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用问题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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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能不能重复参保?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

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

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六、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

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

现代营销上旬刊引言在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存在劳动力由经济欠发达区域、农业产业向高经济发展区域、非农产业流动的普遍规律。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再加上人口基数大、城乡收入差距大等多种综合因素,劳动力流动呈现出从农村向中、大城市流动,从内陆向沿海城市流动的基本态势。

我国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其劳动关系密不可分,其发展转移应与劳动关系同步进行,否则会造成参保人的权益损害。

根据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流动人口高达2.41亿人,人口的高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关系的便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能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得到及时转移,会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会打击广大劳动者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所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历程,从制度进程等多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历程及现状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职工流动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移的具体问题,并明确指出职工在统筹区域内实行流动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能得到迁移,但不能迁移其基金。

跨统筹区域人员流动时,个人所缴纳的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一起实现划转。

在1997年,国务院首次确立了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

将社会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9年也有相关通知再次进行强调。

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补充,职工流动也需要按国家规定不间断缴费。

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明确提出养老保险基金可在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一起进行转移。

继《暂行办法》之后,中央又出台了相关通知落实政策的实施。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城职保和城乡低保两类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发布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答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答

问 暂行 办法 》为何提 出要 : 《
设立 一个临时基本 养老保 险缴 费
账户 ?
有三项重要信 息 :一是 个人 在 当
地参保的起 始时间 ;二是 实际缴
答 :为防止一 些临近退休 的
人 ,为 了得到 中心城 市比较 高的
续暂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 ( 暂行 办
法》) 正式施行。解决好基本养老
保 险关系的话 。 定的 1%的单位 规 2
后。 养老保险金又在哪里领取?
答 :这个四川人到上海工作 , 参保缴费之后 , 可以本人或者通过
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 费的,无论
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
缴费要 转给转入地 ,2 大体相 当 1% 于单位全部缴费的 6% 0 左右, 剩余 的 4%留在 当地 用于保证退休 人 0
定会发 生短缺 。但 是如 果把 单位
在 单位向新的就 业地提 出接 续 申 请 ,其他 的事情就 由 当地的社会 保 险机 构在规 定时 间 内来 办理 。 第四个环节是转移 资金 。要把 个 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 的资金和 单位 缴 费规 定比例的 资金 转移到新 的 就业地。
权益的存折 。第二个环 节是打 电
再 转移养老保 险关 系,只在 "地 3 -
权益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 , 具有重要 意义。
问 :在转 移养老保 险关 系的
话。网上已经公布了全国20 80多
个县级和县 以上的社会保 险经 办 机 构的全部联 系方式。转移 就业
的人 员有 不清楚的 问题 可以通过
政策解读
有多个缴 费满十年 的地 方, 则按 最
后 一 个 满 十 年 的 地 方 来确 定 领 取

2617996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2617996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眼政策吹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函〔2016〕181号)到2020年,全省初步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动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聚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服务专业、创业活动活跃、各类创业主体协同发展的大众创新创业新格局,把四川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和创新创业者向往的创业高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342号)推广“量体裁衣”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深入了解残疾人基本状况、就业需求、技能水平,并紧密对接市场岗位需求,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精准制定技能培训帮扶计划,切实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通过更加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要健全面向残疾人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服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16〕80号)以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宗旨,借助“互联网+”将医疗健康资源要素串连起来,重构健康管理、就医购药等服务模式,不断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使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医疗健康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医疗健康服务。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分享养老这些事儿# 现在人口流动是越来越频繁了,跨省就业也是常见现象,今年可能还在这个省工作,明年可能就到另外一个省份工作了。

大家十分关注一个问题:跨省就业后,要转移养老保险吗?怎么转?在哪领养老金?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是说你原来在A省工作,后来又流动到B省工作了,你可以把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到新工作地,进行合并。

这样两地的参保缴费信息就可以累计记录了,能够确保你的各地的社保权益的完整和准确。

所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非常重要。

跨省就业一般需要转移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实现省级统筹,是在2023年底实现的。

所以,如果你是省内流动就业,是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但是如果你是跨省就业,这就属于跨省流动,所以一般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

因为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实现,实现全国统筹后,跨省就业也就无需办理转移接续了。

另外,如果你是跨制度流动,就是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

这3种情况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当然,凡事都有特殊情况,如果你是跨省就业,但是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一是你在新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缴费账户。

所谓临时缴费账户,是指参保人员男满50岁,女满40岁,首次在非户籍地参保缴费的话,就是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

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参保地会继续保留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以你就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了。

二是你在原参保地存在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缴费。

如果不能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材料,这部分一次性缴费和年限,是不能转移的。

三是你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而且拒绝补缴。

那么这种情况,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

另外,如果你是已经在领取养老金了,自然就不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合并的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合并的问题

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如下:一、养老保险转入,要想从外地将保险关系转入合肥首先要在合肥市参保,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

能否转移,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合肥市城镇户口;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合肥市是其最后一个参保地且参保时限满10年;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合肥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将把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对方发来的接续信息表,将转入资金分别记入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医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保关系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

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医保《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相关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

三、养老保险转出,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随后,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此表邮寄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专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四、医疗保险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医保《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

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医保个人账户存储额。

大家可在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事指南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栏目中查询社会保险征缴的各种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金责任, 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 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和部分 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问: �暂行办 法� 重点 要解 决哪 些问题? 答: 主要是解决4 个方面的问
题: 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 目 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 已 经实现或正在逐 步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 办法� 的重点, 是通过明确规定全 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 , 各地责任范 围和转移接续程序, 实现劳动者在 跨省流动就业中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 益认同问题 . �暂行办法� 通过规定 全国统一的政策, 解决了劳动者跨 地区流动就业参 保缴费年限在各 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第三是解决 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 业, 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 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 今 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 什么时 间回来 , 到哪个城镇就业, 都不确 定, 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不顺畅, 农民工很难对自 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 因 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暂行 办法�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 , 权 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 给了农民 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 农 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 从 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第 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 者流动就业,涉 及到全国各个地 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
员常驻办事机构, 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五, 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 答, 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项准司法性工作, 不仅 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还 需要他们熟悉掌握 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为了保证新聘任 的仲裁员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组织规则� 规定要对仲裁 员进行聘前培训.具体是: 担任地( 市) , 县( 区) 仲裁委员会 仲 裁员的, 参加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 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 行政 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担任省( 自 治区, 直辖 市) 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 城市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的,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六, � 组织规则� 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 主要增加 了哪些规定? 答: 对于仲裁庭, �组织规则� 通过分类的办法作了规 定. 其中, 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新参保地受理 《申请表》并审
核有关资料,
原参保地收到 《通知书 》 后,为参保人 建立专门 标 识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15个 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 向申请人原参保地发出
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15工作 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收到《信息表》和转入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举例说明

参保人张三(女性),非本市户籍,存在以下两种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 情况一:参保人30岁时在北京市参保,后停止参 保,现在北京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 岁。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北京参保,现在北京市重新 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岁。
解读六:“10年”原则
一是户籍所在 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户 籍所在地,由 户籍所在地办 理
3
新就业地社保机 构受理《申请表》 审核相关资料。 符合转移条件的, 在受理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生成《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联系函》,并 向参保人员员参 保地社保机构发 出。
4
原参保地社保机 构在收到《联系 函》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步相关手续内容:
1.核对有关信息 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 并审核有关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 内生成《联系函》,向申请人原参 保地发出
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办结 终止参保人的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划转基金并向参保 人的新参保地经办 机构发出《信息表》 生成《信 息表》
2
三:转入流程
需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书 面告知不能办理转移的原因和 政策依据,15工作日内为其建 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其原参 保地发出通知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出示 缴费凭证,并填写《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表》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途径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途径

中国产经中国产经Chinese Industry &EconomyCHINESE INDUSTRY &ECONOMY摘要: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在不同区域、企业间流动频繁,而由此产生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于受到相关关系转移接续难题的困扰,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出完整功能,并由此引申出越来越多的制度体系研究与讨论。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区域个体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劳动力在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上存在较大阻碍,本文立足于此分析了研究其中问题与矛盾的必要性,并针对具体原因给出若干解决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探讨;解决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是构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与劳动力流动愈发频繁的当前形势下,为参保人权利提供最大化保障,确保企业职工在退休后能及时享受到完整的养老保险福利待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从专业化、制度化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制度进行深度剖析,找到有效化解政策难点、堵点的长效机制与方案。

一、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研究意义(一)为参保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全面保障征收缴费政策、统筹区域差别以及参保数据碎片化一直以来都是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的较大障碍,尽管《社会保险法》的广泛图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渐向全国统筹方向发展,但从实施以来的成效来看还收效甚微。

其中主要原因就再远我国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便在将来确切的实现了全国统筹管理,但基础养老金如何确定发放标准也将值得深入探讨。

而全国各地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将持续存在,就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情况来说,统筹区域的相关制度规范差异下,单位参保人员发生了跨区域流动后,如何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存账户相关资金、信息等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就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为日后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多年来的不断积极探索,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机制日渐完善,相较最初阶段具有了显著的有效性与实用性。

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步骤与注意事项

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步骤与注意事项

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步骤与注意事项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成为了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方便人们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我国出台了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本文将介绍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步骤,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操作相关政策。

一、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步骤1.了解政策规定在进行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仔细阅读当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文件,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2.办理转移手续根据政策规定,需要办理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一般来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具体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

3.选择接续方式根据政策规定,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将原地区的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转移至目标地区,二是在目标地区重新开立养老保险账户。

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接续方式。

4.办理接续手续根据选择的接续方式,办理相应的手续。

如果选择将原地区的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转移至目标地区,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选择在目标地区重新开立养老保险账户,需要填写开户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等待审批和转移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转移程序。

审批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在提交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会有结果通知。

如果申请通过,原地区的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将会转移至目标地区,或者在目标地区重新开立养老保险账户。

二、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注意事项1.了解政策细则在办理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当地的政策细则,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

2.及时办理手续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手续,因此建议提前办理。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浅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063-02摘要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迅速发展和我国大规模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背景下,中央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来解决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本文通过对在新政策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接续的现状和困境的分析,提出了完善转移接续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境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地不断完善,出现了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养老保险参保者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状态。

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间的转移以及农村与城镇间的转移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

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坚持保障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前提下,力求探索出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有效途径。

可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策的推广以及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以至实现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困境(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和困境在新政实施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只可转移个人账户而不能转走统筹基金,养老保险跨区域缴费年限不可累计,且各地操作口径不一,造成了转移接续十分困难。

现行《暂行办法》通过转移个人帐户和部分统筹基金的方式来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所承担的责任。

但随着今后参保的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和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时间的延长,转入地的资金额仍可能不足以应付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而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暂行办法》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做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做出限制,实际上设下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并非真正的“无障碍”转移。

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解

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解

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解[]——(2010-6-10) / 已阅789次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解孙斌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已陆续开展,由于对它是一种新的认识,HR在日常事务中往往被员工问的较多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是否会减少养老金等问题,下面就结合相关规定与日常事务中的常见问题作一一说明: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泛指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需要跨省(市、自治区)工作,而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资金转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从而达到累计计算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目的。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人,应当是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而不是已办理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因在于职工基于个人及其他原因,需要到另一省、市、自治区(包括省内的省、市、县、区之间)工作。

3、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对象是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资金,两者一并转移,而不能单一进行转移。

4、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目的在于申请人在各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计算,确定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转移接续?1、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转移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职工个人账户:在职工个人账户转移上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年1月1日前这一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是1998年1月1日前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及其利息,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

如:武汉市在1998年1月1日前职工个人账户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纳的3%,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划入的8%,合计为11%。

在本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只是职工个人缴纳的3%,用人单位划入部分的8%不转移。

第二阶段: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这一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是职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这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用人单位划入部分,合计为11%(这期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比例和用人单位划入比例会根据各地规定进行调整,但合计比例不变)。

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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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大 众 ・ 学 教 育 科
21 年 第 6 01 期
论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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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问题
谢 霏 夏 酷婷 王 静
( 州大 学 荷 花 池校 区商 学 院 . 苏省 2 50 ) 扬 江 20 9
文章编号 :0 6 3 1 ( 0 )— 6 — 0 10 —3 52 1 6 12 02 1
面对中国经济的蓬勃 发展 , 劳动力 的跨 区转 移现象十分普遍 , 第二 , 计算方法统 一。 暂行办法》 《 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 , 除 而《 暂行办法》 正是 在旧体制基础上的重大改革 与创新 , 无论是从 转移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外 , 转 移 1% 的单 位 缴 费 , 现 了省 内省 还 2 实 其计算方法 、 缴费记录保存 、 涉及对象 、 费方式还是查询监督机 外无限制转移 , 缴 解决 了百姓的困惑 问题 , 也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减 制来看 , 带来 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 的。与此同时 ,暂行办法》 其 《 实 轻 了大量 的工作量。此举进一步打破 了地 区分割 、城乡分割的壁 施 过程 中不 可 避 免 出现 一 些 问 题 ,因 此 需 要从 中 央 和地 方 政 府 通 垒 , 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 的覆盖范 围, 从而为更多的老龄 力合作 、暂行办法》 传力 度 、 《 宣 信息化建 设等方面着手 , 尽可 人 口退休后 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力求 能地保 障《 暂行办法》 执行 的顺利性 和有效性 , 维护城镇企业 职工 第三, 领取待遇地 明确 。《 暂行办法》 规定 了明确 的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权益 , 进一步提高社保体系的质量和层次。 地, 体现了支付地唯一性 。 劳动者在 同一时期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唯 引 言 的, 在符合领取标准后 , 支付地按有关 规定 是唯一的, 为流动就 根据相关数据【】 1 显示 , 养老保险 已经成 为社 保体系 中涉及人 业 者 提 供 便 利 。 数最多 , 投入资金量最大 , 也是与人 口流动联系最为紧密 的项 目之 第 四, 养老保 险“ 全国通” 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 。 而随着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口流动量也在快速增长[ 。浩 信息库 和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发行全国通 人 2 ] 浩荡荡的“ 退保潮”3 【】 把养老保险转移 接续难 的问题推 向了风 口浪 用的社会保障卡 ,所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劳动 尖上 , 庞大 的流动就业者成为制度不完善的牺 牲品 , 暂行办法》 者均可随时查询 自己的缴费余额 、 而《 缴费时间等 , 第一时间直接了解 的出台正是为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应运而生的。《 暂行办法》 自身权益保障程度 。同时出台的“ 一卡通” 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 实施一年以来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 都需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 障卡 。 此举对促进城 乡和区域发展 , 引 的解 决 , 可能 地 满 足 了各 方 的利 益 需 求 。 尽 根据 扬 州 大 学 大学 生 暑 导农村富余 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 期社会实 践调查活动数据显示 , 6 . %的调查对象 由工作单位 程 , 有 深 远影 响 。 有 17 6 具 代缴 了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 , 3 . %的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没有 三 、暂 行 办 法》 有 6 17 《 实施 过 程 中的 问题 为其负担养老保险 ,.6 6 %的人不清楚单位是否 已为 自己缴纳。养 1《 行 办 法》 6 . 暂 配套 管理 欠 缺 老保险的保 障力度和人们的社会权利意识 明显欠缺 , 而对《 暂行办 由于《 暂行办法》 从制定到出台实施 的过程很 短 , 多配套管 许 法》 相关规 定的 了解人数更是少之 又少 , 主要原 因为 , 新办法实施 理也逐渐出现不足之处。 例如 , 基层社保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量 时间还很短 , 群众对于 自己之外 的其他人群缺乏关 注等 。 本文试 图 增大 , 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 , 同时部分地方存在养老金历史 通过探究《 暂行办法》 实施较之于 旧的有关政策的优越 性及 积极影 债 务 问 题 ,造 成 部 分 区域 的资 金 压 力较 大 ,不 能 很 好 地 贯彻 执 行 响, 对其 积极 影 响 作 系 统 分析 与 总 结 , 大 宣 传城 镇企 业 职 工 基 本 《 加 暂行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 ’ 养老关系转移持续办法暂行办法 ,增强养 老保险 的保 障力度和人 2社 保 经 办机 构 的操 作 管 理 成 本 增加 . 们 的社会权利意识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 对于每个参保人员的每一次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经办机构都 供建设性意见 , 为维护广大城镇职工的夕阳权 益 , 深化社会保障制 要进行统筹基金的确定 、 以及实账操作 , 核算 工作量非常大 , 导致操 度改革 , 坚持社会公正 , 促进社会和谐努力。 作管理人员人数增加 ; , 其次 对于非最后参保地 的同一参保人员 , 要 二 、 暂行 办 法》 施 的积 极 影 响 《 实 进行统筹基金的转入和转出两次实账操作, 造成操作成本增加。 我 国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 “ 多工作 , 多缴 费, 多得 3部 分 措施 滞后 于 中 国经 济 . 养 老金 ” 的机制 , 即劳动者在何地 就业 就在 该地参保缴费 , 缴费年 《 暂行办法》 考于欧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办法 。 自改革开 参 限( 相当于工作时间 ) 的长短和缴费金额 的多少直接决定 了退休后 放 以来 , 国 东西 部 经 济发 展 依 然 不 均衡 。对 东 部 沿 海地 区而 言 , 中 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这种相对 比较公平 的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 信息的流动性相对较大 , 而中西部地 区, 由于经济的相对 落后 性 , 保险制 度经过 2 o多年 的实践证明 , 对于在 同一地 区稳定就业的劳 网络化程度依然不够高 , 使统一 的信息管理 系统和“ 一卡通” 政策 动者来说是适用 的。 但对跨地 区流动就业 的劳动者来说 , 在不同地 推行 难 度 比较 大 。 区参保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 。 这种传统的养 4流动 就 业 者参 保 意 识 薄弱 . 老保险转移制度严重 损害 了流动劳动者的保障权 益 ,也造成 了各 当今 , 珠三角和长三角出现就业者流动工作 现象[】 4较为普遍 , 利 益方 的资金压力和利益损失 , 暂行办法》 而《 的优 越性 正是弥补 而范 围也从 曾经的建筑业扩展到轻工业等 。相关就业 者不熟悉国 了原 有 政 策 的不 足 , 加 以完 善 , 并 主要 有 以下 几 点 : 家政策 , 社保意识薄弱 , 只关注到工资和眼前利益 , 而不关注“ 五险 第一 , 涉及人员广泛。 暂行 办法》 《 适用 于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 金” 的缴付 , 这不利 于其 自身权益 的维护。 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 , 职工基本养 老保 险制度的劳动者 , 包括广大的农民工团体 , 并且只 正是钻了漏洞 , 从而导致流动就业者的利益受损 。 要符合 国家规定 的条件 , 不论是何种户籍 , 不论 曾经在几个地方流 四、 完善 《 行 办 法》 相 关对 策 暂 的 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 ,都保障其拥有 同样的领取基本养 截至 目前 , 人保部 已经批准发行社会保 障卡 1 . 3亿张 , 实际已 老保 险待遇 的权利 , 有利于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 险权益。 发行 了 60 0 0万 张 ,下 转第 1 3页 ) ( 7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

养老保险转移说明在如今的社会中,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工作的变动可能会让我们面临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

养老保险转移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养老保障,因此了解相关的流程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说明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转移,简单来说,就是当您从一个地区的工作单位离职,到另一个地区重新就业或者暂时没有就业时,将您在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到新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以确保您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得到延续和累计计算。

二、为什么要进行养老保险转移1、保障权益累计养老保险的待遇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

通过转移养老保险,能够将您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2、实现无缝衔接如果不进行转移,可能会导致您在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断,影响您的养老保障连续性。

3、适应工作变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常有的事。

进行养老保险转移能够让您的养老保障跟随您的工作变动而顺利迁移。

三、养老保险转移的条件1、跨省转移一般情况下,跨省就业的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以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地。

2、省内转移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具体条件可能因省份而异,通常需要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3、未就业转移如果您在离职后暂时没有就业,但户籍发生了变动,也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四、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1、申请由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审核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办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确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确认情况并通知参保人员。

论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马灵伟

论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马灵伟

论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马灵伟发布时间:2021-08-18T07:07:48.052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6期作者:马灵伟[导读] 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养老保险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障。

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河北省 056300摘要: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养老保险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障。

但是我国企业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甚至对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该项工作完善的必要性,指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解决途径,以提升工作效率,也为广大职工带来更多便利。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问题;解决途径引言养老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满足参保职工老年生活的一种资金来源,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联。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员流动已成为常态。

在这样的现状下,养老保险如果不能准确高效地转移和接续,就会给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影响参保者的权益。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1.1通过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能促进城乡之间养老保险的统筹,保证了人力资源在流动中的合理性。

1.2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能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

1.3优质高效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适应当前形势下,我国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的必然要求。

1.4在目前各项制度管理手段还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参保的状况广泛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开展,可以使职工即便重复参保,待遇领取“只限一份”,保障了养老基金的安全和公平。

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现状分析2.1手续繁琐。

一个跨统筹的转移接续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转出单位向参保的社保经办单位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带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转入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签字盖章;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转出单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单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转移账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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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用问题十解答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三种主要形式,我国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再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现根据上述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10个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在此规定出台之前,部分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虽曾作出过规定,但限制较多,比如北京市只接受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户籍职工的外地社保转入。

《暂行办法》消除了转移接续的限制,理论上实现了无论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均可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

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取消了城镇、农村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险的身份差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殊政策将逐步消亡,这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扫清了障碍。

问题二:中断就业或返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您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暂行办法》办理转移手续,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您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只能在一个地方缴费。

问题三: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如何办理?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复印件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温馨提示:如果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当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请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问题四: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为了实现养老保险跨地区
无障碍转移。

在设计政策时,考虑到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过大,难以承受的问题。

因此,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但是,为了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记录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可以在新就业参保地为他们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这样就有效地保障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问题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有欠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有欠缴基本养老保费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补缴欠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同时也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问题六: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如果不肯为跨地区缴费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续手续,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续手续未获批准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说明原因。

如果您认为社保机
构依据的理由违背了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仍得不到解决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问题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社保经办机构要在三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是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或其用工单位,明确是否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能接收的出具接收函,不能接收的出具书面说明告之原因;二是在接到转入地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各项手续;三是在收到转出地出具的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并告之参保人员或其用工单位。

问题八: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您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就是如果您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您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在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

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您的领取地。

如果您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您的领取的地方。

如果您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您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您的户籍地,由您的户籍地来给您支付养老金。

问题九:在多个地方参保,办理转移对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有无影响?
答:《国务院关于完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明确,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

对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暂行办法》在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础养老金。

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问题十:现在已经退休,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能不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明确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流动就
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地区转移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参保人员在工作
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的问题。

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已经确定,不存在累加、衔接问题,所以就没有必要再转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为了使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社会化发放(异地支付),不影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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