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观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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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

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

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
从古典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自然法被视为支持其政治理念的
基础。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天赋的权利是基于自然法的原则,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遵循这些自然法的原则。

因此,自然法
被视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确保政府不会侵犯个人权利。

古典自由
主义者相信,自然法确立了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然而,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并不是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完全一
致的。

有些古典自由主义者更加强调自然法的理性和普遍性,认为
它是基于理性和道德的普遍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类。

而另一些古典
自由主义者可能更倾向于强调自然法的基督教或神学基础,认为自
然法是上帝或神的旨意,因此具有神圣的特性。

总的来说,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在政治哲学和法律理论中都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相互影响并塑造了西方政治和法律体系的
发展。

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自然法是确保个人权利和限制政
府权力的基础,而自然法的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典自由主
义者对于个人权利和政府职能的不同理解。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和追 求 幸 福 的 权 利 。

自然 法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发 展 脉 络
自然 法 思想 萌 发 于 古 希 腊 哲 学 , 中 智 者 学 派 将 自然 和法 区 其 分开 来 , 为 自然 是 明智 的 、 恒 的 , 法则 是 专断 的 。苏 格 拉 底 、 认 永 而 柏 拉 图 和 哑 里 士 多 德则 断 定 能 够 发 现 永恒 不 变 的 标 准 , 作 为 评 以 价 成 文 法 优 劣 的参 照 。斯 多 葛学 派 引 进 了 一 种 新 的看 法 , 设 想 并 了均 等 的 自然 法 , 为理 性 乃 人 所 共 有 , 认 自然 状 态 则 为 理性 控 制 的 和 谐 状 态 , 照理 性 去 生 活 就 是 按 照 自然 生 活 。罗 马法 中 的 自然 按 法 思 想 就 是源 于此 。中 世 纪教 会 法 学 使 自然 法 与 神法 相 一 致 。 启 蒙运 动 以后 , 自然 法 理 论 终 于 变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理 性 主 义 思 想 体 系 。所 谓 独 立 , 指 其 摆 脱 了教 会 和 神 学 的 束 缚 。 霍 布 斯 指 是 出了 社 会 契 约 假 说 , 为 社 会 契 约 是 为 走 出 残 酷 野 蛮 的 自然 状 态 认
普 遍享 有 自然 权 利 。 卢 梭 则 认 为 , 自然 状 态 是 人 类 的 黄 金 时 代 。
在 自然 状态 下 , 有 私 有 财 产 , 有 国 家 和 法 律 , 有 奴 役 。 人 们 没 没 没 过 着孤 立 、 由和 平 等 的 生活 。人 们 普 遍 有 同情 心 和怜 悯 心 , 种 自 这 怜 悯 心 是维 系人 们 的重 要 纽 带 。 在 自认 状 态 下 , 人们 享 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是 不 可剥 夺 的 。 后 人 成 为 天 赋 人 权 。格 老 秀 斯 强 调 私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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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_共10篇范文一: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

或者用祁克(O.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探讨

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探讨

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探讨【摘要】古典自然法作为法学学派以分支,它的最大历史功绩在于阐释了全新的“法”定义,引导人们重新去认识“法”,从而以一种新的思路去理解和运用法律。

本文首先会对自然法的梗概做粗略简介,其中包含自然法的渊源、发展过程、法律价值和后世学者的评判。

其中“发展过程”取当中三位本人认为比较有代表性的自然法学者为代表,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而重点在于研究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因为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对后世影响深远,贡献极大。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法律价值后世评判一古典自然法的渊源古典自然法的渊源可上溯至古希腊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他们第一次把自然法作为一个明确概念加以使用,在他们看来,世间万物都有其运行规则和规律可循,它是一种宇宙之本性,他们称之为“逻各斯”,并将之视作为永恒不变的、最善、最公正的东西。

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近代西方社会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的浪潮袭来,古典自然法学也随之兴起,以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为产生的标志。

在当时,古典自然法是当时风靡欧洲大陆和北美的法律思想,也是自然法发展的鼎盛阶段。

古典自然法学作为社会变革下的产物,反映了近代欧洲新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思想领域方面,要求个人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

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

二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眼球,在这方面也也产生了众多研究深入,成就突出的大学者,不方便一一赘述,而从中挑选了霍布斯、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三位个性出众的古典自然法学者的思想,分作古典自然法的发展三阶段,以作为脉络加以研究。

首先,霍布斯作为第一阶段的代表,他从人性的假设出发探讨“国家的产生及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

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但人们对和平与安全的向往使人们基于理性并在理性的指导下发现自然法,因而“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规则①。

何为「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完整阐释?

何为「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完整阐释?

何为「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完整阐释?自然法的哲学观念最早出现在古代希腊,由赫拉克利特提出,他认为自然法是存在于各种规范、秩序和人法中的“自然的永恒法则”。

之后自然法便在智者与苏格拉底及其弟子们的辩论中逐渐闪现,来自斯多葛学派的西塞罗则极大的传播了自然法的理念,以至于“内在的法、正确的理性、自然权利”等概念为古代世界的学者们所接受。

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将法律调整的对象从希腊城邦公民扩展到世界共同体,自然法也因此进入到永恒哲学的范畴。

随着基督教信仰开始统治古代西方世界,自然法也进入到经院哲学时代。

由于自然法与基督教哲学具有某些天然的契合点,永恒的、不变的、作为指导人类达到“善即当行”的自然法在上帝身上得到存在与应然的统一。

并且圣托马斯基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内在关系,得出实证法与自然法实质不相冲突的结论,于是在此后的数千年中,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高于实证法并蕴含在实证法中,并以自然法的原则作为法律的最高判定准则,即“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者则竭力否认自然法的存在,将其降格为道德伦理规范,并坚持实证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格劳秀斯队对自然法的最大贡献是将国际法置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即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最高强制力来源。

19世纪,个人主义与唯理主义兴起的时代,自然法一方面被启蒙思想家反复引述,以证明他们的启蒙思想,另一方面唯理主义过度将人的意志或理性作为自然法内在秩序的来源,“一切皆由人类理性统治”。

从而导致这样的结论:实证法是为了实现自然法,而自然法从一种永恒客观的规范变为可实现的政治理论,似乎这个目的一经实现,自然法就只能作为实证法的“文饰”了。

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自然法越来越遭到来自各方的围攻,历史法学派彻底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之承认实证法。

“在实证法之外不存在法律,构成某种自然法概念基础的东西,恰恰就是这个世界神圣秩序的那些概念和规范……既不具有必要的确定性,也没有法律的拘束力”;功利主义则把国家意志做为法律的来源,自然法被归为道德或伦理规范,认为与法律的制定毫无关联。

5古典自然法学研讨思考题(含第二次作业)

5古典自然法学研讨思考题(含第二次作业)

2
11、斯宾诺莎是怎样论述自然权利或自然法的? 12、斯宾诺莎的法律观有什么特点? 13、斯宾诺莎是怎样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 14、试比较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上洛克与霍布斯有什么不同? 15、洛克是怎样论述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的? 16、洛克是怎样论述法治的,与之前的思想家有什么区别? 17、洛克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单选: 1、西方近代史上第一个论述法律与自由关系的人是:
( C ) A、格老秀斯 C、霍布斯 B、洛克 D、斯宾诺莎
2、卢梭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称 为: ( C ) A、法律状态 B、政治状态 C、开始建立社会的状态 D、半社会状 态 3、下列哪一项内容不属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
( C) A、人民主权说 C、社会利益说
思考题: 1、古典自然法学与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是什么关系? 2、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理论有哪些?它们之间是什么关 系? 3、如何评价古典自然法学? 4、格老秀斯是怎样理解法律的本质的? 5、格老秀斯是怎样论述自然法与市民法的关系的? 6、格老秀斯自然法思想的特点是什么? 7、霍布斯是如何论述三个自然的? 8、霍布斯是怎样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 9、霍布斯是怎样论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的? 10、如何评价霍布斯的主权理论?
B、社会契约论 6 D、自然权利说
4、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 ,还有(C)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7 D.华 (CE) A、宗教自由 B、良心自由 C、哲学自由 D、思想自由 E、政治自由 5、卢梭的人民主权有如下特点: (ABCDE) A、主权是绝对的 B、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C、主权不可分割 D、主权不可代表 E、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6、洛克主张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他把权力分为:( ADE) A、立法权 B、司法权 C、行政权 D、执行权 E、对外权 7、在历史上提出过国家分权理论的思想家有: ABCE A.亚里士多德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11 E. 汉密尔顿

关于自然法的零星思考

关于自然法的零星思考

关于自然法的零星思考摘要:自然法研究意义:国家意识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推动国家进行政治改革,洛克承袭了典型的不列颠经验主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自然法和实体法关系的研究。

通过对自然法的一些思考来找寻那个在经历了时代变迁之后依然保留下来的规律,仅希望找到最基本也是最值得我们遵循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自然法;国家意识;法理正如登特列夫所说“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律,绝对不可能演变成后来国际闻名的普遍法律;如果没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智慧与世俗智慧之综合,亦必永无可能;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也不会有后来的美国与法国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1]8自然法对欧洲法律史的演进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法律的雏形和回归。

旨在通过对自然法的零星思考,运用不同的方法探究自然法思想,继而发现自然法的深层意义以及对现代人的启发。

一、自然和自然法的含义要探讨自然法的概念,先研究一下希腊的自然概念。

这个词在拉丁文中是natura,在英文中是nature,它的最初含义无疑是指物质宇宙,但我们概括的这个含义却不仅于此。

我们说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原始元素或规律作用的结果。

在这些最简单和最古老的意义上,“自然”就是一种原则表现的物质宇宙。

但是后期的希腊学派回归到那些希腊最伟大的知识分子当时曾经迷失的方向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以外又加上一个道德的世界。

他们将这个名词的含义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人类的思想、习俗和习惯。

不同时代的学者概括了不同的自然法的含义。

1.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是明确的,那就是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2.格老修斯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概念: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自然法的启示

自然法的启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摘要】自然法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从起源到现在已经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其思想和内容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法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直到现代对各国的法治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古典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产生的原因、特点和作用及缺陷作了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自然法从字面看是一种法,不同于国家的制定法,是一种对自然规律的总结和认同,但是又不仅仅是一种法,它的内涵包罗很多对世界的观点和法律无法包括的方面,远远比国家的制定法更丰富。

我认为,自然法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也是成文法律发展的原则和依据,是人们最初的一种行为准则。

一、古代的自然法观念(一)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自然法概念最初是希腊哲学的创造,起源于古希腊人长期社会生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随后,智者派也对自然法的思想做了初步总结,认为“习俗和法律都是约定的、随意的、可变的,而在这些多样的习俗与法律之上,存在着某种永恒的自然,便是人的自然本能①”。

古罗马奠定了以自然法为核心的理论,其中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最为重要,他也成为自然法思想的先驱。

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的总结和继承,但是,其提出的“顺应自然”的观点,至今仍影响深刻。

随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对自然法作出了自己的诠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客观的理性及正义为标准②”。

自然法在中世纪和神学结合下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奥古斯丁提出了神学自然法,人类在来世之前,自然就是存在的,但人类来世之后,本性被原罪所破坏,善良被没有消失,但是容易受到邪恶的控制,要靠自然法的指引。

其后,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是一种基本的原则。

(二)对古代自然法的评析1.自然法产生的原因希腊拥有特殊优越的地理位置,“海洋文化提供给他们更多的冒险和创新精神”,就是这样的精神要求希腊人去探索许多未知的事物,他们凭借自己的力量,发展商品经济和交换贸易,加速了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分离,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和法律观,也就形成了他们重视立法,重视权利,追求公平和正义等最基本的自然法精神。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第五章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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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 自 然法作为一支法学学派 ,它的最大历史功绩在于
带来 了新的 “ 法 的概念 , 引导 人们 重新去认识 “ 法 这种社 会现象 , 从而以一种新的思路去 阐释和运用法律。
生于社会契约 , 因而法律 只是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理性 的选择 , 共同协商 , 渡出 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由公 ̄ t t 国家 ) 让 -tl( ! i l 来行 使, 从而保护社会成员 的和谐和安全。所以 , 法律不能也 不应 该是依靠权力强加于人 的命令 , 人们对法律的服从不是因为 害怕国家强力制裁 , 而是对 自己理性的服从。 古典 自 然法学派 从社会契约论出发 , 赋予守法葫刻的道德 内涵 , 助于消除赦 l 有 统治者与代表 国家的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 ,同时也加强了法 律的权威性 , 有助于法治理念 的树立。 这种观念 与封建君主专 制形成明显反差 , 鲶予了封建主 义沉重的打击 。 古典 自 然法学 派在遏 制封建君主专制的同时 ,对 于将要建立的资本主义制 度 中的国家权力表示 担忧 : 的权力会带来腐败和低效串 , 鲍对 也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带来危害 ,因而国家权力一方 面是公 共管理 、 障社会利益 的必要手 段 , 保 另一方面 , 为 了公 民 又成 自由的 潜在 危险。 古典 自然法基于 以上考虑, 认为解决这一问 题 的惟一办法就是权 力制衡 , 以权力 制约权 力 , 即立法权 、 司 法权 、行政权 的分立并相互制约以保证 国家权力的运行在法 律 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公 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 国家权力的 非法干涉。
古典 自然法学派以理性主义为其逻辑起 点 .以个人主义 为其基本价值观念 , 采用激进主义的态度 , 对封建主义进行猛 烈攻击 , 以社会原则和分权主义为未来社会构想的基本依 并 据。 古典 自然法学派形成的 自然状态说 、 自然法原则说和社会 契约说等法哲学 内容丰富了人类法哲学思想宝库 ,它 以观念
“ 自然法无历史 ,只有 自然 法的理 论史 [ 第2 —2 i l ( 4 5 页 ) 如前文所述 , 然法确实是以各种理论和观念的形式表 。 自 现出来 , 它应用于法律 实践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 推动了世界 法律文明的发展 。 我们知道 , 作为全部 自 然法大厦的理论基石
发起猛烈 的冲 , 击 完成了文艺复兴时代的思想启蒙。 自然法学派的历史贡献同样在 于它以理论构建的方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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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先验的理性 , 自 法学 家一再强调它 是不证 自明的 , 虽然 然
但实际上也是他们不能证明 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无 法证实的 理论基础上 , 古典 自然法又提出了社会契约说 , 是对社会 这更 历史 的虚幻 和歪曲 .为什么基于此论的古典 自然法观念 却对 社会 的发展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 。古典 自 然法学说从形 式上 看 是从理论基础向结论的推 导 ,实际上却是从结论出发寻求 其理论支持的基础 。换言之 ,正是 由于资本主义 有了初步发 展 ,为了适应随资本 主义工商业 发展而 出现的 自由和平等的 观念和需求 ,资产阶级法学家必须在理论范畴内找到相应的 解释 , 古典 自然法学派恰好是这项工作 的完 成者 。
性 的必然要求 ,是人们 对于理性 的服从 , 法律不应该也 不能是异化力量强加于人身的桎梏。 因 此, 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是 至上的 , 人们在 法律 面前完全是平等
的和 自由的 。 然法学派从先验的理性出发 . 自 把其与资本主义 思想启蒙 的个人主义紧密的结合起来 。社会不过是无数 个人 的组合 , 个人是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 开了单 个的人 , 离 社 会就成为了历史的虚幻 , 因此 , 个人就成为集体和社 会的目的 和最终 发展 目标 。法律的存在 必须 以保 护个人 的独立 和 自由 为 目的, 否则就是违反了理性的普遍要求 。同时 , 古典 自然法 提 出,先验的理性所决定的人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 自然权利
自然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它不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去理解 和解释法的现象 ,因而古典 自然法从形式上而言首先表现为

种法 的观念。 自然法学派把先验的理性作为 自己学说 的逻
辑起 点, 现实中的 法律 不过是对于人类理性的发掘和整理 , 因 而法律应该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满足 从这一点出发 , 人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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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典 自然 法 现 愈 愿 考
口 沈 寨 刘 健 虎
( 中南民族学院 法律 系, 湖北 武 汉 4 0 7 3 0 4)
摘要 : 本文由三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 了古典 自 然法 自身的法概惫 , 述 了它对资产阶级法律 阐
制度的毒 叉。第二部 分在第一部 分的基础 上论述 了法的品格是人文精 神 , 不是科 学, 并从法律价值 的角度探 讨 了这一观 点。第三部 分蛄告第二部 分的观点分析 了我 国法学研 究应该注重法的人文品格 。 关麓词 : 理性主义 ; 岳律价值 i 人文精神 中圈分类号 : F DO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3 8 7 f 0 2) 1 0" -2 A 10— 47 0 0 — 0 50 2 ) . 响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 。古典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产
古典 自 然法是社会 变革的产物。近代欧洲新的生产力的 发展要求 生产关系的变革 .这种要求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要 求个人摆 脱封建主义的束缚 , 会规范重新确 立以适应资本 社 主义商业发展对 自由劳动力和 自由契约的需要。古典 自然法 正是法学对社会现实的思索即在发展 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 , 需要什么法 律制度来规范和促进 自由经拼的发展。历史地看 待古典 自然法学派 , 它对于资本主义发展 的贡献首推观念 , 其 次为制度 ,各种 国家和司法制度的确立是观念 自然演绎的结 果。 换言之 , 正是这种观念具有的极强前瞻性确保了与资本主 义工商业飞速发展相适合的制度的建立 。
具有超越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 的特性 ,因而成 为法的 目的和 标准。 这样, 自然法学派高举个性解放的大旗 向封建的神学观
的形成启迪了民智 ,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观念的主 流 它反对无 知、 迷信和偏见 , 用资产阶级的法观念去指导资 产阶级 民主和法制 的建设 ,同时也是一个资本主义民主理想 法律化和制度化 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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