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食品安全看政府监管职能

合集下载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与政府行政监管体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与政府行政监管体制
府 行政 监 管 的效 率 , 已然 成 为 了现 今政 府部 门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关键词 :食 品安全 ;政府行政监管体制 我 国现今食 品安全 问题及政府行政 监管体制现状 三聚氰胺 、瘦 肉精 、毒 豆 芽 ,风 起 云 涌 的食 品安 全 事故 , 像 一双 双粗重 的大手 ,一 次次地 触碰着公 众敏感 的 、脆弱 的神 经。纵 观历次食 品安全 事故 ,我们 不难发 现 ,问题食 品 的涉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面 已从 过 去 的 粮 、油 、 肉 、 菜 等 食 品 扩 展 到 水 果 、酒 类 、 奶 制 品 等食 品 ;问题 食 品 已 从 食 品 外 部 的 卫 生 危 害 走 向 了 食 品 内部 的安 全 危 害 。 问题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制 毒 制 劣 手 段 越 来 越 多 样 、 越来越 “ 深入 ” ,手法 越 来 越 隐 蔽 ,已 经 到 了 “ 不怕 你做不 到 , 就 怕你 想 不 到 ” 的地 步 。 在历次食 品安全 事故 中 ,政 府部 门虽然在 一定程 度上促 使 了事件 向 良性 方 向发展 ,但 却未 能得 到舆论认 可。公 众 听到 了 道 歉 ,但没看到 更多人 受到严惩 ;听到 了表态 ,但没 看到 具体 的解决措施 ;感受 到 了沉 痛和反 思 ,但没看 到更强 大 的改 革推 动力。沈阳 “ 毒豆芽” 事件 ,为了给被查获的 4 J 。 万吨 “ 毒豆芽” 找到一个监管方 ,沈阳市打假办专 门召集相关部门开 了次 “ 研讨 会” 。会上,各部门纷纷针对 “ 不归我管” 阐述了理 由。明明是谁
三 、总 结
这样不但提 高了行政监管成本 ,而且降低了行政监管效率 。
政府监管食 品安 全需 要 运用法 律法 规及 相 应 的政策 _ T具 , 我 国政府对食 品安 全问题也 是高 度重视 的 ,我 国与食 品安 全有 关 的法律 多达 6 0余部 ;与食 品安全有关 的规章条 例多达 1 5 0多 个 。此外 ,还有 2 4 0 0多个食品标准 ( 不包括食用农 产品标准 ) 。 然 而,我 国 目前 的政策法规 缺乏 长效机 制 ,面对 出现 的食 品安 全 问题往 往是 采取 “ 救 火 ”式 的治 理 ,哪里发 生 问题治 哪 里 , 事情过后 “ 刀 枪 入 库 、马 放南 山 ” 。 二 、如何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行 政监 管 食 品市 场 的 自身 特 点 注 定 其 本 身 无 法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政府行政监管市场是 必然 的途径 。保 障公 民的食 品安全是 政府 的基本职能之一 ,保 护公 民 的健康 和生命 安全 ,构 建健全 的食 品安全行政监管体 系,提高政府 对食 品安全 的行政 监管能 力 已 经 成 为 当务 之 急 。 首先 ,政府监管思维 和监管 能力要从 被动 监管转 变到 主动 监管 。加大政府部 门在食 品安全方 面 的投 入 ,引进具 有专 门知 识和经验的人才 ,完 善食 品安全标 准和检 验检测 制度 。健全 组 织机构 ,避免使用不 称职 的监管人 员 。建立 协调机 制 ,加强 部 门间的职责和沟通。将对 品种 的管理和 “ 划段” 管理结合起来 ,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维护食品安全的部门或机构的职责。

这些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食品生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过程,确保生产商遵守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他们会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样检验,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2. 监测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测食品质量,包括对食品样品进行化验、检测,以确保食品中不含有有害物质。

他们会对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农药残留等进行检测,以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合规。

3. 食品标签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食品的标签,确保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他们会审核食品企业提交的标签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食品召回处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和处置。

他们会要求生产商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负责协调和监督召回过程,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风险评估和预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能够了解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他们会对食品中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透露给相关利益方。

总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和销售环节的合规和安全,保障公众的食品消费权益。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13个部门告知各个环节谁在管编者按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如此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治理。

甚至不同地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

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通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截了当具有行政执法治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治理由发改委负责。

本文选取其中要紧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期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和谐、监督、指导202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和谐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要紧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和谐和监督指导。

差不多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显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和谐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

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

〞张勇说。

据了解,国务院食安办具体的和谐职能就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的监管职责的明确。

例如,随着食品产业的进展,新的业态不断显现,如中央厨房、甜品吧等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确实是在食品安全办的和谐下,将它们归属食品消费环节,其监管职责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加强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加强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加强我国政 府食品安全监管 的对策思考
李 良凤
( 湖 北工 业 大学
摘 要
湖北 ・ 武汉
4 3 0 0 8 0 )
食 品安全 问题是现代社 会全 球面临的共 同课题。 根据我国 目前严 峻的食 品安全形势 , 进一步理 顺监管体制, 食 品安全 管理监控 对策 文献标识码 : A
加强和完善监管制度建 设 , 是我 国政府面临 自身努力的同时, 积极鼓励企业、 第 三部 门乃至个人积极宣传食 品安全常识,从而实现群策群力 的 良好局面 。 4加大食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高水平的食品从业 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 能是食品安全 的根本保证。以往 很多的食 品安全问题 的出现都是由于食 品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 食 品安全技能不足造成的。因此, 政 府应该加大食 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力度 。一方面 ,严 把食 品从业人员的入 口关 。坚决将那 些忽视食 品安全问题和 不具备食品安全技能的人员 “ 拒之 t ' q  ̄ ' l - ” 。另一方面 , 加大食 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政府应通过建立食 品从 业人员教育和考核制度的方式 ,定期对食 品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 对于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应暂停其从业资格, 待 其考核合 格后方可 上岗。 5培养食 品安全监 管的专 业型 人才 专业 型人才 的数量和质量是影响食品安全 问题的一个重 要因素 当前, 我 国只具备相当少数量的食品安全专业人才 。 为此 ,培养食 品安全 的专业型人才则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一 方面 , 政府应积极鼓励 大专 院校 开设食品安全方面的课程 , 通 过科 学化 、规模化 的培养方式为我 国培养出一大批食品安全 方面 高素质 、 高水平 专业型人才; 另一方面, 也可 以运用市场 机制 的调节作用 ,引导各类型技工院校设置关于食品安全方 面 的课程 , 并采取职业考试 的方式 , 培养 出从事食 品安全工作 的技 能型人才 , 从而满 足当前食 品安全工作 的现实需求 。 6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和检 测体 系 有效 的食 品安全管理监 督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情况介绍

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情况介绍

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情况介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本轮机构改革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臵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机构改革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方面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说明时指出,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关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这次改革,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并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

调整食品药品管理职能,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

调整后,卫生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月17日,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时指出,本次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具体工作中,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全面推进职能转变,正确配臵各部门职能。

二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

浅谈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

浅谈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

浅谈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职能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健康与生命。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且危害程度非常严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消费信心,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以及推进政府的有效运作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原有各部门职能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形成的,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段式监管体制。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检查现象大量存在。

由于缺乏协调机构,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好处的各相关部门争相邀功发证,出了事又都说与自己无关,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了很多不满。

归纳起来,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有:1.多头共管导致监管缺失政府监管组织的多头与空白,导致监管的内耗严重。

我国在食品监管部门权力分配上不科学,组织结构上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部门间的职责权限不清;二是机构改革后的组织体系仍不能适应执法的需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

各管理机构的职责交叉,权力界定不清,各部门的食品监管力量并没有全面沟通和协调,总体上出现了卫生监督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众多,但却是齐抓不管,食品安全各行政部门的职能边界不够清晰,职能分散和重叠交叉并存。

这既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是各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直接原因。

其结果是各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必然以利益为中心,担负责任的机构相互推诱以致监管组织的空白,获利事情的监管则是多头。

可以说,这种体制性的弊端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难以根治。

2.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对同一食品违法行为,法律又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是矛盾的,但对有些违法行为,却出现法律的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执法上的混乱,从而引发了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1.引言1.1 概述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与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安全的相关主体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职责和法律责任。

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能够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不仅仅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规范,更涉及到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参与。

只有各个主体共同发力,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和合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加强监管职能,完善法规政策,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并加强对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自我管理和监督。

科研机构应开展食品安全科研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监督中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履行监督责任,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举报和维权。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提升食品行业的信誉度,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本文将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义和原则出发,探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建立方法,以期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展开论述,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并说明本文的目的。

通过这一部分,读者可以对文章的背景和要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重点探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义和原则。

在2.1小节中,我们将详细阐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义,包括其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公众健康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责任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责任分析

国食 品安全 标准存 在没有一 个统一 的标准 的问题 。我 国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分 析 和 检 测 也 才 刚 刚 起 步 .所 以我 国 的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还有很 多问题 亟待完善 。 ( 二) 食 品安全政府 监管责任 。政 府监 管是指 国家行 政机 关对 其所 管的事 物负责并对 相应 事项进行 全程的 检测监 视和 管理 。食 品安全 问题 的频发 暴露 了我 国在食 品安 全方 面的监 管不 足 , 监管 能力 不强 , 权责 不够 明确 。 首先 , 我 国在食 品安全 监 管的机 构设置 的不完 善 , 造 成各部 门职权分 工不 明确 , 出现
理论前 沿 2 0 1 3 年第1 2 期
我 国食 品安全 问题政府院 , 辽 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近年 来我 国的食品安全 问题不断 涌现 出来 , 从“ 苏丹红一号 ” 事件 、 “ 三鹿奶 粉三聚氰胺 ” 事件到今年 的“ 地沟 油” 事件 、
销售 环节 的食品安全 监管 ,对涉及食 品安全 事件 的责 任对象
加 大惩 处 和打击力度 ,健全 市场管理 。更有 效地 确保食 品安
全。 最后 , 提 高监管 的能力和 技术 , 加大科 技投人和 资金投入 ,
更新监 测设 备和监测 手段 , 更有效 的确保食 品安 全。 ( 三) 明确 问责 制度。 建立对政 府食 品安 全监管 的问 责制 , 加 强对监 管者 的监 督 ,加 大对其处 罚力度 。食 品监管 中利 益 大, 政府 容易 为了利益 和政绩 而对 于企业 包庇纵 容 。 明确并且
先应该 明确 政府在食 品问题 的责任对 其进行分 析 。

( 二) 健全 政府 监管体制 。针 对我 国食 品安全监 管职 责不

浅谈食品安全中政府的责任问题

浅谈食品安全中政府的责任问题

浅谈食品安全中政府的责任问题摘要:近些年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虽然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政府在食品安全上也有责任,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承担其责任,保证好食品安全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尊严和国家形象,对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饮食文化也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纷至沓来的却是一个个让人忧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从早几年的苏丹红开始,紧接着是地沟油、毒奶粉、劣质大米面粉、激素、毒素、色素食品、瘦肉精、毒胶囊等等,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不仅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毫无疑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为了使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得到有效解决,更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政府责任。

一、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因“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

”[1]然而,责任问题并不只是自然人所专有,政府,尤其是现代代议制政府同样具有责任,这种责任是政府在行使自身权力过程中应担负的对社会和人民应尽的义务。

政府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由政府的职能决定的。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追根溯源,政府履行职能的理论依据何在呢?与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产品是指公共享有的消费品,如国防、大型基础设施等。

试析从食品安全事件看政府公信力建设

试析从食品安全事件看政府公信力建设

试析从食品安全事件看政府公信力建设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媒体爆料后,面对舆论的强烈反应,政府相关部门才采取行动给以回应。

不难发现,面对近些年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反倒成为了媒体的附属机构,媒体先爆料再由相关部门督查,政府有关部门似乎处于一个被动消极的地位。

因此,民众对政府的反应很是不满,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

而政府公信力的危机也不是食品安全事件所引发的,其间存在的问题已是根深蒂固。

政府在公共事务危机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实让人感到担忧。

一、政府公信力的内涵 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通过自身的一系列施政理念、制度机制、执行成效等取得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

主要体现为政府的诚信程度、政府的服务程度、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政府民主化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感召力,是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反应了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与信任度。

具有公信力的政府应是具有责任感的政府、是现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是法治型政府,是透明的政府。

二、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一)政府公信力对于政府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合法性问题是有效行政的关键性问题。

任何政府管理效能的高低都与其合法性程度密切相关,政府合法性是政府在政治上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

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与信任程度越高,那么政府的合法性程度也就越高,从而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政府运行的生死存亡。

(二)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之一表现为政府公信力 良好的政府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权威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影响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力。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增强其权威,而在当代规范的政治生活中,增强其自身的信用能力是政府获取权威的关键途径。

(三)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行政管理活动是否能够有效开展 只有政府拥有良好的公信力,社会成员才会心甘情愿地相信政府并服从政府的安排,积极投身于政府的各项活动中去,保证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_张炜达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_张炜达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而且成为公众评判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无疑,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负有何种职能直接决定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职能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为准确理解食品安全具体法律条文和客观评价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奠定了理性基础。

本文试图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和影响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定位的因素两个角度进行探究,从而对如何全面深入地认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提出新的维度和视野。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从我国有关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相关立法的演化中可看出政府职能不断转换的过程。

我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从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开始,至1979年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再至1982年、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终至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述具体立法过程表明,我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立法不仅在立法层级上经历了一个从规章到行政法规,再到法律的上升过程,而且在立法功能和立法结构上实现了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整体转型。

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职能也随之相应地发生了转化。

具体而言,可将我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过程分为以下3个阶段。

1.1 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的阶段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的阶段主要是从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出台之前这一时期。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摘要:近年来,我国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还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民生问题。

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我国政府应该重拳出击,落实政府的各类监管职责和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监管;政府责任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以粮食为基础的,所以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就需要我国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2008年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发生双汇“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7年海底捞“后厨老鼠”乱窜事件、2018年双汇“猪瘟”事件等,这些食品问题事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知识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们也迫切期望食品行业的生产者能够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的标准。

因此,仅仅依靠市场的自身调节功能是无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食品安全是密切相关的。

所以,食品的质量必须要有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标准,也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

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从字面上理解为人类食用的食物不会损害到健康。

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而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一种社会公共卫生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所以,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产多个过程的系统性概念,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保证人类的食物质量卫生安全。

人类食用的食物必须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监管,而监管的字面含义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

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

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
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 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
口 张 炜 达 西 北 大 学 法 学 院
任端 平 北京 市工商局
随 着 我 国 人 民群 众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政府对食品卫生 实施内部全面管理的阶段
对 食 品 卫 生 实 施 内部 全 面 管 理 的
阶 段 主 要 是 从 建 国后 至 1 8 年 《 华 2 9 中
体 转 型 。具 体 而 言 其 主 要 分 为 以下 三个 阶段 :
括集体食堂 ) 所生产、 经营的以及经工
商行政 管 理部 门准许上市 的食 品 食
品原 料 品添 加 剂和 食 品包 装 材 料 . 食
在 生产 加工 、 收购 、 储存、 运输 销售 过 程 中的 卫生状况 , 都属 于本 条例 管
理 的 范 围 。 然 该 条 款 将 一 些私 营 企 显
业 的 食 品 卫 生 也 纳 入 了调 整 的 范 围 ,
的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 形势 的日益严
峻 . 品安 全 问题 受 到了社 会 和政 府 的 食
的职 能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需要 的。 这一阶段 主要 相关 的法律文
件包括16 年8 国务院批转的 《 品 5 月 9 食 卫 生 管 理 试 行 条 例 》和 1 7 年 国 务 院 9 9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食 品 安全 工 作 的 决 定 》。这 一 阶 段 主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包 括 1 8 年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2 9 中
相 应 地 , 家 实 行 食 品 卫 生 外 部 监 督 国 制 度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食 品卫 生 监 督管 理中成为 国家管理 的主体 。 在 对 食 品 卫 生 实 施 内 部 全 面 管 理 的 阶

我国食品安全之行政监管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之行政监管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

I FOOD INDUSTRY I 99我国食品安全之行政监管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文 马珂 江西财经大学对于监管职责履职不力的监督检查人员,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2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机制。

内部监督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部分,在食品安全监管这个领域,层级监督为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本级的领导进行监督。

专门监督为审计署进行监督,其主要监督的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财政记录。

相比较而言,我国食品安全外部监督的主体较为广泛。

如人大代表和宪法相关规定的权力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察委对于食品安全有关事件中的职务犯罪有立案调查的相关权限;对于涉及自身和公众利益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群众可以采取信访、申诉、控告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与制约。

2.2.3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无义务则无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体负有监管食品安全的义务,相应的,监管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想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这一行为,既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也不能忽视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目前,有关食品安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1.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概述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具体表现,其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具有履行监管职责但未尽到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超过一定期限的状态。

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不仅会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秩序,危及威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不利于后续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相关案例与法律现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还规定了相关的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知识问答(一)

食品安全知识问答(一)

食品安全知识问答(一)1.政府主要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你了解吗?我国目前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2.你知道"QS”吗?"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推出的。

根据该项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凡进入该制度范围内的食品的有关生产企业要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单上贴上QS(质量安全)标志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

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二、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委托检验。

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第三、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自2002年7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首先在全国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这五类产品正式实施"QS”市场准入制度。

2003年开始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和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食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新十类”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的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的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的监管体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食品市场和食品安全形势。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体制。

政府主导是指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政府牵头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多部门合作是指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一个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和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保障外国食品符合我国标准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负责开展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地方政府也承担着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还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合法合规,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需要政府各级部门在法律法规制度上加强协调和配合,还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保障食品安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部门要不断增强监管力度和监管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政府还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购买食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5篇)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5篇)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一、地方人民政府职能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从农田到餐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3、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4、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建议:1、政府监管要向社会监管延伸,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帮助监管部门一起提供线索,共同解决问题。

2、实行“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

每年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

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等综合协调配套制度。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职能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督导各部门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有关食品安全责任。

3、协调办理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检测、评价资源共享。

5、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

6、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和综合信息发布;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大型宣传活动;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提出统筹意见。

三、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负责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

2 食 品加 工环节 的标准制定不规范 、 . 1 体系不健全 我 国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 , 准的制定 也缺乏规范性 、 标 严肃性 。 如我 国最新奶 业安全标准 .每毫升牛奶 中的菌落总数标 准 由原来 的 5 万上升到 了 2 0 . O 0 万 比美 国、 欧盟的标准高 出 2 倍 , O 而蛋 白质含量 由原标准 中的每 10 0 克含 2 5 . . 克 下降到 了 2 克 . 9 . 8 远低于发 达 国家 3 克 以上 的标准 。这种全球最低乳业标准 的制定 缘于乳业巨头对标 . 0 1 品原 料生产环 节 . 食 准制定 委员会 的游说 。综上可知 . 标准制定权威性 的缺失 折射出政府 1 有关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处罚力度不足 . 1 监管部 门责任 的缺失 。此外 , 国家标准 、 地方标 准、 行业标准之问存在 虽然 2 0 年 出台的《 06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 之以前的农 业法律 已 着交叉 、 较 重复甚 至矛盾现象 。标准 的前期研究 薄弱 也会导致重要标准 进行 了较 大范 围的修 改和完善 . 在惩处力度 上仍不足 以震 慑违法 的短缺 。 但 一些企业标准低 于相应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标准的实施 者, 多数是停业整改或处 以罚款 。哦 们反观发达 国家 。 其法律对于 出 现状较差 . 甚至连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p 】 现 问题 的商 家严惩不贷 , 高额 的罚款 往往令商家得 不偿失 . 样的严 这 2 食 品检测技术和监管制度落后 、 . 2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不到位 刑峻法很好地震慑了不法供应商 . 使其不敢乱来 。 目前 . 我国食 品检 测技术和食 品检测设备与发 达国家相 比 . 在 存 1 缺失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制 , . 2 执法不严、 力度不够 着较大 的差距 。 缺乏加工环节 中对人体有危害 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当前 . 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 的重要原 因之一就是农产 品安全监 研究 。 我国缺乏对 “ 肉精 ”激素 、 如 瘦 、 氯丙醇等毒害物质的有效快速检 管权责不清 。农业 、 卫生 、 质检 、 环保等诸多部 门都负责食 品安全的事 测技术 和设备 。 目 已建立 的食品快速检测机制涉及 工商、卫 生、 前 农 宜, 但是 , 有好事大家都争着管 , 一旦出了问题 , 谁都不愿 负责。 形成 了 业 、 质监等多个部 门, 机构分散 。 经费 、 人员不足 , 以完成 日益增 多的 难 “ 多头有责、 无人负责 ’ 的局面 。 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 的权威性 。此外 。 检测任务 。 市场中设立 的快速 检测点 , 很多是应付检查而做做摆设 。 执法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 的农业 部 门领导怕得罪人 . 执法行 2 加工环节 中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有 待提高 . 3 动中缩 手缩脚 ; 的法制意识淡 薄 , 有 重行政 手段而轻法制手段 、 重处 罚 联系社会调查情况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不力 、 职能交叉 . 现 呈 轻教育。 此外 , 农业执法人员大多来 自于技术推广领域 . 本身法律知识 重复执法 、 多头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等现象 , 而进行食 品巡查 、 抽样 检测 不足 , 缺乏执法实践的锻炼 , 法能力 亟待提高。目 他们 执 需要有合理的数量标准 , 应当有计划 、 有重点、 分季节进行。 是 。 但 目前 1 农 产品质 量标准 体系 - 3 认证认 可及检验检测体 系有待完善 受工作任务重 、 人员设备 不足和经费 紧张的限制 . 加上垂直管理体 再 据 了解 , 农产 品质量 的标 准体 系、 认证认 可及 检验 、 检测 体系 方 制 . 抽检工作 中接受上级业 务部门布置下来 的任务过 多 . 导致监管力 面 , 缺乏适应 当今 社会 的产品质 量安全 体系。 还 农业 部在绿 色食 品、 无 量不平衡。 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食品安 全监管 的效果 , 公 害农产 品认证所需 的产地环境标准 、 化肥 和农 药合理使用标准等标 按照现有监管体制 . 部分监管 机构受地方政 府的直接领 导 . 个别地方 准体 系方面建设落后 , 也影响 了我国农业标 准化生产 、 农产品质量安 政府基于稳定税 源的考虑 . 优先保护本地 企业 的利益 . 会 干预正常 的 全 监管等工作 的进行 。 由于体制 上 的弊端 , 农产品检验 、 检测涉及农 监管 . 使得监管流于形式 业、 林业 、 粮食 、 商务等 多个部 门 , 检测 机构众 多 、 低层 次重复 建设率 3食 品商务流通环节 . 高, 造成交叉 管理 、 多种标准 、 多重认证 、 复收费等现象 。 重 而我国 目 前 3 分段监管模 式 自身存在 的体制 问题 . 1 的检验检测体 系侧重 于掌握宏观 的农产 品的安全 状况及认证服务 . 大 由于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 门负责 . 其在监管过程 中面临着 使 范 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 . 为农产 品质 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 许多困惑。 作 首先 , 职能交叉 。 在食 品生产 经营主体监管上 , 工商部 门负 有完全发挥 出它应有 的作用 责市场主体准人资格 的认证及相关经 营行 为的监 管 . 但这与质检部 门 1 农产 品市场准入 门槛有待提高 . 4 职能有所交叉 ; 其次 。 职能冲突。食 品安全 问题是一个关联性 的问题 . 农产 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农产 品贸易 的最后一 道门槛 . 但我 国尚未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问题 必然会延伸 到流通环 节 . 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试论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试论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试论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作者:刘庆全来源:《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技财经版》2012年第12期摘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问题奶粉、地沟油、有毒蔬菜等,暴露出食品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政府要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本文以政府角度,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入手,分析政府在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提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遭突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如何把好广大民众的食品“入口关”,社会各界在纷纷谴责和质疑的同时,也积极地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面寻根探源,以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是指供人们饮食的,可维持、改善或者调节人体代谢机能,具有营养性、功能性、多样性的食物类产品在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中,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危及其本人及后代的隐患。

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如农售药残、致病菌的污染,工业废水、废气的污染在我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我国食品加工业还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生产现象,一些不法商贩受利益的驱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不惜参杂有毒、有害物质,食品中毒事件有趋于严重的现象。

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全国发生多起哺乳期婴儿因服用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患上“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等疾病。

面对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我们必须承认,食品安全工程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全面不懈努力的工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大责任。

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_伊海燕

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_伊海燕
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是非法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定职责但该组织并没有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首先主体方面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和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担负着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等天然职责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其次客观方面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职责或约定职责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至于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原因在所不问也许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许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有可能是因为比例原则的需要去保护更大的利益要求使然这种种原因不影响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只要是行政主体没有最终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至于原因可以在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承担方面考虑减轻或免除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再次行政不作为的客观表现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因为相信政府质监部门的权威检测标准而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自身的慢性中毒总之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客观上在食品安全上应当承担起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伊海燕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59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或依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摘 要: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或依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三种 形式:拒绝履行、延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就构成违法,只是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减 轻责任。造成行政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是部门利益最大化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法律责任的不严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我国食品安全看政府监管职能
2016-05-16 09:43:29 作者:7天论文网【大中小】浏览:10次评论:0条
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实施,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虽然基本成立,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三个部分逐一具体分析。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标准并不相同。

国外对其定义是食品在描述的作用范围内对人体没有坏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是: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现状《食品安全法》是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

其对一系列法律规章相冲突的地方进行了完善,对监管主体的协调也做出了改善,与之前相比,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已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 一) 《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监管中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首先,在食品的监管中角色定位并不明确。

职能部门既制定法律法规,又负责执行,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免会滋生腐败; 其次,各部门主要职责界限不清。

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表面看是各负其责,但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不能找到明确的投诉部门。

2.具体监管中的缺位现象目前,我国对于食品的监督流于形式。

很多商家在检查之前已经得到了准确的消息,提前做好了准备。

再者就是往往偏向一线城市的抽查,对于三线及其农村力度不大。

( 二) 《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政府监管的具体变化1.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负责,卫生部门是综合部门,负责协调。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测制度以前我们并没有食品的风险预测意识。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往往措手不及,政府部门也没有出面做出合理的解释,对消费者的损害很大。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政府的影响力作用。

各行政区对于本地区的食品要及时进行检测,力图使有害物质不能流向市场,并且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做好群众的安抚作用,有效发布准确的消息,答复消费者。

3.加强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评议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

( 三) 现阶段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存在的问题1.多头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领作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
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体制貌似各负其责,实质上仍存在多头监管、责任不清问题。

2.权责不清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导致监管部门趋利避害,造成监管部门“缺位”、“越位”。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部门的职责不明晰。

在实践中,这种弊端日益明显。

对于本部门没有利益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去做,遇到能大肆报道宣传出名气的纠纷,大家就争的你死我活,并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离不开法律,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的基础上怎样更好地贯彻与落实,对食品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 一) 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

为了加大立法的工作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据职责,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依法全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及时协定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 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配合在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实,做好监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的定期相互通报,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好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的分工协作。

与此同时,应当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

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改变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李长健.社会性监管模式: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福建质量信息,2008( 7) .[2]杨明亮.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极其比较[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8( 3) .[3]田韧.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药品监督管理,2004( 4)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