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的最新规定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经验】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思成理解:因为整体都已按照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是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的。
2、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思成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及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那么与一般性税务处理便产生了不同,被合并企业未经清算,故而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
但是在设计法规时给弥补的金额进行了限定。
为什么给这样的限定,思成认为应该是这样的思路或者思考:1)既然所得税事项被母公司承担,那么其可弥补亏损就应该由被吸收归属于原被合并的资产组创造的价值来弥补;2)原来老亏损,现在被合并了,赚多少钱,可以弥补多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干脆就给一个核定的思路,按照原来净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最长期间的国债利率作为这部分资产组创造的“利润”;3)该思路计算的就是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4)这个限额同时和被合并企业当年度的可弥补亏损进行对比,取较小值;5)不然不给一个限定标准,就存在这样的空间,盈利企业天天收购巨亏企业,弥补大大滴有……查询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资料,发现雷霆老师有发过相关内容,我们从更专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限额的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合并或分立来实现业务扩展或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合并与增值税处理1.合并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合并后的企业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以确保其合法纳税地位。
税务登记变更包括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的更新,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
2.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在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再使用,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3.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如果合并企业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减轻其合并带来的税负压力。
例如,合并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二、企业分立与增值税处理1.分立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与企业合并类似,企业分立后也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
分立企业需根据新的组织形态(分立后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以确保其纳税人资格的合法性。
2.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与合并企业类似,分立企业在分立后也需要办理原有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在企业分立后,原有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分立后的企业可能涉及到新的生产或经营范畴,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对应税项目进行界定。
此外,对于不可分割的应税项目,需协商解决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三、其他税务处理事项1.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分立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后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变更,并根据合并交易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义务。
2.资产重组与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分立常常伴随着资产重组,而对于资产重组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需要予以重视。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合并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
企业吸收合并一般分为合并者和被合并者两个角色,其中,合并者为接收被合并者的资产与业务活动的企业,被合并者则指被接收的企业。
1.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在合并日,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根据吸收合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的公允价值。
2.合并前期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合并日之前的期间,被合并企业需要按照原有会计政策进行记账,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对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3.合并后期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之后,需要对吸收合并的企业进行合并计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合并计算。
4.合并报表的编制: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后,需要编制吸收合并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等。
吸收合并对纳税也会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可能会产生由于资产和业务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对于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业务变更等,可能会触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2.资产重估影响: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需要进行重估,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将作为新企业的税基和资产基础。
因此,资产重估将直接影响到新企业的纳税额。
3.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吸收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而产生变化,对企业的纳税额和纳税负担产生影响。
4.合并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合并企业的利润分配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新的利润分配方式,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吸收合并具有较为复杂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分析工作,需要企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与配合,以确保吸收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准确性和纳税合规性。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核心内容:企业合并后如何缴税?企业合并是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主体。
其中企业合并后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股东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
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合并后的缴税的相关知识。
一、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二)印花税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三)企业所得税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股权支付对应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试论《59号文》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同一控制下且不
试论“纵向吸收合并”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59 号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即是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但是,对于“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如何理解和适用却出现了疑难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中。
“纵向合并” 让我们以如下示例来展开分析推理,读者先阅读一下这个示例。
【例1】A 公司持有M 公司30股份,B 公司持有M 公司70股份,M 公1司净2资产公允价值为 1 亿元。
A 2011 年 2 月,公司对M 公司实施了吸收合并,A 公司增资扩股支付给B 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 万元的股权,增资后,B 公司占A 公司20的股权。
问题:A 公司该项吸收合并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第一种观点,被合并企业M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亿元,而A 公司支付给 B 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 万元的股权,股权支付额占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为70,不符合股权支付额不低于85的规定,因此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第二种观点,59 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1 案例来源于张伟著:“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的18 个问题”之“十、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理解问题”。
笔者对此案例进行了增补修订。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处理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有时候会出现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处理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处理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或者损失。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为读者提供一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家新企业的过程。
在企业合并中,税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合并前后的税务责任和税务资产负债。
下面将从合并前后的税务资产负债、税务纳税义务和税务准备金等方面进行讨论。
1. 合并前后的税务资产负债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合并前后的税务资产负债需要进行合并调整。
一般而言,合并前的纳税义务和债务应由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的权益份额承担。
合并后的利润和损失应按照新企业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
此外,还需要对合并前后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税务纳税义务在企业合并后,新企业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新企业的纳税义务,需要重新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还需要核对合并前各方的纳税记录和资料,确保准确无误。
此外,如果新企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 税务准备金在企业合并后,新企业需要根据合并前各方的税务争议情况,合理设立税务准备金。
税务准备金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或纳税调整而设立的预留资金。
设立税务准备金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提供合并后企业的稳定性。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自身的一部分业务或资产划归到新的独立企业中的过程。
在企业分立中,税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税务责任和处理税务资产负债。
下面将从税务分立协议、税务资产负债和解散清算等方面进行探讨。
1. 税务分立协议在企业分立过程中,需要制定税务分立协议。
税务分立协议是指各方就分立后的纳税义务、债务和资产划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税务分立协议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依法签订和履行。
2. 税务资产负债在企业分立过程中,需要对税务资产负债进行合理的划分。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背景介绍企业合并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收购、分立、重组等方式,将各自的业务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过程。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其中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要点。
二、税务合规检查在进行企业合并重组前,各企业应进行税务合规检查,确保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做好税务申报。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其次,各项税务申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确保各项税务义务得到履行。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积极解决可能的税务争议。
三、资产评估与净资产重估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涉及到资产评估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负债等。
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差异,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进行净资产重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四、跨省税务协调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税务处理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和政策。
为了确保合并重组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税务协调工作。
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合并重组的备案申报,提供相关的合并重组文件和财务报表等。
同时,还需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相关操作规定,确保合并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五、税务后续处理在企业合并重组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工作。
首先,需要根据合并重组结果进行税务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其次,还需进行资产交接和账务处理,确保合并重组后的财务报表准确、完整。
最后,及时履行相关的税务报告义务,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和处罚。
六、风险管理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各企业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首先,要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遵守税法法规,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
其次,要及时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申报。
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篇一:详解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的最新规定详解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的最新规定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有时会采取兼并其他企业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效益,被兼并企业因此将被解散,这种兼并其他企业的现象称之为企业合并。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合并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浅谈企业合并会计及税务处理
二 、企业 合并 的税务处 理
从我 国 目前法 规 来 看 ,实 际 上 为企 业 台 并 提供 了两 种 税 务 处 理 方法 , 前 ~ 种 习 惯 称 为 “ 应税 合 并 ” ,后 一 种习 惯上 称 为 “ 税合并” 免 。这 两 种 方 法 在 适 用 范 围 、合 并 收 益 处理 及 被 井 企 业 资产 计税 成 本 确 定 等 方 面部 存 在 差 异 。 l 、应税 合 并 。其 基 本 思路 是 :对被 并 企业转移 的整体资产视作销售而计算应纳 税 所 得额 ,合 并企 业 并 入 该 部分 资产 的计 税成本可以其公允价值 为基础确定 。这种 处 理 方 式类 似 于 会 计 处理 上 的购 买 法 。其 税 务 处理 主 要 包 括 以下 儿 个 方面 : ( )被并企业的税务处理。不论其在 1 会 计 核算 上 如 何 处 理 , 计税 时都 要求 对 被 并企 业计 算 财 产 转 让所 得 , 即 以合 并 企 业 为 合 并 而 支付 的现 金 及 其他 代价 减 去 被 并 企 业 合 并基 准 日净 资 产 的计 税 成 本 , 并将 该财产转让所 得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 。 如果被并企业合并前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 可 以 该财 产 转 让 所 得 抵 补 , 余额 应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不 足 弥 补 的 亏 损 不得 结 转 到 合 并企 业 弥 补 。 ( )被 并 企业 股 东 的 税 务处 理 。被 并 2 企业 股东取 得合 并收 购价款 和其 他利 益 后 , 视 为 对 原 股 权 的 清算 分 配 , 应 计算 其 股 权投资所得和股权 投资转让所得 或损失 。 在 这 里要 特 别 注 意 区 分 两种 不 同性 质 的 所 得 。 股权 投 资所 得 是 指 企 业通 过 股 权 投 资 从 被 投 资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累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积 盈 余 公积 中分 配 取 得股 息 、 红 利性 质 的 投 资 收 益 ; 股 权 投 资转 让 所得 或 损 失 而 是 指 企业 收 回 、转 让 或 清 算 处置 股 权 投 资 的 收入 减 除股 权 投 资 成 本 后 的余 额 。对 于 前者 , 并企业股东只需在其 适用的所得 被 税 率 高 于 被 并企 业 时 , 税 率 差 补 缴 所 得 按 税 , 其税 率 低 于 或 等 于 被 并 企 、 的 适 用 若 l 税率, 则无 需缴 纳 所得 税 ; 于 后 者 , 并 而对 被 企业股东应将该所得并人企业 的应纳税所 得 , 适 用 税 率 全 额 缴 纳企 业所 得 税 。 按 ( ) 合并 企 业的税 务 处 理 。 合 并 业 3 支付 的合并价款中如果包含非现金资产 , 则 应 对 这 部 分 非现 金 资 产 视 同 销售 计 缴 所 得 税 , 此之 外 , 发 生所 得 税 纳税 义务 。 同 除 不 时 , 并企业接受被并企业的有关资产 , 合 计 税时可按 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 2 、免税 合 并 。其 基 本 思路 是 : 对被 并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中,企业重组与合并已成为常见的经营策略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通过重组与合并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
然而,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到繁琐的税务问题,特别是增值税方面的处理,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二、企业重组与合并增值税处理原则在处理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时,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办事:企业在进行重组与合并时,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增值税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在重组与合并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3. 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
这可能涉及到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形式,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税务处理措施。
三、增值税的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方式下的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进行增值税的转免退。
合并前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转征免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以免除或退还增值税。
2. 股权转让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方式下,具体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是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
3. 合资合作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合资合作的方式下,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企业按照经营合同履行纳税义务,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
四、增值税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重组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中,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并按照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转征免手续,以免除或退还相应的增值税。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思成理解:因为整体都已按照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是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的。
2、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思成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及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那么与一般性税务处理便产生了不同,被合并企业未经清算,故而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
但是在设计法规时给弥补的金额进行了限定。
为什么给这样的限定,思成认为应该是这样的思路或者思考:1)既然所得税事项被母公司承担,那么其可弥补亏损就应该由被吸收归属于原被合并的资产组创造的价值来弥补;2)原来老亏损,现在被合并了,赚多少钱,可以弥补多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干脆就给一个核定的思路,按照原来净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最长期间的国债利率作为这部分资产组创造的“利润”;3)该思路计算的就是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4)这个限额同时和被合并企业当年度的可弥补亏损进行对比,取较小值;5)不然不给一个限定标准,就存在这样的空间,盈利企业天天收购巨亏企业,弥补大大滴有……查询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资料,发现雷霆老师有发过相关内容,我们从更专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限额的原因。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公司合并税收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税收怎么处理现在在很多⼩公司中都会有⽣存不下去公司,所以有很多的⼩公司会被⼤公司收购,所以我们在很多⼩公司都会被⼤公司合并,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税收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的⼟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印花税以合并⽅式成⽴的新企业,其新启⽤的资⾦账簿记载的资⾦,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三)企业所得税⼀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时取得的股权⽀付⾦额不低于其交易⽀付总额的85%,以及同⼀控制下且不需要⽀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股权⽀付对应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合并业务发⽣当年年末国家发⾏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增值税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营业税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地使⽤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老会计经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 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1)企业合并, 通常情况下, 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 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 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 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以前年度的亏损, 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 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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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的最新规定
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有时会采取兼并其他企业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效益,被兼并企业因此将被解散,这种兼并其他企业的现象称之为企业合并。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企业合并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
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
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2000=166.7(万元)。
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
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如上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尽管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但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合并后的企业只能以5000万元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