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问题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行效力 , 将会使公证书 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构 在 合 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而忽视 了抵押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 会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 人 、 担保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
备三个基本 条件 : 一是要真实、 无疑 ; 二是单务的债权 、 关 证书成为一纸空文 , 债务 直接影 响到公证执行 效力 的实现 。因此 , 系要明确 肯定; 三是双 方当 事人 对债权 、 债务无 疑义 , 切不 可 我们在办 理此类合 同时 , 必须注意 , 合同与抵押 、 主 担保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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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强制执行债 权文 书 公证业务及执行 问题探讨
张凤 琴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 予公证 把一切合 同文书等 同于可以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 的追偿债款 、 机构 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几年来 , 公证机构办理 了大量的强制 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 , 公证机构 对一般的合 同文书无 执行公证的业务 , 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 范民事经济活动 论在签订 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 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规 否则 , 将给人 民法院的直接执行 带来困难 , 实现不 了不 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 关系 , 维护正 常的法律秩序 和保护 当事 证明 , 人的合法权 益 , 尤其是在保证银行及时收贷 , 范金融风 险等 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 , 防 这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 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用 , 因此越来越受到银 行 ( 债权人) 的重视 3借款方( . 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的承诺 。 和应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 民法 院执 行具有 强制执 行效力
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用公证 的形式 明确 了债 权债 务关系 ,当标的在纠纷 出现后 , 债 方面 : ( 1 ) 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 是真 实的, 相互 间的债
权 人 有 权 根 据 公 证 文 书 , 单 方 面 直 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 行 ,
权债务 关系 明确规 定: ( 2 ) 债 权文书 的内容和债权 文书本身 不
讨。
一
3 .债权 文书 中载明债 务人不履 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 行义 务 人包括 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 的附件( 包括补 充条款 、 承诺 书) 中
对赋 予强制执行 效力债权 文书 的若 干法律 问题作些 分析和探 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的承诺 。这里还应注意 , 债 务
公 证 机 关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债 权 文 书 应 当 具 备 的 载 明愿 意 接 受 强制 执 行 承 诺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附件 上 签 名 ( 盖 章) 。债 务 人 ( 包 括 担 保 人) 的委 托 代 理 人代 理 申办 公 证 时 , 在 债
而 无 需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 , 充 分运 用 好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 3 )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四川彭州
6 1 1 9 3 0 )
摘
要: 本 文以某基层法院近五年 来办理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案件 的情 况为样本进行 分析 , 指 出公证债权 文 书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 在执行 实践 中的一 些难题 , 并提 出应在公正理念下对公证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 制度加 以
完善的相关建议 , 以期形成执行法官和公证 员对公证债权 文 书强制执 行制度 的统一认识 , 实现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
2 . P e n g Z h o u C i t y P e o p l e ' s C o u r t , P e n g Z h o u , S i c h u a n , 6 1 1 9 3 0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t a k e s i t a s a n e x a mp l e f o r a n a l y s i s t h a t a G r a s s — r o o t s Co u r t h a s h a n d l e d s o me No t a i r a l Cr e d i t o r ' s R i g h t s Wr it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 的公 正 价 值 。
关键词 : 公证 ; 债权文 书; 强制执行 ; 价值取 向; 公 正理 念
中图分类号 : D F 8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7 2— 0 6
Th e Ex i s t i ng Pr o bl e m o f t h e No t a r y Cr e di t o r ’ S Ri g h t s Ra pp o r t e ur Fo r c i b l e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
2023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23 第36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3【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3-05-21作者简介:杨鲁男(1966-),男,安徽蚌埠人,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法学、公证法。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杨鲁男(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山西太原030000)〔摘 要〕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其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二是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要求当户和典当行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最高额的抵押合同一般不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关键词〕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中图分类号〕DF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3-0095-02 一、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津依据和理论基础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
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
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二是降低社会成本。
合同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及时地化解矛盾,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立都应当兼顾效率与公正,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结果缺乏实质上的公正,这就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浙司[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2016〕8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市)司法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和减少纠纷中的作用,现就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以下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可在债权文书中约定,也可通过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附件中约定。
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经公证后可单独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加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有相应的特别授权,或者包括授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公证机构是法律文书制作和公证的机构,承担了许多重要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证机构的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对于某些债权人来说,他们发现自己在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这时候,他们是否该直接提起诉讼呢?为了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更系统和全面的探讨,我们需要先了解目前公证机构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况。
假设某个债权人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执行时,公证机构出具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债权人此时想获得执行证书,可是公证机构却拒绝签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公证机构应当在15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呢?实际上,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原因是债权人可以解决的,而另一些原因则需要债权人去寻求法律帮助。
以下是一些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在一些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例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未清楚记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等。
这些情况下,公证机构就不可能签发执行证书,此时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并签署新的合同或寻求法律帮助。
2.债权人未通过申请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未能通过公证机构的申请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时候公证机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并且需要注意申请程序的细节问题。
3.公证机构无权签发执行证书在一些情况下,公证机构没有权利签发执行证书。
例如,公证机构不属于法院,只能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无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估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
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保障与合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一)定义与特点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对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法律效力的意义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困难。
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此外,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机关责任问题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存在疏漏等原因,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或失实。
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在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如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不够完善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解决策略(一)加强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强执行力度,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公证机关的审查能力公证机关应提高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审查重点问题研究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审查重点问题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公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与经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相比,更加简便易行,实现权利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受到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重视和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已逐年呈上升趋势。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受理公证执行案件30件,2008年88件,到了2009年已达到163件,该类案件数量的升幅非常明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机构基本已改制为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或中介机构。
在公证市场化后,一些公证机构为争取业务,常常为迁就和迎合当事人要求,并加之一些公证员的素质不高,对出具的公证书把关不严,造成公证文书的质量和公信力下降,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在本文中,笔者根据所在法院公证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公证债权文书立案审查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希望借此推动人民法院公证案件执行立案审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对执行依据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起构成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权利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必须一并提交。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依法予以鉴证的法律文书,执行证书则是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及原公证书,在债务人未能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签发的文书,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凭据。
强制执行通知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强制执行通知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一、立场说明
本通知书为要求对特定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背景
根据我方收到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其他执行文书,确认在该法律文书中确立了我方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判定特定债务人应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
三、强制执行要求
鉴于特定债务人未能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义务,我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1. 冻结特定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来源。
2. 查封特定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转移、出售或变动。
3. 执行特定债务人产权上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转让等方式。
4. 其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执行结果
一旦债权文书执行生效,特定债务人应立即履行债务义务,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五、法律责任
特定债务人应对未履行债务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我方因执行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六、备注
本通知书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证,并提供给有关的执行机关以及特定债务人本人。
请特定债务人注意,在本通知书生效期间,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特定债务人的拖欠行为进行监督。
如特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我方将及时提供相关解封措施。
敬请特定债务人承担起法定义务,积极履行债务义务,共同维护公正的法制环境。
七、签字
[债权人名称/代表签字] [日期]
[债务人名称/代表签字] [日期]。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现状调研分析——以厦门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决审查情况为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现状调研分析——以厦门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决审查情况为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课题组*内容摘要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简便、快捷、高效,有利于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规范民事经济活动。
同时公证债权文书的有效执行是多渠道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客观掌握公证债权文书实际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
课题组拟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厦门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证书执行裁决审查情况为样本,结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自2014年至2016年5月出具的251份执行证书执行情况,分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裁决审查 实证调研引言对于一个社会,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去化解纠纷。
〔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经济乃至资本经济的往来,日* 课题组成员:郭福全(主持人),厦门中院执行局局长;林凯,厦门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蔡美苹,厦门中院执行局裁决处处长;张水波,厦门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叶劲雄,厦门中院执行局实施处处长;赖华平,厦门中院执行局审判员;陈鸣,厦门中院执行局审判员。
课题获得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大力支持和协助。
〔1〕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益增多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由于法院财力、物力、人力有限,大量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带来繁重的工作压力。
面对这一问题,建立多元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
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事前预防机制和纠纷事后解决机制来分流案件,促使纠纷能够迅速顺利的解决,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11.01
•【字号】苏司规[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1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司规[200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省清理工作指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联合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苏司办[1997]第04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所代替,现决定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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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问题
作者:王盛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特点,对其在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指出在执行范围、执行时间以及管辖法院方面的规定应当不断完善,并对其在实际执行中的困境进行了研究。
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规范公证机构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以及规范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的审查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建议。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执行力
作者简介:王盛威,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业务一科,主要从事法律和公证方面的工作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052
一般而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公证的作用来看,按照《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公证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法律行为的证明作用。
但是,依据现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债权文书来讲,经过了公证部门公正程序之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特点
第一,公证主体的法定性。
按照现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证的主体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力,其他的国家机关不具备这样的权力;第二,债权债务关系之间的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不仅包括债权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明确确定,还有给付内容、给付形式、给付数额和期限的明确;第三,内容的特定性。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货币、给付物品,还是给付有价证券,必须明确特定。
第四,只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并且,当事人之间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双方意思自治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达了自身的意愿,而不是推定或者默示来做出了意思表示愿意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接受强制执行。
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网络信息的应用普及,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遇到了新的问题,并且,问题呈现繁琐、复杂以及细节多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
第一,在执行范围方面,具体哪些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众多学者可谓众说纷纭,尽管2000年我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的限定,但是对于担保合同和双务合同的争议却是从来没有停止过。
特别是双务合同,是纠纷发生较为普遍的,究竟能否将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双务合同纳入强制执行,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不能一概而论。
并且随着我国交易方式的不断多元化,比如网络购物的平台中相互易物等,三方关系甚至多方关系共同完成了一个交易,这中间涉及到了双务合同,还会涉及到了保证合同等一系列的关系,使得很多交易更加复杂,出现了更多容易产生纠纷的细节等,是需要法律不断完善和改进去填补漏洞的。
第二,在执行期限方面,由于分期付款的出现,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成为主流之后,各类分期付款方式很多,究竟怎么对各类分期付款进行期限的明确界定,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证书也应当自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口起计算,两年内向公证部门申请。
可见,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证书,涉及到了两个期限的问题。
因此,起算点的时间也是需要不断明确的一个问题。
第三,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的依据是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到的执行证书,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究竟是得到公证的债权文书,还是执行证书,还是二者必须同时依据而缺一不可呢。
如果认为依据是公证过的债权文书,那就意味着不仅申请执行证书没有作用,并且,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本身就不具有的不可诉性,而另一方面,债权文书在实务中是具有可诉性的,两者之间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在这里,笔者认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为公证过的债权文书比较合理,而执行证书可以认为是公证机构赋予了这个文书执行的凭证,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理顺。
第四,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八条规定,公证部门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究竟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管辖法院有效吗,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这里通过一个实例来进行说明。
比如,A、B、C三地公司的三个负责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1.B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1日之前还清A公司的所欠款项100万元;2.C公司同意用自己所有的汽车和一处住宅为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任何一方有违约的情况,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W法院管辖;4.三方共同申请了公证,并且,在B公司未还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证书,A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并取得了执行证书。
2015年12月22日,A公司向W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十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约定的情形,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赋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三方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情形中,约定的情况并不少见。
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困境分析
对于任何权利的行使不当,就会造成另外一部分的受害和损失,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上进行救济制度的设置。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同样存在执行异议制度的补救措施。
但是,要是存在明显的约定不合理、违约金过高等情形,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呢?法院如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和执行证书的效力呢?如果否认了,公证就会失去了它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公证失去了它的存在意义,要是不否认,就失去了执行救济制度的作用。
再者,追加或者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代位权人、债权或债务转让的受让人、或者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或解散后,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些建议
首先,完善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方面的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不断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很多新的领域方面的立法有待不断改进和完善来填补漏洞,因此,通过进一步细化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和出台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未来的问题解决中很有必要。
其次,规范公证机构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与民诉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衔接,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必须要有细致的法律规定对公证审查程序进行规范,才能为法院后续的执行提供必要的前提。
并且,不断规范监督机制,加强公证机构的监督,不仅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还要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并且,要有严明的奖惩机制,才能保证对债权文书的公证减少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的对待双方当事人。
再次,规范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的审查。
制定规范的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程序规则、审查标准,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将“不予执行”的情形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另外,如上文所述,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五、结论
对于任何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最重要的不是如何去压制纠纷的发生,而是发生纠纷之后能够有一套公平公正而行之有效的机制能够让双方信服的解决纠纷。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而言,既是事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机制,同时也是能够行之有效解决纠纷的办法,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不断探索问题解决的措施和手段,进而完善和改进法律有关方面的规定,为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斌.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2]张邦铺、李雪榕.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例为例.西华大学学报.2013(3).
[3]杨清.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研究.兰州:兰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