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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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陕价行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2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现就认真落实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生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与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规范为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

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服务性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其余学校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合理成本审核后,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扣费 用 , 终所 有费用 均 由学生 承担 。在 利益 驱动 最 问 :本次 加强 中小学 教辅 材料 价格监 管 的主 要
下, 一些不具备教辅材料编写能力的出版社、 出版商 内容是什么? 也纷纷介入教辅材料市场, 市场上一些教辅材料内 答:通知》 《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 一是对教辅
答: 中小 学教 辅 材料 价格 关 系广 大 中小 学生 切
材料质量和市场违法出版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 强教辅材料选用和编写管理 , 把好 内容和使用关。 由
教育部 门牵 头 , 建立教 辅材 料质 量择 优公 告制 度 , 通
身利益 。近年来 , 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 供 过集体评议 , 统一选出质量好、 适合教学要求的教辅 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 材料供学生选用 ;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 。就 料“ 过多9 9 ̄ 过滥”以及因高定价、 N 6 , 高回扣导致的“ 过 此 , 前教育部、 闻出版总署 、 日 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贵” 问题反映强烈。上述问题的存在 , 中一个原因 务院纠风办已印发了 《 其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 就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由于 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是加强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
有效治理 , 社会反映强烈的这一问题也将有一个根
既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 也会促进出版和教育 度;全面加强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 本改观 ,
况 的监督 。
问 : 计 此次 教 辅材 料 价格 监 管政 策 会取 得 何 预
种效 果?
事业健康发展。 从价格方面 , 按照此次拟定的指导价 水平 ,大部分教辅材料价格 比目前 市场价降低近 4 % 0 学生因价格“ 0 一5%, 过贵” 问题造成的教辅材料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公司:近年来,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积极配合中小学课程改革,出版发行了一批适应课程改革和教学要求的优质教辅材料,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生和教师的需要。

与此同时,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状况,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品种多、质量差,部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甚至违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

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陕价行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5号2005年8月25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经费紧张与学校收费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

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一费制”办法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招投标价格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省上确定并公布的2005年秋季政府采购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零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陕价行发[2005]14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2005年8月2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陕价行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标准。

1、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50元/生学期,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生学期,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生学期;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闫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和200元/生学期。

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2、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

餐饮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3、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西安市管理的各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西安市物价局、教育局按保本的原则核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二、除西安市以外其他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省上委托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保本并不高于西安市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同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陕价费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费发[2001]77号2001年8月10日)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大力促进我省中小学校教育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了我省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同时加大了对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力度。

但是,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越权设立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一些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与接收学生挂钩收取高额赞助费;一些部门和学校强行乱收侵占代办费;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滥发辅导资料等。

这些做法加重了群众特别是农民负担,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深入开展对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陕价行发[2012]71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
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7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出版局、科教发展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促进资源节约,推动中小学教材循环工作,保证循环教材出版印刷质量,维护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658号)规定,现将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循环使用教材特殊性以及印制、装订要求相对较高,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可使用105克纸张;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可在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规定的教材印张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

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零售价格由各出版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后报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其他价格管理政策仍按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2000年8月28日)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了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陕境内由政府公办的小学、初中杂费及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按附表规定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不再实行全省分类区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各地区可在省上规定的收费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子女与当地公办的中小学校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对接收的社会学生除收取杂费或学费外,可按附表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改制的企办中小学校,可参照借读生的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职业高中的学费按我省规定(陕价费调发[2000]78号)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不再收取实习实验费。

二、增设计算机培训费。

为了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现代化进程,省教育厅将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计算机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及计算机配置标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按配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的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鲁价格一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2号)各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单位: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状况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

列入我省评议推荐和选用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印张基准价格和发行费用标准,出版单位可以在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范围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评议推荐和选用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加强对评议推荐和选用教辅材料价格的监管(一)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范围。

列入我省教辅材料价格监管范围的高中教辅材料为:经过评议推荐、与我省使用的教科书配套、教材原创出版社出版或其授权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9个学科,以及同步使用的地理、历史图册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探究报告册)及单独编写的高三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陕教〔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发改委(局)、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各中小学认真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积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随意扩大征订年级和学科范围、目录外选用、搭车推荐、学校和教师授意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市场教辅等现象,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相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坚持“五限原则”,减轻学生负担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数量、限范围、限容量”的原则。

限年级:小学1-2年级除写字练习册外,不得再选用其他教辅材料。

不得向各学段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小学3-6年级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5门学科;初中和高中各年级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9门学科可以推荐选用相应教辅材料。

限数量:各地教育局和中小学在为学生推荐教辅材料时,每年级、每学科的每个类别中,只能选用1种。

限范围: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范围内的品种。

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区也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品种和数量。

限容量:各学科各年级各版本同步练习册,不得超过配套教材的印张数;阅读类、考试辅导类、寒暑假作业类教辅应严格控制容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内部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有关中央级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行业纠风工作有关精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价格虚高突出,一方面加重了学生经济负担,特别是随着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推广使用,教辅材料已成为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教辅材料价格虚高,成为滋生行业腐败的温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出版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和深入治理腐败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在推进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价格监管有关工作。

二、明确价格监管范围和原则(一)本通知所提中小学教辅材料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方面的图书,主要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配套的讲解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等(二)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由政府实施必要管理,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行制定。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40%(即出版单位发行折扣不低于码洋的60%)(四)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切实加强2012年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一)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中同步讲练类图书实行最高限价。

从2012年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发行行业合理平均成本,核定正文印张、封面、插页、配套光盘上限价格标准。

出版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布的上限价格标准,计算出零售价格,以此作为最高限价标准,在不超过此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具体价格。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11.27•【文号】新出联[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2001年1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

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

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

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出版社(包括中央在地方的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XX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XX发〔2012〕XX号XX: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类繁杂、良莠不齐、价格虚高、市场混乱、使用缺乏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各地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教育、新闻出版、价格、财政、纠风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价格、采购等环节进行综合系统管理,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和经济负担。

二、建立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和选用制度 (一)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建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对进入我省高中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

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高中教辅材料评议工作;教辅材料学科评议小组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学科审查小组为基础组建,负责学科教辅材料的初评。

各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教辅材料的选用推荐工作。

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包括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价格等方面相关专家,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

(二)完善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

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委员会工作部署,定期面向省内外发布高中教辅材料评议通告,公开受理符合条件出版单位送评的教辅材料并组织评议工作,经评议委员会评议确定后公告。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陕价行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

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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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
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2]6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6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出版局、科教发展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重要性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

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要求,是治理教育乱收
费、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的重要措施。

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二、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政策
1、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2、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的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

对列入《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未列入《公告》的其他中小学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3、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纠正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使用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切实做好列入《公告》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工作
1、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告教辅材料印张价格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执行,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一。

制定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各出版单位拟参与我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

2、承担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

公告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占零售价格的比例不得高于35%。

3、公告教辅材料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其中,中央各部门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确认。

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

4、我省在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时,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公布。

四、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的监督检查
1、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列入《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相关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2、省级相关部门将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要求,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的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3、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2〕18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

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加强对教辅材料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的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以上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附件二:年秋季(春季)公告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单位:元/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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