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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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盗赎金不同于传统刑法理念中的赎金 从传统刑法理念上讲,立法者从来不保护在人质遭 到绑架后支付赎金的行为, 因为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向 绑架者支付赎金的行为显然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因而 支付赎金应当被认定为是非法行为,甚至还应当被课以 刑罚。 例如,新加坡《 绑架法案》 规定,支付赎金赎回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应处以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当然,诸如此类的对于支 付赎金行为的非难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仅占少数;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对于支付赎金的行为采取的是默示 许可的 态 度 ,例 如 ,自 取 消 1782 年《 赎 金 法 案》 后 ,英 国 法便不再将支付赎金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并且,就分别 所处的法律语境和背景环境而言,海盗赎金与在传统刑 法理念上被否定其合法性的赎金之间亦存在着相当的 不同。 首先,刑事法律的宗旨应当是惩罚旨在危害他人合 法权益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从而达到惩 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海盗通过劫持船舶的行为勒索赎 金,使用暴力手段扣押船舶和货物、囚禁船员作为人质, 侵犯了船货双方对船舶和货物所享有的财产权以及船
其次,海盗赎金和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亦是基于特 定情况而生的产物。 其一,由于海上环境的复杂多变,在 海盗劫持船舶或绑架船员的事件发生后,能够对其进行 成功解救的几率远逊于陆上发生的绑架案。 据 IMO 海盗 信息中心统计,船舶在被劫持之后得到成功解救的几率 低于 10%,而在陆上被绑架的人质的获救的可能性则在 90%以 上 。 因 此 ,在 成 功 解 救 船 舶 的 几 率 如 此 之 低 的 情 况 下,将支付海盗赎金以换取船舶得以获释的行为视为非 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支付海盗赎金作为替代措施较 之解救, 明显更易于达到保护船货和船员安全的目的。 其二,不同于国家对其国内陆上发生的绑架案进行管辖 和打击,尽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 100 条确立了海盗 犯罪的国际普遍管辖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一国政府 欲在打击海盗问题上行使域外管辖权,尤其是要通过武 力的方式行使该管辖权的可能性仍旧微乎其微,并且从 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针对海盗行为开展护航 或救援的能力。 因此如前所述,当海盗劫持船舶的事件 发生时,政府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往往缺位,故被劫持 船舶的船东选择支付海盗赎金以自救的做法亦是情理 之中。 据此,海盗赎金因其产生背景的特殊性,其与传统 刑法理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赎金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 别,而传统刑法理念中对赎金不予保护的做法亦不能当 然地引申到海事法领域中适用于海盗赎金。
关键词: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合法性;海难救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 x) .2013.01.54 文章编号:1672-3309( 2013) 01-149-04
一、引言 海盗( Piracy) 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征服海洋的过程而 产生并发展的,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有了以此为生的 海盗的出现。 早在公元前 10 世纪,古希腊文学名著《 荷 马史诗》 的《 伊利亚特》 和《 奥 德 赛》 中 就 出 现 了 有 关“ 海 盗”的描述。 因此,海盗行为在人类历史中已经存在了至 少数千年;并且,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海盗行为的 观念并非一成不变,所以海盗行为亦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意涵和表现形式。 进入 21 世纪,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海盗 行为日益猖獗。 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了 国际航运安全,同时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的支付问题还 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的划分和 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然而,由 于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海盗赎金的法律性 质等问题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因此在航运实践中确定 基于海盗赎金的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尚存在一定困难。 有理论提出,支付海盗赎金为非法 行为,或者即便肯定支付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却又将海 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 对此, 本文认为,支付海盗赎金为合法行为,而海盗赎金并不 构成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 二、支付海盗赎金是合法行为 所谓“ 海 盗 赎 金 ”指 的 是 ,在 海 上 航 行 过 程 中 ,当 船 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在遭遇海盗的控制和 胁迫之时,由特定主体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的 财产和人质的价金。 有学者认为,“ 海盗索要的赎金如同 赌债一样,应被认定为非法财产,不能以法律的形式肯 定其效力。 但面对海盗的武力挟制,如果被劫持者拒绝 支付赎金,则海上财产和海上人命将会面临危险。 基于
至于恐怖主义,美国国会在 20 世纪中后期将其定义 为“ 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 强迫或恫吓政府或社会,常常是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或 意识形态性质的目的。 ”[6《] 美国法典》 第 2656(f d) 节第 22 条关于“ 恐怖主义”的定义则是:由非国家性组织或秘密 活动分子有预谋和政治动机地针对非战斗目标实施的 暴力,其意图通常是对公众施加影响。 [7]此外,联合国多 年来亦一直试图对“ 恐怖主义”做出准确的定义,但由于 各成员国的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尽管国际社会对恐 怖主义的定义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但在不同的定义或 判断其成立的标准中仍存在着许多共性,并由此构成了 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其中就包括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 经济或刑事暴力犯罪的主要标志,即恐怖主义的动机应 当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特殊目的, 并以政治目的最为突 出。
三、海盗赎金不构成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 关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有观点认为,可以将支 付海盗赎金的行为视为船东予以货主的海难救助,故船 东可以以此向货主主张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即赎金的 返 还 或 共 同 分 摊 。 [11]对 此 ,本 文 认 为 ,就 具 体 实 践 情 况 看 , 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并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并 且其在理论上亦不同于海难救助的表现形式及其基本 特征。 根 据 Kennedy &Rose 所 著 的《 Law of Salvage》 第 六 版中对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所作的定义:“ A salvage service is a service which confers a benefit by saving or helping to save a recognized subject of salvage when in danger from which it cannot be extricated unaided, if and so far as the rendering of such service is voluntarily in the sense of being attributable neither to a preexisting obligation nor solely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salver, … the cause of action for which accrues and is complete at the date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services.” 海难救助应当包 括以下构成要件:其一,只针对海上财产;其二,该海上 财产面临危险;其三,第三方是自愿施救;其四,海上财 产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功 救 回 。 [12]故 在 笔 者 看 来 ,支 付 海 盗 赎 金 的行为与海难救助的首要区别在于,海盗赎金的支付者 与海难救助的施救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司玉琢先生将海 难救助定义为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并明确将实 施救助的“ 外来力 量 ”界 定 为 从 事 救 助 工 作 的 专 业 救 助 人 以 及 邻 近 或 过 往 的 船 只 。 [13]由 此 可 见 ,一 般 学 理 将 海 难 救助的来源限定在“ 外来力量”或说“ 第三方”的范畴内, 并且这一观点亦在上文提及的杨良宜先生对海难救助 的构成要件所作的归纳中得到了支持。 而“ 一向认为,船 东无权请求救助报酬,因为他仅是把钱从一个口袋移到 另一个口袋而已”,[14]船东作为海盗 赎金的支付者 ,其显 然是海盗劫持船舶行为的受害人即当事人而非第三方,
由此可见,就动机而言,海盗行为是一种因满足贪 婪的私欲而引起的、 旨在获得直接经济收益的犯罪行 为;而海上恐怖 主 义 作 为 一 种“ 政 治 性 的 海 盗 行 为 ”,则 是怀着影响政府或政治制度的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8] 因此,恐怖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政治范畴,其总是为 了达到并服从于一定的政治目的,而海盗行为则只是出 于索要赎金或其他的私人目的,两者在动机上存在着显 著的不同;并且,就海盗行为的定义看来,其亦不符合恐
(二)海盗行为不是海上恐怖主义 关于海盗行为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国
际犯罪中危害国际秩序和安全的犯罪的范畴,而该类犯 罪 的 客 观 表 现 即 是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3]亦 有 学 者 指 出 , 海 盗 活动和恐怖主义力量的勾结越来越紧密,在公海实施海 盗活动已经成为恐怖组织的一种主要手段。 [4]倘若上述 观点成立,即海盗行为被定性为恐怖主义,那么向海盗 支付赎金的行为亦就因相应地成为了资助恐怖活动的 行为而当然非法。 对此,本文认为,海盗行为的定义与恐 怖主义的定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并且就具体实践 而言,将海盗行为定性为恐怖主义亦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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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O
2013 年第 1 期
经济与法
员的人身自由,并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航运造成了极 大的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理应受到刑事 法律的制裁。 但倘若将向海盗支付赎金的行为同样纳入 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范围内则有失偏颇。 因为尽管支付海 盗赎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海盗实行劫持船舶行为的 动机、使其获得赎金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间接地推动 了海盗实行犯罪行为的趋势,导致更多劫持船舶事件发 生的可能,即支付海盗赎金在客观上似乎表现为海盗劫 持船舶行为的一种助力; 但其在主观上却绝非如此,被 劫持船舶的船东之所以向海盗支付赎金仅仅是出于换 取船舶得以获释、保护船货及船员安全的目的,而支付 海盗赎金亦是其在无法得到政府公权力的充分保护和 缺乏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采取的应对 措施。 既然船东支付海盗赎金本身就是因海盗劫持船舶 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那么自然亦不存在其再借此反过来 助长海盗犯罪行为的道理。 所以,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 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责难;又因 为其实际上是被劫持船舶的船东在公权力救济不足的 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自助行为,所以其在一定程度上还 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 国际法学者并无一致的观 点。 但在国际法律文件方面,1932 年的《 哈佛海盗行为研 究草案》 首先将正统和非正统的海盗定义综合起来,作 为供学界讨论的重要参考;其后于 1958 年编纂的《 日内 瓦公海公约》 第一次对海盗行为予以规定;而 1982 年的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对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几乎与 1958 年公约的内容完全相同。《 日内瓦公海公约》 对海盗行为 作出如下规定:“ 以下任一行为构成海盗行为:私有船舶 或飞机之航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的人或物实施 任 何 不 法 的 强 暴 行 为 、扣 留 行 为 或 任 何 掠 夺 行 为 :… … ”[5] 由此可见,该公约将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限定在主观上 必须出于私人目的的范畴内,即海盗行为的动机必须是 出于私利。
此, 必须暂时搁置因向海盗支付赎金而产生的理论争 议, 从保障海上财产和人命安全的角度分析赎金的性 质 ,… … ”[1]对 此 ,本 文 认 为 ,在 未 对 支 付 海 盗 赎 金 这 一 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前提下,讨论海盗赎金的法律性 质的做法是牵强的, 因为倘若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甚 至海盗赎金其本身都是非法的,那么对其法律性质的讨 论亦就是毫无意义的。 因此,对因向海盗支付赎金而产 生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并对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的正 当性进行论证,是讨论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所不能搁置 或回避的基础。
经济与法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蒋圣力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随着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的日益频发,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以应对海盗行为、保障船货安全,并由船货双方 分摊海盗赎金以加强对船东利益的保护,成为了当前航运实践发展的趋势。 然而,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海盗赎 金的法律性质等问题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故有必要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基础为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航运实践提供法 律依据。 对此,应当明确支付海盗赎金为合法行为,且海盗赎金并不构成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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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尽管有学者认为,如今的许多海盗 都是有思想倾向和广泛 政 治 目 的 的 海 上 恐 怖 分 子 ,[9]但 就目前有关海盗行为的具体实践看,并没有证据表明海 盗行为与恐怖主义之间已经形成了必然的联系; 并且, 尽管一些海盗行为并非单纯地出于获得经济收益的目 的,但其同样并未当然地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举例而 言,2009 年 4 月, 美国海军为了解救一名被索马里海盗 劫持的船舶的船长而击毙了 3 名海盗,之后索马里海盗 便 攻 击 了 美 国 船 舶“ 自 由 太 阳 ”轮 以 示 报 复 ,但 即 便 如 此 ,美 国 亦 并 未 因 此 而 宣 称 索 马 里 海 盗 为 恐 怖 分 子 。 [10]综 上所述,海盗行 为 不 构 成 所 谓 的“ 海 上 恐 怖 主 义 ”,其 与 恐怖主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而支付海盗赎金亦不 构成是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故该行为并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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