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 [2003]57号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12•【字号】•【施行日期】1992.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6月12日珠海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我市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含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我市驻港澳海外企业)依据法律占有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馈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行为是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四条所列各项情形。
其内容含义如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二)企业整体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指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完整的生产线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三)企业联营是企业、单位之间以资源、资金、设备、技术组成的各种形式联合经营;(四)企业清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或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产进行的清算;或指企业执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五)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六)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一定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信贷款的经济行为;(七)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一定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作保证,并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经济行为。
珠海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内涵中土地开发程度除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电讯)外,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以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根据用地单位申请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办理地价核实手续:(一)用地单位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二)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原计缴地价已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用地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确权的。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下同)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宅基地报建管理,引导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民建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农民宅基地新建住宅的管理(一)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加强规划监督,保障规划的贯彻实施,引导农民合法表达住宅规划建设的意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村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共同参与村镇规划管理,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措施,规范农民的建设行为,引导农民严格按规划和批准的图纸实施建设。
(二)村自留用地依法统一规划、按程序审批、统一配套建设。
农民新建住宅必须在农村留用地或旧村场用地内按规划实施建设。
引导农民住宅用地逐步按规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按照新农村的建设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农民新村。
(三)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村新农村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采取单家独户或联壁式的建房形式与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相结合的建设形式。
旧村场的改建应实行统一规划,有条件的,统一按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
(四)为统筹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符合消防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采用单家独户或联壁式布局的农村住宅,应以规定的基底面积标准及国土部门批准的宗地为依据,统一按每户不高于五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每户农民在自有宅基地的规划限制层数内申报建筑面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201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201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现将201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所辖行政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范围)。
二、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商业路线价。
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区段)范围及级别(区段)价格表予以公布。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办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五类,价格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
四、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价格。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办公用地为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此次的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珠海市基准地价各用途土地地价内涵注:1. 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电、通路、通讯、通给水、通排水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2. 三通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3.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机关团体用地(0801)、新闻出版用地(0802)、教育用地(0803)、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9)、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04•【字号】•【施行日期】1992.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1992年1月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或有偿划拨时确定的价格。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国土局实施管理。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标准根据用地功能、地块所处地区类别等因素由市国土局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附件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屏、唐家、金鼎、横琴等片区的范围。
第四条通过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转让手续:(一)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增值费;(二)通过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补交地价款和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件所列相应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费用。
第六条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的构成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商业、旅业、加油站用地;办公别墅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办公、住宅以及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拱北、夏湾地区;吉大地区;香洲(旧区)、香洲隧道口地区;香洲新市区中心地区;香洲湾填海区;鸡公山至珍珠乐园地区;珍珠乐园至金鼎地区;洪湾南、连屏西地区;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横琴地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广东03年基准地价
230
190
150
9
惠州市
三等
2350*
1650*
1270*
870*
550*
350*
850*
650*
460*
300*
220*
180*
360
290
235
200
170
10
肇庆市
三等
2600
1950
1300
800
600
/
1050
800
600
450
350
/
450
350
250
200
150
11
韶关市
四等
2800*
附件1: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2003年)
市别
等别
等级价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广州市
一等
12715*
6090*
5100*
4640*
3240*
2760*
3100*
/
920
715
610
440
300
/
480
330
300
250
225
17
揭阳市
五等
1925
1275
770
530
360
/
960
珠海市地价
珠海市地价珠海市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地块位置、开发程度、开发项目的不同而定。
基本地价以容积率为1:1计算,包括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管理费、土地管理费。
目前对一般工业用地,每平方米的地价在236-700元/平方米,即每亩地价在 15.74-46.69万元之间。
但对高新科技工业项目地价十分优惠,每平方米地价平均水平在80-150元/平方米,即每亩5.3-10万元之间。
以上地价中未包括小区配套费100元/平方米。
珠海市土地使用价格与周边市对比,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广州市区为33.3万元/亩,江门为16万元/亩,惠州为30万元/亩,佛山市为36万元/亩,珠海市为38.7万元/亩。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现行基本价格(/平方米 )类别地价地区商业旅游加油站办公楼别墅住宅工业高科技工业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一般先进市区拱北、夏湾2500 1500 1500 700 150 250 300 400前山、南屏2300 1300 1300 580 130 200 260 350湾仔、马骝洲2500 1500 1500 660 135 210 270 360吉大2500 1500 1500 680 145 240 290 390香洲隧道口及香洲2500 1500 1500 600140 230 280 380香洲新市区、香洲湾填海区2500 1500 1500 700横琴2500/2100 1500/1100 1500/1100 660/460 136/100 210/150 270/200 360/300 鸡公山-珍珠乐园2300 1300 1300 520 125 190 250 340珍珠乐园-金鼎2100 1100 1100 460 110 170 230 320洪湾南、连屏西2100 1100 1100 400 100 150 200 300南屏中学--挂定角2100 1100 1100 460 110 170 230 320西区斗门县城、平沙、红旗、三兆管理区所在地三、三兆镇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1100 850 700 400 100 200 250 300各镇、分场所在地次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980 750 600 320 90 180 230 280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地区630 520 430 260 80 160 210 260东区桂山、中心洲岛、东澳岛818 468 468 308288 275 262 249 236 外伶仃、牛头岛715 415 385 285大万山岛612 362 302 262小万山岛509 299 269 249其他未开发海406 226 236 236岛注:表中所列地价表包括小区配套费100元/平方米;表中所列地价均为土地使用期50年计;表中所列地价为参考价,以实际交易日政府公布的地价为准。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 [2003]57号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3]57号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市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类):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和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用地。
4、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5、工业、仓储用地。
6、旅游用地。
7、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8、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9、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0、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分级图予以明示):1、香洲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金鼎科技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7)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5.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7年3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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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修订)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6年7月2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7月30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一)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矿仓储物流用地五十年;(三)新型产业用地五十年;(四)写字楼、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五)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六)科教、医卫慈善、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七)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用地四十年;(八)交通运输用地五十年;(九)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三十年;(十)其他用地三十年;同一宗土地上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据前款规定的出让年限分别予以确定。
第三条从2016年9月1日起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出让年限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已经核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照原约定或者核准的出让年限不变。
第五条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并应当扣除原已使用年限。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土地利用科反映。
此通知附:1、《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2、土地出让年限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现对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制定规范意见如下: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为出让,按现行地价标准或市政府批复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起算;要求扣除原已交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从原批准之日起算。
(二)因政府批准同意置换调整用地的,调整后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从批准之日重新起算时间。
二、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批准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整合用地的处理对于相邻用地经批准整合成为一宗用地统一开发建设的,当原相邻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不一致时,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1、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2、若用地单位不补缴地价的,则以原地块中最早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或根据原地块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原起算时间取加权平均值,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2003年9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珠海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
珠海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一将政府尚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通过依法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经营性商用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后,通过商用土地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出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理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持有,并将产权登记在储备中心名下的土地。
第五条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储备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我市土地供需情况,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二)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
(三)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合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
(四)管理储备土地,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五)储备土地供应的策划、推广、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土地储备范围包括:(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若干处理意见-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若干处理意见正文:----------------------------------------------------------------------------------------------------------------------------------------------------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若干处理意见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筑物的使用,对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查处依据及范围《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使用功能,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所谓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予以确定。
本意见适用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又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仅适用于对在本意见施行之前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处理,本意见施行之后,对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二、改变使用功能分类标准(一)下列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允许改变使用功能:1.建设工程结构不能满足改变功能后的质量、消防、环保和市容市貌要求的。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报告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报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5〕22号)的规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5时至17时30分在市自然资源局1号楼一楼会议室公开举行《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陈述人就《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依据、修订内容和《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与会代表就该规定修订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对各方的利益的影响充分发表了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现报告如下:一、听证基本情况听证项目:《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时间: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听证地点:市自然资源局1号楼一楼会议室听证机构:市自然资源局主持人:市自然资源局黄素茵听证员:市自然资源局许爱红听证员:市自然资源局赖文韬记录员:市自然资源局李相洵陈述人:市自然资源局林欣市自然资源局钟振翔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陈秋红听证代表:(实际参加会议15个单位15人,个人代表4人,共19人),分别是:市人大:吴薇;市政协:王剑锋;台盟珠海市支部:邹佳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杨诗媚;珠海市高新区管委会:陈丽瑜;珠海市商务局:韩雪娇;珠海市评估协会:何颖仪;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静;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梁茜;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珠海优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红;广东陆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陈纪荣;珠海诚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刘丽君;深圳市广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潘毅;珠海国睿中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曾志红;市民代表:蔡旭、谢伟健、邓永杰、黄鸿峰。
二、听证事项说明陈述人就《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依据、修订内容和《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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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3]57号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市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类):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和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用地。
4、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5、工业、仓储用地。
6、旅游用地。
7、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8、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9、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0、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分级图予以明示):1、香洲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金鼎科技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2、金湾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机场北路以东,磨刀门以西,珠海大道以南,甲竹山以北地区;金海岸地区(金海路与金湾路交汇点以东,尖峰至柴竹湾山连线以北);珠海大道以北,白藤山(不含白藤山)以东,坭湾门以西地区。
二级地:三灶岛除一、三级地以外地区;黄竹山及鹅仔山(不含此两山)以北,珠海大道以南,机场北路以西,大林山(不含大林山)以东地区;珠海大道以北,机场北路以东,白藤山(含白藤山)以东地区。
三级地:三灶岛的机场西路牛仔山、环仔山、飞沙山连线以西,阳光咀隧道北出口以北,大门口以南地区;珠海大道以北,机场北路以西,鸡啼门以东地区;大门口以北,珠海大道以南,大林山(含大林山)以西,鸡啼门以东地区;平沙工业区(含平沙镇城区),珠港大道以西的旅游城规划区。
四级地:除一、二级和三级地以外地区。
3、斗门区所辖范围,用地按如下方式分级。
(1)商业用地:一级地:东至滨江路以西80米,南至南江路,西至朝南路,北至港霞东路。
二级地:分两片。
井岸片东至黄杨河边,南至尖峰前路,西至山边,北至北澳东路、北澳西路;白蕉片东至横澳山边,南至白蕉糖厂,西至黄杨河边,北至嘉宝食品集团公司。
三级地:呈环状分布在城区范围内一、二级地以外地区。
四级地:乾务、斗门、五山、白蕉开发区。
五级地:上横、莲溪、六乡。
(2)住宅用地:一级地:东起黄杨河、滨江路,南至南江路,西至环山中路、朝南路,北至渡江路。
二级地:分两片。
井岸片是东起黄杨河边,南至南湾四路,西至区四中、山边,北至北澳村商住楼区;白蕉片是东起山边,南至同富里,西至黄杨河边,北至嘉宝食品集团公司。
三级地:在城区范围内一、二级地以外周边地区和老城区。
四级地:乾务、斗门、五山、白蕉开发区。
五级地:上横、莲溪、六乡。
(3)工业用地:一级地:原县城建成区。
二级地:包含白蕉镇旧城区周边和以白蕉路与湖心路为轴线的部分地区以及新青、白蕉科技工业园。
三级地:城区范围内一、二级地以外的地区。
四级地:乾务、斗门、五山、白蕉开发区。
五级地:上横、莲溪、六乡。
4、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所辖范围,共分五级。
一级地:桂山岛,中心洲,牛头岛,东澳岛。
二级地:外伶仃岛。
三级地:大万山岛。
四级地:小万山岛,小蜘洲。
五级地:其他可开发岛屿。
5、珠海临港工业区所辖范围,共分三级。
一级地:码头岸线附近用地,包括南迳湾仓储区、南水作业区、金洲加工区等靠岸线的用地。
二级地:高栏石化区和南水精细化工区、格力工业园临珠海大道等主干道的用地。
三级地:南水精细化工区、格力工业园非临主干道的用地和南水工业区。
第五条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按本规定附表(一)至(十)所列标准计算,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别墅用地按以下标准计收地价:(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
第七条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所辖岛屿的港口码头用地按上述(一)至(六)标准的80%计收。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金湾区、斗门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临港工业区的临街用地按上述标准的90%计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一)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一)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1时,超过的建筑面积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的80%计收。
(二)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和食堂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工业项目投产后,其产品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具备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先进等级的,分别按原地价总额的5%、10%、15%计退地价。
(四)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第十一条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本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办公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中央、省、市批准的政府办学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使用期为2年的临时经营性用地的年租金,按现行商业用地价格标准年平均数额的3倍计收,其它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按其相应功能现行地价的3%计收。
第十六条以划拨、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地价款应在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天内付清。
延期付款的,每月按应缴地价款的 1.2%加收地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