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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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船员培训
适任考试
船上见习
证书
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关于发布<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
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

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

《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

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

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3)函授教育不能等同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要求的航海教育的类型是全日制,也即函授等非全日制航海教育方式将不被认可。

在“11规则”生效前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了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这一点在规则的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4)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生毕业后等同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且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但学生毕业5年后,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2.合格证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属于公约第五章和第六章要求的培训,其证书属于培训合格证。

本次修订,将以前分散的各个合格证培训、发证办法进行了归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注意:
(1)取消了雷达观测与标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二小证培训项目,二小证适任能力要求放在适任培训中,但仍作为理论考试和评估的内容。

(2)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

将油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将油船安全操作培训和原油洗舱培训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改为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培训分别改为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合并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4)明确合格证培训的资历要求
①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③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11规则):
(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

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18、12、18个月。

(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

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同等级船舶上任职。

”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国内沿海航运的人力资源。

(3)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12个月。

不能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

2.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定):
(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考试科目的设定以覆盖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确定的职能模块、新适任标准及适当减少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为原则,借鉴吸取了以往考试科目设定的优点与不足,重新调整、合并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尽可能避免海员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考试中重复考
某些知识点的现象发生。

调整后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英语。

船长考试科目3+1,驾驶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
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增加了雷达操作与应用、ECDIS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三个评估项目。

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船舶动力装置。

轮机长考试科目2+1,轮机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金工工艺、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增加了机舱资源管理评估项目。

(2)考试形式调整:增加主观题,力求科学考察船员适任能力。

3.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
(1)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
本次修订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航海教育,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此后晋升时同等对待。

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①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②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③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④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2)明确在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和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
强调回归航海教育和培训的本质,要求学员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一步将通过制定培训大纲,将实训、船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纳入大纲。

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一次性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最大限度避免一些院校学一课考一科或学几科考几科的应试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和考察。

l 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l 证书
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本次规则修订,同时简化我国船员证书。

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适任证书
(1)航区调整
甲乙丙丁——A、B类。

(2)申请年龄调整
《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3)有效期限调整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
鼓励曾经的海员重操旧业,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3.培训合格证
(1)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
①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③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3.培训合格证
(2)培训合格证有效期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特殊类型船舶2个基本培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精通急救、船上医护及3个保安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

(11个培训合格证有效期5年,8个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
(3)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条件
①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年有效,申请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②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③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④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4.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关系(大证消限问题,在实施办法和制证细则中体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仅限船长和高级船员)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三、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过渡期从颁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适用于在2013年7月1日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二)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全部作废。

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三)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
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在校时只能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四)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资质保持。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此后再申请资质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l过渡期培训内容和证书换发
(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和适任证书换发
1.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

过渡期适任培训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新技术和新法规;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

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ECDIS、BRM和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2.适任证书换发
(1)《11规则》适任证书与“04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

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2)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
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3)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满足条件,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5)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

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满足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机工资历,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证书换发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补差培训,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2016年7月1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训合格证换发的应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

1.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完成过渡期基本安全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2.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3.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4.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完成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油补化、化补油)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5.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6.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通过过渡期油轮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7.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8.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9.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0.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1.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过渡期客船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2.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三)关于船舶保安培训和发证的特别说明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
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目前仅使用渤海湾和琼洲海峡的客船)(四)过渡期内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持有交通运输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或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11.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过渡期客船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2.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l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
1.过渡期适任培训
满足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过渡期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

2.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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