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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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我局已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以下简称《办法》),满足创新主体“快获权、快确权”需求,推动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便民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缴纳专利申请费);(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已缴纳专利复审费);(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提交材料(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表格下载”端下载)。

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

(二)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按下列对应情形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申请人需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发展行业。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沪统字[2011]28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沪统字[2011]28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沪统字〔2011〕28号)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经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推荐,我局对你会提出的承担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的授权申请进行了研究,决定同意委托你会试行承担部分统计调查项目。

你会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得擅自在指定的报表中增删调查内容,受委托范围仅限于完成市统计局委托的统计调查项目(详见附件1)。

你会的统计调查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依法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公布与泄露企业调查数据。

附件:1.受委托协会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方案2.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略)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1受委托协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同时配合全市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上海市统计局决定委托部分行业协会试行承担专业性较强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实施范围根据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的推荐,授权已具备统计工作基础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开展市统计局委托的部分统计调查工作。

三、受委托协会的统计项目主要承担《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表式见附件2)的统计调查。

四、受委托协会的统计职能1.在本行业内依法按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按时向上海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1号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机构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六条文件的语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件的递交和送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申请系统的通知颁布⽇期:2013-12-24执⾏⽇期:2013-1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提交⽂件,提⾼登记审查效率,在保留原有纸件申请⽅式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于2014年1⽉1⽇0:00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申请系统(以下简称集成电路电⼦申请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集成电路电⼦申请系统⽹址为:http://,本系统365天*24⼩时运⾏。

⼆、提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申请的申请⼈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申请系统⽤户注册协议》。

已经注册为专利电⼦申请⽤户的,可使⽤其⽤户代码和密码直接登录集成电路电⼦申请系统。

三、为保证⽤户正常使⽤集成电路电⼦申请系统,计算机推荐配置为:操作系统Windows XP及以上版本,浏览器IE7.0及以上版本。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申请采取在线⽅式办理。

登记申请表在线填写,与申请表同时提交的⽂件,例如图样、⽬录、代理委托书等,申请⼈需要将其制作为Tiff或Tif的图⽚格式后,以ZIP压缩包的形式上传。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申请需提交样品的,应当在登记申请表中填写样品数量,并将样品邮寄⾄专利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城路6号收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集成电路)邮编:100088六、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费⽤的,可通过邮局或银⾏汇付,也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

邮局汇付收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银⾏汇付开户银⾏:中信银⾏北京知春路⽀⾏。

户名:中华⼈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额。

未写明申请号和费⽤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续。

七、集成电路电⼦申请系统的使⽤请参见http://提供的帮助⽂档。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2001年12月28日以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以下合并简称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是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认定原则】开展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二)以集成电路设计(含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或者生产(含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和用于集成电路的硅单晶、掩膜、模具、设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生产)为主营业务;(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自主设计产品(含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员,以及设计、生产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经信信[2018]4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19【实施日期】2018.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信〔2018〕429号)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转型,进一步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及《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号)的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四)各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8.7.1-2020.6.30);二、申报渠道各区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的申报并进行推荐。

三、申报方式(一)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同时进行的方式。

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与线下受理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将不予受理或视为初审不通过。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进行在线注册,注册后在线填写《2018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

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四条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五条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

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第六条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第三章企业培育政策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须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须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须知一、布图设计名称:应提供集成电路型号,例如:NJM12902。

二、将集成电路按以下分类:1、结构(1)Bipolar:双极;(2)MOS:金属—氧化物—半导体;(3)Bi—MOS:双极—金属—氧化物—半导体;(4)Optical—IC:集成光路;(5)其他:不包括上述四类的结构。

2、技术(1)TTL:晶体管—晶体管逻辑电路;(2)DTL:二极管—晶体管逻辑电路;(3)ECL:发射极耦合逻辑电路;(4)IIL:集成注入逻辑电路;(5)其他:不包括在上述四种之内的技术。

3、功能逻辑、存储、微型计算机、线性、其他。

4、以上1、2、3三类,每一类中最多只能选择一种。

三、布图设计创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完成创作日期:完成设计日。

五、首次商业利用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5件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需求:(1)所提交的5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臵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2)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3)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六、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申请人为多个。

七、申请人地址:国内地址应写明省、市、区、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八、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一式二份,图纸应使用计算机制图,并应一层一层详细提供计算机制图,并说明每张图纸的名称及关系。

(1)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2)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3)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使用A4纸格式;如果大于A4纸的,应折叠成A4纸格式;(4)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附具简单的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西乡物流公司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评 估 技术 规 范 ( 试行 )》并 于2 01 0 年7 月1 1 3起 正式 实
2 0 0 0 年6 月2 4 3国务 院发 布的 《 1 鼓励 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若 干政 策 》 ( 国发 [ 2 0 0 0]1 8 号 ,简 称
“ 老 文件 ” )相 比,就 软件 行业 而 言 ,扶 持力 度更 大 ,优 惠措施 更 多 ,对 软件行 业无疑 是一项 重大 的利好 消息 。 现根 据上 述文件 ,就其 中涉及 软 件产业 的知识产 权
“ 充 分利 用多 种 资金 渠 道 , 进 一 步加 大 对 科 技创 新 的支 持
力度 。 发 挥 国家 科 技 重大 专项 的引导 作用 , 大 力支 持 软件
为贯 彻落 实 《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 和技 术 发展 规划 纲 要
( 2 0 0 6 — 2 0 2 0 年 )》 ,2 0 0 9 年7 月 科技 部 、财政 部 、教 育 部 、国 资委 、全 国 总工 会 和 国家 开发 银行 等 六部 门在
《 国家技 术 创新 工 程 总体 实施 方 案 》中提 出 了推动 产 业
技 术 创新 战略联 盟 构 建和 发展 的任 务 , 以深 化 科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强产 学研 结 合 ,促进 技 术创 新体 系建 设 。2 0 1 0 年1 0 月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 和发 展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 的 决 定 》中明确 “ 鼓励 企业 建立 专利 联盟 ” 。
合 ,通 过公 开招 标方 式 ,择优 选定 项 目承担 者 。” 新 文 件 与老文 件对 比 ,强 调 了支 持科 技创 新 、培 育
战略 性新 兴 产业 、加快 自主知 识 家 科技 重 大专 项 的引导 作用 。 创 新 能 力是 一 个 国家 的核 心竞 争力 。 2 0 0 6 年1 月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
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的通知
为方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提交文件,提高登记审查效率,在保留原有纸件申请方式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于2014年1月1日0:00启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以下简称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网址为:http://,本系统365天*24小时运行。

二、提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

已经注册为专利电子申请用户的,可使用其用户代码和密码直接登录集成电路电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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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沪府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结合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体系。

加快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

及时修订《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将有关著名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职务发明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立法列入上海的立法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等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要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

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其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与措施。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8]19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我市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一定方式公布。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

市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

(一)考核对象我市范围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均需参加年度考核(企业名单见附件1)。

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与复核工作合并进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

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1.考核对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在线填报《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上传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2.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通俗地说,它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所需材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如下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b申请人的国籍;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名称;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e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f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g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h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i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j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k申请文件清单;l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m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1、复制权实际上是重新制作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2、商业利用权是指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

但是布图设计权并不包括精神权利。

b.布图设计权的行使1、布图设计权的转让布图设计权的转让,就是权利人将其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所有。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转让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并公告。

2、布图设计权的许可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鼓励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要求,对《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69号)进行修订后发布实施。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以及必要性2013年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

自原《管理办法》出台至2018年9月底,资助布图设计登记1522件,有效提高了企业登记布图设计的积极性,加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由于原《管理办法》于2018年到期且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继续强化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调动企业登记布图设计积极性,落实市政府“一网通办”有关精神,现对已到期的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起草过程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响应市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落实“一网通办”有关精神,经处室内部讨论形成《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9年1月14日,本局召开由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企业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会上企业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希望继续实施资助政策,鼓励企业登记布图设计;二是由于个人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存在很大困难,不具备实施能力,建议取消对个人的资助;三是由于布图设计公告日和颁证日存在6-8个月的时间差(公告日在后),建议申请期限以颁证日为起算日,方便企业申请;四是申请材料比较繁琐,建议适当减少。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个人):根据《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6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申请人条件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布图设计登记的,注册登记在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资助申请人)。

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申请资助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资助项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证书费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按布图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项布图设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2013年7月24日(含当日)以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证的布图设计可申请资助,并在颁证日后6个月内办理。

四、申请资助提交的材料(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登记费和证书费收据的复印件;(四)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同时申请代理费资助的,需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资助流程及审核时限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资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资助补贴划拨至资助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审核不予通过的,原有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暨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暨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暨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暨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上海市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进行验收,并开展示范园区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园区验收与示范园区申报范围截止2014年底,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满的第四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上海南翔智地企业总部园、漕河泾开发区松江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上海康桥先进制造技术创业园、祝桥空港工业区)共4家。

去年通过验收的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可参加今年的示范园区申报。

二、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条件(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三、材料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于9月5日前以电子版(Email)和纸质稿(一式两份)的形式提交以下材料:(一)《园区三年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总结》(需包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方面内容,可对照《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价参考指标》中所列项目撰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撤销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我局政府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在2015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1、电子邮件:*****************.cn2、传真:************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审查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

第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立案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

第四条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理由包括:(一)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集成电路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二)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主体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三)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四)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五条排除保护的内容;(五)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六)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安排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位于世博村路340号的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将于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非必要或紧急,建议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尽量于2月9日后再到现场办理业务。

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的,办理人员须带好口罩、接受体温筛查,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做好出入登记。

如体温高于37.3度则不予进入,引导至临近发热门诊医院就医。

二、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请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尽量采用网络、邮寄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业务(详见附件)。

市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已开通六条电话咨询线路,分别对专利申请、发文及专利费减备案事项,专利权质押、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及其他专利事务服务事项,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专利资助,商标申请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详见附件)。

三、为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市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专门开通现场办理业务的预约服务,预约电话************。

代理机构以及办理大批量业务的企业需至少提前一天预约,告知业务事项及业务数量,并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业务。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
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沪统字[201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1.07.08
【实施日期】2011.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委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沪统字〔2011〕28号)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经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推荐,我局对你会提出的承担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的授权申请进行了研究,决定同意委托你会试行承担部分统计调查项目。

你会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得擅自在指定的报表中增删调查内容,受委托范围仅限于完成市统计局委托的统计调查项目(详见附件1)。

你会的统计调查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依法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公布与泄露企业调查数据。

附件: 1.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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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
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6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布图设计登记的,注册登记在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资助申请人)。

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申请资助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资助项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证书费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按布图
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项布图设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2013年7月24日(含当日)以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证的布图设计可申请资助,并在颁证日后6个月内办理。

四、申请资助提交的材料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登记费和证书费收据的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同时申请代理费资助的,需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资助流程及审核时限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资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资助补贴划拨至资助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审核不予通过的,原有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
下午:12:00-16:00
受理地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世博村路340号办事大厅)
附件: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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