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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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我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非农业建设与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发生冲突情况逐步增多。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要加强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避免相关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冲突,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国家和省立项线状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用地项目)以及变电站、污水处理、军事、监狱、殡葬项目用地因技术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按照省规定的县、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承担补建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是指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

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凡是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附件(1.报省以上用地预审情况说明范本;2.申请核减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范本;3.报省以上用地报批情况说明范本),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12日——结束——。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2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2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2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30日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2020-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为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强用地保障(一)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

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并列入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落实,对未执行到位的市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二)采取“点状”供地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园建设。

一是经认定的“点状”用地用于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可申请修改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是对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商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4-04-04字体大小: 大中小背景色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各区(县级市)应结合重点项目实际用地布局和需求进行永久基本农田的科学划定,避免基本农田零散分布。

推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和示范区建设。

开展地力监测,实施农田环保工程,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

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试行办法,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补贴,由镇政府协助分配、发放。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自然资源部通报53个三调不实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通报53个三调不实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通报53个三调不实典型案例自然资源部 1月14日按照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统一部署,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于2019年10月底至1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三调核查工作督察,重点督察了128个县级调查单元,核查图斑170.2万个,发现问题图斑1.2万个,占核查图斑总数的0.7%。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提醒,督促各地抓紧整改纠正问题,将督察发现的53个调查不实典型案例进行公开。

详细内容如下:一、北京市大兴区三调作业单位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图斑错误调查为其他草地,大兴区三调办未督促整改到位,市级核查未发现2019年5月,大兴区三调作业单位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不认真,在调查长子营镇上黎城村一块图斑时,作业人员在“国土调查记录表(电子手簿)”中记录“院内都是杂树,果树树苗等”,但仍将该图斑整体调为其他草地。

该图斑占地面积87.34亩,图斑北侧林地面积32.22亩。

大兴区三调办自查发现该问题,但未督促整改到位,市级核查未发现该问题。

二、北京市平谷区三调作业单位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图斑错误调查为水浇地,平谷区三调办未督促整改到位,市级核查未发现2019年3月下旬,平谷区三调作业单位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不认真,在调查黄松峪乡黑豆峪村一块图斑时,作业人员以“郁闭度不能维持原来园地的地类,地上有地膜覆盖”为由,将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调查为水浇地。

该图斑面积143.30亩,原地类为园地,现状为农业局密植园,实地种植的樱桃树,地表有地垄。

该图斑在回头看平谷区三调办自查(7.22-8.16)里记录“密植园,农业局试验田”,监理单位曾抽查该图斑,并指出调查错误“照片未呈现耕地特征”,但监理单位、区三调办未监督整改到位,市级核查未发现该问题。

三、天津市国土测绘中心将静海区其他林地错误调查为内陆滩涂,静海区三调办自查未发现,天津市三调办核查未发现天津市静海区三调作业单位天津市国土测绘中心利用高清影像内业判读,将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洼水库管理处的一块图斑内416亩其他林地调查为内陆滩涂。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设施农用地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土地复垦方案

设施农用地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土地复垦方案

2019.06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规模化的设施农业生产拥有推广先进的技术和服务方面的调配优势,既节约了土地又节约了投入的建设资金,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其单位的高产出率,大大的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 设施农用地1.1 设施农用地的定义201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为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定义。

设施农用地定义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特点,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

1.2 设施农用地发展形式可以总括为三种:一是设施农业产业园,这类一般由政府带头组建,对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企业入驻;二是设施农业集聚园,这类多由大型的企业选择合适的农业区进行投资,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吸引中小企业和农户。

三是农户自己主导的低投入,区域分布散乱,配套简单落后的设施农业生产。

1.3 设施农用地现状设施农用地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下,农民纷纷响应,积极性极高,但由于对法规的不熟悉,或者侥幸心理的作祟,设施农用地也出现了违法现象,如某些经营者借设施农用地之名、实际对外经营;或者类型有不符合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备案范围,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又或者硬化地块面积超过规定或建设规模超出配比,种种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2 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的局限性2.1 费用局限姑且不看设施农用地的其他问题,本文着重讨论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

随着设施农用地的发展,对土地的损毁将进一步扩大,这是不容置疑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穗府办函〔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严控耕地“非农化”行为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为平台,统筹推进全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并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表(见附件)要求,压实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

三、坚持立行立改,严查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协议书

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协议书

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广东省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权,乙方拟使用该设施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设施农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土地位置及范围甲方同意将位于广东省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镇(乡)_______村的设施农用地,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具体位置及范围以附图为准,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土地用途乙方承诺所受让的设施农用地仅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条转让期限本协议所涉及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转让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施农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土地交付甲方应于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权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等法律限制。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用途。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价款的_______%。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广东设施农用地分类细化有哪些

广东设施农用地分类细化有哪些

⼴东设施农⽤地分类细化有哪些省国⼟资源厅、农业厅⽇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地进⼀步⽀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资利⽤发〔2016〕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地作了相关补充,以规范设施农业⽤地管理,⽀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东地处热带亚热带地区,种植农作物以⽔果、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和热带⽔果为主,园艺作物产值占种植业⽐重近70%以上。

⽽且设施栽培种植的园艺作物越来越多,需要在耕地上搭建设施⼤棚或配套设施。

加上⼴东省基本农⽥保护系数⾼,⼤多数耕地已划⼊基本农⽥保护区,如需要建设⽣产设施⼤棚或配套设施,势必在现有耕地或基本农⽥上搭建或临时占⽤。

此外,⼴东省粮⾷⽣产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进程加快,亟需帮助农业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解决农机具存放、维修和粮⾷烘⼲设施的临时⽤地问题。

结合上述我省农业⽣产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省国⼟资源厅、农业厅通过充分调研,根据2014年国⼟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步⽀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精神,对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地作了相关补充。

⼀是细化了附属设施⽤地分类,除国家明确的附属设施⽤地类型外,补充我省设施农业附属设施⽤地类型还包括:必需配套的⽔肥⼀体化灌溉、⽔泵配电等管理⽤房⽤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间冷链仓库、烘⼲设施⽤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地。

⼆是规范及完善了设施农⽤地的使⽤。

积极引导利⽤低丘缓坡、荒⼭荒坡、滩涂等未利⽤地和地⼒难以提⾼、低效闲置的⼟地来发展设施农业,⿎励建设多层农业⽣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耕地的,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严禁经营者在⽣产过程中固化耕作层,要求采取架空、预制板铺⾯隔离或耕作层⼟壤剥离利⽤等⼯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壤耕作层的破坏和污染;对在⽣产结束后未按要求复垦为耕地的履⾏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2月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目录一、审查依据 (1)二、备案流程 (3)三、备案及汇交上图入库材料 (4)(一)备案审查材料 (4)(二)汇交上图入库材料 (4)四、审查要求 (5)(一)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5)(二)红线坐标文件 (8)五、信息公开 (9)六、监督管理 (9)七、材料示范文本 (12)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各区实际,特编写《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镇(街)设施农业用地操作指南》,提供备案全流程相关材料的示范文本(样例),便于基层学习使用。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依据、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审查要点、示范文本(样例)等。

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将适时予以修改。

一、审查依据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61号);5.《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6号);6.《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办理山地果园设施用地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259号);7.《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无土栽培)》;8.《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有土栽培)》;9.《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10.《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11.国土空间规划;12.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13.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土地利用相关规划以及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广州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广州市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技术指引之一乡村振兴用地指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海洋局)02设施农业用地2-1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2-2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2-3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耕地的要求2-4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退出04 现代农业产业园应用场景及负面清单4-1 现代农业产业园应用场景4-2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03建设用地3-1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布局要求3-2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规模与指标3-3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3-4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供应3-5 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保障附录乡村振兴用地相关政策01农用地1-1 永久基本农田1-2 一般耕地1-3 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及林地占用1-4 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

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加大土地政策倾斜力度,推进点状供地,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

”“”“”农用地三种用地类型+三种用地方式◆本指南主要对乡村振兴涉及的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类型相关政策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应用场景进行举例,并提出乡村振兴用地的负面清单。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把改革创新作为基本动力,先行先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行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助力建设法治广州。

一、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以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为重点,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根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用农艺调控类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等超标风险;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结合当地区域农产品产业优势,推进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

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实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管理。

二、对标美丽广州建设任重道远(一)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问题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仍存在刚性增长需求。

近年来广州市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通过关停燃煤机组、发展新能源汽车等,煤炭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19.8%下降到2019年的13.9%,天然气、本地水能和太阳能、电力净调入合计比重从2015年的34.4%提高到2019年的41.5%,但油品消费比重2019年仍为38%,减污降碳仍面临较大挑战。

广州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已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有限。

全市公路货运占比超过50%,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没有根本改变,柴油车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全市人口持续增长,常住人口年均增量超50万,居国内大中城市前列,人口的迅速增长将相应增加能源、水资源等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对标美丽广州建设生态环境目标仍有差距。

“十三五”期间,广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基础仍不牢固,与美丽广州建设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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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2018年10月广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目录一、政策文件 (4)二、备案流程 (7)三、材料示范文本(样例) (8)1.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征求(设施农业项目)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相关意见的函 (8)2.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报送(设施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的函 (9)3.设施建设方案 (11)4.土地使用条件 (15)5.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18)6.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 (28)7.(设施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31)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凭证 (46)9.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 (47)10.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公告无异议情况说明 (48)11. 交地确认书 (50)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各区实际,特编写《广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镇(街)设施农用地操作指南》,提供备案全流程相关材料的示范文本(样例),便于基层学习使用。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文件、备案流程、示范文本(样例)等。

根据设施农用地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将适时予以修改。

一、政策文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6.《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办理山地果园设施用地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259号);7.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备案流程三、材料示范文本(样例)1.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征求(设施农业项目)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相关意见的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局):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的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已拟定(设施农业项目)的《设施建设方案》,并于(协商时间)与我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征求意见稿),现就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征求贵局意见(①征求区农业局意见版本为: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征求贵局意见;②咨询区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版本为:根据需咨询情况进行编写),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宝贵书面意见。

专此致函。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年月日2.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报送(设施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的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局):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的规定,我镇(街)的(设施农业项目)的《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材料已按照贵局前期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详见附件),依据程序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已于(协议签订时间)与我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并编制《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签订《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使用监管协议》和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现向贵局报送(设施农业项目)关于设施用地的备案材料,请贵局予以备案核实和监管。

专此致函。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年月日附:(设施农业项目)部门审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表3.设施建设方案(示范文本)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用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三、项目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1)北至,东至,南至,西至。

四、设施用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占用农用地、在设施农业生产结束后需复垦面积(计算土地复垦保证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五、设施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2)北至,东至,南至,西至。

六、设施用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社。

七、本建设方案由(设施农业经营者)制定。

宗地图1项目宗地图(贴图件处)说明: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图面顶端为图件名称和1:10000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

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区国土规划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114°、117°)。

宗地图2农业设施宗地图(贴图件处)说明:1.农业设施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图面顶端为图件名称和1:10000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

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区国土规划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2.农业设施红线坐标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114°、117°)。

4.土地使用条件(示范文本)一、设施农业项目名称:。

二、设施用地使用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交付日期及标准:由(土地所有权人)于年月日前交付给(设施农业经营者)使用,交付标准为以土地所有权人与设施农业经营者签署的交地书为准。

四、使用土地价款及支付:(设施农业经营者)于每年月日前分次,按元/亩或实物公斤/亩,合计元价款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五、土地复垦费用管理:本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费用初步估算为万元,(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复垦费用作为保证金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业账户。

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内存入的所有费用。

六、土地复垦期限和质量要求:(设施农业经七、土地交还日期及标准: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于年月日前交付还给(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标准为需复垦验收合格的,以土地所有权人与设施农业经营者签署的交地书为准。

八、违约规定:(一)(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时足额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使用价款,逾期1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

逾期日视为违约,(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定金、地上建筑物等。

(二)(设施农业经营者)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农业部门会相关部门确认后,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

(三)(土地所有权人)应按时向(设施农业经营者)交付土地,逾期1日应支付流转价款的%滞纳金。

逾期日视为单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设施农业经营者)所交定金,给(设施农业经营者)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土地所有权人)擅自干涉和破坏(设施农业经营者)生产与经营,使(设施农业经营者)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土地所有权人)应双倍返还(设施农业经营者)所交合同定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区镇(街)村协议编号:签订日期: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址:乙方:(设施农业经营者)地址:丙方:(镇(街))地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

项目用地坐落:(详见宗地图1)北至,东至,南至,西至。

项目性质为(打钩):□1.工厂化作物栽培;□2.规模化畜禽养殖;□3.水产养殖;□4.规模化粮食生产。

第二条设施用地情况甲方将享有所有权的座落在的土地(四至为:北至,东至,南至,西至),地力等级为,共(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以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详见宗地图2。

项目涉及基本农田平方米,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划,补划面积平方米,地力等级,补划地块验收批准文件及文号为。

第三条土地交付标准、支付款项及要求上述土地由甲方于年月日前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标准为以土地所有权人与设施农业运营者签署的交地书为准。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作为协议定金,并于每年月日前分次,按元/亩或实物公斤/亩,合计元(大写:)价款支付给甲方。

所交定金可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期限要求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元(大写:)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

乙方应于使用土地期限截止后日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并向丙方提出验收申请。

丙方应于接受申请后二十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丙方申请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业账户内存入的所有费用,甲方、丙方应于十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同意乙方支取所有费用,乙方与甲方签定交地确认书,将地块交回甲方。

第五条三方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项目附属设施用地为亩(平方米),(以下打钩)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在5%以内,不超过10亩(工厂化作物栽培项目)□;或者7%以内,不超过15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或者10%以内,不超过15亩(规模化养牛、养羊项目)□;或者7%以内。

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为亩(平方米,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

2.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3.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4.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5.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6.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7.落实土地复垦义务;8.项目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及时纠正整改并不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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