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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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是一种法定的、依法设立、载明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它是作为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和发展有助于推动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

在票据的使用中,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清算,提高了经济效率,并且降低了风险。

票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

持票人持有票据,相当于持有票据上所载明的付款人对其承诺的债权。

持票人可以凭债权主张支付票据所规定的金额。

其次,票据是一种流通工具。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进行转让,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权利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这种转让方式可以帮助商家更加方便地进行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三,票据具有有限性。

票据一般都规定了到期日,到期日之后,票据的权利主张将丧失。

因此,票据的持有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否则将失去向付款人主张权益的机会。

第四,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

无论是什么情况下,持票人都可以凭票据向付款人主张权益,无需任何条件或限制。

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非常灵活和便捷的支付手段。

第五,票据具有独立性。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要求,不受前任持票人的瑕疵限制。

也就是说,当票据背书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时,转让人不承担票据瑕疵的责任。

这种独立性保护了持票人的权益,使其能够放心地接受和持有票据。

第六,票据具有可替代性。

票据的价值不取决于其载明的内容和债权人的身份,而是取决于票据市场的供需关系。

在票据市场上,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票据进行交易,以满足不同的经济活动需求。

第七,票据具有标准化和规范化。

票据的发行和使用都受到法律和市场规则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这使得票据具有统一的格式和流通规则,提高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债权凭证、流通工具、有限性、无条件支付承诺、独立性、可替代性、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票据成为商业交易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章节关系】: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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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重点汇集一、票据概念:票据属于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作成证券后,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2)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3)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4)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6、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三、票据的功能与作用:1、汇兑。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2、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3、结算。

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流通。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融资。

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种类

票据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

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

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

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票据的文义性名词解释

票据的文义性名词解释

票据的文义性名词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票据,如银行存款凭证、购物小票、发票等。

票据是一种用于证明权益和交易的文书,通常由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票据的文义性,也就是票据中所体现的信息和意义。

一、票据的定义和基本特征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文书,它通常由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并用于证明权益和交易。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名称、金额、签名、日期和付款方式。

名称是票据中的文义性信息之一,它指的是票据的种类和性质,如支票、汇票、存折等。

金额是票据的另一个文义性信息,它表示票据上所涉及的数额,可以是货币、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签名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证明了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日期是票据上的另一个文义性信息,它指明了票据的创建或发行日期,也可以是指票据的到期日期或有效期限。

付款方式是票据的最后一个文义性信息,它指明了票据的付款方式,如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

二、票据的文义性信息1. 名称的文义性票据的名称是票据中的一个重要文义性信息,它可以表示票据的种类和性质。

不同种类的票据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例如,支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种类,它是银行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指示。

持有支票的人可以通过银行兑付支票获得相应的款项。

此外,还有汇票、本票、存单等不同种类的票据,它们在权益和义务上也有所不同。

因此,了解票据的名称和种类对于权益保障和交易安全非常重要。

2. 金额的文义性金额是票据上的另一个重要的文义性信息,它代表着票据所涉及的数额。

对于持票人来说,了解票据上的金额意味着了解他们所拥有的权益和收益。

金额信息可以是货币金额,也可以是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例如,在购物小票上,金额信息表示的是购买商品的价格。

在银行存款凭证上,金额信息代表的是存款的数额。

票据金额的准确性对于交易的公正和合法性至关重要,任何虚报或篡改金额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3. 签名的文义性签名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票 据 概 述

票 据 概 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A
B
C
(三)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 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四)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国际结算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 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 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 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命 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 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 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 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区别两种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1.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是独立于基础关系的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一)流通性 (二)无因性 (三)要式性 (四)提示性 (五)返还性 (六)可追索性
(一)流通性(Negotiation)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交易双方的结算,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书面文件。

根据票据权利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不同种类。

票据具有记名性、可转让性、支付性、自由支付性等主要特征。

记名性指的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才能行使权利。

可转让性则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并代表持票人享有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益。

支付性指的是票据是一种用于支付债务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自由支付性则是指票据持有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来主张权益。

二、票据的要素与合法性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支付期限等。

出票人为票据的发起人,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款人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款项应支付给的特定人;票面金额是指票据上标明的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票据具有判据形成和判据流转两个阶段的合法性要求。

判据形成阶段包括票据的签发、签名、背书等程序,要求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判据流转阶段则是指票据的卖买转让过程,要求票据的流转是按照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背书记录。

三、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持有人对于票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追索权和抗辩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人可以主张票据面额的支付权利,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追索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性和替代性。

相对性指的是持有人只有在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追索权。

继续性则是指票据的追索权不受持票人间的转让影响,无论是第一个持票人,还是后续持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主张追索权。

替代性则是指持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款项。

票据包含五大特征

票据包含五大特征

票据包含五⼤特征
⼴义上的票据是指在商业上由出票⼈签发,⽆条件约定⾃⼰或委托他⼈⽆条件⽀付⼀定⾦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具有⼀定权⼒的凭证,票据包含:汇票、本票、⽀票、存单、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票据包含以下五⼤特征
第⼀:票据的⽂义性
票据⽂义性其实就是说票据是⽤来确定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票据内容与事实不符,也要以票据内容为准。

第⼆: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对外观有严格的要求,内容必须在票⾯上表达得清清楚,票据的格式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进⾏任何修改。

第三:票据的⽆因性
这⾥所说的⽆因性,就是当我们出票时,不追问其原因,都具有法律效应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

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也会负连带责任。

第五: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决定⽤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有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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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更多资料请访咨询.(.....)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那么仅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不❖〔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那么能够是要式行为,能够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依据票据法第46条的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尽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附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那么大于其附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回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那么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纳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那么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能够依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那么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准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

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担保付款❖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3,应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本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尽应付款义务。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凭证,用于记录和证明特定交易或金融行为。

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 标题和编号:票据通常包含标题,如“收据”、“支票”、“汇票”等,并附有唯一的编号。

这有助于对票据进行识别和追踪。

2. 发行人和收款人信息:票据上通常包含发行人和收款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立票据的双方,并为后续的交易提供便利。

3. 金额和货币种类:票据上应清楚标明交易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金额可以是数字形式,也可以是文字形式。

货币种类可以是国际通用货币,如美元、欧元,也可以是地区性货币,如人民币、日元等。

4. 日期和地点:票据应包含交易发生的日期和地点。

这有助于确定交易的时效性和地域范围。

5. 交易条款和条件:票据上应清楚规定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这可以是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利率等具体约定。

条款和条件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票据和交易而有所差异。

6. 签名和盖章:票据上通常需要发行人和收款人的签名和盖章。

这是为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 背书:对于某些票据,如支票和汇票,背书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可以转让给其他人。

背书应当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8. 防伪措施:为了防止伪造和篡改,票据通常采取一些特殊的防伪措施。

例如,使用特殊纸张和油墨,设置安全线和防伪码等。

9. 督促和追索权:票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给予持有人一定的督促和追索权利。

如果票据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10. 适用法律和管辖地:票据的适用法律和管辖地应明确规定。

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确定适用的法律和法院。

这些是票据的一些常见特征。

不同类型的票据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特征,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商业要求。

票据在金融和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有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接下来我们对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简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简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简述票据的基本特征一、引言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具有很多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围绕票据的基本特征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

二、票据的定义及种类1.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书面承诺或命令,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 根据票据权利人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将票据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可转让票据包括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等;不可转让票据包括存单、债券等。

三、票据的基本要素1. 出票人:发出承诺或命令要求支付货币的人。

2. 收款人:享有收款权利并有权领取货币的人。

3. 付款期限:规定了付款时间,是指出票日起计算到到期日止。

4. 付款地点:规定了付款地点,是指收款人可以到该地点领取货币。

5. 金额:规定了应支付的金额。

四、汇票1.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书面承诺,要求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期限内向指定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 汇票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3. 汇票可以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五、支票1. 支票是由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书面命令,要求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期限内向指定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 支票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3. 支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六、银行本票1.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发出的承诺,要求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期限内向持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 银行本票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3. 银行本票具有很高的信用度和安全性。

七、存单1. 存单是由存款人向银行存入一定金额后所得到的凭证,规定了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利率等内容。

2. 存单不具备可转让性,只能由存款人本人持有和支取。

八、债券1. 债券是一种证券,代表了债务人对持有人的债权,规定了债券的面值、利率、还本付息时间等内容。

2. 债券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让。

3. 债券分为公司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等。

九、结语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对于保障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支付票据的特点题目

支付票据的特点题目

支付票据的特点题目
支付票据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汇兑功能:票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汇兑功能,使得大宗交易成为可能。

通过票据,可以方便地进行异地支付,实现资金在不同地区的转移。

2. 法律约束力:票据需要出票人签名方能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一旦票据被签署,其支付责任也随之产生,出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3. 业务费用:使用票据进行支付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这可能比现金支付方式更高。

4. 方便性和时效性:虽然票据具有汇兑功能,但在方便性和时效性方面可能不如现金支付方式。

例如,现金可以随时随地使用,而票据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和清算。

综上所述,支付票据的特点主要包括汇兑功能、法律约束力、业务费用以及方便性和时效性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票据在某些场景下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

旅游票据知识点总结

旅游票据知识点总结

旅游票据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1.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书面支付凭证,是指具有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用于证明收款人对某人某单位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2. 票据具有“三定”特征,即金额是确定的,支付对象是确定的,支付日期是确定的。

3. 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具有转让和代理支付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表示持票人要求付款人(E.g. 银行)在特定日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给收款人。

2. 支票:开户人将一定金额交给银行,银行代为支付给订户的一种票据。

3. 本票:是指票据的开票人(出票人)、收款人和金额是确定的一种权利凭证。

4. 贷记凭证:是指在央行开立账户的企业等单位存放银行券的凭证。

5. 凭证:表示凭借提供的凭证可以领取货币或者货物的书面证明。

6. 商品票据:是指以货物代替的票据。

7. 保函:是由银行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关系中,为甲方向乙方承诺支付一定金额或按照约定进行代付的一种票据。

三、票据的要素1. 日期:标明每一张票据的具体日期,是票据的法定的一项必备要素。

2. 金额:票据上标明的具体的支付金额,也是票据的法定的一项必备要素。

3. 出票人:也叫开票人,是指在票据中一方出售票据的一方,出票人是一方最初订立票据的一方。

4. 收款人:是指取得票据的具体收款人,是票据上标明的收款人的一方。

5. 付款人:也叫承兑人,是指进行票据支付的一方。

6. 付款地点:是指清偿这笔票据的支付地点,是票据中的另一项必备要素。

7. 签发地点:是指逐一条款详细订立的地点,是票据中的另一项必备要素。

8. 签发人:是代表票据发出的一方,他是票据的一个必备要素。

四、票据的功能1. 结算支付:票据可以代替货币进行结算支付。

2. 贮藏功能:票据可以贮藏价值,方便携带和保存。

3. 流通手段:票据具有流通性,可以随时用作支付工具。

4. 政策调节:票据可以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通过调节票据的流动速度来调整货币的供应量。

五、票据的使用条件1. 确定的金额:票据上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且必须由数字和字符两种方式来注明。

国际结算简答题

国际结算简答题

国际结算简答题1.票据的基本特征及功能【1】基本特征:(1)设权性:票据做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给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并由此派遣吐出一系列有关权利。

基本上,这种权利分成两种:退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到先前的原因关系存有是否影响。

(3)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流通性: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受让给后手,相关手续方便快捷但效力明晰。

(5)可追索权: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抗拒持票人为保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同所有票据债务人控告、追缴,建议获得票据权利。

【2】功能:(1)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4)融资功能2.票据犯罪行为的含义及具体内容【1】含义:一张票据从开立到正当付款而注销,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我们一般将这些步骤称为票据行为。

【2】具体内容:票据犯罪行为分成狭义票据犯罪行为和广义票据犯罪行为。

(1)狭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基础):简称票据行为,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则表示而出现的适当法律效力的犯罪行为,被称作票据的法律犯罪行为。

包含付款、背书、汇票、确保、保付、出席汇票六种犯罪行为。

(2)广义票据行为(法律行为或其他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出现、更改、歼灭的各种犯罪行为。

它除了包含狭义票据犯罪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信息、退款、退还、追缴等犯罪行为。

3.详述PR内江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特点【1】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4)收款行及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2】特点:(1)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收妥付汇,注册资本三千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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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性)
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是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但是,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其例外情况是“票据抗辩”。

2、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性)
(1)票面记载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记载,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的无效。

(2)票据上的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是票据上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者补充。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前提是必须首先做成“票据”(即合法出票)。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非常灵活,无需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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