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的适航义务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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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运输方式。

而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顺利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义务。

适航义务是指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船舶适航性要求的义务。

适航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适航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

承运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具备足够的适航条件。

适航义务也是一种合同义务。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要保证船舶的适航性,以满足托运人对货物运输安全和顺利的要求。

适航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船舶和船上人员。

承运人必须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避免船货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

保持船舶适航。

承运人需要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具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合理配备船员。

承运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能够胜任工作。

避免碰撞。

承运人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量避免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

及时救助。

如果船舶遭遇了海难,承运人必须及时向遇险船舶提供救助,以避免船货损失。

如果承运人未履行适航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承运人需要赔偿托运人因船舶不适航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船舶损失以及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等。

承运人还可能面临海事管理部门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最低标准。

承运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提供充足的设备和人员,以确保船舶具备最低标准的适航能力。

禁止行为。

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害船舶适航性的行为,如超载、欠员等。

如果承运人明知船舶不适航而仍将货物装船,将视为违反了适航义务。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在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顺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响

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响
1、完善承运人责任制度:《海商法》应借鉴《鹿特丹规则》,完善承运人责 任制度,以适应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2、扩大责任期间:《海商法》应考虑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传统的“钩至钩” 扩展到“门到门”,以更好地保护货主的利益。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3、调整责任限制:《海商法》应适当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以适应实 际需求。
参考内容三
一、引言
一、引言
《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 了全面改革。该规则的出台,不仅对国际航运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也给我国 《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鹿特丹规则》下承运 人责任制度的特点,以及它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 任制度的特点
基本内容
针对《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启示,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鹿特丹规则》的实施情况,并适时引入国内,以便更好地适应国际海事 法律的发展趋势。其次,在修订《海商法》时,应充分考虑《鹿特丹规则》中先 进的制度设计和合理的规定内容,进行相应的借鉴和吸收。最后,针对《鹿特丹 规则》中并未涉及的领域,如共同海损制度等,应结合我国实际需求进行合理修 订和完善。
3、责任限制:《鹿特丹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并引入了单位 赔偿责任限制,使货主得到更充分的赔偿。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点
4、免责事项:《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进行了限制,以更好地平 衡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 响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基本内容
《鹿特丹规则》是一套国际海事运输规则,由联合国贸法会于2008年通过, 2013年正式生效。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海事运输的各个方面,包 括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演变与分析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演变与分析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演变与分析作者:王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主体——承运人,在组织货物运输时,应当保证船舶具备适航的条件,适航义务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

所谓适航义务,是指承运人应尽的谨慎处理使船舶并使之具备完成合同运输任务的航行能力、适货能力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

随着国际海运运力的大幅提升和国际海运的不断发展,承运人肩负的适航义务也随之发生变化。

【关键词】承运人;运输合同;适航义务;谨慎处理;适航要件一、适航义务概念的界定所谓船舶适航义务是指承运人使运送货物的船舶的各个方面能够满航行中的一般安全要求,并使船舶够克服合同航程中可预见的一些风险的义务。

[1]船舶适航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划分。

广义角度的船舶适航是指船舶本身的适航以及船舶妥善配备船员和船上的供应品,如淡水和燃料等,同时还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以及他载货场所能够安全妥善的保管货物。

狭义的船舶适航仅指承担运输任务的船舶在船体、船机的性能、结构和状态上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使船舶能够在航行中抵御通常能够预见的一些风险。

二、适航义务的演变早在19世纪中期,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已经非常繁荣,而在海上运输纠纷中,对海上运输的承运人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

这虽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托运人的权利,但也挫伤了承运人的积极性,阻碍了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因此,承运人开始充分利用“合同自由”这一原则,尽量规避自己的责任,后来这种免责状况越演愈烈,严重阻碍了海上运输业的正常发展。

为了使海上运输顺利进行,减少和英国的贸易摩擦,美国在1893年率先制定了《哈特法》,《哈特法》中明确了承运人的义务,对于承运人免除保证船舶适航和管货责任的条款也采取了否定性的态度:关于这两项义务的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承运人必须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并对所运送的货物的装卸、照看、交付等方面的过失行为负责,这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应该承担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成为各国之间必不可少的环节。

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的重要一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承运人的责任:1. 交货责任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着将货物从起运地安全地交付给目的地的责任。

这包括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地,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损坏、丢失或盗窃。

2. 运输安全责任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必须确保运输的安全性。

这包括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固定和保护,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丢失。

同时,承运人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危害。

3. 签署合同责任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往往需要签署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这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职责,并及时向货主提供有关运输情况的信息。

承运人还要对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并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承运人的义务:1. 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向货主提供准确的运输信息,包括运输路线、预计发货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

这有助于货主及时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并做好相关安排。

2. 合理保管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义务合理保管货物。

这包括合理安排货物的装卸、妥善保管货物以防止损坏、遗失或盗窃,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

3. 提供合理赔偿的义务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况,承运人有义务提供合理的赔偿。

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应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并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三、建议:1. 加强监管和执法政府应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承运人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承运人的审核力度,排查并处罚违规行为,以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和良好的运输环境。

2.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着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对保障货物安全运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并探讨在货物运输中如何履行这些责任。

一、承运人的义务1. 提供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承运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符合运输要求,并能够安全、高效地运送货物。

例如,承运人应检查运输工具的设备和机械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 安全装载和固定货物: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装载和固定,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滑动、破损或损坏。

承运人应合理使用绳索、软垫和其他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保持在运输工具上。

3. 给予货物妥善保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

承运人应对货物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例如安装报警系统或货物追踪设备。

4. 遵守运输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准确执行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运送货物,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承运人的责任1. 运输安全责任: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自运输合同签订时起至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整个运输期间的责任。

承运人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安全驾驶、定期检查运输工具和设备等,以保障货物的安全性。

2. 保险责任:承运人有义务申请货物运输保险,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承运人应向货主提供运输保险相关的信息,并就保险事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3. 赔偿责任:如果因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或适用的法律规定,向货主支付其失去的价值或损失的货物的合理补偿。

4. 信息报告责任:承运人应及时向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情况的详细信息,如货物的起运时间、交付时间、运输进度等。

承运人还应提供货物签收和验收的证明,并在有关情况发生时立即通知货主。

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货损索赔举证责 任应 规定 , 通常 , 们认为 , 人 举证责 果责 任的统一 , 是传统 举证 责任 笔者 认为 , 和 立法 者意 志 说 为辅 的举 证 责
任就是提供证 据的责 任, 也就是 制度 的基点 , 也是许多 国家 民事 当实 行 以法 律 要件 分 类说 为 主 当事 人对 自己的 主张 所 依据 的 举证 责 任制度 的共 同点 。 事实提供证据 加 以证 明的责任 。 笔者认为 , 证 责任作 为 民事诉 则 举 讼中的特 殊的法律 责任 , 含义 其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当 事 人 积 极 承 担 行 为 责 任 。 在 配上 作 出了较 为明确 的规 定 。 中 货损索 赔案 件千 变万化 , 法》( 以下简 称 《 民诉 法》 第 6 整个举证责 任 中, ) 4 客观 的举证 责 然而 , 条规定 : 当 事人对 自己提 出的 任是基本 的, 主观的举证 责任是 任何 立 法都 难 以制 定 出适 用 各 主张有 责任提 供证 据 。 依据这 与 它相 配 合 的 。行 为责 任与 结 种情 况 的举 证 责 任分 担原 则 。 ”
对 于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分
中 依 据 的 事 实 的 真 伪 无 法 证 实 的 责 任两 种 含 义 。主 观 的举证 责 配 ,《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商 法》 以下简 称 《 海商 法》 并 没有详 ) 情况 , 院必须根 据一 定的法律 任就是行为责 任 , 法 它是 当事人为 ( 仅 规 则对 双 方 当 事人 争 议 的法 律 避免 败诉 判 决而 以 自 己的举证 细订 明, 在一 些条 款 中予 以规
现行 的 《 牙 规 则》 《 斯 海 和 维 关 系加 以认定 , 然后作 出判决 。 活 动 证 明主 张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存 定 。 在 的责 任 。客观 的举证 责任也 比规 则》也 没 有 作 原 则 性 规 定 ,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比研究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比研究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比研究摘要:”适航”一词是个非常古老的概念,是前辈航海家们经过无数次航海经验之后的总结。

①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要追溯到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

时至今日,虽然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律早已对适航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源自英美海商法的”适航”(seaworthiness)一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②。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本身是否适航适货、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货的义务,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以及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海牙规则》;承运人;适航义务;一、《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就国际航运界普遍对适航一词的(ship`s seaworthiness)理解,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船舶本身的适航,即船舶抵抗海上风险的能力。

包括船体、船壳、船舶机械以及船上其他设备具备的抵抗海上常见风险的能力;另外一种对适航的理解指的是船舶是否适合装载各种货物的能力。

如摘要所述,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就是从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开始。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合理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补给船舶;3,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的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

③从《海牙规则》有关适航义务的规定不难看出,在此规则下的适航义务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点是针对船舶本身来说的,要求承运人对船体、船壳以及船舶机械设备等做妥善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在硬件方面能够抵抗航次中的常见风险;第二点是针对”软件”方面来说的,即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的选择航次船员。

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必须满足航次需求。

第三点是针对船舶装载货物的能力考虑的,航次船舶的各载货处所都应当能够适于并安全地接收、积载、运送和保管货物。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看适航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看适航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看适航摘要:船舶适航问题在海商法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适航是承运人享受免责的前提条件。

在海事法中,也是船舶所有人享有共同海损分摊权利的基础。

在保险法中,适航是被保险人的承诺性默示保证。

适航的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因为承担证明责任,不仅仅是提出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在举证不能或现有证据不能支持任何一方主张时,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对该举证事项举证不能的风险。

关键词:证明责任;适航;归责原则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鹿特丹规则,适航的证明责任分配不断趋于合理,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由规则确定的责任基础界定,而责任基础则反映的是在某一个航运时代的价值取向。

从海牙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索赔方要证明承运人未履行适航义务,且不适航造成了货损,即因果关系。

而承运人证明自己已经”谨慎处理”。

汉堡规则下,实行过错推定,一旦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发生货损,推定承运人有过错,但这一过错不一定是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这一推定可被推翻,即由承运人举证货损不能归之于本人或本人为之负责之人的过错。

鹿特丹规则之下,索赔人必须首先完成船舶不适航的事实举证,而不适航与货损的因果关系只完成初步举证即可,证明货损是或可能是船舶不适航所致,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推定承运人对不适航负有未尽谨慎处理之责,且不适航与货损存在因果关系。

承运人欲推翻上述推定,必须完成两项举证责任之一,方可免除赔偿责任:或者证明承运人已尽”谨慎处理”之责,即使船舶不适航,也可免除不适航的赔偿责任;或者证明船舶不适航与货损没有因果关系。

如举证不能,则对货损将承担赔偿责任。

鹿特丹规则相比于海牙规则,索赔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在鹿特丹规则之下,索赔人对因果关系只需做初步证明,这一理解来源于规则原文的”was or was probably caused by”。

而这其实也给了承运人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即通过证明不适航与货损无因果关系来免责。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目录目录 (ⅰ)题目 (1)一、航空运输合同 (1)(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1)(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2)(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2)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2)(一)强制缔约义务 (2)(二)按时运输义务 (3)(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3)(四)附随义务 (4)1.注意义务。

(4)2.告知义务 (4)3.救助义务 (5)4.保密义务 (5)(五)安全保障义务 (6)三、总结 (7)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达50多万公里。

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

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到底有什么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我将一一道来。

一、航空运输合同(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 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适航义务时间要求比较研究

承运人适航义务时间要求比较研究

承运人适航义务时间要求的比较研究摘要:我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在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上,比如在船舶适航的时间性要求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随着《鹿特丹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其必将给国际航运和贸易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了解该规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对我国的海运业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适航义务;《鹿特丹规则》;中国《海商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的新规则国际海上运输中既存的三大规则,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已经成为调整海上运输的最重要的规则。

但是伴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领域也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原有的这三大规则已经无法继续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航运业的发展。

因此,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牵头开始起草新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以便有效地应对新问题。

uncitral 自首份草案后一共六易其稿,最终在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这份草案,并命名为《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称之为《鹿特丹规则》)。

该公约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海牙举行开放以供签署的仪式。

截至目前,公约已经获得23个国家签署。

二、承运人适航义务时间要求的比较研究适航(seaworthiness)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的国内法和一些国际规则中的定义相差无几。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英国《1971年海洋货物运输法》第3条之规则1的规定关于适航的定义也与此大致相同①。

一般而言,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够满足合同航程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合同航次中可预见的风险而的航行。

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关于承运人承担适航义务举证责任的说明

关于承运人承担适航义务举证责任的说明

关于承运人承担适航义务举证责任的说明承运人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在运输过程中有着承担适航义务的责任。

适航义务是指承运人要确保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具备适航条件以及运输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对于承运人而言,承担适航义务是为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承运人需要确保运输工具的适航条件。

适航条件包括飞机、船舶、火车、轮胎、运输设备等的技术状况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承运人要定期进行适航检查和维修,确保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机械故障导致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风险。

其次,承运人需要保障运输服务的安全性。

在从乘客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承运人要做好安全监控,确保运输过程中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要加强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培训,保证他们具备足够的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对于船舶公司来说,要保证船员的资质和安全意识培养;对于火车和公路运输公司来说,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控。

只有确保运输服务的安全性,才能赢得乘客和货主的信任,推动运输市场的繁荣。

最后,承运人要承担运输服务的合法性义务。

这涉及到承运人要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运输法规和条例,确保运输服务的合法性。

承运人要有相关的运输许可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法的运输服务。

同时,承运人还要履行运输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义务,包括根据约定时间提供运输服务,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等。

只有合法合规的运输服务,才能够维护运输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运人需要承担适航义务,确保运输工具的适航条件,保障运输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这不仅是对乘客和货物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推动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承运人应当始终牢记适航义务,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乘客和货主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高效的运输服务。

国内水路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内水路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内水路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一、合同双方。

甲方(托运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货运详情。

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3. 起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4. 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5. 预计装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6. 预计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三、承运人的义务。

(一)货物接收。

亲,咱承运人在接收货物的时候可得仔细喽。

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接收货物呢。

不能让托运人干等着,就像约好了见面,咱可不能迟到呀。

而且呢,在接收货物的时候,要对货物的包装、数量、重量啥的做个简单的查看。

要是发现有啥明显的问题,得马上告诉托运人哦。

比如说货物的包装有点破破烂烂的,这时候就得跟托运人说:“亲,你这包装有点小问题呢,咱得处理一下,不然路上可能会出岔子哦。

”(二)船舶适航。

咱承运人的船可得适合航行才行呀。

就像人要出门得把自己收拾得妥妥当当的一样。

船舶得结构牢固,设备啥的都得能正常运转。

比如说船上的导航设备、通讯设备,这些可都不能出问题。

要是船有啥小毛病,那可不能瞒着就出发了。

得赶紧修好,确保航行安全。

因为咱这船上可是装着托运人的货物呢,可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你要带着宝贝出门,肯定得选一辆靠谱的车,对吧?(三)妥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亲,这一长串可都是咱承运人要做好的事儿呢。

装载货物的时候,要轻拿轻放,可不能像扔垃圾一样把货物乱丢。

要按照合理的方式把货物摆放好,就像搭积木一样,要搭得稳稳当当的。

运输中的责任与义务

运输中的责任与义务

运输中的责任与义务在现代社会,运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道路运输、铁路运输还是航空运输,每一种运输都涉及到运输者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责任与义务,并讨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

一、运输者的责任与义务1.1 安全运输责任作为运输者,首要的责任是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无论货物的种类和价值如何,运输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或丢失。

例如,道路运输公司应该确保司机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货运船舶公司应该维护船舶的航行安全性。

1.2 准时交付责任除了安全运输,运输者还承担准时交付的责任。

托运人依赖运输者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因此,运输者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合理安排运输工作,确保货物按时到达。

1.3 信息提供义务运输者有责任向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信息,例如运输进程、货物的状态等。

这有助于托运人掌握货物的流向和运输情况,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

二、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2.1 提供准确信息义务作为托运人,提供准确和详尽的货物信息是其应尽的义务。

这些信息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以及特殊的运输要求(例如易碎物品)等。

准确的信息有助于运输者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2 付款义务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运输者提供的服务是有成本的,托运人应遵守支付约定,并按时支付费用。

只有通过正常的费用支付,双方才能保持合作关系的平衡。

2.3 合理包装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得到合理的包装以防止损坏。

正确认识到合理的包装对运输过程的重要性,托运人可以尽量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概率。

三、运输责任的法律法规为了明确运输中的责任与义务,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ague Rules),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各国也有自己的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国的《物权法》和《合同法》等。

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任律珍;邓丽娟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rn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伪无法证实的情况,法院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加以认定,然后作出判决.这种规则就是举证责任规则.它是由法律事先规定谁对某一法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该事实不能证实时确定由该当事人负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任律珍;邓丽娟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集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5.2
【相关文献】
1.论适航义务是否是承运人的首要义务 [J], 蒋跃川
2.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以鹿特丹规则为中心 [J], 钱慧;闻银玲
3.浅析海运承运人适航义务 [J], 宋秋婷
4.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的相对性的理解 [J], 陈崇军;林弋涵;
5.《海商法》修订中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的变化 [J], 徐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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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适航的条件(一)

论船舶适航的条件(一)

论船舶适航的条件(一)【内容提要】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

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对船舶和港口都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保安规定,这同时也为船舶的适航提出了新的标准。

因此,了解和研究适航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承运人履行“最低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

本文以此出发,探讨了船舶适航的条件,并且结合公约的规定,说明了船舶在适航方面的新趋势。

【关键词】适航责任期间Abstract]SeaworthyisthebasicprincipleofMaritimeLaw.AccordingtoChineseMaritimeLawandHague -VisbyRules,tomaketheshipseaworthyisthegeneraldutyofthecarrier’s.NowSOLAS74,ISPSRulesandI SMrulesdefinenewstandsfortheship’sseaworthy.Learningtheconditionsofseaworth yisnotonlyimpo rtantintheory,buthasgreatvalueinpractice.Thisarticleintroducesthedifferentconditionsofship’sseaw orthy,andindicatesthenewdevelopmentaccordingtotheinternationaltreaties.Keywords]Seaworthythetimeofliability一、引言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

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

比如,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就是一项承运人应尽的义务。

运输标准版承运人责任和义务

运输标准版承运人责任和义务

运输标准版承运人责任和义务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而承运人作为运输行业的重要角色,在运输过程中有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着运输标准版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展开论述。

一、承运人的义务1. 提供运输工具承运人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并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运输工具的合格是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基础。

2. 规划运输路线承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特性以及运输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运输路线,并在运输过程中确保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3. 清晰明确的交货时限承运人有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要求确立明确的交货时限,并在运输过程中努力保证按时交付货物。

4. 负责装载和卸货承运人在运输中承担货物的装载和卸货的义务,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保证货物的安全以及减少货物损坏的风险。

5. 保护货物安全承运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防护、密封、防潮、防火等措施。

6. 提供必要的信息承运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货主提供必要的运输信息,包括运输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延迟、丢失等。

二、承运人的责任1. 货物运输风险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其承运的货物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例如,货物毁损、灭失或延迟交货等情况,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运输工具的合法合规承运人应当确保其使用的运输工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或违规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3. 遵守运输合同承运人有责任遵守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的约定,包括交货时间、运输路线、货物数量等。

如有违背,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失或毁损,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 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救援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承运人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救援,并尽力减少损失。

总结:运输标准版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是确保货物安全、可靠运输的基础。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和发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和发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和发货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承运人和发货人是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发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旨在加深对双方责任和权益的理解和认识。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 运输义务:承运人应按照约定,及时、安全地将货物从始发地运送至目的地,确保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完好无损。

2. 提供必要信息:承运人有义务提供给发货人必要的运输信息,如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费用等,确保发货人充分了解运输细节。

3. 对货物的妥善保管:承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受损或遗失,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投保。

4. 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路线:承运人有权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但应确保货物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尽量减少运输成本和风险。

5. 合理收取运费: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行业标准向发货人收取合理的运费,但不得多收或乱收费用。

6. 运输迟延责任:如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运输迟延,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发货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发货人的权利与义务1. 提供准确信息:发货人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品名、数量、重量、尺寸、包装等,确保承运人能够正确处理和运输货物。

2. 缴纳运费:发货人应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确保货物能够按时运输。

3. 合理包装货物:发货人应对货物进行合理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泄露等情况。

4. 协助提供必要文件和信息:发货人有义务协助承运人提供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如出口报关单、运输合同等。

5. 违约责任:如发货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运输中出现问题,发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四、承运人和发货人的共同责任1. 合作精神:承运人和发货人应保持合作精神,共同协商解决运输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货物能够安全、顺利地运输。

2. 遵守法律法规:承运人和发货人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法等,确保运输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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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的适航义务3篇
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本文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

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maruienne"轮火灾一案引发的诉讼,大致案情是:"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烤烘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致使货物严重受损。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因此不能依据《海牙规则》要求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其中包括了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

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二项也规定了火灾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法院在什么是"承运人本人实际过失"的判断上比较严格。

法院认为,承运人(本案中即船东)在该船起火这一点上无过错,但所有的救火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均安装在机舱内,起火后无法使用,造成货损。

机舱容易起火,船东应预见到一旦发生火灾,应会使机舱的救火设备无法使用。

把救火设备完全安装在机舱内,外面没有救急汞和救火设备的控制系统,对此船东是有过失的,因此是不能免责的。

这里,本案法院把船舶的设计有问题也视为船东有过失。

在本案明显说明了一点: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是不能享受火
灾免责的。

综述,在实践中,为了能更好把握运用承运人免责条款,尤其在与船舶适航责任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先充分认识和了解"船舶适航"的相关内容知识,进而认清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凡事都用承运人免责条款来推却责任。

一、"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
为了海上运输的安全,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便是保证船舶适航,此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①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划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这里,所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一般认为包括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本身结构坚固、性能良好,能够抵御合同规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船员合格、足数,船上设备与属具齐全、完好,供应品配备充足;三是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运送和保管预定的货物。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适航是一个相对概念,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对适航的要求标准也就不同。

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

一些国际组织如商会等制定的人员培训以及船舶在安全方面必须达到的一系列技术指标仅应作为船舶适航的重要参考,但不应该作为判断船舶是否适航的唯一依据。


因此,适航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作出判断,同样状态的船舶在此案中适航而在彼案中不适航的情况是非常有可能出现的。


二、船舶适航的时间
关于船舶适航的时间,即又称船舶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

国际航运历史上曾有过"阶段论"的观点,即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对该阶段适航。

但《海牙规则》制定后这一理论已不再适用。

⑤我国《海商法》仿效《海牙规则》要求,即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

也就是说,只要船舶在航次开始前和当时适航便符合要求,即承运人只承担开航前和开航时的适航责任,而在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就不是承运人的责任。

论承运人的适航义务2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因此,这四项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一)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二)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
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论承运人的适航义务3
1.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接收和妥善安装货物:承运入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按约定送达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

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4.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卸货的,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在到达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承运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到货
通知的时间,信函通知的,以发出邮戳为准;电传、电报、传真通知的,以发出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收件入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通知时间。

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应当每十天催提一次,满三十天收货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承运人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

5.损害赔偿: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承担本规则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规则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免责事由造成的除外。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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