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合集下载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

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韩俊丽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培训试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培训试题

计生民生工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
1、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周岁以后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A.50
B.55
C.60
D.49
2、奖励扶助金到去领取
A.县财政局
B.乡镇财政所
C.乡镇计生办
D.“一卡通”打卡发放
3、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是
A.960
B.1080
C.1000
D.1360
4、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是
A.960
B.1080
C.1000
D.1360
二、判断题:
1、享受奖励扶助后就不能继续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
2、奖励扶助对象去世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
3、未婚单亲收养子女的不能享受奖励扶助。

()
4、奖励扶助制度的资金全部都由县财政承担。

()答案:一、B D B A 二、×√√×。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计划生育家庭。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推出了一些奖励扶助制度。

本文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究,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出生率逐年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不仅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来鼓励居民积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从199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从而实现政策宣传与奖励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了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二、奖励扶助制度构建通过对当前各地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分析研究,我们结合实情,制定出了以下的奖励扶助制度:1、计生服务奖励政府将设立各种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

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利用相关服务设施,政府可以针对每个家庭提供一定费用的奖励,鼓励其常去计生服务站点进行咨询和服务。

2、生育保险补贴当前许多城市政府都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补贴。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其生育保险补贴额度,提高其生育保险受益。

3、生活保障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经济困难、残疾和老年人,政府可以通过农村救助等机构,进行适当的生活保障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子女教育补助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政府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三、实施方案以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需要合理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1、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奖励扶助的顺畅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确保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顺利实施,措施的效果得到有效的落实。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
3.群众走访座谈,记录异常反映:
4.乡、村两级程序执行情况(村级是否评议、公示?乡级是否入户·见面、走访调·查、公示?)
5.县级复核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1)元(2)元(3)元(4)元(5)____
调查员签名:年月日
说明:此表乡·级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县·级复核时作相应记录。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乡·级审核记录
乡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
3.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证明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4.乡·级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1)元(2)元(3)元(4)元(5)____
调查员签名:年月日
县·级复核记录
县·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查,记录异常情况: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订)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订)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6•【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82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二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经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6月6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我省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夫妻双方的义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人口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建设、人事、财政、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六)婚后不育,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七)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十二)大山区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安徽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安徽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安徽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条件及流程1.安徽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夫妻双方都须为本市户籍人口。

The conditions for receiving Anhui's family planning reward include both spouses being registered residents of the city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policy.2.领取奖励金的夫妻双方需提供有效的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Both spouses receiving the reward need to provide valid marriage certificates, ID cards,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3.必须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生育文件和手续,证明所生孩子符合生育政策规定。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e required childbirth documents and procedures to prove that the child meets thebirth policy requirements.4.领取奖励金的夫妻双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Both spouses receiving the reward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family planning department to apply within the stipulated time.5.需提供银行账号等资料以便将奖励金汇入指定账户。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must be provided for the reward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pecified account.6.如有多个子女符合规定,夫妻双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到计生部门领取奖励金。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奖励扶助制度内容一、什么是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

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公示制度范本

奖励扶助公示制度范本

奖励扶助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奖励扶助公示内容包括: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等。

第三条公示方式奖励扶助公示应当在奖励扶助对象的村(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时间奖励扶助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第五条异议处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奖励扶助实施部门提出。

奖励扶助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六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奖励扶助实施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奖励扶助公示的具体内容:一、奖励扶助政策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1.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2.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定的养老扶助。

3.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纯女户、独子户,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

二、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家庭。

2. 独生子女家庭,即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

3. 纯女户家庭,即只有女儿的家庭。

4. 独子户家庭,即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

三、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情况,会有所差异。

具体标准如下:1.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2.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定的养老扶助。

3.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纯女户、独子户,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填写模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填写模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填写模板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指南及填写模板一、政策概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我国政府为鼓励和表彰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农村家庭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措施。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表格填表说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表格填表说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表格填表说明一、填写的基础要求(一)涉及选择项时,如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现有存活子女数(登记表)、退出类型、资金领取方式等,按对象实际情况选填相应的编号。

除开选择项外,应按实际填写。

(二)必须用蓝(黑)色钢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填写。

(三)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如错填,用“双横线”划掉,在上访填写正确的答案。

如李四出生时间是1935年8月,填写的时候,写成1935年7月,改成:二、有关表格填写的具体要求(一)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本表要求一式二份,由县乡各执一份。

由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填写,由村(居)民委员会签注评议意见、签名、盖公章,上报乡(镇、街道)。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应该填写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曾经生育子女情况、现有存活子女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签字并填写填报时间。

离婚、丧偶的,不填写“配偶信息”。

夫妻双方如都符合登记条件,双方分别填写各自的“申报表”。

具体项目填写如下:1、在右上角照片区必须粘贴本人近期标准1寸照片。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出生年月”填写具体的年月。

如1935年5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为“1935年5月”。

4、“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

5、“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非农业”或“其他”。

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

6、“婚姻状况”,用汉字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7、“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离婚、再婚等婚姻变动的年月。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中“曾经生育子女数”的相同要求填写。

9、“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

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写“男孩数”,第二格填写“女孩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我省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

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

我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

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

省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

第五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确定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六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九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

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调查摸底;(二)本人提出申请;(三)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五)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六)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七)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已享受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同步进行。

(一)摸底调查(1月31日前完成)1、乡村调查摸底。

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可从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下载),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以下简称《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二)本人申请(1月31日前完成)2、本人填表申请。

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提出申请,并作诚信承诺。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三)村级评议(2月28日前完成)3、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

分别或联席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个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以下简称《村级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4、村(居)两委调查审议。

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之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

5、第一榜公示。

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6、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乡级审核(3月31日前完成)7、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乡(镇、街道)计生办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资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8、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

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

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

如实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和走访调查表(乡级)》(以下简称《乡级见面调查表》)上记录。

9、乡(镇、街道)审核小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入户见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

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扶助金标准。

10、第二榜公示。

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

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11、向县级人口计生委报送个案材料。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和《乡级见面调查表》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五)县级确认(4月30日前完成)12、县级人口计生委全面复核。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复核表(县级)》(以下简称《县级复核表》)上记录,经县质量控制小组研究、审核后,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

拟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扶助金标准。

13、第三榜公示。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

14、县级人口计生委确认。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

及时将资格确认情况报告市级人口计生委。

(六)市级抽查(5月20日前完成)15、市级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

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省人口计生委视情抽查。

(七)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完成)16、信息录入。

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下发文件批准确认,并同时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充实全省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数据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