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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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吗?解析

海商法案例: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吗?解析
观点一:
国外有些法律明确了赎金的合 法性:荷兰《海商法》、《德国商 法典》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 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 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 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 进行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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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在 法律上没有依据。相关国际法未 对海盗赎金作出明确规定。我国 法律没有关于海盗赎金的规定。 向海盗支付赎金或将海盗赎金分 摊作为赔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或 公共利益,也无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赎金是否构成单独海损
海盗赎金不构成单独海损:
1. 从单独海损的定义上来看,单独海损一般是指由于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承保财 产的有形损害,但是海盗并未对船舶和货物造成有形的损害,而恰恰相反, 船舶和货物都被非常完好地保存,并且在获得赎金的情况下被安全释放。
2. 从产生单独海损的实际后果来看,单独海损中标的物的损坏只能由所有人单 独承担,但是船东缴纳的赎金是为了解救船舶以及其上的船员和货物,而货 物并非属船东所有,因而赎金不能构成单独海损。
3. 从后果上看,并不对船货本身造成 任何损失,只造成间接损失;
4. 从形式上看,海盗赎金不属于共同 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五、赎金的分摊和赔付
观点一:
解决赎金的分摊和赔付问题可以参照 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的相关制度来解决。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命历来就是国际法 赋予各方的义务,且救助人无权索要报酬。 同样,虽然赎金起到了救助人命的效果, 但基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救助人命是义务 且无权索取报酬的观点,船员人命赎金仅 由船、货保险人分担即可。
3. 由于赎金是由船东来支付的,货主在支付赎金的过程中可以说没有分摊任何 费用,对于货方来说,属于其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赎金不能当作救助费用来看 待。因而对于赎金整体而言,不是救助费用。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赌债 一样 , 应被认 定 为非法 财产 , 不能 以法律 的形式 肯 罚和预防犯罪 的 目的。 海 盗通过 劫持船 舶的行为勒索赎 定 其效力 。但面对海盗 的武力挟制 , 如果 被劫持者拒绝 金 , 使用暴力手段扣押船舶和货物、 囚禁船员作为人质, 支付赎金 , 则海上 财产和海上人命 将会面临危 险。基 于 侵犯 了船 货双方 对船舶 和货 物所 享有 的财产权 以及 船
意 涵和表现形式 。
当性进行论证 , 是讨 论海盗赎金 的法律性质 所不能搁 置
( 一) 海盗赎金不 同于传统刑 法理念 中的赎金
进入 2 1 世纪 , 随着全球经济 形势 的不 断恶化 , 海盗 或 回避 的基础 。
行 为 日益猖獗 。 海盗劫 持船 舶的行 为不仅 严重威胁 到了 国际航运 安全 , 同时由此 产生的海盗赎金 的支付 问题还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海 2 0 0 0 4 2 )

要: 随着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 的 日益频发 , 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 以应对海盗行 为、 保障船货安全 , 并 由船货双方 分摊海盗赎金 以加强对船东利 益的保护 , 成为了当前航运实践发展 的趋势。 然而, 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 法性以及 海盗赎
从传统刑 法理念 上讲 , 立法 者从 来不保 护在人质 遭
对 海上货物 运输 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分担 、 责任的划分和 到绑架后支付 赎金的行为 ,因为从 立法者 的角度看 , 向
船 货双方利 益的平衡造成 了十分重大 的影响 。然而 , 由 绑架者 支付赎 金的行为显然是对犯 罪行为 的纵容 , 因而
行为 , 或者 即便 肯定 支付 海盗 赎金 的合法性 , 却 又将海 付赎金行 为的非难在 当今世界各 国的立法 中仅 占少 数 ;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摘要: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与历史中出现的其他海盗有一点显著的不同,即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掠夺船上财产和变卖船舶,而是通过向船东和货主索要巨额的赎金来获得经济利益,而赎金就成为当今唯一可以解救船员和释放船货的方法。

尽管伦敦保险市场上已出现了”绑架和赎金险”,但由于其风险大且保费过高,所以无法成为解决赎金问题的通用方法。

本文即是探讨在没有”绑架和赎金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海盗赎金后能否从保险人处得到赔付以及如何索赔问题。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上保险承保风险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

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

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

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

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摘要]自金融危机以来,海盗赎金案例渐增,海盗行为已对国际航运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据Lloyd’s List报道,2010年索马海盗所获得的赎金总共高达2.38亿美元,单艘船舶的平均赎金也从2005年的15万美元达到了2010年创纪录的540万美元。

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海盗赎金应当作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施救费用一、海盗赎金的性质分析(一)单独海损在我国,单独海损是指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那么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单独海损呢?首先,空载船舶被海盗劫持只产生一方的不利益,支付赎金仅是使船舶尽早释放,但此时的赎金仍不应作为单独海损,因为单独海损指的是损失本身,而支付赎金后,船舶是完好交付给船东的。

其次船舶载货航行情况下,支付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其一,船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其二,船货面临被海盗劫持共同的危险;其三,采取的措施是额外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即海盗赎金。

其四,最终取得了效果,即船货被释放。

(二)救助报酬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面临真实危险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

由此看出海难救助的要件:其一、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其二、被救物处于真实的危险之中,其三,救助人是出于自愿行为,其四、救助取得了效果。

下面就赎金能否作为救助报酬进行分析:其一,有学者曾指出,实施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也可以是过往船只或者其他人。

因此救助人应该是第三人,而不是船东,而在船货被海盗劫持之后往往是由船东支付赎金,因此从这点上看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其二,救助标的仅仅是对物的救助,而海盗赎金中不仅包括对船货的救助也包括对人命的救助。

其三,船东支付赎金并不是本身自愿行为,船东支付赎金是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这也不符自愿行为要件。

其四,海盗不是救助人,其行为也是非法的,这样的话何来的救助行为的合法?(三)施救费用施救费用制度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尽力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的损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种制度。

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

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

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2008年11月15日上午10点,索马里海盗击败护卫军舰后,劫持了沙特阿拉伯货物价值高达1亿美元的超级油轮”天狼星”号,同时被劫持的还有轮船上的25名工作人员。

”天狼星”号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油轮,也是索马里海盗首次劫持如此巨大的货轮。

负责营运”天狼星号”的维拉国际公司发表声明,声称船上25名船员情况安全,公司已成立危机小组,寻求海盗释放船员及交还油轮。

但有保险公司指出,如此大的油轮,经过讨价还价,船公司最终可能要付出500万美元赎金,换取油轮和船员获释。

当被海盗“掠夺”时,被劫持者应当怎么保护自己呢?当今只有两种方法: 1.投保海盗险。

2.交付海盗赎金。

第一种,我们知道如果当事人投保了海盗险,那么他如果被海盗“掠夺”后,可以向保险人索要赔偿金。

那么第二种呢?第二种还分为两类: 1.已经投保了海盗险。

2.没有投保海盗险。

第二种的第二类情况,毫无争辩,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

可是第一类情况如何?当事人已经交付了保险金,出于对货物、船舶的价值、或者时间等因素的考量,觉得需要赎回货物对自己更为有利,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支付了海盗的赎金,该笔费用可否再向保险人进行“报销”呢?一、海盗赎金的性质赎金其实是一种海盗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它跟以往的海盗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大有区别的。

海盗对于被劫持的船舶和货物并没有毁坏或者变卖,因此不能算做单独海损或者实际全损;海盗志在赎金,只要支付了赎金,船东就可以得到船只和货物的控制权,所以也不能定为推定全损。

笔者认为就赎金的实际作用来说,可以看做共同海损。

我国《海商法》第193 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损的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作者:刘潇来源:《水运管理》2010年第04期【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商法;共同海损;救助报酬;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虽有各国军舰护航,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2010年1月5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起。

例如,2009年10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

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1.1.1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因此,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

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Warlike Operations),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

[1]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 Risks)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1.2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A)(1/1/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6.2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浅析海盗赎金的性质

浅析海盗赎金的性质

浅析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现今海洋航运事业中海盗活动越来越频繁,在公权力尚不能解决海盗问题的情况下,向海盗支付赎金以求航运安全,是现在大多人的选择,而认定海盗赎金的性质对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是要分析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和赎金的真正属性。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盗一词大家都很熟悉,尤其是在最近几年海盗行为更加猖獗,为我们熟知的就有维京海盗、马六甲海盗、索马里海盗等。

在当今国际社会上,对海盗行为也有着准确的定义,它是指“海上发生的对过往船舶和货物不加分辨地抢劫行为”。

[1]国际社会为了遏制和解决海盗问题进行过很多的尝试,比如,派军舰护航或绕行,但都没有在根本上解决海盗问题,其仍然困扰着海洋航运业的各方主体。

一、海盗赎金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海盗赎金简单来讲船方受到海盗的勒索而向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形式上看特别像刑法绑架罪中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的赎金。

根据有关学者分析,海盗赎金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海盗的强占,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用以换回该财产的赎金。

[2]有此我们可以看出,海盗赎金有特定的场合——海上航程中;有特殊的主体——船东或货主向向海盗支付;有特定的目的——为了换回财产,保证船货的安全。

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并不是都许可向海盗支付赎金。

有的国家就认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例如,新加坡《绑架法案》中就规定,支付赎金赎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应处7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这些国家这么规定的初衷是如果允许向绑架者支付赎金就会助长绑架行为的发生,而允许支付赎金可以从根本上遏制绑架行为的出现。

也有的国家规定,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这些国家大多数都是采取的默示认可的态度,例如,沙特官方虽然拒绝就“天狼星”号与索马里海盗谈判,但却表示船东有自己的选择,即默认了船东可以支付赎金;英国废除1782年《赎金法案》以后,支付赎金的行为不再认为是非法的;[4]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摘要: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明晰各部分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有利于将损失在责任主体间进行合法分配。

船货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共同分摊;船员赎金可能属于共同海损,也可能属于遣返费用,遣返费用依法应由船舶用人单位承担,必要时应由国家预先垫付;船期损失属于船舶营运费用,承担主体视合同性质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定。

关键词:海盗挟持;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据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发布的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索马里海盗近来挟持了11艘船舶,俘虏了221名人质。

尽管上半年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显著下降,但海盗问题依然严峻,因为海盗的触角已经延伸到非洲西海岸和印度沿岸,以几内亚湾为例,2012年已报导了32起海盗袭击事件,而2011年该区域只发生了25起。

[1]海盗挟持带来的损失主要有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

本文将对上述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展开讨论。

一、船货赎金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一)船货赎金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船货赎金构成共同海损。

首先,将船货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是有历史依据的。

早在查士丁尼公元533年的《法学汇编》中,servius,ofilius和labeo三位奥古斯都时期的罗马律师认为,如果船舶被从海盗手中赎回,各方应当进行共同海损分摊。

其次,船货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四个构成要件。

(1)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船舶一旦被海盗劫持,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也成为海盗控制的对象。

在被劫持的船舶无法得到解救的情况下,所载货物也有灭失的可能,故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2)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船舶所有人明知支付赎金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仍有意作出,是有意的。

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船舶所有人通过支付赎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是合理的。

海盗劫持船舶所涉海上保险法律问题浅谈-201108

海盗劫持船舶所涉海上保险法律问题浅谈-201108

海盗劫持船舶所涉海上保险法律问题浅谈*---简评英国上诉法院“BUNGA MELATI DUA”案田琨王中华摘要:对伊制裁将航运服务列为限制活动对租约和保赔保险等航运活动产生了诸多影响。

本文分析了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the“ZOORIK”轮保赔责任一案中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英国财政部签发的批准证书允许汽船互保协会可以为伊朗航运继续提供保险责任保障,保险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同时《对伊朗金融限制令》和批准证书并不能够使汽船互保协会向伊朗航运进行的保险赔偿支付变得非法,不能导致保赔保险合同因受挫而终止。

关键词:对伊制裁;保赔责任;合同受挫An English commercial court case between Owners and Club arisingout of the bunker oil pollution caused by the“ZOORIK”in Zhoushan——Iranian Sanctions on P & I insuranceWANG Zhong-hua TIAN KunAbstract:The inclusion of shipping services within the list of Iran sanctions will be of impact on charterparties and P & I insurance.It analyzes the issues in English commercial court case of “ZOORIK”.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Licence permitted the Club to provide IRISL with cover for risks and its nature was not different; The Order andthe Licence did not make the insurance payment unlawful and not frustrat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either.Key words: Iran sanctions; P & I insurance; frustration of contract近年来,活跃在亚丁湾和印度洋的索马里海盗对国际航运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同时也给海上保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沉重课题,海盗劫持下的货物是否可以视为全损、赎金的法律性质等问题备受争议。

海盗赎金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海盗赎金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海盗赎金保险赔偿问题研究作者:张丽张迦皓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04期摘要:关于海盗赎金的法律定性中国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保险赔偿争议颇多。

从海盗赎金定义入手,明确海盗赎金范围。

首先研究一国国内公法对支付海盗赎金的合法性问题的态度,再从国内相关私法角度分析海盗赎金的法律定性,最后针对海盗赎金保险赔偿的可能性加以探讨。

通过比较现行国内外立法及主要保险条款,分析中国海盗赎金保险赔偿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海盗行为;海盗赎金;海盗险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4-0093-08海盗行为产生于国际贸易开始时,是一种古老的海上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当代国际社会以和平为主流,但个别地区的政治动荡一直存在。

政治不稳定导致的经济落后、法制不完善,使得索马里等地区的海盗行为尤为猖獗。

当代海盗通过劫持船舶和货物以及人员来索要赎金,且海盗赎金往往数额巨大,不同于传统海盗行为。

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the IMB Pira-cy Reporting Center)报道,近几年每年发生的海盗事件均在200起左右,2018年达到201起,明显高于2017年的180起海盗事件。

另据美国反海盗研究组织(Oceans Beyond Piracy)统计,索马里海盗2010年收取的赎金总额高达2.38亿美元。

面对频繁的海盗行为和巨额的海盗赎金,保险赔偿与否以及如何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意义重大。

一、海盗行为和海盗赎金的概念界定随着近现代人类海上运营业的发展,海盗行为也越来越多。

当代海盗行为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和海事劳工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其国际国内法律规制不断完善。

传统海盗行为被视为公敌行为(public ene-my),各主权国家均有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当代海盗行为是一种发生于海上的国际犯罪行为,《海洋法公约》对其从国际法角度作出了权威性界定。

浅议索马里海盗赎金的性质和分摊

浅议索马里海盗赎金的性质和分摊

浅议索马里海盗赎金的性质和分摊作者:刘国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摘要海盗是一门古老的犯罪行业,但最近几年的索马里海盗尤为猖獗,攻击、劫持船舶和勒索赎金事件连续发生,其又不同于以往传统海盗行为,赎金的性质和分摊给国际贸易、航运、保险等领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也为大家广为探讨。

本文笔者将结合以往的航海经验及法律实务就索马里海盗的产生及赎金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期与广大同行共勉。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赎金性质赎金分摊作者简介:刘国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40-03海盗的英文是Pirate,是指专门在海上使用暴力抢劫其他船只和财产的犯罪者。

海盗行为是一门古老的犯罪行业,由来已久,自有船只海上航行以来,就有海盗行为的存在。

但最近几年海盗行为频繁出现在各大新闻报道中并为人们所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索马里海盗的猖獗,给国际航运以及相关领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引起的法律思考为大家广为探讨,本文将就索马里海盗行为和所引起的赎金问题进行探讨。

一、索马里海盗的发展和现状海盗行为发源很早,其最初类似狩猎等传统合法职业,后来由于海上贸易的兴盛和国家意识的崛起,靠武力掠夺财产开始被各方共同抵抗,对应邻国条约的签订更加大了对此约束和限制。

随后经历古罗马等几个世纪的演化和发展,国际上也达成共识,确认海盗行是危害国际航运的犯罪活动。

索马里海盗是大家熟知的国际公敌,这一地区政治稳定性差,自1991年索马里内战的爆发,当地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此也成为了海盗频发的诱因,尤其自2008年以来的亚丁湾一带海盗活动更趋频繁,曾多次发生劫持货船、暴力伤害船员事件,被国际海事局列为高度危险海域。

鉴于其地处的区域是世界地理上的战略商业航道,海盗的猖獗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2008年以来,平均每四天就有一艘国际货船遭劫持。

索马里海盗赎金理赔法律问题

索马里海盗赎金理赔法律问题



索马里海盗行为方式及 性质分析
所谓海盗行为 ,根据15年 《 98 公海公约 》和18 92 年《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 ,是指私人船舶或私
人飞机 的船员 、机 组人员 或乘 客 ,为私人 目的 ,在公 货 、抢夺船货逐渐转变为扣押船货和人员以要挟支付 海 上或 在任何 国家 管辖 范 围以外 的地 方 ,对 另一 船舶 赎金 。在海 盗劫 持船舶 事 件 中 ,8 %是 以被 劫持船 舶 0 或飞机 或对 另一船 舶或 飞机上 的人 或财物所 从事 的任 的所 有人 向海 盗支付 赎金 而得 到解决 的 ,天价 赎金反 过来 又 刺激 了海盗 的袭击 行为 。仅 在20 年里 ,全球 08 何 非法 的暴 力或 扣 留行 为或任 何掠夺 性 行为 。①
索马里海盗赎金理 赔法律 问题
天津海运职 业学院航 海技术系 郭会玲
摘要 :从 索马里海盗行 为特点入手 ,对 索马里海盗赎金 的性质从合 法性及 法律地位 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认 为可将船舶 和货 物的
赎金 列为共 同海损 中的替代 费用 。而对 于海盗赎金 的理赔分别从船货赎金和人命 赎金 两个方面进行 阐述 ,并提 出解决海盗赎金 理赔的可行方 法及 注意事项 ,期望对解决 索马里海盗赎金理赔的 法律 问题有所裨益 。
关 键 词 : 索马 里 海 盗 ;赎 金 ;法 律 性 质 ;理 赔
根 据 国际海 事组 织 (MO)的统计 ,l8一 l9 I 9 4 94 年 全球 发 生 的海 盗劫 掠船 只案件 总 共不 超 过 10 。 0件 20 年起 ,索 马里海 盗 问题 重新 抬头 ,N 2o年 ,海 06 o8 上 劫掠 变本加厉 。海 盗 的行为方 式也从 古 老 的杀 人越

海商法视角下海盗赎金性质的探讨

海商法视角下海盗赎金性质的探讨

海商法视角下海盗赎金性质的探讨摘要:近年来随着海盗的猖獗,船东为解救船货而支付赎金已是惯常做法。

该赎金的定性在学界是个热点问题,有必要权衡各种观点加以分析。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救助报酬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波云诡谲的国际形势,海盗又开始活跃猖獗起来,特别是马六甲海峡地区。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报告,2006年全球有188名船员被劫为人质,2009年有1050名,2010年则攀升至1181名。

仅索马里周边,2010年全年有49艘船被劫,而80%的被劫船只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以保全船、货、人的。

因此研究海盗赎金的性质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上都有着一定意义。

一、海盗赎金的概念与现状海盗赎金是指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船员在被海盗控制、劫持时,有特定主体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财产和人质的价金。

由于人员赎金难以确定,而实践中支付的赎金大多为船货赎金。

所以为了方便讨论本文所指的海盗赎金均指船货赎金。

海盗劫持船舶索要赎金典型的例子如沙特邮轮”天狼星”号在2008年被劫,索要的赎金高达2500万美元,经过协商谈判后船东支付了300万美元赎金。

实践中支付赎金以换取船舶、人质获释在目前看来还将持续下去,不过如何对船东进行事后补偿、救济则成为一个困扰海商、航运、保险业的实务问题。

二、对海盗赎金性质的观点评析目前学术界对海盗赎金的认定性质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种:1.大多数学者认同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2.一部分观点是将海盗赎金视为海难救助报酬;3.极少数认为应该将海盗赎金归为施救费用;(一)海盗赎金认定之共同海损首先,依《海商法》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的界定,构成共同海损须符合下列要件:危险须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且有效果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

笔者认为海盗赎金是符合这几点要件的:1.赎金的确是船货面临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共同危险包含同一性和真实性两点要求。

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

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

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作者:孙诗惠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来,海盗劫持人、船、货的时间屡有发生,海盗以此为胁迫来获得高额的赎金。

船东为了保障人命和海上财产的安全,不得不向海盗支付赎金。

可是到底谁应该为了海盗勒索的赎金买单,争议一直存在。

本文从人命安全和海上财产安全的角度,分析哪方当事人应该为海盗赎金来买单。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保险中图分类号:D993.5;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8-01近几年,时常会听到在某某海域,某国船舶被海盗劫持的事件。

对于此类事件一般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最终80%都以向海盗支付赎金的方式来解决的。

在国际上,对于海盗强索赎金的问题,尚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

但是,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个行为不能划分为民事赔偿的范畴,也不能要求船东全部承担,还不能要求海盗所属国家负责。

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买单呢?一、赎金的性质界定赎金,从法律来讲是非法财产。

但是,支付赎金的方式可以挽回人命及财产损失时,从道德层面无法完全断言其理论上的争议。

在国际上,每个国家对于海盗索取的赎金看法是不一的。

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认为海盗赎金的行为违法无疑。

例如,美国将海盗行为也认定为是恐怖组织的一种,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了总统13536号令,认为赎金的行为很可能会助长恐怖主义的气焰。

新加坡也把赎金完全认定为是非法的。

当然也有承认赎金其合法性的国家,如英国等。

可以从英国很有名的“the Masefield MG V.Amlin Corporate Member”一案,中看出英国对海盗赎金合法性的倾向。

特别的是,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海盗索取赎金的行为,即不违反英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与国家政策相悖。

当在海上人命和船货被劫持时,当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支付赎金,平安的将人和货赎回。

2009年10月我国在索马里被劫持的“德新海”轮最终以支付赎金的方式了结。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作者:姚磊黄春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索马里海盗,是一群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国船只的犯罪者。

1991年索马里内战的爆发,令亚丁湾这一带海盗活动更趋频繁,曾多次发生劫持、暴力伤害船员事件。

面对日益猖獗的海盗行为,需要国际社会积极予以重视和打击。

本文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打击索马里海盗和挽救损失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海南救助共同海损赎金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4-02“海盗”这种古老的职业,自从人类开始利用船只以来就存在至今。

早在3000年前,人类史上就有了海盗行为的记载。

近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也不时耳闻航行于索马里海域的船舶被海盗劫持。

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一、海盗行为的性质1958年《公海公约》将海盗行为定义:私有船舶或私有航空器之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公海上另一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上之人或财物,对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船舶,或其上之人或财物,实施任何方法之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任何劫掠行为的,明知船舶或航空器成为海盗船舶或航空器之事实而自愿参加活动的,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所称之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

在近代国际法上,由于海盗行为的公敌性和危害性,人们于1878年制定的《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利马条约》规定了对海盗罪要进行惩治和打击。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更是重申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授予了各国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以及最大程度合作的要求,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近年的索马里海盗行为同传统海盗行为有些不同,他们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但海盗劫持船舶之后,并不对船舶或者货物进行破坏,而是将它们保存完好,改成向船东索要赎金。

他们的行为和目的都是谋取私利,获得不法利益。

海上保险下海盗赎金问题

海上保险下海盗赎金问题

浅论海上保险下的海盗赎金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索马里海盗的日渐猖狂,为了减少船东或货主的损失,海上保险界对此极为关注。

本文主要围绕海盗赎金的界定,性质,可否赔付进行讨论。

关键词:海盗赎金施救费用共同海损一、海盗赎金的界定海盗赎金是指在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被海盗占有、控制和胁迫,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的财产和人命的价金。

海盗行为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即使不属于承保风险,只要投保特别附加险即可。

然海盗赎金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是否可索赔呢?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新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

这主要是由于海盗赎金,尤其是索马里海盗行为不同于传统海盗行为。

目前船东所面临的海盗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赎金,它不是由海盗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有形财产损失,船舶、货物和人命通常不会受损。

二、海盗赎金索赔的理论基础(一)从近因原则上分析英国法院认为①:”确定近因的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双方真实意图。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

”支付海盗赎金的因果链如下:船舶被劫持→海盗索要赎金→支付赎金→损失。

可见支付赎金是船舶被海盗劫持所决定的,船舶被海盗劫持才是真正的近因,并没有其他具有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介入。

(二)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1海盗赎金是否是救助费用救助费用得以请求的构成要件为:(1)被救财产必须是法律认可的海上财产,包括船舶及属具、货物和其他海上财产(2)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中。

(3)救助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4)提供的救助服务必须是自愿的,即救助人为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显然船货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被海盗劫持,自然是处于危险之中。

索马里海盗只要支付赎金,赎金经过谈判,不可能高于船货的价值,由此可见,支付赎金是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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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蒋圣力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随着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的日益频发,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以应对海盗行为、保障船货安全,并由船货双方 分摊海盗赎金以加强对船东利益的保护,成为了当前航运实践发展的趋势。 然而,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海盗赎 金的法律性质等问题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故有必要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基础为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航运实践提供法 律依据。 对此,应当明确支付海盗赎金为合法行为,且海盗赎金并不构成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
其次,海盗赎金和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亦是基于特 定情况而生的产物。 其一,由于海上环境的复杂多变,在 海盗劫持船舶或绑架船员的事件发生后,能够对其进行 成功解救的几率远逊于陆上发生的绑架案。 据 IMO 海盗 信息中心统计,船舶在被劫持之后得到成功解救的几率 低于 10%,而在陆上被绑架的人质的获救的可能性则在 90%以 上 。 因 此 ,在 成 功 解 救 船 舶 的 几 率 如 此 之 低 的 情 况 下,将支付海盗赎金以换取船舶得以获释的行为视为非 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支付海盗赎金作为替代措施较 之解救, 明显更易于达到保护船货和船员安全的目的。 其二,不同于国家对其国内陆上发生的绑架案进行管辖 和打击,尽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 100 条确立了海盗 犯罪的国际普遍管辖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一国政府 欲在打击海盗问题上行使域外管辖权,尤其是要通过武 力的方式行使该管辖权的可能性仍旧微乎其微,并且从 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针对海盗行为开展护航 或救援的能力。 因此如前所述,当海盗劫持船舶的事件 发生时,政府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往往缺位,故被劫持 船舶的船东选择支付海盗赎金以自救的做法亦是情理 之中。 据此,海盗赎金因其产生背景的特殊性,其与传统 刑法理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赎金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 别,而传统刑法理念中对赎金不予保护的做法亦不能当 然地引申到海事法领域中适用于海盗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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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人身自由,并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航运造成了极 大的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理应受到刑事 法律的制裁。 但倘若将向海盗支付赎金的行为同样纳入 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范围内则有失偏颇。 因为尽管支付海 盗赎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海盗实行劫持船舶行为的 动机、使其获得赎金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间接地推动 了海盗实行犯罪行为的趋势,导致更多劫持船舶事件发 生的可能,即支付海盗赎金在客观上似乎表现为海盗劫 持船舶行为的一种助力; 但其在主观上却绝非如此,被 劫持船舶的船东之所以向海盗支付赎金仅仅是出于换 取船舶得以获释、保护船货及船员安全的目的,而支付 海盗赎金亦是其在无法得到政府公权力的充分保护和 缺乏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采取的应对 措施。 既然船东支付海盗赎金本身就是因海盗劫持船舶 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那么自然亦不存在其再借此反过来 助长海盗犯罪行为的道理。 所以,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 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责难;又因 为其实际上是被劫持船舶的船东在公权力救济不足的 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自助行为,所以其在一定程度上还 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至于恐怖主义,美国国会在 20 世纪中后期将其定义 为“ 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 强迫或恫吓政府或社会,常常是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或 意识形态性质的目的。 ”[6《] 美国法典》 第 2656(f d) 节第 22 条关于“ 恐怖主义”的定义则是:由非国家性组织或秘密 活动分子有预谋和政治动机地针对非战斗目标实施的 暴力,其意图通常是对公众施加影响。 [7]此外,联合国多 年来亦一直试图对“ 恐怖主义”做出准确的定义,但由于 各成员国的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尽管国际社会对恐 怖主义的定义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但在不同的定义或 判断其成立的标准中仍存在着许多共性,并由此构成了 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其中就包括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 经济或刑事暴力犯罪的主要标志,即恐怖主义的动机应 当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特殊目的, 并以政治目的最为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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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尽管有学者认为,如今的许多海盗 都是有思想倾向和广泛 政 治 目 的 的 海 上 恐 怖 分 子 ,[9]但 就目前有关海盗行为的具体实践看,并没有证据表明海 盗行为与恐怖主义之间已经形成了必然的联系; 并且, 尽管一些海盗行为并非单纯地出于获得经济收益的目 的,但其同样并未当然地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举例而 言,2009 年 4 月, 美国海军为了解救一名被索马里海盗 劫持的船舶的船长而击毙了 3 名海盗,之后索马里海盗 便 攻 击 了 美 国 船 舶“ 自 由 太 阳 ”轮 以 示 报 复 ,但 即 便 如 此 ,美 国 亦 并 未 因 此 而 宣 称 索 马 里 海 盗 为 恐 怖 分 子 。 [10]综 上所述,海盗行 为 不 构 成 所 谓 的“ 海 上 恐 怖 主 义 ”,其 与 恐怖主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而支付海盗赎金亦不 构成是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故该行为并非非法。
此, 必须暂时搁置因向海盗支付赎金而产生的理论争 议, 从保障海上财产和人命安全的角度分析赎金的性 质 ,… … ”[1]对 此 ,本 文 认 为 ,在 未 对 支 付 海 盗 赎 金 这 一 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前提下,讨论海盗赎金的法律性 质的做法是牵强的, 因为倘若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甚 至海盗赎金其本身都是非法的,那么对其法律性质的讨 论亦就是毫无意义的。 因此,对因向海盗支付赎金而产 生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并对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的正 当性进行论证,是讨论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所不能搁置 或回避的基础。
由此可见,就动机而言,海盗行为是一种因满足贪 婪的私欲而引起的、 旨在获得直接经济收益的犯罪行 为;而海上恐怖 主 义 作 为 一 种“ 政 治 性 的 海 盗 行 为 ”,则 是怀着影响政府或政治制度的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8] 因此,恐怖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政治范畴,其总是为 了达到并服从于一定的政治目的,而海盗行为则只是出 于索要赎金或其他的私人目的,两者在动机上存在着显 著的不同;并且,就海盗行为的定义看来,其亦不符合恐
(一)海盗赎金不同于传统刑法理念中的赎金 从传统刑法理念上讲,立法者从来不保护在人质遭 到绑架后支付赎金的行为, 因为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向 绑架者支付赎金的行为显然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因而 支付赎金应当被认定为是非法行为,甚至还应当被课以 刑罚。 例如,新加坡《 绑架法案》 规定,支付赎金赎回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应处以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当然,诸如此类的对于支 付赎金行为的非难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仅占少数;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对于支付赎金的行为采取的是默示 许可的 态 度 ,例 如 ,自 取 消 1782 年《 赎 金 法 案》 后 ,英 国 法便不再将支付赎金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并且,就分别 所处的法律语境和背景环境而言,海盗赎金与在传统刑 法理念上被否定其合法性的赎金之间亦存在着相当的 不同。 首先,刑事法律的宗旨应当是惩罚旨在危害他人合 法权益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从而达到惩 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海盗通过劫持船舶的行为勒索赎 金,使用暴力手段扣押船舶和货物、囚禁船员作为人质, 侵犯了船货双方对船舶和货物所享有的财产权以及船
三、海盗赎金不构成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 关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有观点认为,可以将支 付海盗赎金的行为视为船东予以货主的海难救助,故船 东可以以此向货主主张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即赎金的 返 还 或 共 同 分 摊 。 [11]对 此 ,本 文 认 为 ,就 具 体 实 践 情 况 看 , 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并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并 且其在理论上亦不同于海难救助的表现形式及其基本 特征。 根 据 Kennedy &Rose 所 著 的《 Law of Salvage》 第 六 版中对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所作的定义:“ A salvage service is a service which confers a benefit by saving or helping to save a recognized subject of salvage when in danger from which it cannot be extricated unaided, if and so far as the rendering of such service is voluntarily in the sense of being attributable neither to a preexisting obligation nor solely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salver, … the cause of action for which accrues and is complete at the date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services.” 海难救助应当包 括以下构成要件:其一,只针对海上财产;其二,该海上 财产面临危险;其三,第三方是自愿施救;其四,海上财 产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功 救 回 。 [12]故 在 笔 者 看 来 ,支 付 海 盗 赎 金 的行为与海难救助的首要区别在于,海盗赎金的支付者 与海难救助的施救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司玉琢先生将海 难救助定义为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并明确将实 施救助的“ 外来力 量 ”界 定 为 从 事 救 助 工 作 的 专 业 救 助 人 以 及 邻 近 或 过 往 的 船 只 。 [13]由 此 可 见 ,一 般 学 理 将 海 难 救助的来源限定在“ 外来力量”或说“ 第三方”的范畴内, 并且这一观点亦在上文提及的杨良宜先生对海难救助 的构成要件所作的归纳中得到了支持。 而“ 一向认为,船 东无权请求救助报酬,因为他仅是把钱从一个口袋移到 另一个口袋而已”,[14]船东作为海盗 赎金的支付者 ,其显 然是海盗劫持船舶行为的受害人即当事人而非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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