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分表
序 号指标项数 据得 分指标定义及填写要求一、业务收入(评分)1.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其中含省外、高端、新兴业务收入1(1)鉴证业务(财务报表审计、评估等,单位:万元。
)2(2)相关业务(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单位:万元。
)3(3)本身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率(单位;%)4(4)全员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单位:万元)5(5)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均本身业务收入(单位:万元)2.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6(1)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单位:万元)3.省外业务收入(单位:万元)7(1)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含分所或分支机构)省外业务收入8(2)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含分所或分支机构)省外业务收入占本身业务收入比重(单位:%)4.高端业务收入(单位:万元)9(1)境内上市公司客户(不含港澳台及境外)业务收入10(2)港澳台及境外上市企业客户(包括同时在境内、港澳台及境外上市的客户)业务收入11(3)中央企业客户(不含上市公司)业务收入12(4)省部属企业集团客户(不含上市公司)业务收入13(5)高端业务收入占本身业务收入的比重(单位:%)(1)-(4)项业务收入合计为高端业务收入5.新兴业务收入(单位:万元)上年度开发的全省行业近一年开展的业务14(1)新兴业务收入15(2)新兴业务收入占本身业务收入的比重(单位:%)二、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评分)161.实有合格人数(单位: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实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172.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人数较上年增长率(单位:%)三、综合评价质量情况(评分)(一)内部治理1.合伙人(股东)出资情况总所填列18(1)最大合伙人(股东)出资比例(单位:%)19(2)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单位:%)评估机构指负责人2.上年度发展新合伙人或股东人数总所填列20(1)新晋升合伙人(股东)人数只包括自然晋升的合伙人(股东),不包括合并转所等新增加的合伙人(股东)。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2021年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全文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全文资产评估准则一一评估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H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
第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 应当遵守木准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H与经济行为实现H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三)摘要;(四)正文;(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折以下内容:(一)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各有关单位:自2009年试行《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来,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对受托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现将《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2日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促进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诚信执业,促进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适应国有企业防控评估管理风险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上海市国资委系统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委托单位、转报单位、核准备案单位为评价主体,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评价对象。
第四条各评价主体应按照“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从各自负责的评估管理环节和角度,对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3.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拟制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19条,在现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基础上,结合联合监管要求,同时兼顾报告防伪等需求进行拟制。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内容(附件1、2、3)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统一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
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来渊电话:010—88339674邮箱:***************.cn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备案信息表3.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库表4.意见反馈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3月12日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对资产评估机构经营规模、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公布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20强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20强名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组织本省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每年5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除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外,本省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1—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和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一)年业务收入指标年业务收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和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之和。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w1.1+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w1.2)÷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平均值(其中,w1.1与w1.2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注册资产评估师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后续教育的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发办【2005】60号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8、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10、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评估机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财企【2011】450号1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12、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份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1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1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17、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0日财企【2009】46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财企【2010】199号19、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财金【2011】59号2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2日财文资【2012】15号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2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30、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3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34、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3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09】199号)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
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
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
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1.资产评估是指依法对特定对象和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折现或转换处理。
Asset appraisal refers to the discounting or conversion of specific assets for specific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2.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建立的科学规范和方法。
Asset appraisal should be based on scientific norms and methods established by law.3.资产评估应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和准确。
Asset appraisal should guarantee independence, impartiality, objectivity, truthfulness, and accuracy.4.资产评估应当遵循职业操守,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Asset appraisal should adhere to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ust not engage in any fraudulent behavior.5.资产评估应当依法获得或使用评估数据。
Asset appraisal should obtain or use evaluation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6.资产评估应当依法保守评估机密。
Asset appraisal should keep evaluation confidenti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7.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Asset appraisal institutions should hav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s and conditions.8.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评估机构如何评级
安全评估机构如何评级
安全评估机构评级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资质和信誉:评估机构的专业资质和信誉是评级的重要依据。
评级机构会考虑机构的注册资质、获得的认证和资质、是否有与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合作等。
2. 评估方法和流程: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流程也会受到评价。
评级机构会考虑机构是否采用科学、规范和可信的评估方法,是否有严格的流程和程序来进行评估。
3. 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评价评估机构评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评级机构会考虑评估人员的学历、资质证书、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等。
4. 评估报告和建议的质量: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建议的质量也是评级的重要方面。
评级机构会考虑评估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等。
5. 与客户的合作和支持: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合作和支持也会影响评级。
评级机构会考虑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反馈机制、售后服务等。
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评级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例如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
不同的评级机构评价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1.12.23.3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橹故挛袼酆掀兰酃鳎际挛袼酆掀兰矍鞍偌矣泄匦畔,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2017-07-30 10:31:47 | #1楼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6〕132号)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因故终止;(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1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
2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参考模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三条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监管,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促进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山东省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资产评估师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鲁财办发〔2016〕5号)、《促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办发〔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代表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综合评价范围包括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省内分所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参加综合评价,由总所统一汇总上报,省外分所或分支机构单独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三)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四)因故终止或将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五)批准设立未满一年;(六)财政部门认为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表》一式一份,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涉及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在上报评价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综合评价表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八条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对上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真实性负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资产评估评分标准
第1页,共26页资产评估业务底稿评分标准(二00八年八月)一、管理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反映的评估程序主要有: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评估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工作底稿归档。
(一)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点、打分要求1、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协字【1999】53号)的相关规定,可重点关注以下要点:(1)业务约定书是否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2)业务约定书中关于评估的有关要素是否全面、完整,主要要素是:a.签约双方的名称;b.委托资产评估的目的;c.资产评估范围;d.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e.资产评估基准日;f.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g.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h.资产评估收费;i.约定书的有效期限;j.违约责任;k.签约时间等。
2、打分要求打分可根据上述关注要点进行判断:(1)上述要点(1)、(2)中的要素点具备90%以上的,可打3分;(2)上述要点(1)、(2)中的要素点具备60%-90%以上的,可打2分;(3)上述要点(1)、(2)中的要素点不到60%的,打1分;(4)无业务约定书的,打0分;(5)无“签约双方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中任何一项的,打分不超过1分。
3、其他(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应在业务约定书中进行明确,检查中可提示。
(2)通过核查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相关内容,明确评估报告与委托方要求是否一致,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以及其他的委托方评估工作时间要求等。
(3)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关注内容与形式过于简单的业务约定书及报告。
(二)编制评估计划的要点、打分要求1、根据《资产评估计划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协字【1999】53号)的相关规定,可重点关注是否包含以下要点:(1)评估项目的背景;(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基准日;(3)评估方法及评估主要程序;(4)人员计划及分工、现场工作计划;(5)时间进度;(6)风险控制、质量管理及计划审核。
资产评估的综合评价方法
财经纵横227资产评估的综合评价方法郑尚泽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 高18届(7)班摘要:根据现在常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讨论,发现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都各有缺陷。
为了避免各自的缺陷,本文提出将三种方法进行综合,这样可以有效的弥补单一方法存在的缺陷,从而对企业资产评估提出一种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方法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8-0227-01前言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
是指专业人员用法定的方法,对某公司或者企业以货币为衡量尺度对某一时间点上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
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从实践上看存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环境条件下,怎样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1,2]主要原因是因为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都是模糊不清的,比如针对活跃市场的假设。
在实践中,这种理想的公开市场是不存在的。
而且,究竟有几个可比参照物才算是活跃的市场?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所以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方法,以便可以针对实际情况中比较复杂的市场的环境。
一、常用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含成本法、收入法和市场法,是评估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
下面我就对这三种方法作一个简单介绍:1.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评估资产评估或重新分配的资产的当期成本的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来确定待评估资产的价值的方法。
换句话说,首先估算待评估资产的估计收益或复制成本,然后估计资产评估的各种价值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功能损失和经济损失,并且成本被重新扣除,作为评估资产的评估值收到的差额。
其相应的公式可以表示为:资产估值=资产重置成本 - 各种价值损失2.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转换为现值来评估资产的价值。
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资产所有者的预期回报需要转换为现值;二是,替代原则,即买家在两个以上的相似资产中,必然选择便宜的。
其中,收益现值的核心思想是预期买方购买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不应大于其购买资产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综合评价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提高评估机构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企业和社会对评估机构的选聘,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评估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三个等级:(一)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评估机构;(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11--3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三)C级:未列入A、B级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截至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评估机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每年的4月30日前,省评协将负责对评估机构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评估机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
A、B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5天。
公示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当年度获得的综合评价等级,并在省评协网站上通报批评。
公示期满,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给A、B级评估机构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情况、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估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十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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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三条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后续教育的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
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后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
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
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
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
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
1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
分×W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
3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
指标得分×W
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
5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
6
+行业贡献指标得
分×W
7(其中,W
1
,W
2
……W
7
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
总后报中评协。
(三)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
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表
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