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信息权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数据的普及和应用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存储、传输和共享。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渐严重,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隐私和安全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担负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
本论文旨在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变得更加高效、全面和广泛。
互联网、智能设备、社交媒体等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犯。
以下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主要挑战:1.1 信息泄露风险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中的储存和共享使得其面临更高的被泄露风险。
黑客攻击、系统漏洞、员工失职等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个人隐私带来威胁。
1.2 信息滥用风险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变得更加有价值,但也带来了信息滥用的风险。
广告推送、个人画像、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侵害个人权益。
1.3 社交工程攻击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威胁还包括社交工程攻击。
利用大量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恶意分子可以进行欺诈、网络钓鱼和身份冒用等犯罪活动。
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2.1 制定相应罪名现行刑法中,通过制定相关罪名来惩治个人信息犯罪行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2 高额刑罚威慑为了增加对个人信息犯罪的威慑力度,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一般规定了较高的刑罚。
对于影响严重的个人信息犯罪,可以适用刑法中的入侵罪、侵权罪等,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2.3 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大随着个人信息犯罪的增加,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利用和传播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信息丰富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而在法律保护方面,我们还需要深入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大数据时代带来了巨大的信息积累和传播的便利,在这样的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消费行为、社交网络、甚至包括个人的思想、信仰、性取向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极高的敏感性和私密性,一旦被不法分子或者不法机构窥视、获取和利用,就会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不仅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和处罚等内容,为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控制权。
在信息收集、存储、利用和传播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方法等相关信息,并且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必须保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选择权,确保信息主体能够随时撤回同意、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需要强化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对违法机构和个人的震慑效应,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要建立健全的企业自律和行业协同机制,引导和规范企业合法、合规和道德的行为,推动企业自愿引入第三方监督和认证机构,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安言咨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重点条款及浅析
JR/T 0171-2020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重点条款及浅析版本V1.0Aryasec Ltd. All rights reserved.本文件中出现的任何文字叙述、文档格式、插图、照片、方法、过程等内容,除另有特别注明,版权均属上海安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受到有关产权及版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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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周期重点技术要求收集1、不应委托或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C3、C2类别信息;2、利用加密技术确保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传输通道的保密性和完整性3、利用技术手段提供明显的隐私政策引导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查阅并授权;4、利用技术手段确保当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输入密码时,确保非明文显示;5、停止服务时,同时应停止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活动。
传输1、传输个人金融信息前,通信双方需经过有效的身份鉴别和认证;2、信息传输的接收方应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完整性校验存储1、C3类别个人金融信息应采用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存储的保密性;2、受理终端、个人终端及客户端软件均不应存储银行卡磁道数据、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信息,对于必要的交易信息应在完成交易后清除。
信息展示:1、未登录时不应展示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C3信息;2、登陆后除银行卡有效期外,C3类别信息不应明文显示;共享和转让:1、共享和转让前,应开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影响评估;2、部署信息防泄漏监控工具,监控及报告个人金融信息的违规外发;3、部署流量监控技术措施,对共享、转让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审计;4、定期评估信息到处通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公开披露:1、不应公开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2、准确记录和保存个人金融信息的公开披露情况,包括披露的日期、规模、目的、内容、公开委托处理:1、对委托行为进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确保受委托者具备足够的数据安全能力,且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2、英规外部嵌入或接入的自动化工具开展技术检测加工处理:1、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在个人金融信息清晰和转换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护,对C2/C3类别信息,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汇聚融合:1、荣俱融合的数据不应超出收集时所明确的适用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范围使用的,应再次征得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得明示同意。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者:杨原青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信息的个人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等领域,并且也体现在刑法的一些保护措施上。
在2017年3月20日会议讨论决定,从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在刑法领域,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本文从个人角度罗列出部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立法、司法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立法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情节严重”等作出了界定。
(三)“解释”出台背景—“山东徐玉玉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徐玉玉案”关联的“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杜天禹被指控罪名成立,获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该案中,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且将其中10万余条出售给陈文辉,获利 14100 余元。
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发展不足的思考(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定标准。
浅析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主要有网络攻击、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
如何有效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保障网络用户的利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网络攻击频发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攻击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智能化。
黑客利用各种漏洞和技术手段,进行网络攻击,给网民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 隐私泄露严重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泄露问题依然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手段,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伤害。
3. 网络诈骗现象屡禁不止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有针对不同人群的诈骗方式,给用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稳定和可信赖性。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网络安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1.加大网络安全投入政府应该加大网络安全的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提高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网络安全监管的力度,加强网络安全的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为网络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2.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推动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包括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安全,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的能力,使黑客难以攻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
4. 提高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广大网民和企业,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增强网络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合理设置密码,勿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对可疑链接保持警惕,不轻信网络陌生人,是提高网络安全的重要途径。
5. 国际合作推进网络安全推动国际合作,包括经验交流、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方面,推进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加强网络安全国际合作,保护国际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浅析“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
浅析“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必要。
首先,了解什么是“大数据”。
大数据是指海量、高速、多样化的数据集合,它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数据来源广泛,包括社交媒体、手机应用、智能设备等。
这些数据可以被用于各种用途,如商业分析、市场调研、医学研究等。
然而,大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个人信息的保护。
首先,大数据的直接收集和间接收集都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直接收集是指通过调查问卷、在线注册等方式直接从个人收集信息。
间接收集是指通过个人使用网络、手机应用等访问行为收集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通讯录、社交关系等。
这些信息可能会被商家、广告主、政府机构等用于个人画像、营销推广、控制等用途。
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也在增加。
其次,大数据的使用也可能带来种族、性别、性取向、政治倾向等多样性歧视的风险。
由于数据可以用于判断某些特定的群体,民族、种族、性别等信息可能成为评估个人背景、个人行为和个人决策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在各种情形下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例如,一个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不同的定价,导致被视作高风险的人群无法获得保险或保险费用过高。
其他更加极端的情况,如政府机构可能会从大数据中挑选特定的群体进行监视和反恐,而这些群体可能并没有实际的威胁。
最后,大数据的分析往往是由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算法进行的。
但在数据挖掘和算法分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数据样本不足、算法准确性不够等问题导致误判的风险。
这些误判会导致人们的自由、公正、平等受到侵害,而个人的隐私也被牵扯其中。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减少数据误判和减少信息滥用。
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1. 通过政府监管对数据集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对数据使用者实行严格的合规制度;2. 开发技术和工具,如加密技术和权限管理,以确保数据仅仅在必要的人员和场景下被访问。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微探
22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rrcai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a AdministratorsJta2,2226Voi,34No,2【本期关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微探朱丹亚(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25)〔摘要〕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致使个人信息侵权主体、侵权手段更为复杂化与隐蔽化。
个人信息侵权制度存在归责原则模糊、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等漏洞,使其无法适应数据经济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
为了个人信息权更好地依存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完善以经济损害赔偿为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构建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02-0235-23大数据时代的种种社会变革必然也会推动攸关社会文明未来走向的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自2216年起,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倾斜已初见端倪,《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2216年至2216年间相继出台。
2222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民法总则》原则性保护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做出了进一步延伸。
然而,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例,个人信息侵权并未囊括到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也缺失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本文就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结果的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三个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并找到合理完善路径,以期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法律困境(一)个人信息侵权主体众多现有侵权主体主要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运营者组成。
为了谋取个人信息中的经济利益,侵权主体通常选择借助网络数据平台,完成收集、处理、出售个人信息的灰色利益输送链条。
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
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对电子商务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简要分析,介绍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法律法规以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1. 引言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互联网进行线上购物、社交娱乐等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个人信息保护既涉及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商家和平台的信誉和用户的信任。
2.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等。
在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用户信任与商家信誉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时,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信息,如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果这些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不仅会导致用户的利益受损,也会影响用户对商家和平台的信任,从而损害商家的信誉。
2.2 法律法规要求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和平台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处罚。
2.3 用户体验和市场竞争力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的保护,还影响用户的体验和购物感受。
如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滥用,将对用户造成困扰和忧虑,降低用户体验和购物意愿。
而那些能够提供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企业和平台,将更受用户欢迎,提升市场竞争力。
3.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行为。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3.1 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洲委员会于2016年制定的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强调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权,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浅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以美国隐私权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为例
◆ 学 术 前 沿
2 0 1 4 ・2 ( 下)
浅析我 国个 人信息保护立法 的权 利基础
以 美 国隐私权 与德 国一般 人 格 权 为 例
周 阴
摘 要 随着信 息化时代的发展 ,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 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 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
利。 1 9 6 0 年, 美 国法学 家普 罗瑟发表 了著名 的论 文 《 论 隐私》 。 至
此, 美, 隐私权
( 一) 隐私权 保护模 式 不能成 为我 国的选择
首先 , 应 当承认 , 个 人信息和 隐私权 确有密 切关联 , 但 隐私权
基础 。 本文认 为 , 在 我 国现有 的法律 体制和 观念前 提 下 , 隐私 权和 一般人 格权 均不 能满足我 国内在要 求 , 我 国立 法应 以具 体人 格权 为基础 构 建个人信 息权 利体 系。
关键 词 个人信 息 权 力基 础 隐私权 人格 权
项 目基 金: 西 南 交通 大学 S R T P项 目 《 我 国公 民个人信 息法律 保护 制度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1 3 2 9 1 0 。 作 者简 介: 周胡 , 西南 交通 大 学政 治 学院。
一
了一般人 格权 制度 。 总 的来说 , 德 国人格权制 度经历 了一个 由具体人格权 向一般
、
美 国隐私权 保护 模式
美 国对个人 信 息 的保 护 , 以隐私权 理论 为基础 。1 8 9 0 年, 美 人格 权发展 的过程 , 它通 过建立 一般人 格权这样 “ 框架性 权利” 对 国人沃伦 和布兰 戴斯 在 《 沦隐私权》 一文 中首次提 出 了隐私权 的 需 要得 到保护 的而法 律条 文未 作规 定的人 格利 益和伴 随着 社会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038当代思潮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位于同一章节,二者具有相同的人格权属性,但其具体的概念内涵仍是有一定的差异,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范围扩张度更强,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更多。
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无法脱离网络环境,然而其特有的电子属性的影响,更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生活根本离不开网络,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就此,如何在此大环境从法律层面做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必须要有所突破。
隐私与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
隐私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是一种带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个人化产物,每个人都有隐私,而实际上的隐私的内容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客观上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交关系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都是个人隐私;从主观上来说,公民不愿意让他人所知的,以各种形式保存的内容,例如日记、网络虚拟空间里发布的信息、聊天记录等都能算作是个人隐私。
客观上的隐私在法律上很容易界定,但是主观上的隐私就多了一个界限和限度,在涉及到侵犯隐私的问题时,该隐私能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内容便需要进一步的分辨思考。
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具备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在隐私权的适用上划上了一个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扩大,公民个人所不愿意遭受外界打扰的空间和信息是最基本的隐私权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扩张为更多的权利的合集,其扩张严格受到公民个人意愿的影响。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人格权利和个人意志的体现,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在涉及到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中,其展现出来的保护效果仍旧是呈现分散化的态势。
2024年浅析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2024年浅析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和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其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他们的工作不仅关乎个人声誉,更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将从八个方面浅析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一、客观真实的原则新闻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传递真实的信息。
这意味着在报道新闻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添油加醋,不歪曲事实。
他们应该努力挖掘事实的真相,避免受到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和影响,确保传递给公众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二、公正公平的态度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新闻时,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
无论是对待哪一方,都应该给予平等的报道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该根据事实说话,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或偏见。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三、尊重隐私的权利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一些个人隐私。
这时候,他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避免泄露无关紧要的个人信息。
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或法律要求,否则不应该随意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新闻工作者应该时刻保持对新闻真实性的敏感度和警惕性。
在报道新闻时,应该尽可能地核实信息的来源和准确性,避免传播虚假信息。
同时,他们还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报道,勇于承认并道歉,以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五、保持独立的立场新闻工作者应该保持独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控制和影响。
他们应该根据事实和公共利益来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而不是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肩负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不仅关乎个人声誉,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他们应该肩负起社会责任,积极传递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
在报道新闻时,应该注重社会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七、尊重知识产权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新闻时,经常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或资料。
这时候,他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浅析涉密档案的管理
浅析涉密档案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信息化程度逐渐提高,各种涉密信息也越来越多。
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涉密档案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密档案的概念、分类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能够更好地加强对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
一、涉密档案的概念涉密档案是指具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等级的档案。
涉密档案的管理不仅仅是对资料的查阅、利用和保管,更是通过科学的方式管理,保证档案安全和保密程度。
根据文件的内容和所关涉的对象,涉密文件可分为国家秘密, 军事机密, 政府机密, 商业机密, 个人隐私等。
这些不同的涉密文件都需要加以不同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
1. 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学、技术和其他领域的情报资料,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等资料,以及有关国家秘密等级的文件、材料等。
这类秘密文件属于国家机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级别和措施进行保密管理。
2. 军事机密军事机密是指国防军队秘密资料、情报资料、技术资料和历史资料,以及有关军事秘密等级的文件、材料等。
这类涉密文件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泄露可能会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严格保密。
3. 政府机密政府机密是指政府内部决策、管理、调查、执法等方面的机密文件。
这类秘密文件通常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管理,包括国家机密、行政秘密、地方秘密等。
政府机密档案是政府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泄漏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需要加以严格的管理。
4. 商业机密商业机密是指企业商业活动中的专利、商业秘密、商标、企业经营数据等涉密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受损,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加以严格的保密管理。
5. 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等私人信息,这类信息通常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需要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益,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者:周洪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社会危害严重。
2017年以来南京市雨花台区院受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出现急剧增长。
2015年至2016年共办理此类案件2件2人,而2017年则升至14件14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万余条,社会影响很大,应当引起重视。
一、犯罪特点1、信息来源方式多样化。
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人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交易。
需要信息的人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找到提供信息的人,根据信息的针对性、内容详细程度,价格几元到几十元一条不等。
目前已办理的案件多数属于此类。
二是通过客户名单交换或是朋友间无偿提供。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同行业或是行业上下游之间。
比如、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的信息来自于另一间公司就职的朋友郭某,其获得信息后又继续进行转卖。
三是在离职过程中将原公司所储存的客户个人信息非法复制,甚至在离职后仍然继续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如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出现的“管家婆”软件,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总公司的客户资料信息,而王某离职后权限依然没有取消,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能不断非法获取原公司的大量客户信息。
2、犯罪呈现集团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房地产、快递电商等服务类行业,这些行业能够接触并存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而这些领域中的犯罪行为通常呈现集团化特点。
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这些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使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曾出现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11人都从事家装行业,且多数工作于同一装饰城。
他们经过牵线搭桥,相互之间反复倒卖个人信息,影响恶劣。
3、交易过程隐蔽性强。
个人信息的出售、交换过程大多依靠网络,通过特定QQ群、微信进行,双方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及购买信息,通过在线联系、网络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公民信息也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邮件传输。
浅析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
浅析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作者:史素红解雅来源:《卷宗》2016年第03期摘要:社会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财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方式并不能使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价值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在当下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首先在分析个人信息财产化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个人信息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所具有的特点;最后,从内容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财产权;人格权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发展迅速,社会的运作越来越离不开信息。
在现实当中,个人信息被大规模地收集、加工、扩散。
相应地,对于个人信息中所包含的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地关注,尤其是对个人信息中所蕴含的财产价值。
那么个人信息财产化在我国现在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状况,法律对此应该进行怎样的规制,就成为了本文要探究的问题。
1 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对于具体的个体而言,个人信息能够进行身份识别。
也正是由于信息的存在,人不仅具有生物外观,同时也具有信息外观。
1.1 个人信息财产化的现状在现代商业社会,似乎任何东西都带有商品的影子。
在商业化的强势袭击下,一些传统的人格权也开始呈现出商业价值,比如自然人的肖像等等。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个人信息中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
在当今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
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掌握的个人信息越多,就意味着拥有的潜在客户越多。
因此,一方面,诸多企业对个人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采用各种方法去搜集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与诸多的需求相适应,专门进行信息收集的行业也应运而生了,这些行业大规模的收集个人信息,然后将其销售以获得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的财产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息的财产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被打上了商品的烙印,都具有财产价值,而应该考虑个人信息和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区别对待。
电子档案中个人信息保护浅析
电子档案中个人信息保护浅析作者:才翔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8期摘要:随着网络信息化发展,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纸质档案的使用慢慢随着历史远去,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档案。
但是,在网络信息管理和电子档案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电子档案中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研究。
关键词:档案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档案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纸质档案,随之带来的一个严峻问题是在以往纸质档案下不太明显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电子档案传播速度快、传播渠道多样化、处理批量化的特点极大的增加了档案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因此,档案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挑战。
一、档案个人信息概述及保护的必要性(一)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就是在生活中特定个人所有信息,涉及的范围很广,其中含有文字信息、图片信息与音频信息等。
档案个人信息是指档案中反映个人的自然状况、历史奖惩、财产信用、户籍、婚姻、身体状况等各方面状况的信息。
(二)档案作为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历史纪录,记载着大量个人信息,一经泄露,势必给个人权益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
因此,档案个人信息保护对权利主体的权益保障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档案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与纸质档案相比,电子档案信息的复制、修改、传输更为容易,查阅更加方便,利用方式更加多样,并可有效减少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大幅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与纸质档案经过多年发展形成的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相比,电子档案在管理、利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信息收集方面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跟踪技术使个人资料的收集变得更加自动化、便捷化、详细化。
但由于网络本身安全性的不可靠和目前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可以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二)档案存储方面虽然纸质档案也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但电子档案易复制、传输等特点,导致电子档案信息泄露风险更加突出。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研究
37第1卷 第27期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研究毛惠明(安徽机电技师学院,安徽 蚌埠 233010)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得到推广和普及的互联网,人们的生活方式被深深地影响着,改变着。
在大数据环境下,用户的很多个人信息被存储在各类软件上,这使得一些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商家或第三方有了可乘之机。
如何能在发展日益强大的大数据环境下安全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我们所有人应该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面临的挑战和具体原因入手,提出几点能够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黑客攻击;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TP309;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19)27-0037-02随着当今移动设备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更为便利。
用户不仅能在移动设备上进行交流沟通,观赏影视作品,阅读各种书籍,还能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水电燃气等费用的缴纳,更能购买到想要的各种东西。
所谓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各种软件做不到的。
在这种大数据背景下,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使用移动设备更为频繁的年轻人,将很多个人信息上传到各种软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乘机窃取有效的信息,造成个人信息被盗取,影响信息安全。
1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1.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也就是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大数据环境下,作为数据类型之一的个人信息难免受到被窃取的威胁。
1.2 个人信息“知情同意”规则失效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手机被窃听”一事,众多用户反映自己只是随口说了一些关键词,甚至只是电视中播放的关键词,短时间内某些手机软件就会精准推送相关内容,比如男性用户被推荐孕妇用品。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一、引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引发了数据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浅析,探讨数据所有权的定义、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数据所有权的定义数据所有权是指对数据所享有的权利。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产生、收集和利用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因此数据所有权的定义也相对复杂。
一般而言,数据所有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个人数据所有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拥有所有权,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健康数据等。
个人数据所有权的保护是维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础。
2. 企业数据所有权: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商业数据拥有所有权,包括客户数据、销售数据等。
企业数据所有权的保护是维护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3. 政府数据所有权:政府对其所拥有的公共数据拥有所有权,包括人口统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等。
政府数据所有权的保护是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三、数据所有权的现状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存在以下几种数据所有权的现状:1. 个人数据所有权的争议: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个人数据所有权的保护亟待加强。
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人数据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2. 企业数据所有权的争议:企业在数据收集和利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商业数据,但在数据所有权的界定上存在争议。
一些企业主张对其所拥有的数据享有绝对所有权,而一些法律法规则对企业数据所有权进行限制。
3. 政府数据所有权的争议:政府作为数据的主要收集者和管理者,对政府数据的所有权也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政府数据应该完全归属于公众,而一些人则主张政府对数据享有绝对所有权。
四、数据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法律法规案例: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明确规定个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所有权,并规定了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和违规处罚。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数据被收集、存储和分析,这些数据涵盖了个人信息、商业数据、科研数据等各个领域。
然而,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却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一、数据的定义和特点在讨论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数据的定义和特点。
数据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数字化的信息,它可以被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
数据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量庞大: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数据规模巨大,以至于传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已经无法胜任。
2. 多样性:数据来源多样,包括传感器、社交媒体、移动设备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信息。
3. 高速度:数据的生成和传输速度非常快,需要实时处理和分析。
4. 价值潜力: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可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和洞察。
二、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 个人数据所有权:个人数据指的是个人在使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时产生的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浏览记录、购物习惯等。
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备受关注,因为这些数据可能包含着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个人数据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数据的产生者,即个人自己。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可能会被转让给数据收集者,例如在使用某些应用程序时,用户需要同意共享个人数据。
2. 商业数据所有权:商业数据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销售数据、客户数据、市场数据等。
商业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通常由合同和法律规定。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例如在与数据分析公司合作时。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数据的所有权归属。
3. 科研数据所有权:科研数据指的是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模拟数据等。
科研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科研数据通常是通过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因此有人主张科研数据应该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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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权作者:刘秀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的频频失手不断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关注。
民法作为权利法,无疑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走在最前列,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是当务之急。
首先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然后分析了个人信息能够被权利化从而成为个人信息权的理由,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内容,最后就个人信息权的一些具体问题做了理论上的探讨与分析,如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对象、民事救济及其限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权民事救济基金项目:2012年度河北省教育厅青年基金项目《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SQ121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秀清,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师,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12-02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脱胎于信息社会,滥觞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尽管目前尚无统一认识,但主流的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所有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的总和。
它以可识别性为主要特征,既包括个人生理特征,如性别、年龄、肖像、身高、体重、体型、声频等,也包括与特定个人密切相关的识别符号,如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既包括与个人特定经历相关的信息,如教育背景、成长经历、个人遭遇、婚姻状况、医疗病历、犯罪记录等,也包括个人的心理特征(如宗教信仰、个人喜好等)以及个人的各种活动信息等,涵盖非常广泛。
二、个人信息权(一)个人信息的权利化关于个人信息能否被权利化从而成为个人信息权,理论上观点不一,至少从民法领域中距今颁行时间最近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来看,个人信息还没有被明确列入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更谈不上权利化了。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个人信息就不能被权利化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1)个人信息做为一种利益有被权利化的可能性。
法学研究至今,已经达成共识,民法不独保护权利,还应该保护尚未被权利化的某些利益,史尚宽先生曾言,“从损害公平分担之社会立场观之,社会生活应保护之法益不断增加,不应仅以权利为侵害之客体而置其他利益于不顾,是以不独侵害权利,苟违反保护性法律规定侵害其所保护个人之利益,以及违背良俗加害于他人之其他一切利益,均有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个人信息做为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涉及到了公民的生理特征、生活信息、个人经历、心理特征、活动信息等内容,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所以做为一种利益存在被权利化的可能。
(2)个人信息有被权利化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其人格属性体现在:个人信息做为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与特定个人紧密结合,具有与特定自然人相互对应的关系,因而具有人身依赖性与人身专属性,并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与尊严,具体来说包括隐私、名誉、自由、安宁、安全等利益。
其财产属性体现在:个人信息具备了财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外在性、稀缺性、效用性和可支配性,个人信息主体可以直接控制、支配其个人信息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完全能够做为个人信息主体与市场商业主体以及市场商业主体之间交易的客体,从而实现财产利益。
近些年,由于利益驱动泄露个人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名誉、自由、生活安宁及安全,所以赋予公民个人信息权也是现实所需。
(3)个人信息权利化是协调法律体系的要求。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确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新罪,标志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步入了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在适用新罪的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对象“个人信息”却有重大分歧,这不能不归因于民法中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的缺失,导致个人信息概念和范畴上认识的模糊不清及责任追究的操作困难,所以个人信息权利化也体现了法律体系协调的需要。
(二)个人信息权及其内容个人信息权利化为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基于其人格及财产的双重属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决定权。
即信息权利人直接支配和控制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可否被处理及如何被处理的权利。
这是信息权利人享有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2)信息保密权。
即信息权利人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其个人信息秘密的权利。
(3)信息查询权。
即信息权利人有权查询了解与其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等有关的情况及个人信息本身的权利。
(4)信息更正权。
即信息权利人在发现信息处理主体持有的其个人信息存在瑕疵时,有权要求其予以更正、补充的权利,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
(5)信息封存权。
即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信息权利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主体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利用等行为的权利。
(6)信息删除权。
即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信息权利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7)信息报酬请求权。
即信息权利人因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利用而享有的请求信息处理主体支付相应对家的权利。
三、个人信息权的具体问题在民法中确认了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之后,还不能说就解决了所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至少从民法的角度而言,还存在着以下理论问题尚待解决:(一)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这里的“信息权利人”应如何理解,范围有多大,尚有争议。
首先,信息权利人是否包括法人?奥地利、挪威、卢森堡等国家立法明确承认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法人,认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人格权,对法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经营信息。
笔者不敢苟同:(1)从文义解释而言,“个人”是指一个人,与集体相对。
(2)从法人的法律规范上而言,为保护交易安全,法人要接受国家的监督,其表现之一就是法人从成立到终止整个过程中的公示性,即法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给众人,这是强制性要求。
可见,基于利益衡量的需要,立法对法人重要信息的保护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与公民个人信息有明显不同。
(3)对于法人经营信息的保护,已经有《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没有必要再通过个人信息权给予重复规定。
其次,信息权利人固然包括从出生至死亡之前的自然人,但是否包括胎儿和死者?对于胎儿利益,世界各国通过一般保护主义或个别保护主义给予了特殊关注,但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基本上认可的是个别保护主义,即仅在损害赔偿、继承、遗赠等特殊领域给予法律保护,至于个人信息问题,基本上可以包含在其母亲的个人信息范畴中,无需加以独立保护。
对于死者,我们不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对其部分利益仍然给予保护。
在个人信息问题上,有英国、台湾的立法明确规定权利人仅为活着的人,不包括死者,有学者对此提出否定观点,认为信息权利主体应当包括死者。
笔者认为,死者已不具有权利能力,自然不能成为信息权利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不予保护,因为这些信息不仅涉及死者,而且会涉及其近亲属,所以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救济。
(二)个人信息权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多广?恐怕没人能给出确切答案。
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主要有两种模式:(1)概括型,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的“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资料”;(2)列举兼概括型,如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第1款的“个人信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两种模式相比较,自然后者更具有优势,既通过列举达到了具体明确、易操作的效果,又通过概括避免了挂一漏万、缺乏弹性的不足,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做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说明,把姓名、性别、年龄、肖像、身高、体重、体型、声频、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社会关系、教育背景、成长经历、个人遭遇、婚姻状况、医疗病历、犯罪记录、宗教信仰、个人喜好、各种活动信息等等涵括进去。
(三)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救济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
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必须明确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既然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及财产权双重属性,那么在民事责任方面也必须体现出来。
在人格权的救济方面,可以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并且根据侵害行为的情节及其后果,可以考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人身权益的场合)甚至惩罚性赔偿(主观恶性大、损害后果严重、行为人获利巨大的场合)。
在财产权的救济方面,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确立的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个人信息权的限制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及财产双重属性,其人格属性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与尊严,具体来说包括隐私、名誉、自由、安宁、安全等利益,固然需要法律给予充分的保护。
同时其财产属性又表明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中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它的合理共享与流通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所以法律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对个人信息权进行限制的情形: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为免除信息权利人人身或财产上的紧迫危险的;防止他人权益的重大危害而有必要的;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履行法定义务的。
参考文献:[1]廉霄.从民法视角看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安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苏州大学学报.2005(2).[4]井慧宝,常秀娇.个人信息概念的厘定.法律适用.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