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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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一、引言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1984至1994年,全球累计发生的海盗劫掠船只的案件总数未超过100件;但自1996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涉及海盗行为的案件均超过200件,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0件。

在上述海盗劫持船舶的案件中,有80%均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到解决的,其中就包括2021年10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世界第二大油轮——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轮并索要2500万美元赎金;而仅2021年一年间,全球用于缴付海盗赎金的金额总数就达到了1.5亿美元。

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政府基于打击海盗的行为动机、使其获取赎金的目的不致轻易得逞的考虑,往往拒绝向海盗支付赎金,故由政府出面代为支付赎金的情况实则只在少数,更多情况下,仍旧是由被劫持船舶的所有人船东独力承担支付海盗赎金的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国际航运安全,同时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的支付问题还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的划分和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围绕海盗赎金的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迄今为止,判例法历史上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的先例需要追溯至1590年的the”Hicksv. Palington”案[1950] Moore’s KB297。

该案的判决认为,为了保护其他利益避免遭受损失而将货物交给海盗的损失是一种牺牲,该牺牲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得到分摊。

而自此之后的数百年间,则再无相关的判例支持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的观点。

至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亦只有《德国商法典》第706条明确规定,在船舶被敌人或海盗捕获的情况下,任何赎回船货的开支和赎回人质的开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因此,海盗赎金能否定性为共同海损,还有待通过其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和对其在具体实践中的考察加以确认。

浅谈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

浅谈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

浅谈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摘要】:海盗劫持船舶已成为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 大多数海盗劫持船舶事件最终都以向海盗缴纳赎金的方式解决。

虽然海盗行为属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范畴,但海盗索取赎金的后果关乎船货双方的风险和损失分担问题。

根据海盗索取赎金时所指向的对象,赎金分为船货赎金、船员赎金和乘客赎金三类,应通过赎金的性质确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部分海损;海上保险一、船货被海盗劫持后的损失认定1、船货被海盗劫持后构成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对于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而造成的损失,究竟是构成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我们将结合英国以往的类似案例和索马里海盗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例如Dean and Another v. Hornby案。

在Dean and Another v. Hornby一案中,Eliza Cornish船投的保单,承保时间是1851年4月22日到1852年4月21日(包括首尾两天)。

该船于1851年12月从利物浦返回Valparaiso,在麦哲伦海峡被海盗俘获。

在1852年1月,该船又被一艘英国战争汽船夺回,把它带回了Valparaiso。

当这些消息传到船东那里时,已经是4月底了。

于是,在4月30日,船东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称该船在Valparaiso已经被当成战利品给充公了,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

之后该船在8月又被卖了,船东(本案原告)在12月向保险人提出全损(totalloss)的索赔。

理由是,在海盗捕获后,他们再也没有实际占有该船舶,而且在获悉损失后立即在合理的时间发出了委付通知。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根据英国法以及先例,该保单的保险期间是从1851年4月至1852年4月,而该船是在1851年12月被海盗夺走的。

那么,实际上,全损已经发生了。

之后,船东再也没有机会重新占有该船。

他们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失去了财产,因此有权获得赔偿。

曾经的判例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一旦由于捕获造成了全损,那么就构成了永久的全损,除非发生被保险人重新占有该财产或者有办法获得该财产的情况。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维护 备方 的共同利益或 使航程继续 完成 , 船方有 意识地合理地采
l 恐怖 袭击事 件 、 买 I 月 2 l 孟 1 6日大规模 恐怖 袭击事 件等 , 其背 取抢救 措施所 直接造 成的某 些特殊 的牺牲 或支 出的额 外费用 。 后有政治 目的和政 治意 图 。因此 , 国际社 会上各 个国家 , 包括 国 其构成 要件 为: 1导 致共 同海 损 的危险必须 是真实 存在的或不 ()
的 , 东通常不 得不选择 支付赎金 以获 得船货 和船员 的安全 。 船 在 支付赎金获得船 、 人员 的安 全后, 货、 船东 的赎金 如何得到
17 年制定 的《 88 建立 国际私 法统 一规 则的利 马条约》 定 了 规 , 对海 补偿。根据传统海商法下的法律制度 , 船东可 以为了船、 货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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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索马里海盗事件" 引发的法律l' 思考 I 司 题
姚 磊 黄春霞
摘 要 索马里海盗, 是一群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国船只的犯罪者 l9 年索马里内战的爆发, 91 令亚丁湾这一带海盗活动 更趋 频繁 , 多次发 生劫持 暴力伤 害船 员事件 。面对 日 猖獗 的海盗行 为 , 曾 益 需要 国际社会积极 予以 重视 和打 击。本文 试
盗罪要进 行惩治和 打击 。1 8 年 的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10 员获释放 而支付 的海盗赎 金选择 以下两个 方法进行 补偿 。 第 0
条更 是重 申了要 惩治和打击海 盗 , 予了各国对海盗 行为的普遍 授 管辖权 以及最大程度 合作 的要 求 , 以制止 在公海上或在任 何国家

海盗引起的赎金险

海盗引起的赎金险

海盗凶猛“赎金险”受追捧如今的海盗,劫持船舶的兴趣在于索要赎金。

但据称,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索马里海盗不盗窃也不杀人,他们只要赎金,而且赎金的支付往往是秘密的。

因此,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即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中国《海商法》对海盗赎金问题没有涉及。

荷兰《海商法》第699条共同海损第一项规定:“为从…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以他们的任何物品…应该一律认为是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

” 德国《商法典》第706条规定:若海盗同时劫持船、货和人质而支付的赎金,即使有解救人质的目的,此赎金也可以纳入共同海损,而由船舶、运费和货物共同来分摊。

根据英国法律向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

如何为赎金投保为了弥补支付赎金的额外损失,船东应该考虑购买“绑架和赎金保险”,这一保险可以保证偿还船东所支付的赎金和有关费用。

此外,还包括在运送赎金过程中赎金可能遗失的风险,特别是当船东通过中间人来支付赎金的时候。

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可以买到海盗赎金险,例如在劳合社,不过因为保费太高,很少有人购买。

在中国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海盗赎金险,因此在中国是买不到这种保险的。

国际保险经纪人达信保险经纪公司Marsh最近推出一项针对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风险的特别保障产品。

此项保险的被保对象为:在被保险船舶上的所有人、单船或整个船队,以及船上货物。

承保的航程为:单航次或事先宣布航线的多航次(按年度计算)。

承保人的赔付责任为:赎金包括运送过程中丢失的赎金,以及附加费包括运送赎金的费用,还有租船人的租金损失。

按照中国《海商法》第193条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对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必须符合下列要件:危险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须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效果的。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作者:————————————————————————————————日期: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企业管理论文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徐依琳(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随着海盗行为的愈发猖獗,海盗劫持船舶已经成为国际航运安全的一大威胁。

而目前国际法律对海盗赎金的法律属性仍无定论,船东、货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因此引起纠纷。

因为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共同海损性质;实践意义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264-01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对海盗赎金的研究会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如何划分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所以,界定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并确定因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有必要。

一、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分析构成要件主要为:必须是同一海上航运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必须采取措施是合理并且有意;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一定影响;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牺牲必须是特定的,但如果船东在向海盗支付了赎金之后,就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向货主主张索赔,则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E(1)的规定,船东负有举证责任,即船东要证明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2.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首先,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共同的危险”就是指如果一方受到损失,则全船都将受到危害的状态,处于此种状态,只有处于对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的考虑,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和承担的特殊损失才能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摘要]自金融危机以来,海盗赎金案例渐增,海盗行为已对国际航运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据Lloyd’s List报道,2010年索马海盗所获得的赎金总共高达2.38亿美元,单艘船舶的平均赎金也从2005年的15万美元达到了2010年创纪录的540万美元。

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海盗赎金应当作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施救费用一、海盗赎金的性质分析(一)单独海损在我国,单独海损是指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那么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单独海损呢?首先,空载船舶被海盗劫持只产生一方的不利益,支付赎金仅是使船舶尽早释放,但此时的赎金仍不应作为单独海损,因为单独海损指的是损失本身,而支付赎金后,船舶是完好交付给船东的。

其次船舶载货航行情况下,支付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其一,船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其二,船货面临被海盗劫持共同的危险;其三,采取的措施是额外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即海盗赎金。

其四,最终取得了效果,即船货被释放。

(二)救助报酬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面临真实危险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

由此看出海难救助的要件:其一、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其二、被救物处于真实的危险之中,其三,救助人是出于自愿行为,其四、救助取得了效果。

下面就赎金能否作为救助报酬进行分析:其一,有学者曾指出,实施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也可以是过往船只或者其他人。

因此救助人应该是第三人,而不是船东,而在船货被海盗劫持之后往往是由船东支付赎金,因此从这点上看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其二,救助标的仅仅是对物的救助,而海盗赎金中不仅包括对船货的救助也包括对人命的救助。

其三,船东支付赎金并不是本身自愿行为,船东支付赎金是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这也不符自愿行为要件。

其四,海盗不是救助人,其行为也是非法的,这样的话何来的救助行为的合法?(三)施救费用施救费用制度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尽力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的损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种制度。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摘要: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明晰各部分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有利于将损失在责任主体间进行合法分配。

船货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共同分摊;船员赎金可能属于共同海损,也可能属于遣返费用,遣返费用依法应由船舶用人单位承担,必要时应由国家预先垫付;船期损失属于船舶营运费用,承担主体视合同性质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定。

关键词:海盗挟持;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据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发布的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索马里海盗近来挟持了11艘船舶,俘虏了221名人质。

尽管上半年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显著下降,但海盗问题依然严峻,因为海盗的触角已经延伸到非洲西海岸和印度沿岸,以几内亚湾为例,2012年已报导了32起海盗袭击事件,而2011年该区域只发生了25起。

[1]海盗挟持带来的损失主要有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

本文将对上述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展开讨论。

一、船货赎金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一)船货赎金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船货赎金构成共同海损。

首先,将船货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是有历史依据的。

早在查士丁尼公元533年的《法学汇编》中,servius,ofilius和labeo三位奥古斯都时期的罗马律师认为,如果船舶被从海盗手中赎回,各方应当进行共同海损分摊。

其次,船货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四个构成要件。

(1)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船舶一旦被海盗劫持,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也成为海盗控制的对象。

在被劫持的船舶无法得到解救的情况下,所载货物也有灭失的可能,故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2)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船舶所有人明知支付赎金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仍有意作出,是有意的。

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船舶所有人通过支付赎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是合理的。

海商法案例: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吗?

海商法案例: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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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1. 合理性费用分割困难。没有统一标准, 费用的合理性有质疑。
2. 分摊困难。赎金总是以一口价的形式 出现,不会按船舶赎金、人质赎金、 货物赎金来进行分别开票收取;
3. 人质赎金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财产范畴; 4. 向海盗支付赎金有纵容犯罪之嫌。
谢谢
四、赎金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观点一:
1. 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 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3. 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付是特殊的; 4. 采取的措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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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1. 从主观上看,海盗其并没有要破坏 或损毁船货的故意;
2. 从性质上看,赎金更多涉及船员人 身安全,类似绑架性质,非抢劫;
二、赎金是否构成单独海损
海盗赎金不构成单独海损:
1. 从单独海损的定义上来看,单独海损一般是指由于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承保财 产的有形损害,但是海盗并未对船舶和货物造成有形的损害,而恰恰相反, 船舶和货物都被非常完好地保存,并且在获得赎金的情况下被安全释放。
2. 从产生单独海损的实际后果来看,单独海损中标的物的损坏只能由所有人单 独承担,但是船东缴纳的赎金是为了解救船舶以及其上的船员和货物,而货 物并非属船东所有,因而赎金不能构成单独海损。
观点一:
国外有些法律明确了赎金的合 法性:荷兰《海商法》、《德国商 法典》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 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 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 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 进行共同分摊。
13观Leabharlann 二: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在 法律上没有依据。相关国际法未 对海盗赎金作出明确规定。我国 法律没有关于海盗赎金的规定。 向海盗支付赎金或将海盗赎金分 摊作为赔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或 公共利益,也无明确的判断标准。

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

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

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作者:郑宇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6期摘要从海运行业产生至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总是与之相伴。

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作为海商法中两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在应对和分散海上运输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影响着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的发展。

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研究二者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对其产生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关键词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399一、海难救助制度概述(一)海难救助的定义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实施援助、救助的行为。

从事救助活动的主体须为外来力量,如专业救助队或附近的其他船只。

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物的救助,广义的海难救助还包括对人的救助。

严格的说,海难救助应仅限于对物的救助,因为只有对物的救助才能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

(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1. 被救物必须为法律所认可:首先,救助标的必须是物,不包括人。

其次,救助的标的是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承认的。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救助标的包括船舶、任何其他海上财产以及海洋环境,但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 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救助对象处于危险之中是构成海难救助的法律前提。

这一要件有三层含义:第一,救助对象所遭遇的海上危险须为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并非来自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的主观臆断。

第二,从程度上来说,船长或船员不得不依赖于外来救助,方可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摆脱海上危险。

第三,海上危险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无论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还是救助对象的潜在缺陷,或者是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危险(如船员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货仓导致船舶起火),均不影响海难救助的成立。

海商法视角下海盗赎金性质的探讨

海商法视角下海盗赎金性质的探讨

海商法视角下海盗赎金性质的探讨摘要:近年来随着海盗的猖獗,船东为解救船货而支付赎金已是惯常做法。

该赎金的定性在学界是个热点问题,有必要权衡各种观点加以分析。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救助报酬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波云诡谲的国际形势,海盗又开始活跃猖獗起来,特别是马六甲海峡地区。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报告,2006年全球有188名船员被劫为人质,2009年有1050名,2010年则攀升至1181名。

仅索马里周边,2010年全年有49艘船被劫,而80%的被劫船只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以保全船、货、人的。

因此研究海盗赎金的性质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上都有着一定意义。

一、海盗赎金的概念与现状海盗赎金是指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船员在被海盗控制、劫持时,有特定主体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财产和人质的价金。

由于人员赎金难以确定,而实践中支付的赎金大多为船货赎金。

所以为了方便讨论本文所指的海盗赎金均指船货赎金。

海盗劫持船舶索要赎金典型的例子如沙特邮轮”天狼星”号在2008年被劫,索要的赎金高达2500万美元,经过协商谈判后船东支付了300万美元赎金。

实践中支付赎金以换取船舶、人质获释在目前看来还将持续下去,不过如何对船东进行事后补偿、救济则成为一个困扰海商、航运、保险业的实务问题。

二、对海盗赎金性质的观点评析目前学术界对海盗赎金的认定性质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种:1.大多数学者认同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2.一部分观点是将海盗赎金视为海难救助报酬;3.极少数认为应该将海盗赎金归为施救费用;(一)海盗赎金认定之共同海损首先,依《海商法》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的界定,构成共同海损须符合下列要件:危险须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且有效果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

笔者认为海盗赎金是符合这几点要件的:1.赎金的确是船货面临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共同危险包含同一性和真实性两点要求。

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盗赎金的性质

浅析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现今海洋航运事业中海盗活动越来越频繁,在公权力尚不能解决海盗问题的情况下,向海盗支付赎金以求航运安全,是现在大多人的选择,而认定海盗赎金的性质对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是要分析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和赎金的真正属性。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盗一词大家都很熟悉,尤其是在最近几年海盗行为更加猖獗,为我们熟知的就有维京海盗、马六甲海盗、索马里海盗等。

在当今国际社会上,对海盗行为也有着准确的定义,它是指“海上发生的对过往船舶和货物不加分辨地抢劫行为”。

[1]国际社会为了遏制和解决海盗问题进行过很多的尝试,比如,派军舰护航或绕行,但都没有在根本上解决海盗问题,其仍然困扰着海洋航运业的各方主体。

一、海盗赎金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海盗赎金简单来讲船方受到海盗的勒索而向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形式上看特别像刑法绑架罪中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的赎金。

根据有关学者分析,海盗赎金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海盗的强占,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用以换回该财产的赎金。

[2]有此我们可以看出,海盗赎金有特定的场合——海上航程中;有特殊的主体——船东或货主向向海盗支付;有特定的目的——为了换回财产,保证船货的安全。

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并不是都许可向海盗支付赎金。

有的国家就认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例如,新加坡《绑架法案》中就规定,支付赎金赎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应处7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这些国家这么规定的初衷是如果允许向绑架者支付赎金就会助长绑架行为的发生,而允许支付赎金可以从根本上遏制绑架行为的出现。

也有的国家规定,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这些国家大多数都是采取的默示认可的态度,例如,沙特官方虽然拒绝就“天狼星”号与索马里海盗谈判,但却表示船东有自己的选择,即默认了船东可以支付赎金;英国废除1782年《赎金法案》以后,支付赎金的行为不再认为是非法的;[4]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海上保险责任分析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海上保险责任分析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海上保险责任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法规中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又以海上保险的经典案例Dean v. Hornby(1854)为例说明了传统海上保险的海盗行为的保险责任,接着分析了索马里海盗行为的特点,从理论和英国2008年索马里海盗勒索赎金案两方面分析了索马里海盗的保险责任,并对比了索马里海盗行为与传统海盗行为保险责任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赎金海上保险保险责任Abstract :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definition of piracy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then keep classic case in marine insurance Dean v. Hornby (1854) as an example to illustrate the traditional liability of marine insurance piracy insurance, and then analyzes the Somali pirates’ insurance liability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characteristics of British 2008 Somali pirates extortion case. Compared the traditional pirates behavior with Somali piracy in insurance obligations .Key words: Somali pirates ransom marine insurance insurance liability目录一、国际法规和保险法中关于海盗的定义 (2)二、传统的海盗行为的海上保险责任分析——基于Dean v. Hornby案件 (3)三、索马里海盗的行为特点 (3)四、索马里海盗赎金的性质分析——基于2008年索马里海盗勒索赎金案 (4)4.1. 2008年索马里海盗勒索赎金案 (4)4.2 索马里海盗赎金的性质的理论分析 (4)4.3 共同海损条款分析 (5)五、结束语 (6)六、参考文献 (6)一、国际法规和保险法中关于海盗的定义关于海盗行为,可以从国际法和保险法两个角度进行定义。

海上保险下海盗赎金问题

海上保险下海盗赎金问题

浅论海上保险下的海盗赎金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索马里海盗的日渐猖狂,为了减少船东或货主的损失,海上保险界对此极为关注。

本文主要围绕海盗赎金的界定,性质,可否赔付进行讨论。

关键词:海盗赎金施救费用共同海损一、海盗赎金的界定海盗赎金是指在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被海盗占有、控制和胁迫,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的财产和人命的价金。

海盗行为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即使不属于承保风险,只要投保特别附加险即可。

然海盗赎金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是否可索赔呢?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新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

这主要是由于海盗赎金,尤其是索马里海盗行为不同于传统海盗行为。

目前船东所面临的海盗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赎金,它不是由海盗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有形财产损失,船舶、货物和人命通常不会受损。

二、海盗赎金索赔的理论基础(一)从近因原则上分析英国法院认为①:”确定近因的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双方真实意图。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

”支付海盗赎金的因果链如下:船舶被劫持→海盗索要赎金→支付赎金→损失。

可见支付赎金是船舶被海盗劫持所决定的,船舶被海盗劫持才是真正的近因,并没有其他具有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介入。

(二)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1海盗赎金是否是救助费用救助费用得以请求的构成要件为:(1)被救财产必须是法律认可的海上财产,包括船舶及属具、货物和其他海上财产(2)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中。

(3)救助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4)提供的救助服务必须是自愿的,即救助人为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显然船货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被海盗劫持,自然是处于危险之中。

索马里海盗只要支付赎金,赎金经过谈判,不可能高于船货的价值,由此可见,支付赎金是有效果的。

海盗赎金视角下的共同海损

海盗赎金视角下的共同海损

海盗赎金视角下的共同海损[摘要]近期索马里海盗之猖獗,引发了全球对海盗极大的关注。

索马里海盗不同于以往的海盗行为,其目的是索要巨额赎金。

文章将通过对海盗赎金分析来确定其共同海损性质。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一、海盗及海盗赎金定义和性质(一)海盗行为的定义最早界定海盗行为的国际立法是1937年《尼翁协定》。

称潜水艇攻击商船的行为是违反最起码的人道要求而应正当地被视为海盗的行为。

1958年《公海公约》将海盗行为定义:私有船舶或私有航空器之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为私人目的对公海上另一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上之人或财物。

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船舶,或其上之人或财物,实施任何方法之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任何劫掠行为的,明知船舶或航空器成为海盗船舶或航空器之事实而自愿参加活动的,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所称之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行为的概念。

(二)海盗赎金性质通常而言,海盗赎金是指在海上航程过程中,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遭受海盗的控制和威胁之时,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这些财产和人命的价金。

而目前理论界对海盗赎金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海盗赎金构成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

索马里海盗的行为并未对船、货造成有形的损害,船货最终都被安全释放。

因此不应该将海盗赎金作为单独海损。

2.海盗赎金构成共同海损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有以下依据:首先,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其次,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船舶所有人向海盗支付赎金,明知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而有意的作为行为。

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也是理性选择。

再者,赎金的支付是特殊的,是船东法律和合同之外的义务。

最后,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效果的即最终使船货完好归还。

3.海盗赎金构成救助报酬所谓海难救助,是指为了使处于海上航行所固有的危险之中的海上财产脱离危险而自愿提供的服务。

海盗赎金纳入共同海损可行性探讨

海盗赎金纳入共同海损可行性探讨

海盗赎金纳入共同海损可行性探讨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海盗赎金纳入共同海损可行性探讨,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海盗行为及海盗赎金的性质(一)海盗行为定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壮大,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使得大宗货物的运输更多的靠海上运输送达。

然而,在选取经济实惠的海运方式的同时,船方和货主也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海盗的威胁。

海盗的存在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现今,最有名的当属索马里海盗。

近年来,各国的商船频繁受到索马里海盗的滋扰,商船和船员被劫持的案件时有发生。

虽有军舰护航,但仍摆脱不了海盗的威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海盗问题。

虽然海盗的恐怖行径早已为人们所知晓,但是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学者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

国际通说认为海盗不属于恐怖组织的一种类型,因为他们的行动不带有政治色彩,海盗的目的是通过劫持船只或绑架人质来威胁船方获得高额的赎金。

通常所谓的海盗行为就是在海上对过往船只不加分辨的抢劫的行为。

(二)海盗赎金的性质谈及海盗赎金,我们可以类比绑架罪中的赎金分析。

对于海盗赎金的定义,简单来讲是船方受到海盗的勒索而向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产。

根据有关学者分析,海盗赎金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海盗的强占,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用以换回该财产的赎金。

对于赎金是否合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英国法律认为海盗赎金不合法,为了解救被绑架的人质而向绑匪支付赎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支付赎金从本质上看是资助了犯罪行为。

海盗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满足海盗要求的赎金从侧面助长了海盗的气焰,使他们的恐怖行径达到希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为犯罪提供了经济支持。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看,支持海盗赎金合法的国家居多数。

我们不能期待海盗因为没有船东支付赎金而停止这种暴力行为,在倡导人道主义的今天,我们不能给人们一种金钱高于生命的误解。

笔者认为,给付海盗赎金是刑法中紧急避险情形的一种体现。

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应该在保护的利益和毁坏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2005117042陈怡熙-论赎金的共同海损属性

2005117042陈怡熙-论赎金的共同海损属性

论赎金的共同海损属性[摘要]随着索马里海盗活动的猖獗,海盗事件愈发引起了全球关注。

过去5年以来,国际海盗事件持续高发,且海盗的目的越来越明确,集中于船舶赎金。

通常,船东为换取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迫于无奈,只得支付赎金给海盗。

那么,船东支付给海盗的赎金应该如何定性?本文主要采用分析、对比的方法,通过具体分析共同海损的四项构成要件:同一海上航程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并结合对船东赎金之含义、性质、特征等的分析,探讨船东支付给海盗以换回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归来的赎金能否被列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 海盗行为赎金共同海损构成要件The Attribute of the Ship Ransom as General Average[Abstract]:The frequent cases off the Somali coast have attracted world-wide attention on piracy recently. In the past five years, international piracy has reached record high, and the purposes of the pirates are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ncentrated on the ship ransom. Usually, the ship owner has to pay the ransom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the ship, cargos and crew despite his unwillingness. In this case, how to define the nature of the ransom to the pirate paid by the ship owner?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topic that whether the ransom, which is paid to the pirates in order to exchange the safe return of the ship, cargos and crew, can be regarded as general average. The method of the article will b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based on the four essential conditions of general average:a common danger in a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 which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has an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the measure is useful. The analysis will also contain the connotation, nature and feature of the ship ransom.[Key words] pirate ransom general average inscape引言 (4)第一章赎金和共同海损概论 (5)第一节赎金概论 (5)第二节共同海损概论 (5)第二章同一海上航程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7)第一节“同一海上航程”的定义及判断 (7)第二节“共同危险”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8)一、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8)二、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9)第三章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11)第一节有意的措施 (11)第二节合理的措施 (11)第三节其他问题 (13)第四章特殊的牺牲和费用 (15)第一节牺牲和费用主要类型 (15)一、共同海损牺牲的主要类型 (15)二、共同海损费用 (16)第二节“特殊的” (18)第三节船东赎金的归类 (18)第五章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20)第一节措施有效果的含义 (20)第二节船东赎金的效果性 (20)结论 (22)致谢语 (23)参考文献 (24)近期,索马里沿岸海盗之猖獗,引发了全球各国对“海盗”这一古已有之的“行当”的重新关注。

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共同海损是海运经济中常见的问题,指在海上运输货物时,因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

在共同海损问题中,涉及到船舶拥有人、承租人、货主等多个主体,以及保险机构、仲裁机构等多种法律实体,因此关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因此,对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海运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
1. 研究共同海损的概念、种类与特征,以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2. 探究共同海损的法律责任问题,包括船舶拥有人、承租人、货主等主体的责任划分。

3. 分析在共同海损产生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争议,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以及这些方式之间的优缺点。

4. 着重研究共同海损相关的保险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设置、保险公司在共同海损事故中的责任等。

5.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海损问题上的立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共同点。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研究预计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内容主要依据案例分析、法律文本及相关学术文献等进行,以全面把握共同海损问题的实际情况。

研究过程中,将借助计算机辅助翻译和文献管理软件等技术工具,提高研究效率和精度。

四、预期成果及意义
本研究将以解决共同海损问题为最终目标,围绕研究内容逐步提炼出适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法律、业界和学术头翘人物之间进行交流,推动国内共同海损领域的发展。

同时,对于了解航运保险、物流等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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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研究摘要针对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对国际航运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威胁,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成为了当前为应对海盗行为、保障船货安全所采取的最不得已但同时也是最行之有效的通行措施。

由于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共同海损分摊作者简介:蒋圣力,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75-03一、引言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1984至1994年,全球累计发生的海盗劫掠船只的案件总数未超过100件;但自1996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涉及海盗行为的案件均超过200件,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0件。

在上述海盗劫持船舶的案件中,有80%均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到解决的,其中就包括2008年10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世界第二大油轮——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轮并索要2500万美元赎金;而仅2008年一年间,全球用于缴付海盗赎金的金额总数就达到了1.5亿美元。

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政府基于打击海盗的行为动机、使其获取赎金的目的不致轻易得逞的考虑,往往拒绝向海盗支付赎金,故由政府出面代为支付赎金的情况实则只在少数,更多情况下,仍旧是由被劫持船舶的所有人(船东)独力承担支付海盗赎金的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国际航运安全,同时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的支付问题还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的划分和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围绕海盗赎金的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迄今为止,判例法历史上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的先例需要追溯至1590年的the”hicksv. palington”案([1950] moore’s (kb) 297)。

该案的判决认为,为了保护其他利益避免遭受损失而将货物交给海盗的损失是一种牺牲,该牺牲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得到分摊。

而自此之后的数百年间,则再无相关的判例支持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的观点。

至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亦只有《德国商法典》第706条明确规定,在船舶被敌人或海盗捕获的情况下,任何赎回船货的开支和赎回人质的开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因此,海盗赎金能否定性为共同海损,还有待通过其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和对其在具体实践中的考察加以确认。

有关“共同海损”的定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 1906)第66(2)条规定:“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re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voluntari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in time of peril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the property imperiled in the common adventure.”与此规定相类似,规范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的国际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规则a规定:“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when, and only when,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from peril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a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据此,“共同海损”应当被定义为,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而倘若船东在向海盗支付了赎金之后宣布共同海损,即就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向货主主张索赔,那么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e(1)的规定,船东负有证明其索赔的损失或费用应当作为共同海损的举证责任,即船东必须证明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对此,笔者试将海盗赎金(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比较分析如下:(一)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遭遇了共同的危险构成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条件的核心在于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遭遇了“共同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一种“一方受损,全船皆危”的状态,在这种危急状态下,只有为了使船、货或者其他财产的全部免遭损害,即只有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才能算作为共同海损。

及于船东支付海盗赎金,尽管其兼具换取船货得以获释和保障船员生命安全这两个目的,但主旨仍旧是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周全即保护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

因为,海盗索要赎金的数额一般是以船舶和货物的价值总额作为基础,故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对价实则就是船货的共同价值;并且,倘若船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危害,船东往往可以通过保赔险由船东互保协会承担最终的责任,故其并无必须为船员遭到劫持而支付巨额赎金的必要。

因此,从责任承担的角度看,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目的并非全然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员即其自身的利益,而更多地是为了保护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

同时,从上文提及的mia 1906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的定义看,构成共同海损的“共同的危险”必须是真实而非臆测的,故由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能视为真正的危险。

对此,当船舶遭到海盗的劫持时,船舶、货物包括船员的生命安全当然地处于切实的危险之中,因而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亦当然是船货面临真实的危险。

(二)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是有意而合理的就一般学理而言,有权作出共同海损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船舶的船长;但在海盗劫持船舶的特殊情况下,船长与其他船员连同船舶和货物一起遭到海盗的劫持,因此就无法再根据其判断作出是否支付海盗赎金的决定。

并且,在具体实践中,海盗往往通过相关中介或媒体直接向被劫持船舶的船东索取赎金。

因此,在船舶遭遇海盗劫持的特殊情况下,船东作为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雇主,应当被视为作出支付海盗赎金决定的有权主体,而这一点亦应当不影响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的成立。

至于对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是“有意的”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所谓“有意”是指船方明知所采取的措施会产生某种后果,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亦有学者认为,“有意”应当是指人为的、自愿的,旨在引起某种后果的一种积极的作为,并且“自愿”应当是“有意”的应有之义,故构成共同海损即要求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愿的。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是“有意的”的理解应当采纳第一种观点,即不以作出共同海损的决定是“自愿”的作为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这是因为,船方作出共同海损的决定总是基于面临真实危险的前提,而这真实的危险本身就并非是船方自愿遇到的。

因此,在危急状态下,无论采取怎样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均是船方因为外在的压力或胁迫而别无选择所作出的决定,故不存在所谓船方根据其自由意志自愿地作出共同海损决定的情理。

所以,将“有意”限定为“自愿”并以此作为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并无实际意义。

如前所述,在海盗劫持船舶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得到政府公权力的充分保护和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被劫持船舶的船东选择支付海盗赎金以自救的做法合乎情理,故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

至于船东向海盗支付的赎金的数额是否合理,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应当交由受诉的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在此,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着重指出,即尽管共同海损措施的合理性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与保全的船货价值的比例是合理的,对于超出合理限度造成的损失则不能要求受益方分摊,但这并不影响船方所采取的措施的合理部分成立共同海损,因为共同海损的分摊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因此,应当根据被劫持船舶所处的环境以及船货的价值判断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的合理性。

而在具体实践中,船东支付的海盗赎金通常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货双方的损失,其具体金额亦大大低于船货的实际价值。

例如,“天狼星”号船东通过谈判最终支付的赎金为300万美元,远远低于索马里海盗勒索的2500万美元赎金,更低于高达2.5亿美元的船货总值。

因此,在判断海盗赎金金额是否合理时,应当充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通盘考虑,不能因为海盗赎金高于一般绑架案件的赎金而断然将其排除于共同海损之外;并且,就具体实践情况看,海盗赎金的金额往往是合理的,是能够达到尽可能保护船货双方利益的目的的。

(三)支付海盗赎金是船东应尽义务之外的特殊损失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这里所谓的“特殊”即是指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船方在其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

故其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其一,牺牲或者费用发生在船舶正常营运之外;其二,牺牲或者所付费用是船方应尽义务之外的损失。

船舶遭到海盗劫持自然是发生在船舶正常营运之外的意外事件,因此海盗赎金构成发生在船舶正常营运之外的特殊损失这一点不言自明。

至于海盗赎金是否同样构成船方应尽义务之外的损失,上文在论述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与海难救助的表现形式的不同时已有所提及,即因为遭遇海盗劫持船舶这样的极端情况已然超出了船东应以足够的注意保管货物的义务范畴,所以尽管仍然受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但船东支付海盗赎金已经不再全然是对合同项下管货义务的履行,而是经该义务引申而作出的行为,即支付海盗赎金时船东在其应尽的管货义务之外作出的行为。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的货物。

其中,“运输”指的是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从起运地安全地运抵目的地的义务。

就一般学理而言,管货义务被认为是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即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不得免除该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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