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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 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 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8.2 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2熟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海洋动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洋
生物生存区及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 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 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 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 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 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 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 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 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 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 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 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 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 的工业生产项目。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 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4了解向海洋排放废水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 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 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13.1 了解勘查、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应遵守 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 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 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 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 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 产资源的危害。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14.2了解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 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 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 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13.2 了解禁止的开垦、开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 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 行为。 ……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14.1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 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 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 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源自文库 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8.1了解开发、利用水运资源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 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 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 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 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3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 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 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 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 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3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 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 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 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8.2 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2熟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海洋动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洋
生物生存区及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 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 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 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 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 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 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 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 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 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 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 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 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 的工业生产项目。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 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4了解向海洋排放废水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 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 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13.1 了解勘查、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应遵守 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 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 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 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 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 产资源的危害。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14.2了解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 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 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 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13.2 了解禁止的开垦、开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 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 行为。 ……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14.1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 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 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 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源自文库 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8.1了解开发、利用水运资源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 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 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 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 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3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 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 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 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 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3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 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 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 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