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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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湘卫妇社发[2012]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2〕7号)各市州卫生局: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分娩费用负担,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和省卫生厅2012年十大卫生惠民政策的要求,在总结2009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孕产妇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平产分娩全免费的基础上,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是指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凡服务包内的项目可享受全免费。

(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确保老百姓受益。

(二)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四)改革新农合支付制度,规范报销结算程序,严格控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自付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对象。

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对象包括:具有湖南户籍、农业户口、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凡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其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给予补助。

县域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县级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县域外就医的高危孕产妇,按规定的县以上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也可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财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编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各市州发改委、卫生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培养学校: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2010〕56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的要求,国家从2010年起分三年为中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我省纳入了国家项目。

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度10月底以前确定定向单位和需求计划,报市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定向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定向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国家下达的年度订单培养计划作为我省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院校年度招生规模,2010年我省招收免费医学本科生计划为400名,由南华大学、湘南学院分别负责对280名和120名免费医学本科生的培养。

今后,培养学校由省教育厅商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确定。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湘卫妇社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9〕3号)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切实做好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全省农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与爱护,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有利于改善基层妇幼卫生工作,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有利于减轻农村群众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各地要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各定点助产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求。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指导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规范服务、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湘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2007年4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快富民强省步伐,现就我省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省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共少生了3000多万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

我省已进入第四次生育高峰期,今后十几年,每年出生人口将由“十五”期间年均76万逐渐增加到“十一五”期末的110万左右;群众的传统生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非常艰巨;出生缺陷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远高于正常值,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渐显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新的挑战和冲击;市州之间、县市区之间的工作水平相差较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人口数量既是衡量经济发展的总分母,又是估量社会问题的总乘数,出生人口素质是未来发展的总起点,人口结构关系社会结构的总平衡,人口决策是经济社会规划决策的总约束。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08]3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10【实施日期】2008.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31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5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湘财教[2006]6号
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14]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HNPR-2014-24002)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17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08]3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32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5〕7号)和《<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湘人口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沿革,现就奖励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湘人口发〔2006〕14号

湘人口发〔2006〕14号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湘人口发…2006‟14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变动情况,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内容是《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中所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全部条件。

第三条年审对象范围是上年度已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全部对象。

年审的目的是确定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

第四条年审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村、乡、县三级年审程序完毕后,须将本辖区内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内容包括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1),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五条年审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2、奖励扶助对象子女数增加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1)因收养或过继子女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2)因缔结婚姻关系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再婚前夫妻双方均已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的除外。

3、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4、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市、区)所辖范围的(包括户口迁移待定的)。

5、奖励扶助对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开始享受城市居民低保或养老保险。

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1)户籍状况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2)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3)曾生育子女情况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4)年龄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5)弄虚作假。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4•【字号】湘卫法制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湘卫法制发〔201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5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参照外省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一般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

其中,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三)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四)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单独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财法[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财法〔2008〕1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关于将世行贷款非外汇项目以人民币支付本息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95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79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财政厅决定,确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世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县和贷款额度的通知》等29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财政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234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服务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0]1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四日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研究,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责任。

(二)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全省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湘财社〔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计生协会: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级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湘农联〔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2月28日湖南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大力发展集中育秧是推动粮食稳面增产、农业提质增效的关键举措。

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有利于抢农时、育壮苗、防灾害、降成本、增产量,对进一步稳定发展双季稻,统筹水稻油菜等周年生产,推进多熟制种植模式创新和应用,促进粮食油料产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抓好我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发展、科技赋能提高效率、省工省时节本增效”的原则,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实施节奏,以我省双季稻生产优势区域为重点,以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相对集中布局建设一批现代化集中育秧设施。

到2024年,全省集中育秧设施基本完善,双季稻集中育秧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主体自愿。

将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湘财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财办〔2008〕45号)各市州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提高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农村工作政策,坚持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完善支农惠农政策,统筹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村的大变革和大发展。

当前,国际国内省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省农村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呈现出新的特点,对财政支持农村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总结过去支持农村工作发展的有益经验,全面把握当前我省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抓住时机,乘势而上,不断强化、巩固、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支持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共同开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湘农联〔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要求,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做好认定与申报工作。

并将拟支持种粮为主的家庭农场个数、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的实际耕地面积(双季稻区请说明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拟申请2014年度省财政补贴金额,以县为单位汇总逐级申报到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省农业委员会计财处尹剑德,电话:0731-89908717,电子信箱:****************;省财政厅经建处刘礼,电话:0731-85165151;电子邮箱:省财政厅内部邮件系统邮箱。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9月24日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2014年9月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从2014年起,分三年时间,全省培育扶持10000户种植粮食为主的家庭农场,制订本方案。

一、扶持家庭农场基本条件1.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耕地面积100亩(含)以上、200亩(含)以下;从事粮食生产,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双季稻区必须种植双季稻;投保水稻种植保险。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行[2005]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
站点运行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5〕29号 2005年11月1日)
现将《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维护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终端站点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方案》和《湖南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运行维护费主要包括:站点设备的维修费用,设备配件更换、耗材费用,宽(窄)带互联网使用费用,终端站点专管员补助。

第二条各级财政、组织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站点运行维护经费。

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其运行维护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以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为主负担,省财政在2005-2010年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的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9]20号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二○○九年九月十八日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根据《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湘卫妇社发〔2009〕3号)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县级财政应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市级和省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第四条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当年确定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人数,并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予以补足。

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农村孕产妇实际住院分娩人数、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工作指标。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湖南省农村居民户口;(二)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县级卫生、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湘卫妇社发〔2009〕3号)确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限价标准、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和资金管理要求,落实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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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湘人口[2005]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人口〔2005〕14号 2005年6月28日)
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现将《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
觉实行计划生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消除贫困人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所辖市(州)农村进行。

(二)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
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三)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3.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探索政府管理改革新路子。

4.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兑现鼓励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
诚信政府形象。

(四)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全省通过以县(市、区)级政府为奖励扶助金归集、发放单位,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政府领导,部门负责。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划生育、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委托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劳务、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1.1979年5月26日至1984年12月31日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

1979年5月26日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湘革发〔1979〕58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2.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3.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4.199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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