管理第四章评审员聘任第五章评审员行为规范第六章评审员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确保本市市长质量奖和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权威、公正、科学、高效,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招募、聘任、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评审员是指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受聘参与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包括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
第四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广纳群贤、优化结构,分类分级、动态运作、严加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评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员招募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年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可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资质证明、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等):(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三)具备5年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及经营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及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中高层管理者优先);(四)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或相关管理体系评价方法,有相关认证、审核或咨询资质和工作经历;(五)具备较强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六)具有较强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