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辽政办明电[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近日,省政府接到公安部《关于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函》(公消[2008]401号),通知我省还有76家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尚未整改完毕,要求我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现“平安奥运”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快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进程,严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和沈阳足球赛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沈阳作为其中的一个赛区,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工作职责,把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当前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科学摆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狠抓任务落实。
二、立即组织核查,确保督办到位。
各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行业系统部门深入到全省76家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核实,切实掌握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
对8月5日前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或发布行政命令暂时关停,并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整改标准、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五落实”,在最短时间内消除火灾隐患,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辽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01年5月至9月,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消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但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死角”,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2002年以来,我省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峻的火灾形势说明,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基础仍十分薄弱。
为了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从2002年5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政办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背景下,近年来,我省暴雨、暴雪、干旱、高温、雷电、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且呈增多增强的趋势。
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等造成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满足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为目标,构建与国家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相衔接的现代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基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建设,加强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实时监测能力。
建设气候变化评估标准监测网,以全省61个地面气象观测站为基础,建设我省气候变化代表监测站,保证气候变化评估研究资料的长期代表性。
建设农村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在全省每个乡(镇)建设1套2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
建设“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气象灾害监测网,提高沿海气象灾害观测时空密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尊敬的各位领导:近年来,消防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提示。
一、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合理布局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学校、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人员疏散和逃生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力度整治火灾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提高消防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训练,增强消防队员的抗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消防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作战能力,形成合力,提高灭火救援效率。
五、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加强对各类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六、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明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几点提示。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取得实效,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谢谢!此致敬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辽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加强全省消防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工作,预防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维护我省社会稳定、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认真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发展规划,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及时组织制定、批准地方性消防规章。
(三)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深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五)统一组织特大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明确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部门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一)计划部门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
【应急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应急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建设涵盖各地区、各领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等YYY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以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工作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优化全省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体制,地方政府是本地区各级各类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级政府交办的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业务部门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
分级管理、分类组成。
全省专家队伍体系分为省、市、县(市、区)政府专家队伍和部门专家队伍。
各级政府专家队伍是本地区专家队伍的核心力量;部门专家队伍按专业领域划分,是本级政府专家队伍有效的补充和丰富。
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专家队伍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优中选优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共享全省专家资源。
(三)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各市政府参照省级专家队伍组成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完善市本级专家队伍;省(中)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责任分工,组建完善部门专家队伍。
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辽政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6日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22•【文号】安委字[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近3年,全国共发生火灾729031起,死亡7209人,受伤10282人,直接财产损失45.4亿元,不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
火灾的经常发生突出反映了一些单位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不断产生隐患;同时,一些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以致酿患成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在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关于请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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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请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函
安委办函〔2016〕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公安部组织各地区判定了100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地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将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年度消防考核,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落实有关情况报送公安部消防局。
附件:10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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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辽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一)甲、乙类生产厂房;(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七)地下交通工程;(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辽政办明电[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7月份以来,国内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煤矿瓦斯、矿山透水、火灾、建设物坍塌和桥梁垮塌等重特大事故,我省也发生了高速公路大客车追尾等2起较大事故、“7·18”公路隧道坍塌重大涉险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依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辽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10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经济振兴和社会稳定。
但是,全省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发展。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共享信息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沈政办传[2006]1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也即将召开。
“两节”、“两会”期间,是人流、物流的高峰期,也是火灾的高发期。
为切实做好“两节”、“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全省社会安全、政治稳定、经济安全、人民安宁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深入排查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两节”、“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为全省人民欢度佳节和“两会”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突出重点,深入检查。
各地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社会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检查的范围:一是“两会”开会和住宿场所;二是党政首脑机关;三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油、供气等部门,广播、电视、金融、交通、通信枢纽等重点要害部门和单位;四是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人员伤亡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商住楼,以及歌厅、舞厅、影剧院、录像厅、同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五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检查的重点: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是否畅通,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并能正常使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单位防火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是否落实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当前,全省各地气温不断升高,风力加大,火险指数已达到极易燃烧的程度。
随着春耕生产全面展开,野外农事用火增多,仅4月9日,全省因野外用火发生森林火灾20起。
全省已经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和火灾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克服“清明”已过不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各项责任,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户、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山头,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事有人办、火有人扑、责有人担。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经费无保障、查处不得力、信息不反馈、火灾扑救不及时的,各级政府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防火宣传力度,严管野外火源。
各地要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印发传单、悬挂宣传标语、主要路口设置宣传标牌等多种方式,宣传严禁野外用火有关规定,宣传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和造成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做到宣传到户、宣传到人。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荒、烧地格、烧茬子和吸烟等行为。
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辽森指字[2009]8号)要求,加大对野外火源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林区内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人和火灾肇事者,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辽政发[200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0施行日期2008.02.20文号辽政发[2008]5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辽政发[200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时限。
全省森林防火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
各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前或顺延防火期限。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
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等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辽政发[2008]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辽政发【2008】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人员密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查封、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给予行政处罚:(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公安机关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205号《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七年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石化企业和油气供应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石化企业和油气供应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辽政办传[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石化企业和油气供应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2002]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全省从2月22日开始至4月10日,对大型石化企业和重要油气储存场所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恶性火灾爆炸事故为目标,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火灾隐患,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范围:具有一定规模的石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采集、炼制、加工企业和供应储存单位。
重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威胁城市安全的;生产装置、设备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和固定消防、电气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不健全或年久失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规章制度不落实,灭火预案不科学,灭火准备不充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的。
三、时间、步骤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
(一)自检自查整改阶段(2月22日至3月10日)。
各地政府要认真传达贯彻XXX省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
以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广泛发动和全面部署。
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无【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22【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持续提升,但电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
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大力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5页(P2-6)【作者】无【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0]30号)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4号)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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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明电[2008]12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4
【实施日期】200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近日,省政府接到公安部《关于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函》(公消[2008]401号),通知我省还有76家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尚未整改完毕,要求我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现“平安奥运”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快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进程,严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和沈阳足球赛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沈阳作为其中的一个赛区,
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工作职责,把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当前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科学摆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狠抓任务落实。
二、立即组织核查,确保督办到位。
各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行业系统部门深入到全省76家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核实,切实掌握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
对8月5日前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或发布行政命令暂时关停,并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整改标准、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五落实”,在最短时间内消除火灾隐患,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涉奥场所或事关本地国计民生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在8月5日前仍未整改完毕的,各市政府要督促隐患单位死看死守,明确看管人员,制定看管人员职责,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死看死守的人员、责任、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四落实”。
要督促有关单位以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载体,切实提高单位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全面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奥运会和残奥会结束后,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一项一项地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属人、属事”的原则,各市政府要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和人员,逐一明确整治主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抓好落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而导致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
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市政府务于8月6日9时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函告省消防局。
联系电话:024-********。
附件:辽宁省未整改销案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辽宁省未整改销案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