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页脚内容1(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并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1997年1月3日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的输配系统,包括地上(下)的输气管道、配气站、闸井、凝水缸、阀室、阴极保护站、调压站、调压箱(柜)、气化站等。
第四条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燃气管理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规划、劳动、工商、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按其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从事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或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管道设施维修证或户内燃气设施安装证。
燃气管道设施施工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新建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核。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加强检查和维修,配备专职的抢修队伍,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完好,并在燃气管道设施所在位置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一、开发区东区能源种类与费用标准东区电力(天津泰达津联电力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35千伏及其以下的动力、照明用电。
根据国家供电规则,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及其以上用户,以10千伏或35千伏电压受电。
用电户缴纳下列费用;(一)基本电费:除居民、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以外的用户每月要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负荷容量交纳基本电费,其标准是:每千伏安交基本电费17元/月。
(二)电度电费:用户每月要按电度表指数交纳电度电费,其标准是:1、电网销售电价表2、居民阶梯电价表我区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档与电价标准具体如下:3、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三)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如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四)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电力公司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东区热力(天津泰达津联热电公司)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发式,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0。
8MPA以下蒸气。
如用户需要的蒸气压力超过0.8MPA,收费标准另议。
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水。
部分区域可提供50度热水(入户口)以上的洗浴用地热水。
用热户交纳下列费用:(一)计量热力费:(二)供热损耗补偿费对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集中供热用户,暂停用热期间,应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收费标准按每个采暖期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三)地热水价格各类用户按计量表指数缴纳地热水费用(四)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东区水(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入户压力0.2MPA以上,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一)计量水费用户每月按计量表指数交纳计量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注1),其标准是:(二)防火准备费用户每月按入户水表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不含居民住宅小区),用于补偿灭火用水损失,其标准是:(三)给水设施临时押金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户占用的供水设施,应交纳押金,停止使用后,设施完好无损押金退回,其标准是:10000元/座。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一、开发区东区能源种类与费用标准东区电力(天津泰达津联电力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35千伏及其以下的动力、照明用电。
根据国家供电规则,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及其以上用户,以10千伏或35千伏电压受电。
用电户缴纳下列费用;(一)基本电费:除居民、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以外的用户每月要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负荷容量交纳基本电费,其标准是:每千伏安交基本电费17元/月。
(二)电度电费:用户每月要按电度表指数交纳电度电费,其标准是:1、电网销售电价表2、居民阶梯电价表我区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档与电价标准具体如下:3、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三)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四)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电力公司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东区热力(天津泰达津联热电公司)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发式,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0.8MPA以下蒸气。
如用户需要的蒸气压力超过0.8MPA,收费标准另议。
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水。
部分区域可提供50度热水(入户口)以上的洗浴用地热水。
用热户交纳下列费用:(一)计量热力费:(二)供热损耗补偿费对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集中供热用户,暂停用热期间,应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收费标准按每个采暖期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三)地热水价格各类用户按计量表指数缴纳地热水费用(四)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东区水(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入户压力0.2MPA以上,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一)计量水费用户每月按计量表指数交纳计量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注1),其标准是:(二)防火准备费用户每月按入户水表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不含居民住宅小区),用于补偿灭火用水损失,其标准是:(三)给水设施临时押金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户占用的供水设施,应交纳押金,停止使用后,设施完好无损押金退回,其标准是:10000元/座。
【法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法规一览表(WORD7页)
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1 页共8 页1目的为依法从事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与租售活动,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从国家与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选出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有关部分制定本法律法规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供集团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检索使用。
2适用范围本一览表为集团公司管理层、各职能部室、工程项目管理部、售楼中心查阅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方便。
3编制依据3.1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1.1总则3.2本一览表收录的法律法规出自《天津市房地产法规汇编(一~三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规汇编(上下册)》以及迄今为止国家和天津市陆续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4内容本一览表共收集国家和天津市地方法律法规136部,明细构成如下。
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2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3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4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5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6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7 页共8 页5法律法规文件的增加、废止与删除5.1今后新发布、废止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文件,在《目前适用法律法规一览表》中体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安全形势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
科学观 察 T I A N J I N S C I E m C 2 E 0 & T 1 3 E C 年 H N 第 O L 6 O G 期 Y
张光丹
( 天 津泰 达燃气 公 司
天津 3 0 0 4 5 7 )
天津 经济 技术开发 区燃气
安全形 势分析及应 对措施建议
【 摘 要】 通过对开发 区的燃气运行安全形势进行 分析 , 促使有关部 门及早树立燃气安全危机意识 ,
存 如 下 问题 : ①钢骨架 P E管 道 存 在 泄 漏 情 况 。开 发 区 在前 几 年 的 中压
存在腐蚀 、 老 化 严 重 以 及 泄 露 等 现象 。 ③ 部 分 老 旧小 区使 用 的尼 龙 塑 料 管 道 隐 患 大 。目前 , 区 内 还 有 一 小 部 分 居 民 小 区 用 户 使 用 尼 龙 塑 料 管 道 , 管 径 为 D N 4 0~ D N1 0 0 , 总长度在 2 3 1 0 m, 该种管道 为非金属材质 , 连 接处 采 用 粘 结 剂 粘 接 。 由于 这 种 尼 龙 塑 料 管 道建 设 时 间 己 久 , 最 初 采 取 胶 粘 接 的部 分 管 道 接 头 已开 始 出 现 微漏 。 目前 尼 龙 塑 料 管 已 属 于 淘 汰产 品 , 国 内 厂 家 已经 停 止 生 产 和 供 应 , 而 且 燃 气管理单位库存尼龙塑料管道配件已所剩无几 , 如 果 再 发 生 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毗邻天津港,总面积三十三平方公里。
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
第三条开发区为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经过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
一切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项目,都可由客商与我方合资、合作开办或者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开办工业、科研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三)产品属于我国政府禁止限制生产的。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十条天津市人民政府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制度)天津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市政、环保、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和燃气管理关联的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情况,编制年度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
第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于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且预留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市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市燃气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意见书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条件。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燃气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气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气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气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道燃气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燃气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
第七条燃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燃气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天津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市政、环保、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情况,编制年度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
第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市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市燃气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意见书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条件。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完善我市燃气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21日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实行网上业务办理。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我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其他类经营(包括CNG区域管道经营、LNG区域管道经营等)。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1.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津开发计〔2007〕21号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界定具体如下:(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
园区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园区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园区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园区企业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园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以下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员工和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园区内各类企业的燃气设施和使用单位。
第二条园区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燃气设施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园区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用气需求等因素,合理布置管线和设备,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园区企业在安装燃气设施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管理。
第八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验收由燃气供应企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包括设备的材料、质量、安装工艺等方面的检查。
第九条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档案,包括设施设计、安装、验收等资料,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十条园区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燃气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用气计划、气量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管道和设备的通风疏通,防止积气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园区企业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泄漏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电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件管理委员会津开发〔2011〕31号关于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水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电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燃气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等的通知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提高区域公用事业管理水平,特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水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电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燃气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事务能源办法通知(共印 20 份)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电,加强开发区供用电管理,维护用户、供电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电、用电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电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电经营单位指在开发区从事供电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电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可分为五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临时用电用户。
第二章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第七条供电设施是指区域公用变电站、供电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八条开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天津市电力专项规划, 会同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区供电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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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燃气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气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气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气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道燃气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燃气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
第七条燃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燃气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应向供气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气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二)用气负荷分布图;(三)供气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气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气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气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用户供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气经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接口位置由供气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供气合同签订后,由供气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应按照出售、出租情况及用户的使用要求按户安装计量仪表)。
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气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及设施建设至用户用气设施(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的安装,不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费用),其中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由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二米(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建阀门井,其中井及井内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选型及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气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及设施建设至用户用气设施(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的安装,不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费用),其中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因工程需要,供气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
施工造成原设施破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管道燃气运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在用气(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及安全用气协议。
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签订供用气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气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2、能源可供证明;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4、燃气管网竣工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气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气源前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已通气用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气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气经营单位将依据燃气合同终止供气。
第十五条用户要求临时停气,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气经营单位,并办理停供手续。
供气经营单位届时检查供气设施并切断气源。
在用户停止用气后,要求恢复供气,应在用气前15日向供气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用气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接口费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气时间接通供气管线、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原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气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气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一个月前办理。
原用户拖欠气费的,补齐拖欠气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用户用气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七条在开发区范围内迁址的用户,应与供气经营单位重新签订供气合同。
原址使用不超过五年,且新址燃气需用量小于或等于原用气量时,不再交纳供气设施配套费;如新址用气量大于原用气量,应交超出部分的供气设施配套费。
如原厂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与其他用户已办理燃气过户手续的,应重新交纳新厂址的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供气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气。
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的,应前7天通知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气时,应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气,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气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十九条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气源和私自拆装燃气具。
第四章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开发区燃气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供气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仪表,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管理;计量系统及以上设施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自入户阀门井至计量仪表(包括计量仪表及阀门井内设施)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至用户用气设施前第一道截门(包括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用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3、公建用户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至用户用气设施前第一道截门(其中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第二十一条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工作时,必须事前通知供气经营单位,供气经营单位亦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及时通知供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存物品;2、向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3、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4、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5、使用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让的燃气器具;6、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备,设施及燃气器具;7、擅自掀动、埋压燃气管道上的检查井;擅自开关室外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8、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
9、擅自接通燃气管道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
10、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1、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12、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内施工所铺设的任何管线,需与燃气管线交叉铺设或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平行铺设时,施工单位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如需要变动场院内或室内的燃气设施、燃器具等,应提前通知供气经营单位,由供气经营单位负责施工或监督施工。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必须在经市燃气管理处批准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选购燃气器具,且所选燃气器具应为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天津地区燃气使用要求,列入《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
燃气器具的售后服务由生产、经营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或改装。
第二十八条供气经营单位应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和计量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用户可向供气经营单位咨询有关燃气及燃气器具使用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章用气费用第二十九条供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应交纳下列费用:1、供气设施配套费:指用于共用燃气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
该费用在签订燃气供应合同时,根据额定用气量和开发区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核定的数额一次性交清。
2、计量气费:指用户每月按照表计用气量交纳的燃气费用,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交清。
3、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气网建设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瓶装液化气管理第三十条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购买经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气瓶。
并到有《液化石油气准销证》的供气经营单位办理开户购气手续。
使用液化石油气40公斤以上的用户,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购气。
第三十一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应设熟知安全使用常识的专人进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烧烤、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残液。
2、明火检查泄漏。
3、私自拆修气瓶角阀和调压器。
4、气瓶间相互倒灌液化气。
5、在车间、仓库、楼道、办公室、卧室及高温有明火的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空、重瓶)。
第三十三条用户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以备灭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