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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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定义、范围和原则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国有土地上拟动工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从其规定。

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行政划拨和按工业用途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用地预审时,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二、用地预审申办的程序和要件(一)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进行用地预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为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切实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市局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完成2010年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的需要。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相关规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财政局,各区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范围2006年8月14日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交易。

2006年8月14日以前(含2006年8月14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历年用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交易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自愿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不动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证书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并经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2]37号),现就规范我市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国土资发[2012]80号下发之日(2012年5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协议出让,必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土资发[2012]80号文件,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除上述5种情形外,已设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经核实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要继续开采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当符合重庆市和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

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工作,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5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一、凡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且不涉及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变更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附件)后,按《重庆市土地房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二、凡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且涉及原出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变更的,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整体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除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地[2004]78号)公开交易后,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重庆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制┌──────────┬───────────────┬───────────────┐│项目│转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转让土地情况│├──────────┬───────┬───────────────┬───────┤│土地坐落││土地等级││├──────────┼───────┼───────────────┼───────┤│土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出让合同文号││转让金额││├──────────┼───────┼───────────────┼───────┤│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用途││├──────────┴───────┴───────────────┴───────┤│工程投资情况及形象进度摘要:│││││├──────────────────────────────────────────┤│拆迁安置协议及安置方案摘要:│││││├──────────────────┬───────────────────────┤│转让方意见:│受让方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章)││年月日│年月日│├──┬───────────────┴───────────────────────┤│分局│││初审│││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查人:年月日││├───────────────────────────────────────┤│││││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市局│││审查│││意见│承办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

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3、《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每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4、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公示物价部门的审价批文);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配套设施的平面布局示意图。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工程进度擅自使用预售房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后,应通知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和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严格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财政局: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范围经国土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严格征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53号令执行前)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征缴土地闲置费。

2012年7月1日后(含2012年7月1日)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划拨土地价款作为征缴基数,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价款的,以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地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作为征缴基数。

三、规范征缴程序经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按照规定测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两紧急通知”)。

现将“两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两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现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从严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

从严土地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经济社会较快稳步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严土地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此,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认真学习“两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领会从严管理土地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振奋精神,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共进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渝府发﹝2008﹞108号),现就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做优增量,盘活存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调控。

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坚持合理流动,优化布局。

推进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区域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引导各类用地优化布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突出五大功能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坚持制度约束,政策激励。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倒逼约束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引导激励政策。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

――建设用地比例结构更趋合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复函何元俭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房屋出租管理为核心,落实对外来人口有效管理”的提案(第0100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经研究办理,现就我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统筹试验区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到我市特别是主城区投资创业,出租房屋成为了流动人口最主要的集居地。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近年来发生的综合治安案件多数发生在出租房屋里。

因此,强化房屋租赁管理,明确出租房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管理平台,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对有效遏制和预防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深圳市实施房屋租赁管理以来,通过建立起政府各部门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使因外来人口引发的犯罪率下降了40%。

因此,通过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不仅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近几年因出租房屋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影响了社会和谐的构建。

为此,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房屋的管理、尽快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通过租赁市场的管理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我局与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从去年开始就如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建立共同协作管理模式开始了研究讨论,并于今年1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抓好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要求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来抓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可在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服务站(点),委托服务站(点)办理相关手续。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528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528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528号提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528号提案的复函曾益成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工业园区用地困难的建议”提案收悉。

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的精神,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该标准出台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将分别组织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进行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的评估,经评估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园区的拓展。

黔江工业园区的拓展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相关资料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鉴于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类开发(园)区的非农业建设与拓展用地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我们将根据黔江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我局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库区发展的精神,继续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产业发展,对于黔江区的工业产业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我们将优先提供用地保障。

此复函已经张定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人大办公厅和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国土房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房地产登记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现对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文革期间被挤占或被没收的房产、建国初期政府代管的房产、落实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私房政策、建国以来历史运动中错捕错判人员被没收的私房等建国以来历次国家政治运动和经济变革中产生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不服发生在《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之前的相关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后,当事人因上述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归还房屋、确权登记、行政赔偿等请求,收到申请的单位以信访回复的方式作出书面答复,未产生新的处理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依据信访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信访的程序进行申诉。

二、关于以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1、根据行政不作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原则,由于利害关系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因此,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局不予受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储备土地资质。

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明确储备土地主体。

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对有市级储备机构项目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可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是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持申报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储备土地资料时,须提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的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

对于储备机构收购企业土地进行储备的,应提供与企业达成的储备协议和土地房屋权证书。

四、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土地储备中,各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净地”出让的要求,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按规定实施土地整治;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方能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文件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总页数】4页(P34-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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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
复函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复函
谢业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一致的建议”(第1110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体现了建立统筹城乡发展体制的基本精神,与改革农村征地制度、调整农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方向是基本一致的。

您在建议中以荣昌县为例,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两种制度确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可看出,在荣昌县,实际执行中具体标准差异并不大。

但究其实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其补偿安置标准产生的体制机制有很大不同:
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是城市国有土地和房屋商品化、市场化的产物。

依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房屋所有权市场价值为基础,无论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安置的标准均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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