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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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陕甘宁边区,位于中国西北地区,历史上是革命老区,同时也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基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也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实践。

本文将从实践出发,探讨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1. 推动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陕甘宁边区开展了一系列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活动。

他们通过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鼓励农民参与基层治理,不断完善基层自治组织机制。

加强了村务公开和村民参与,保障了基层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2. 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还重点加强了村民自治。

通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等措施,完善了村民自治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了村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他们还注重培养农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提升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强化法治意识在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陕甘宁边区还大力强化了法治意识。

他们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制保障。

与此他们还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提升了农民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为农村社会治理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

1. 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陕甘宁边区的实践表明,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是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尊重和发扬农民自治的传统,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可以更好地凝聚农村社会治理的共识和合力,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实施。

3. 注重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在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基层治理体系的建设。

加强基层自治组织机制和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鼓励农民参与基层治理,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民生需求,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4.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陕甘宁边区的农村社会治理实践还启示我们,需要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当代中国的民法典已经进入国家立法的快车道。

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使民法典更適应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以及如何厘清民法与政策、民法与商法、民法与民俗习惯等方面的关系,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山毫无疑问,主要源自欧陆的现代民法学说发展日益成熟,民法典编纂技术日新月异,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自然需要积极取鉴。

但要使民法典真正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民事立法的过去与现在。

陕甘宁边区作为革命以来,尤其是抗战以来的“模范区”,在民事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对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中共在革命时期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期探索,也有益于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

由于战时环境,民事立法技术匮乏,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制度相对粗疏,本文所称“民事立法”泛指当时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与现代“民法”一一对应。

一、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实现再次合作后,于1937年正式成立的。

在国家宪制的层面,陕甘宁边区应该属于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之内,但在政治现实中,边区的法律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的程度又随国共关系的演变而变化。

就民事法律而言,国民政府的“民法”一度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此外,边区的民事立法,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民事习惯等,都构成民事法律的渊源。

边区各级法院在1944年之前,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

有统计表明,在1942至1943年间,边区高等法院负责的86个案件中,二审判决的案件有46个,其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案件达29个,其中多数案件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十多个案件援用了“民法”,在整个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占比达63%。

如“王树昌与张鹏九买卖土地优先权”案中,援用了“民法”第919条的规定:“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典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额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陕甘宁边区是我国革命时期的一个重要区域,期间出现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社会治理实践。

这些实践既有以土地革命为背景的群众组织形式,也有通过宣传教育推行阶级路线的方式。

这些实践为当今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重视基层组织建设陕甘宁边区重视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

为了支持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建立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群众组织,包括合作社、养禽协会和农民运动等。

建立这些组织的关键在于通过建设阶级组织和人民组织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和凝聚力。

这种基层组织的建设以群众化为主要特点,不断加强基层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行政能力,为农民服务,帮助基层治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治理实践主要采用革命性的方法,强调制度化建设。

由于缺乏可靠的国家机构,该区域的山沟沟道中充满了各种法不依、既无规矩也无矩的现象。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边区成立军委司法委员会、公共秩序监察部门和劳动教育监督机构等,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各种制度,以加强社会治理。

三、大力推进教育宣传工作陕甘宁边区通过大力的教育宣传工作,鼓励群众认识自己的阶级利益和历史责任,增强推进革命的信念和动力。

尤其是在基础教育工作方面做得越发深入,给人们普及了一些基本的文化知识,从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有助于加强社会治理。

四、鼓励群众参与在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实践中,领导人强调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广泛的参与。

例如,在土地改革工作的开展中,不仅充分尊重了农民意愿,而且让他们主动地参与和负责其中的基层活动。

另外,在政治与教育活动,例如七团干训会中,加强了群众思想的交流和底层民主文化的建设,使人们结成紧密团结的群体。

综上所述,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治理实践,深刻地表明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树立规范制度、积极宣传教育、鼓励广泛参与等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特点。

这些经验和启示对今天的社会治理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善治”及其当代启示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善治”及其当代启示
的实践经 验。 陕甘 宁边 区政府 的“ 善治”

13 年7 1 日至 1 日, 97 月 3 8 中共代表周 恩来 、 邦宪 、 秦 林伯 渠等 与蒋 介石在庐 山举行 了谈判 , 蒋介石 承认陕甘 宁边 区为 国民政府 的组成部分 。13 年9 2 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发 9 7 月2 日, 表 了《 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次 日, 。 蒋介石发表《 对 中国共产党宣言 的谈话 》正式承认共产党 的合法地位 。 , 边区 成 为国民政府管辖下 的一个地方政权 , 当于省的建制 。这 相 就从形式上赋 予了陕甘 宁边 区政府 的合法性 。 然 而 , 区政府 行为的真正合法性却不仅 取决于 国民政 边 府 的承认 , 更重要 的是来 自边 区人 民的支持 。边 区政府 所推 行 的法律 、 法规 和政策 , 经由边区法制委员会 、 是 法令审查 委 员会 、 各级参议会 等的 民主讨论而制定 的。它们较为充分地 集结 了民意 , 突显 出边 区各界 民众 的基 本利益 , 因而具有抗 御 合法性危机的 内在力量 。正是在这种力量 的支撑 下 , 尽管 解放 战争开始后边 区被 国民政府 宣布为非法叛乱 区域 , 区 边 政府 也未 出现 合法性危 机 , 旧保持着 在边 区的治权。 依 2透 明性 。 明性 是指政府信息 的公开性 , . 透 即民众能否真 正获得立 法 、 执法 、 司法 以及公共 政策 的制定和 执行等 与己 相关 的政府 信息 , 以便 其能参 与到公共 管理 的决 策 、 执行 和 监督 中来 。信息公 开是 “ 权力在 阳光下运行” 的必要 条件 。 借 助这种条件 , 垄断信息 、 垄断职能 、 隐瞒真相等“ 密行政” 秘 现 象才能得 以遏 制 , 民众才不致沦为官僚 的“ 附者 ” 依 。 陕甘宁边 区政府实行 政务 向人 民公开的制度 , 不仅 在法 律、 法规 和政 策 的制定 中广集 民意 , 而且对 事关人 民切身 利 益的法规 、 政策 、 反复进行宣讲 , 随时接受人 民群 众和 措施 并 各级民众团体 的监督和检查 。以民众普遍关心 的财务收支为 例, 首先 , 区参议会 按照 民众 意愿 , 过民主程序对财 政预 边 通 算加以审定和监督 。 这种预算 民主 , 既包括对概算 的设计 、 监 督权 , 又包 括审查 、 准权 ; 批 既指 出政 府税收 工作 问题 , 又有 权要求政府税收工作“ 必须” 这样 、不得 ” “ 那样 。同时 , 区还 边 依靠群众建立了对 基层 单位 财务 收支进行监督 的组织 。 在事 关 民众利益 的其它方 面 , 如一年一 度的粮 草征收和农贷 发放 中 , 区对一切有关政策 全部公 开 , 以民主方式 进行调查 、 边 并 登记和实施 。通过这些 措施 , 不仅保证 了民众对政府政 策的 知情和 了解 , 也使得 民众能够积极参 与到政 策的执行 和监督 过程 当 中, 极大地 调动 了民众 当家作 主 的热 情 , 也有力 地遏

陕甘宁边区法制的“实用主义”色彩及其当代启示意义

陕甘宁边区法制的“实用主义”色彩及其当代启示意义

陕甘宁边区法制的“实用主义”色彩及其当代启示意义导言: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开创的抗日民主的模范根据地,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也推动着边区的法制建设走向现代化。

而陕甘宁边区时期的法制建设,因为其所处的特殊时代的原因,有着与其他时期的法律不一样的特征,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实践的反映和呈现,同时,其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雏形。

可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创制都是在陕甘宁边区法制的基础上发展的,边区的法制建设经验对我国的法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经验价值及实践价值。

(一)“实用主义”色彩初显考虑到陕甘宁边区落后的社会环境和紧张的战争环境,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再去进行法制方面的建设,则更显得困难重重。

因此谈到边区的“法律指导思想”难免让人有些许为难的感觉,但是细究之下我们仍然能够欣喜地看到,边区不仅是有法律指导思想的,而且该思想还有着相当程度的统一性。

也正是在那种复杂而特殊的局面下,边区领导人和法律工作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有着其适应环境的独特性和创新性,诚如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第三任院长的雷经天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作司法工作报告时所言:“第一,适应抗战的需要;第二,切合边区历史环境;第三,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第四,保障我们取得的革命利益。

”[1]林伯渠亦中肯指出:“施政要照顾到各抗日阶层人民的利益,注意工农生活的改善。

同时保护资本家地主的利益,它主张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它反对过分剥削,同时又强调遵守劳动纪律。

关于税收政策,则主张由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负担政府的抗日经费。

”[3]从此不难看出,为使革命成功,边区法律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阶级间划分的政治性原则,更加体现对联合与团结各阶级的强调。

当时虽处在国共合作时期,来自南京政权的压力在相对减少,但全民族抗战再加上边区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争取最广泛的支持从而获得抗战的胜利和自身的壮大发展,对边区建设而言,无疑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同时也是边区上政治上最大的问题。

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实践及其历史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实践及其历史启示
提 供 良好 的 实 现 基 础 。 因 为 , 型 的抗 日民 主 政 权 , 要 得 新 需
了巨大 的进步 , 但是在边 区农 村 , 种落后 的习俗仍 然很盛 各 行, 特别 是买卖 婚姻 和宗 祧继 承等 落后 的社会 现 象普遍 存 在, 等级制度 与男尊女卑 的现象也尤为突 出。边 区高 等法 院 于 14 年 5 94 月至 6 月对边 区风俗 习惯进行 了大规模 的调查 、 收集与整理 , 并编辑 了《 各县有关 民生 的风 俗习惯材料摘录》 ( 以下简称《 录》 ,摘录》 摘 )《 中收集到了大量 的买卖婚姻 和宗
对边 区农 民法 制 教 育 进 行 初 步 探 讨 , 希 望 对 边 区农 民法 制 以 教 育 的相 关 问题 能 有 深 入 的 认 识 , 希 望 能 对 新 形 势 下 的社 并 会 主 义农 民法 制 教 育 有 所 裨 益 。

边 区法 律与边区风俗 习惯之 问的差 异 , 区法律不 被部 分农 边
民所 理 解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和 边 区 政 府 要 推 行 边 区法 律绝 党 不 能 一 味 地 采用 强行 方 式 推 行 。

陕甘 宁 边 区农 民法 制 教 育 的 社 会 背 景
边 区政权 建立后 , 甘 宁边 区参议 会与 边 区政府 在宪 陕 法、 政权组织 、 土地 、 减租减息 、 姻家庭 等领域制定 了大量 婚
摘 要 : 区农 民法制教 育是 边 区政府 在 中 国共 产 党的领 导 下 , 区法制 建设 中的 重要 环 节 。边 区农 民 边 边
法制 教 育从 边 区实 际 出发 , 力培 养平 等观 念 , 行 男女 平 等 , 着 推 第一 次在 中 国农 民 的观念 中种 下 了主 体意识 与权 利意 识 的种子 , 养 了中国农 民的规 则意识 , 培 激发 了广 大边 区农 民的革命 积 极性 , 力地 促进 了边 区和 有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1. 引言1.1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实践的背景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实践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理环境。

陕甘宁边区地处西北边疆地区,地势复杂,交通闭塞,自然资源相对匮乏,这些地理特点给当地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是人口结构。

陕甘宁边区农村人口以农民为主,大多数农村居民依靠务农为生,因此农村社会治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

三是经济发展。

陕甘宁边区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农民生活水平较低,这也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在陕甘宁边区这样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治理实践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需要不断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和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陕甘宁边区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农村地区,其社会治理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对该地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和探索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西部地区农村社会治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提供参考。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特点和经验总结,可以为其他类似地区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总结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和值得注意的做法,可以为其他地区的农村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研究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可以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和规划。

这有助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更加合理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2. 正文2.1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一、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在陕甘宁边区的农村社会治理中,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包括政府部门、村民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等,各种主体之间相互协调、互相制约,形成了一种相对平衡的治理格局。

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资源调配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而村民自治组织则在基层民生事务、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群众团体则在社会组织、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

论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的建构

论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的建构

论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的建构一、边区法律体系概述边区政府时期,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包括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又包括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还包括在边区占重要地位的土地法等。

可以看到,除了对边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根本指导作用的宪法性文件之外,边区的法律涵盖了边区人民的政治权利、民主选举、政府组织、刑事和民事等各个方面,同时为了保证各种实体法的正确、有序执行,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如何实施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程序法。

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能满足边区法制建设的需要,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下面,笔者就对边区各部分的法律法规加以概述,以利于研究者从整体上把握边区的法律体系。

二、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抗战初期,中共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根本任务有了重大的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形势和任务,建立起有各个阶层参加的最广泛的爱国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向全国人民宣告中共为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决定实行抗战时期的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政策。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所制定的总路线并使之具体化,1937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为了使之更完善并符合法定的程序,在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通过了修订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28条,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部分组成,主要是对外抗战,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要实行政治民主、发展民生等内容。

这体现了抗战初期,国共合作的时代特征。

这个施政纲领总的来说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还比较粗略39-41。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大大地发展了早先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03-106。

边区政府并为此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为此特将本府接受了施政纲领全文,布告于后,希望我全边区的人民,都要认真遵守执行!”61946年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根据变化了的国内战争形势,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它是一个简略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反映了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的愿望。

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影响

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影响

( 一) 追 求平 等正 义 , 反对 特权 思想 平等 正义 , 反对特 权 是陕甘 宁边 区诉讼 中一 项重要 的原 则 ,
在诉讼 活动 中主 要体现 为一切 抗 日人 民在适用 法律上 一律平 等 , 不因阶 级成 分和 出身 的不 同而 区 别对待 。 反对特权 思 想 , 一切 公 务人 员, 不论职 务高低 , 功劳大 小, 与普 通公 民在诉讼 中适用 法律

律平 等 。 对任 何违 法犯罪 者 , 不因 阶级成 分或 者 出身不 同适
用不 同法律 以加 重或 减轻其 处罚 。
在此之 前 , 中华苏维 埃工农 民主 专政 时期 , 法 律对 于阶 级成 为 了适应新 的形 势和抗 日民族统 一战线 的需要 , 边 区政府 和高等 分不 同的犯 罪者 , 规 定 了同罪异 罚 , 并照 顾对 革命 有贡献 的人 。 法 院的工 作重 点也发 生 了转变 。 刑事 案件 的 目标 是 以打击 汉奸 、
的威信 , 而使 党 、 政府 和法律更 加取信 于人 民, 有利于 维护边 区社
会的稳 定 。
的原 则 。
的司法原 则 , 在 实践 中切 实的保 护群众 的利益 , 使群众心 服 口服 ,
边区政府 和法 院在诉讼活 动 中坚 持追 求平等 原则 , 充 分反应 支 持党和 政府 的工作 , 惟 有如此 , 从司法领 域讲 , 共产党 才能维护 了在 司法实践 中追求 公平正义 的精神 , 反对任 何特权 与违法 乱纪 边 区社 会 的秩 序 , 保障 了革命 事业 的顺利 进行 。 的行 为 , 党员 公务 人员触 犯法 律受到 惩办 , 并不会 降低 党和 政府 ( 二) 党和领导 人 的 高度 重视 陕 甘 宁边 区 司法追 求公 正 , 取得 巨大 的成效 , 一方面 受外 部 环 境的 制约 和影响 , 另一 方面 得益 于党和 领导人 的高 度重视 。 1 9 4 1 年, 中 国共 产 党发布 了《 中央 关于调 查研 究 的决定》 , 总

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三大亮点及其现实意义

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三大亮点及其现实意义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三大亮点及其现实意义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共党史指导教师:***20090320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三大亮点及其现实意义中文摘要“以史为鉴,鉴者镜也。

”史料是研究历史的基础和原料,其具体的运用可以探索一个城市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前人曾留给我们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将这些前人实践过的历史经验赋予其新的内容,在新时期解决新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将其继承并发扬光大。

陕甘宁边区是在原陕甘革命根据地基础上形成的,在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现代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在其存在的13年中,是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并存的时代,为了能保证陕甘宁边区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展起法制建设。

从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颁布到刑法、民法和司法等法律部门的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为革命的最后胜利乃至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纵观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人权、选举与廉政这三方面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边区法制建设总体框架中的三大亮点。

因为在人权方面建立起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大范围的保障了人们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等权利;在选举方面建立起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为选举的成功实践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廉政方面建立起的完善的廉政法律机制成为同贪污腐败和特权现象作斗争的最有效武器。

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这三大亮点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们对于我国当今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针对当今我国的人权立法现状,需要借鉴边区人权立法的模式,即“集中式”立法模式,从而可以有效的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其次,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不能保障选举的顺利实施使农村自治逐步走向了困境。

回顾历史,边区在选举时因其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民主选举的实现。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研究综述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研究综述

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研究综述发布时间:2022-09-25T08:49:20.8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10期作者:王雅蓉[导读] 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北革命根据地基础之上逐渐扩大、巩固和建立起来的,王雅蓉西北政法大学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北革命根据地基础之上逐渐扩大、巩固和建立起来的,由原来的老苏区发展为陕甘宁边区。

作为中共中央的核心根据地和全国革命的指挥中心,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向革命胜利的摇篮。

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是抗战时期新民主主义法治的典范,因而成为学者们的研究重点。

从整体上看,学界关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立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以及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重要地位。

第一,关于陕甘宁边区的立法工作。

学者们认为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立足于边区实际,积极推进法制创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成为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的典型代表。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集中收录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命令、指示、批示及批签,其中包括大量当时公布的法律文件,对于研究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

杨永华、方克勤在《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中主要论述了陕甘宁边区作为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代表与典范,其在宪法、政权组织法、以及诉讼、调解、监狱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与成就。

蔡永民在《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建设》一文认为,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为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所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各抗日民主政权在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方针的指引下,紧紧围绕抗战主题,在政权建设、土地与债务立法、刑事立法、婚姻劳动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文章从政权建设、土地和债务立法、刑事立法、婚姻立法、劳动立法、司法制度等六个方面对各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在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创造性的工作进行介绍,全面介绍了陕甘宁边区的立法成就。

人民司法制度立法精神与执法实践的光辉典范——读陕甘宁边区法制史资料有感

人民司法制度立法精神与执法实践的光辉典范——读陕甘宁边区法制史资料有感

读 陕甘 宁边 区法制 史资料 有感
口 刘春 雷
以 为 司 法宴 务工 作 者 ,笔 者 在 研 读 法 理 意 见 等 。还 看 到公 诉该 案 的 检 察 机 关 代 惋 惜 的 。 但 他 犯 了不 客 赦 免 的 大 罪 。 一
任 抗 E军政 大 学第 六 队 队 长 。1 3 年 1 月 功 本 人 也 自恃 有 功 ,写 信 给 毛泽 东 同 志 , 14 年 1 月 , 林 伯 渠 同 志 在 陕 甘 宁 边 区 l 97 O 91 1
5日, 对 陕 北 公 学 女 学 生 刘 茜 通 婚 不 遂 , 幻 想 党 和 边 区 政 府 会 因 此 对 他 从 轻 处 罚 。 第 二 届 参 议 会 上 作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时 庄 严 他
他 是 我省检察 志( ) 稿 记载 。 中共 中央到达 法 律 对 阶 级 成 分 不 同 的 犯 罪 者 规 定 了 同 至 如 此 程 度 。 之 处 死 , 他 的 自己 行 为
一 陕j后 , 立检察机构先 后有3 时期 : 建 个 一 罪 异 罚 , 照 顾 对 革命 有 贡 献 的 人 。这 是 决 定 的 。一切 共产 党 员 , 切 红 军 指 战 员。 并


有 法必依 , 法必严 , 执 违法必 究 , 奠定 比较地 主资 产 阶级分 子有 同等 犯罪行 为 所 以不 能 不 这 样 办。 共 产 党 与 红 军 , 于 时
般 平 民更 加 严 格 的 纪 律 。当此 国 家危 急
了新 中 国一 些 法 制 原 则 的基 石 , 理 的 一 者 , 量 减 轻 其 处 罚 ” 审 酌 。还 规 定 :凡 对 苏 维 自己 的 党 员 与 红 军 成 员 不 能 不 执 行 比 较 “

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影响

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影响

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影响作者:余梓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司法实践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在极其恶劣的战争环境里,党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把法律适用主体平等、贯彻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理念充分融入到司法工作中,对革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平等司法公正作者简介:余梓铭,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84-02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司法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地时期法制活动的重要实践之一,既继承了苏区法制的革命精神,又根据抗战时期的特点和边区的具体情况,建立起特有的司法制度。

特别是在司法原则方面打破了之前苏区的模式,将平等正义、群众路线、重视证据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使边区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一、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原则(一)追求平等正义,反对特权思想平等正义,反对特权是陕甘宁边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在诉讼活动中主要体现为一切抗日人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阶级成分和出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反对特权思想,一切公务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与普通公民在诉讼中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豍对任何违法犯罪者,不因阶级成分或者出身不同适用不同法律以加重或减轻其处罚。

在此之前,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时期,法律对于阶级成分不同的犯罪者,规定了同罪异罚,并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5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

”豎抗战时期,党中央和边区政府改变了这种“同罪异罚”的做法,纠正了“唯成分论”,而采取保护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适用法律不再以出身身份不同而有差异,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边区政府和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坚持追求平等原则,充分反应了在司法实践中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反对任何特权与违法乱纪的行为,党员公务人员触犯法律受到惩办,并不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使党、政府和法律更加取信于人民,有利于维护边区社会的稳定。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启示陕甘宁边区是解放战争时期陕西、甘肃和宁夏边区的合称,这一地区是我国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陕甘宁边区探索出了一些独特的经验和启示。

陕甘宁边区注重发展农村基层组织,提高农民自治能力。

他们建立了农民协会、农民代表大会等组织,通过选举产生村级干部,实行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参与性和民主性。

这种基层组织的建立,让农民能够以平等、自主的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增强了农民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

陕甘宁边区推行土地改革,实行“土地到户”政策,让农民真正成为农田的主人。

这一政策的实施,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农民通过自愿合作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形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规模化,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陕甘宁边区注重农村教育和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

他们积极发展农村学校和群众文化活动,普及农业技术和科学知识,培养农民的观念更新和创新能力。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和自我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陕甘宁边区重视农村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和多元化管理。

他们积极发展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民的经济合作和社会合作。

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农民能够更好地利用自己的闲散劳动力和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合作社还为农民提供了共同开展农田水利、生产加工、销售贸易等活动的平台,增强了农民的组织和协作能力。

陕甘宁边区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要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加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和参与意识。

要推行土地改革,让农民真正成为农田的主人,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要注重农村教育和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

要鼓励农民的经济合作和社会合作,促进农民组织和协作能力的提升。

这些经验和启示对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陕甘宁边区选举立法及其现实意义

陕甘宁边区选举立法及其现实意义
关 键词 陕甘 宁边 区 选举 立 法 现 实意 义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7.1 10 .5220)7370
选 举 制度 是 民主政 治制度 的基 础 , 民有无真 正平 等 的选举 则 、 人 选举 委 员会 的 工作人 员 、 举前 的 工作 、 选 选举 工作 、 选举 后 的 权 利 是评 价 民主 政 治 建设 发展 程度 的 重 要标 准 。为 了建 立真 正 工作 5 。 次、 章 其 陕甘 宁边 区参 议会 常驻会 和 边 区政府 关于选 举
议会 总 结 了多 年 的经验 , 布 了 《 公 陕甘 宁边 区 各级 参议 会选 举 条 律 法规 在选 举工 作 中具 有重 要 的作用 。 随着 时 间的推 移 , 当今我 宁边 区第 二届 参议 会第 一 次大会制 定 了《 陕甘 宁边 区各 级 参议会 序 混乱 和行 政干 预 等 问题 仍 然是 层 出不穷 。 以说 , 律法 规 的 可 法 选举 条 例》 。边 区选 举 条例对 于选 举 资格 、 区域 、 人数 比例 、 竞选 严 重缺 失是 其 中 的一个 重 要原 因 。所 以应 该制 定 并完 善农 村选 制度 、 候选 、 选与 改选 等都做 出了明确 的法 律规 定 , 选举 工作 举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 于 当今 我 国的选 举立法 而 言 , 善选 举相 补 为 对 完 提 供 了比较 完 备法 律依 据 。 二、 法律 解 释 阐明 了选举 立法 原则 与精神 为 了阐 明选举 条例 的立 法原则 与精 神 , 并对条 文进 行统 一 的 关 的法律 法规 除 了制定专 门的选举 法外 , 还应 该对相 关现行 法进 行修 改 , 以保 证法 律 体系 的健 全性 。 农村 村 民 自治 是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 的农村 基层 民主 制度 和

浅析陕甘宁边区群众化的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陕甘宁边区群众化的民事调解制度

综合数码世界 P .372无法直观的对景色进行描述,因此我们添加了相应的手机app,在其中对当前景点进行图文结合的描述,配合硬件系统的声音,给旅客更加全面的体验。

2 在旅游市场的应用全国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数量为95万多人,其中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员总数的70%左右,成为各地旅游接待的主体力量。

在旅游时,导游的讲解工作占据了大部分精力,繁重的讲解工作使得其难以周全地照顾到所有旅客。

由此可见,在现在的旅游市场,就是急需一批产品的出现,来节省人力资源的应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展现智慧旅游、特色旅游、保障安全。

在现在的市场和社会上,我们的硬件产品的就是填补现在的市场的空缺。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研发的一种实用的硬件,基于arm 32芯片和手机app 的旅游助手系统,有着根据旅客坐标智能介绍景点的功能,并且根据自身的定位,讲解当地的特色,提醒游客不安全地区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硬件产品的出现充分发挥旅游业的综合优势和带动作用,积极运用互联网推动旅游业产品业态创新、发展模式变革、服务效能提高,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

3 结论本系统集硬件与软件技术于一体,解决了旅客与导游沟通、聘请优质导游成本高昂等问题。

充分考虑到现在旅游市场的现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1]2017年中国旅游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R] 2017.中国产业信息网[2]李钊.旅游助手的推动下旅游业的现状及发展[J].现代商业,2017(20):36-37..[3]彭裕军.基于ARM 的程控交换实验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湖南大学,2007.[4]王万丽.基于Android 平台和百度地图API 的定位系统[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17(18).浅析陕甘宁边区群众化的民事调解制度梁云鹏 延安市延安大学摘要:一直以来,人民的事情就人民自己做主,也符合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这样一来,陕甘宁边区民事纠纷的解决就更加群众化。

陕甘宁边区民间调解模范及其对当代村治启示

陕甘宁边区民间调解模范及其对当代村治启示

The Folk Legulation Model of Shensi-Kansu-Ningsia Border Region and its Infiuence on the
Contemporay Village Governance 作者: 张鑫
作者机构: 延安大学,陕西延安716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82-8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陕甘宁边区 民间调解模范 村治 启示
摘要: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积极推动边区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涌现了一批包括劳动、
运盐、民间调解等模范,给边区建设带来很大示范效应。

文章选取民间调解模范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开展的政治基础、法律保障、政策方针出发,以模范个人与乡村为实体,探讨民间调解模范所凸显出来的特点,并从以上几点出发,为当代村治提供启示。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也日益完善,为解决当地民众的侵权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背景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革命根据地,也是著名的抗日战争时期的游击战争压倒性胜利的发祥地。

在旧社会的时代里,得到公正、公平的司法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因此陕甘宁边区的民间调解制度也日趋成熟。

目前,该地区的民事调解组织已全面覆盖各个地区,为当地民众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民事调解案例1. 一次建筑纠纷在陕甘宁边区某公寓小区,建筑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因为迟迟无法交付房屋而陷入了争执。

双方之间的纠纷越来越严重,影响到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

此时,民事调解组织接手了此案件,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最终使得双方达成了和解,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2. 家庭继承纠纷在陕北某乡村,因为一场家庭纠纷,两个兄弟相互之间冷战多年,家庭愉快的气氛已经荡然无存。

为了解决此纠纷,当地的民间调解员展开了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最终成功地使得两个兄弟团结和睦,家庭收回了旧时的温暖。

3.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甘南某县,一名行驶中的骑车人不慎受伤,因此需要进行大面积治疗。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方面不愿支付全部赔偿金,引起了骑车人的不满。

为了解决此纠纷,民事调解组织采取了法律调解的方式,最终成功地使得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骑车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总结以上的案例只是陕甘宁边区民事调解制度运用的冰山一角,其余的还有不少。

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日趋完善,通过公正公平的民事司法手段,为当地居民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实现了简便、高效的司法解决方式。

希望在未来,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环境能够更进一步完善,为当地的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

同时,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调解制度也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该地区大力发展了民间调解员队伍,注重对民间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通过对案例实例的研讨,帮助民间调解员不断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秦文
【期刊名称】《榆林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4)3
【摘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深度提炼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红色法治基因并加以传承弘扬,是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延安时期,党的领导人、边区老一辈法学家探索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
法治文明,在批判地继承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治经验的基础上,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将巩固革命政权与根据地治理统一纳入法治的轨道,构建了以宪法性法律文件为核
心的法律法令制度体系,从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人民满意的民主法治政府,创新实践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资源,由此开创了陕
甘宁边区安定团结、和谐有序的社会局面。

系统总结梳理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经验,对于当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参考和镜鉴。

【总页数】9页(P41-49)
【作者】秦文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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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当代中国的民法典已经进入国家立法的快车道。

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使民法典更適应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以及如何厘清民法与政策、民法与商法、民法与民俗习惯等方面的关系,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山毫无疑问,主要源自欧陆的现代民法学说发展日益成熟,民法典编纂技术日新月异,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自然需要积极取鉴。

但要使民法典真正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民事立法的过去与现在。

陕甘宁边区作为革命以来,尤其是抗战以来的“模范区”,在民事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对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中共在革命时期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期探索,也有益于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

由于战时环境,民事立法技术匮乏,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制度相对粗疏,本文所称“民事立法”泛指当时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与现代“民法”一一对应。

一、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
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实现再次合作后,于1937年正式成立的。

在国家宪制的层面,陕甘宁边区应该属于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之内,但在政治现实中,边区的法律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的程度又随国共关系的演变而变化。

就民事法律而言,国民政府的“民法”一度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
要渊源,此外,边区的民事立法,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民事习惯等,都构成民事法律的渊源。

边区各级法院在1944年之前,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

有统计表明,在1942至1943年间,边区高等法院负责的86个案件中,二审判决的案件有46个,其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案件达29个,其中多数案件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十多个案件援用了“民法”,在整个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占比达63%。

如“王树昌与张鹏九买卖土地优先权”案中,援用了“民法”第919条的规定:“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典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额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边区基层法院,也有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并且更多地是援用“民法”。

边区各级法院援用六法全书,除了当时民事审判中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专业人才的任用,更重要的是统一战线政策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

因各种原因,边区法院对六法的援用尽管自1943年下半年即停止,但国民政府之民事法律已经构成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渊源之一,当无疑问。

基于土地改革、减租减息等革命政策需要,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部分民事法规,从大类上区分,主要有土地、婚姻、债权等几个部分。

就土地问题,1938年4月颁布了《土地所有权证条例》,该法对土地所有权证的性质、颁发,及登载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为边区最早的民事立法。

1939年,边区颁布了《土地条例》,确定了土地私有制,对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进行了规范。

1943年制定了《土地登记试行
办法》,1944年又有《地权条例》与《土地租佃条例》,对土地的权属、登记、租佃等作出规范。

婚姻法制是边区民事立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边区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婚姻条例》,1944年公布《婚姻暂行条例》,其间还针对抗属婚姻制定了《抗属离婚处理办法》,较好地实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政策主张。

为适应减租减息的政策,陕甘宁边区还制定了规范地租、处理旧债等问题的法令,如1938年《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1941年《陕甘宁边区债务条例》等,对偿债原则、利息限额等作出了规范。

党的政策是否构成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渊源,既有研究对此存在争议。

一般而言,政策是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它与国家立法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政策与法律在制定主体、规范形式、实施方式、稳定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但在陕甘宁边区,政策和法令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晰,在司法实践中,政策和法令一同被视为法律渊源,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而且二者的效力等级、优先顺序也无明确规定。

这使得党的政策也构成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如土地问题,尽管制定有几个“土地条例”,但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1943年《西北局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都深刻地影响着边区的土地法制,甚至成为相关民事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

陕甘宁边区地处偏僻,传统社会的民俗习惯仍然有很大的延续性,在一般民众中也有很大的影响。

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政法工作之
一,边区民事法律自然不能完全排斥民俗习惯,尤其是与党的政策不违背的习惯,构成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这主要表现在土地、婚姻法制中。

边区高等法院不仅重视本文由收集整理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还利用“法律研究组”对各地司法人员进行培训的机会,对各县民事习惯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六十余项民事习惯。

在婚姻方面,有“早婚普遍”、“存在童养媳”、“交钱(彩礼)才有亲,无钱无亲事”、“普遍实行买卖婚姻”等;在土地方面,有“交够当价不给当约”、“怀揣石头三年热,地种三年如母亲”、“复卖谢土地”、“土地典卖,族人享有优先权”、“卖地不卖坟”等。

此外,还发现有不少继承、收养、丧葬、寄存等方面的习惯。

当然,对收集整理来的民事习惯,边区司法机关进行了仔细的选择和甄别,根据党的政策与民事立法,对合法合理的习惯予以认可、运用,对个别落后的习惯则进行改革,乃至取缔。

从边区民事立法及司法的实践看,“在边区民事法律的各个领域,均承认了善良风俗习惯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

这也使得边区民事成文法与习惯法呈现出互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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