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
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7]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07]62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
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范围
自2007年起,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为:水稻、小麦、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林木(经济果林)、西甜瓜、草莓、食用菌、鲜食玉米、生猪、奶牛、白山羊、家禽、肉鸽、淡水养殖,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
继续对水稻、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3月6日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农”发展和乡村建设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潮中,市属国有企业有基础、有条件、有机会充分利用其资源、市场、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乡村振兴。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建设乡村振兴“三园”(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中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更大的作用,现就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需求对接机制(一)建立需求对接平台。
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建设,带动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振兴。
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要利用现有信息发布渠道,汇集市属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涉农区建设需求,定期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和政策,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和涉农区信息共享度。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二)构建协同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以及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
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农业领域就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
业合作社,吸纳按照《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沪农委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和“三园”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发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31号),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发展的形势,增强上海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就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继续稳定财政补贴保险费政策。
水稻保险继续实行每亩2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生猪保险继续实行每头1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
淡水养殖保险继续实行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二、调整部分险种的保险费补贴。
1、出口蔬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6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30-60元。
设施蔬菜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100-13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70-130元。
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2、奶牛主要疫病保险实行每头1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3、家禽主要疫病保险实行种禽每羽1元保险费补贴,蛋禽每羽0.13元保险费补贴,肉用禽每羽0.03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4、经济果林保险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望各区县及农业保险部门加大对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增强保险意识,并在上海建设都市型农业过程中,不断发掘种源农业、设施农业以及高效经济作物新险种,探索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新路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沪农委[2013]367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67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现将《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5日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为推动本市“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完成《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的意见》(沪农委〔2013〕36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目的通过对“三品一标”认证结果进行奖补,有力推动“三品一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生产服务的指导,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总量规模,实施农产品品牌化销售,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实现《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二、奖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提到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三品一标”。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3年审定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3年审定通过主
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3年审定通过主要农作
物品种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2013年4月18日,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粮食、经济作物专业组分别召开会议,审定通过“浦优22”等6个水稻品种、“沪玉糯5号”等8个玉米品种、“八月白”等5个大豆品种和“向农07”等2个油菜品种作为准许在本市范围内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
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上海市2013年审定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附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沪农委[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2]106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2年4月28日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的要求,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权制度改革”),体现政府引导,调动集体和农民的改革积极性,现对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奖补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奖补原则一是适当奖补。
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先评后奖。
建立产权制度改革考评制度,经考评合格的予以奖补,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三是区县为主。
奖补资金由区县安排为主,不要求乡镇财政配套,以减轻基层负担。
经济薄弱区县的奖补资金可结合市对区县“三农”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
二、奖补对象奖补对象是本市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并通过考评的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奖补资金本意见所称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奖补资金是指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权制度改革的专项奖补资金。
奖补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四、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革过程中宣传培训、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及农龄统计工作、召开成员大会等方面的补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9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沪农委〔2013〕98号)各相关区县政府: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9日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沪府[2009]82号),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要求各区县要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区县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使用方案。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支持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养地措施应用,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并做好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报送和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加强对镇村和农户的考核,杜绝乱占耕地、损害耕地质量的现象。
各区县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实现“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升”的保护目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沪农委〔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171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沪农委[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9]38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稳定本市粮食生产,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效应。
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09年4月1日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从2004年起,本市实施了种粮直接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了本市粮食种植面积,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规模经营的发展。
但是,在粮食生产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少数地区存在着虚报种植面积或种植规模以及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粮食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有关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的要求,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1、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2、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1、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对水稻种植每亩定额补贴现金80元。
2、为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切实增加纯农户家庭收入,对本市粮食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的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沪财法[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布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94件,全文失效的29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2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沪农委[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4〕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明晰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产权,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30日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是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本市乡镇不同程度的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等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要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以明晰乡镇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为重点,推进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
到2016年,基本完成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界定原则资产形成时投资主体明确的,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加快本市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两个面向、两个对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布局和要素组合等措施,50万亩蔬菜生产保护区(含15个蔬菜生产保护镇)基本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种植、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基本做到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产地环境更加清洁美丽、生态系统稳定可持续、绿色供给能力明显提升,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新水平。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
落实先策划再规划、先规划再建设理念,聚焦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实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坚持政策引导。
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引导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类指导,体现区域特色。
四是坚持创新驱动。
集聚各方资源,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和发现适宜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沪农委〔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2〕24号)要求,为有效化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进一步稳定粮农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在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发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水稻种植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等。
二、补贴标准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45元/亩的标准下达到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其中:中央财政一次性补贴22元/亩(二次),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23元/亩。
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直拨方式拨付。
三、发放方式一次性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并按照《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3号)要求程序规范发放。
四、使用范围一次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增支影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
五、工作要求(一)细化补贴方案。
各区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单位)加大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力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建设崇明县堡镇翠冠梨生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建设崇明县堡镇翠冠梨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批复【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39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0.28【实施日期】2013.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建设崇明县堡镇翠冠梨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批复(沪农委〔2013〕391号)崇明县农委、财政局:你县《关于扶持崇明县丰艺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崇农农〔2013〕36号)已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县建设崇明县堡镇翠冠梨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崇明县堡镇翠冠梨生产基地(二期)。
二、项目建设地点崇明县堡镇堡北村。
三、项目建设单位上海丰艺果蔬专业合作社。
四、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泥道路、围栏等基础设施,连栋大棚、喷药管道等生产设施,变压器等辅助设施及农业项目费用(详见附件)。
五、项目建设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89万元,其中水泥道路、围栏等基础设施157.05万元,连栋大棚、喷药管道等生产设施189.95万元,变压器等辅助设施11万元,农业项目费用31万元(自筹资金列支)。
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280万元,县财政资金31.1万元,自筹资金77.9万元。
市级扶持资金以批准的决算为准。
为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拨付环节,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和专账核算。
上述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办理。
希望项目建设单位接到本批复后,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在批复下达之日起的二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本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本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沪农委〔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本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和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财农〔2023〕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生产实际,将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一批)拨付给你们,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补助目的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水稻重大病虫害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工作,重发区域病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新发突发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有效处置,确保不出现大范围成灾绝收,力争水稻重大病虫害总体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以及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三、使用范围主要对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控所需的农药、药械物资以及开展统防统治作业服务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一)细化补助方案。
各涉农区和市属农业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本单位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控补助资金方案,明确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操作程序。
鼓励将中央资金与区级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控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资金监管。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各涉农区和市属农业企业要加强日常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资金发放进展情况,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防止资金挪作他用,同时做好资金总结和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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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4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3.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的通知
(沪农委〔2013〕407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的精神,现将审定通过的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建设内容、扶持资金数(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责任制。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扶持金额、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要求,建
设项目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责任书内容执行。
(二)项目调整与变更。
项目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变更。
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第十二条执行。
(三)项目验收。
项目从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部门。
项目验收完毕,有关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资料由区县农委整理、归档保存。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已验收项目组织抽查。
(四)资产管护。
合作社为资产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资产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报帐单位由区县财政部门确定。
项目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需在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报帐,严禁垫付和挪用财政资金。
(二)项目公示。
财政扶持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等主要内容应在项目验收前,在项目实施地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资料和情况列入验收内容。
(三)项目审计。
合作社项目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应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四)资产管理。
合作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该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附件: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
附件:
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