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进行界定,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现实威胁或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危害较大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其对于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防卫行为应当具有紧急性,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采取防卫行动。
2. 防卫程度必须适当: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使用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过度反击或使用过激的手段。
3. 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防卫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险情或危险威胁时,为了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当紧急危险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但是其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避险行为必须迫在眉睫:紧急避险要求在面临险情或危险威胁时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危险的发生。
延误时间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或威胁,因此行动必须具备紧迫性。
2. 避险程度必须合适: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行动的选择和方式应当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并且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衡量。
3. 避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采取行动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之正当防卫
2014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之正当防卫2014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真题下载、名师指导、课程推荐请点击:/《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现在分述如下:一、正当防卫的构成(一)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因此,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对于正当防卫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1. 防卫挑拨。
在刑法理论上,把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
在防卫挑拨中,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2. 互相斗殴。
在刑法理论上,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
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1. 社会危害性。
解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以规范人们在自我保护和紧急情况下的行为。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读,并探讨它们在刑法中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采取的合理手段,当遭受非法侵害或即将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1.适用条件(1)非法侵害:正当防卫要求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即他人对个人、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实施非法侵害行为。
(2)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合理、必要和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反击手段。
(3)当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非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或紧接其后。
2.限制(1)过当防卫:正当防卫原则上应当以必要的力度进行,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程度,造成了对侵害人的过度伤害,就构成过当防卫,不再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主动进攻:如果受害人主动进攻了非法侵害人,就不能再借用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反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而采取合理行动,排除或减轻危险,属于一种紧急而必要的行为。
为了能够充分理解紧急避险,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重要概念。
1.紧迫性紧迫性是紧急避险的基本条件之一,即面临的危险是当下即将引发的,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解决或减轻。
2.必要性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
紧急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在火灾中破坏他人财物以逃生属于紧急避险的一种行为。
3.效果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能够排除或减轻危险,只有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行为才能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总结起来,紧急避险是一种面临危险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其适用条件包括紧迫性、必要性和效果。
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更注重保护自身的安全,并且没有必要与非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
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非可以无限制地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的权利和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遭受武力袭击时,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有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等。
紧急避险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暴力冲突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紧急避险可以包括撤离到安全地点、躲避危险、寻求帮助等。
以下是一些常识和建议,供参考:
1.了解当地的相应法律法规,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具体
规定和限制。
2.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过度的情绪反应。
3.如果遇到非法侵害或武力袭击,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但应注意不要使用过度武力或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在紧急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拥挤和混乱的地方,尽快离开危
险区域。
如果可能,提前了解安全出口和隐蔽的避难所。
5.在灾难和紧急情况之前,准备一些必要的应急物品,如食物、
水、药品、应急工具等。
6.与他人保持联络,建立一个紧急联系人,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及时通知和寻求帮助。
7.在紧急情况下,遵循当地政府和应急机构的指示和建议,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在面临危险和紧急情况时,个人的反应和行动往往是关键,因此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常识对于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砖题库: 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行测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公务员考试行测、申论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千名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申论范文一网打尽!在线做题就选砖题库:/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直是公基考试的重点,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跟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去把握这些考点。
这也是在公基考试中比较频繁的考点。
这就要求考生必须要掌握。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在考试的过程中,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发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这五个要件中考查最多的是第二个时间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正在进行这个条件。
比如说我们曾经考过一个题,就是直接考查的时间条件。
【例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
【解析】本题有很多考生都误选C选项。
如果考生判断是防卫过当的话,就必须先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了,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哪个构成要件,本题中王某已经昏迷倒地了,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很显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当。
张某有杀人的故意,因此选择A选项故意杀人。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点就是无限防卫权。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说明,而且也是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所以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有较多的考察,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热点案例熟练掌握,并且能够将二者快速的区分开来,下面就针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的第一个高频考点是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一般是由于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紧急避险的来源可以有人的行为,也可以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其次是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比如近期才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赵宇案,就是在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
第二个考试的重点在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情节,首先要注意防卫过当并不是罪名,而是量刑情节,典型案例有于欢案,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因存在防卫过当的量刑情节,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所以,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情节时,一定要注意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个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情节,比如昆山龙哥,因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满足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最后以正当防卫定性;从这些现实的案例中都能简单的了解并记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助于考生掌握本知识点。
【例1】万某和王某为情敌,某晚万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王某,两人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王某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万某用水果刀捅了王某肚子一刀,致王某死亡,关于万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解析】王某先是对万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先是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常反击的,也就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正当防卫要求回击的暴力在限度之内,而万某直接用刀桶人的行为,是针对自己人身权遭受损害的防卫,只不过暴力过头,也就是防卫过当了,所以选项C正确。
2014国考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行测高分突破:新闻标题的玄妙之道河南公务员考试群166909202刑法,不仅需要考生记住一些必备知识,还要学会灵活运用。
比如刑法中常考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很多考生由于搞不清楚其区别和联系而导致题目出错。
因此,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特围绕必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进行详解。
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2.正当防卫的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5)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正当防卫”
国考常识积累之:正当防卫
(一)防卫过当及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
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如:。
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014年各省公务员考试即将进行,小编整理了“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供考生参考。
1.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
(4)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防卫。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例题1】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解析】答案为A。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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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很多考生对于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想必比较清楚,但是一旦谈论到二者之间的区别的时候很多考生又说不清楚,现在特将两者从区别进行简单阐述。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
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三、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四、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
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五、主体范围不同。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六、限度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湖北公务员考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记忆
法律常识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记忆湖北华图游慧怡法律知识在我们的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中经常出现,其中有两个概念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在考试中会让你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也可能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考,问你两者的相同点等,虽然出题方式比较灵活,但出发点都是让你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清晰的认识,知道满足哪些条件构成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
针对这类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记忆的方法来记忆。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两个概念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利益较小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两者的共同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它们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是它们的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危险来源不同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主体要求不同任何人不能有特定身份损害程度限度大于或等于小于实施对象不同不法侵害人无辜第三方接着,通过一个表格来给大家梳理一下两者的区别。
下面通过一道题来巩固一下。
【例-多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有()。
A. 都不能针对第三者实施B. 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C. 都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手段D. 都是对正在进行或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情况下而采取的措施答案:BD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共同点主要包括:(1)目的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公务员考试常识12.23
1.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2.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B.重大误解的合同C.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 D.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不包括( )。
A.秘书长 B.审计长 C.财政部长 D.国务委员4.我国的政府预算由( )组成。
A.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 B.中央、省、市三级预算 C.中央、省、市、县四级预算 D.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5.国际收支平衡是在一定时期内,一国居民对其他国家的居民所进行的全部经济贸易的系统记录。
国际收支平衡表最基本的项目是( )。
A.资本项目 B.经常项目 C.关税项目 D.金融项目6.历时5个多月的( )并购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3月4日,最终由北京三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拍体”,以总价61650万元竞拍成功。
A.伊利 B.蒙牛 C光明 D 三鹿7.王某现年17岁,高二学生,平时创新能力极强,其研究创造的一个小发明获得专利,并且经济价值较高。
专利权的申请、使用和由此所获取的收入的处理一概由王某的父亲予以安排.王某的父亲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 )。
A.将王某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但转让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B.将专利权转让部分所得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C.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D.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一万元以王某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8.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或者机构不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体育总局C.国家粮食局D.新闻出版总署9.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微模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014年事业单位刑法微模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华图教育张青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一直热衷于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比考查。
很多考生在备考的时候,没有注意对二者进行比较记忆,结果在考试时因不能很好的区分二者而丢分。
本文着重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考生在今后遇到此类考题能够顺利拿下。
1.概念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针对一般不法侵害行为而言。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类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也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的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二者对比
想成真。
了解刑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了解刑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和财产的安全也越来越关注。
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成为了人们维护自身权益和保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含义、条件和适用范围,以增进大家对这两个概念的了解。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在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时,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使不法侵害行为遭受抵制或制止的辩护权。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面临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是在自身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
不法侵害可以是对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
2. 即时性和现场性:正当防卫要求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和现场的。
意味着必要的防卫行为应当是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时采取的。
3. 防卫限度必要:正当防卫要求采取的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并且不应超过必要程度。
也就是说,必要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合理范围,不能使用过度的防卫手段。
二、紧急避险的含义和条件紧急避险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禽畜兽医疫病传播、流行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紧急避险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面临紧急威胁:紧急避险必须是在紧急威胁下采取的。
紧急威胁可以是自然灾害、事故等非人为因素引发的危险,也可以是疫病、传染病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危险。
2. 即时性和现场性: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即时的和现场的。
意味着必要的避险措施应当是在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时采取的。
3. 措施必要和合理: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措施应当是必要和合理的。
也就是说,采取的避险措施应当是在当前情况下适用的、可行的,并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失。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的防卫。
也就是说,在面临他人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进行保护。
司法考试辅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即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则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理。
4—1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
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
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虽然知道丙是不明真相、见义勇为的群众,仍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
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
甲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象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本质上讲,正当防卫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合法利益(防卫方)与不法利益(不法侵害方)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而紧急避险涉及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属于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所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要严于正当防卫。
这表现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
“丢卒保车”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换言之,
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
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对双方基本上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态度。
相反,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掌握,则明显向防卫方倾斜,在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前提下,允许防卫方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2014年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复习之正当防卫
一、犯罪的概念《刑法》第l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四、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一)刑事贵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l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多多归纳和总结!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个及其容易产生错误和混淆的考点,经常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案例中混淆二者关系,达到混淆考生的目的。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是基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当中采取的保护手段。
紧急避险是基于一种危险状态,虽然危险已经发生,但是实质侵害还没有开始,同时,紧急避险还包括一些自然灾害等危险,也可使用适当手段达到避险目的。
二、对象条件:这是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也是考试时最容易区分的标志。
正当防卫手段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说防卫手段所实施的客体就是不法侵害者。
而紧急避险的构成,预防手段的作用对象是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之外的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条件,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意图的认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个常考点,同样也是刑法的一个易混点。
正当防卫基本包括五大要素,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
本文所述内容为防卫意图的认定,帮助大家在做题时准确定位出题目所述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是和前面讲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问题严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两种行为的根本特点,从外表上看似乎具备刑法分那么某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相反它们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外表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平安,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
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成心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从这个概念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其一,一个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它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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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直是公基考试的重点,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跟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去把握这些考点。
这也是在公基考试中比较频繁的考点。
这就要求考生必须要掌握。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在考试的过程中,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发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这五个要件中考查最多的是第二个时间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正在进行这个条件。
比如说我们曾经考过一个题,就是直接考查的时间条件。
【例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有很多考生都误选C选项。
如果考生判断是防卫过当的话,就必须先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了,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哪个构成要件,本题中王某已经昏迷倒地了,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很显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肯定也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张某有杀人的故意,因此选择A选项故意杀人。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点就是无限防卫权。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考点一般在考试的时候,考查最多的是关于抢劫和强奸的行为。
比如曾经考过一个题,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张某的这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题就是直接考查的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危险来源不同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行为限制不同非迫不得已迫不得已
主体要求不同任何人不能有特定身份
损害程度限度大于或等于小于
实施对象不同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无辜第三者
在历年公基考试中,有一个考点是关于动物的侵袭,比如甲家养了一条大狼狗,当你从甲门口路过时,狗欲咬你,你和狗搏斗起来,结果你把狗打死了,请问你把狗打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在解答这样的题时,考生一定要注意,有很多考生误以为是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动物的侵袭是属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之一。
因为你把狗打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损害的是狗主人的财产权,因此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就是如果狗的主人
唆使狗去咬你,而你把狗打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这时我们不认为是狗的行为,而是人的行为,这时,狗已经成为人犯罪的工具。
因此考生在考试的时候要学会判断这两种情况的区别,提高应试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