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电子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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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完成入学注册流程,而借读生则需经过审批同意,并携带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班主任需负责填写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评语,并提交至教导处进行保存。

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励或受到的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程序,提交书面请假条。

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将视为旷课处理。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与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六节(注: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为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未到校。

5. 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

6. 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需休学的,必须提交休学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盖章后,还需报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但不得利用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自行申请退学。

留级或降级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二)一、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而借读生则需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需填写学生成绩及品德评语,并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所受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手续,需提交请假条。

否则,将按旷课处理。

请假天数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的,则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针对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催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催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入学及注册1. 学生入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有效证件。

2. 学生须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二、学籍管理1. 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学生及家长需定期更新和核实个人信息。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得到学校批准。

3.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个人负责保管,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进行备案。

三、学业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的发生。

2. 学生应按照学校课程表参与课程学习,并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和考试。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及评定,如有舞弊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分。

4. 学生应认真对待学习,积极配合学校的学业指导和辅导工作。

四、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行为规范良好,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 学生在校内严禁使用手机,上课期间禁止吸烟和食用零食。

3.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进行欺凌、暴力、诽谤等行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4. 学生禁止在校内参与涉及赌博、吸毒等不良活动,如发现将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如优秀学生奖、荣誉奖等。

2. 对于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六、学校权利与义务1.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和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持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3. 学校有权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调整学籍管理规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

七、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学生及家长对学籍管理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为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入学我校根据区教育局及区招考中心相关文件招收初一年新生。

我校应在7月20日前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委托对应小学教务处转发),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学校须及时联系了解情况,随迁子女要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要办理退档手续。

对于有报到但开学未入学者,班主任及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应与德育处联系,并在学生未报到入学起,两周内应该家访三次,并填写《XX市义务教育阶段动员流生返校情况登记表》,做好记录(包括未报到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的情况)。

第二次至少应有一位段长以上领导同往家访,若第三次家访仍无效,应报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由他们签署意见后一份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XX区人民政府或东风镇政府,XX区人民政府或东风镇政府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确实动员无效,视为辍学。

每学年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确定学生辍学后两周内,及时将初一年未报到学生名单汇总,填写《XX市秋季初一年新生未报到花名册》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初中班级一般不超过50人。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初一年新生花名册、未报到学生花名册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转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的,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3.转学证明;4.新生入学登记表;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6.义务教育登记卡;7.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的行为,加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中学部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自己作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学部负责全面管理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形成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五条学生应珍惜光阴,努力学习,争创优异成绩。

同时,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六条学生本着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增强集体意识,促进班级凝聚力和纪律性。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第七条学生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肤色、经济条件等为理由歧视学生。

第八条学生有均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需求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学生有发表自己观点、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条学生有学习、锻炼、休息的合理时间安排和空间要求,学校将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学生的基本义务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听从教师的教育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学生应尊重他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同伴,重视并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应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随意破坏、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如会议、演讲比赛、志愿活动等。

第四章学生的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奖品等形式。

第十八条学生在违反学校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留校检查、及时罚款、记过、记大过等措施。

第十九条学生在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严重违法犯罪、涉及考试作弊等严重情况下,学校有权采取停课、退学等措施进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我校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山东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济宁市教育局学籍管理工作。

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教育科(以下简称教育科)负责本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五四学制初中)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严格执行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制定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时,根据学校公布的平行分班名单,各班主任组织新生入班就读。

第七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初中学籍。

根据学校要求,班主任及时收交学生的户口本复印件,以便学校核对学生的信息。

如重新分班,学校学籍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则及时调整学生所在班级。

第八条根据教育科通知要求,管理员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逐个调取学生的小学学籍号,并及时统计汇总,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按时上报,等候教育科审核确认。

第九条教育科审核确认后生成初中学籍号,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山东省学籍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多数学生在小学阶段已生成),终身不变。

山东省实验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验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验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招生(一)我校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主要面向济南市招生。

中美高中课程实验班计划单列。

(二)新生录取后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报到的,要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按时报到且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通过填写报名副表表达校区选择志愿。

报名副表中的校区选择志愿和学生住址是我校对新生分配校区的首要依据。

(四)新生实行电脑随机均衡编班,由班主任以抽签方式确定班级序号。

(五)新生使用全省统编学号注册。

二、转学(一)外地(校)学生需转入我校就读的,应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及本人学籍档案到校联系,经校长审核签字批准,然后由学籍管理员持学生转入申请表及转学材料及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由省内其他地市转入我校,还需同时提供本人原全省统编学号。

(二)我校学生转往外地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持接收学校证明及书面的个人转学申请,教导处分管主任审核,报分管校长同意,由学籍管理员开具转学证明并为其办理学籍档案(盖章加封)转出手续,学生学籍卡片仍由我校留存。

(三)学生转出(出国)或退学,若入校时缴纳择校费,根据济南市教育局济教基〔2005〕4号文件《关于高中阶段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退还其所交费用的暂行规定》,确定退还比例。

(四)学生出国,一般由家长亲自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待签证批准后再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出国之前语言进修或待签阶段按请假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家长的监护责任。

(五)我校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手续。

未经我校同意,因学生原所在学校单方面办理转学手续造成学生失学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六)新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入手续,学生处分期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高三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七)学生转学一般于学期初、末办理。

三、借读(一)我校一般不接收学生借读。

特殊情形需经校长批准。

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学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录取通知书;(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一)姓名变更;(二)性别变更;(三)民族变更;(四)家庭住址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情况。

第七条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原因说明;(二)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学籍保留与休学第八条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九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休学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可以申请复学。

复学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入学登记表;(二)学籍变动登记表;(三)休学、复学、退学手续登记表;(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当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保护学生隐私。

第五章学籍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的注册、变更、保留、休学、退学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学学籍是记载和管理学生在中学学习中的重要依据,是学生发展和评价的基础。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发展,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结合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学生的注册和转入第六条学生的注册和转入应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到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入时,应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并进行相关报到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入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测试或面试,确定学生的入学年级和适应程度。

第十条学生注册和转入的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归档、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学生或相关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第四章学生成绩和评价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成绩是对学生学习和表现的评价,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和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成绩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提供有关的成绩查询和复议渠道。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的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结果,促进学生间的比较与激励。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评价应作为学生发展和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教学和学习方法。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17 紫藤萝瀑布【学习目标】1、有感情的诵读课文,会作者对人生的独特感受,体味人生,感悟生命。

2、培养学生遣词造句能力,理解作者含蓄而又深沉的思想感情。

【学习重难点】1、学习本文作者抓住景物特征,以优美词句描写景物的手法。

2、掌握文章借景抒情、托物言志的方法。

3、文章写景抒情以感悟人生为重点,所以应指导学生抓住作者的感情变化,理清文章脉络,感悟人生哲理。

【自主预习案】1、给下列加点字注音。

迸溅( )忍俊不禁()伫立( ) 挑逗( ) 仙露琼浆()( ) 盘虬卧龙()2、查工具书,解释下面的生词。

迸溅:稀落:伶仃:忍俊不禁:仙露琼浆:盘虬卧龙:3、下面不是写花的繁密茂盛的一项是()A.紫色的大条幅上,泛着点点银光,就像迸溅的水花。

B.花朵儿一串挨着一串,一朵接着一朵,彼此推着挤着,好不活泼热闹!C.我浸在这繁密的花朵的光辉中,别的一切暂时都不存在。

D.开得这样盛,这样密,紫色的瀑布遮住了粗壮的盘虬卧友般的枝干。

4、下列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本文作者因偶见一树盛开的紫藤萝花,睹物释怀,写成此文。

B.文章中多处使用了比喻、拟人、象征等修辞手法,使文章语言生动。

C.本文描写紫藤萝花的勃勃生机,实际上是赞美了生命的顽强和美好。

D.作者由花的勃勃生机感悟到生命的长河是无止境的。

5、语言运用:请以“生活”为话题,仿照例句进行仿写。

例句:生活是一部大百科全书,包罗万象;生活是一把六弦琴,弹奏出多种美妙的旋律;生活是一座北极星牌大钟,上紧发条,便会使人获得浓缩的生命。

仿句:生活是【课内探究案】一.情景导入,明确目标同学们,当你面对美好的大自然时,你会感受到大自然赋予了我们许多许多。

自然界中有各种各样的花草,同样的花草面对不同的人,可能会唤起不同的审美感受。

有人喜欢富贵的牡丹,有人关注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还有人赞美荷花的傲洁、腊梅的勇敢,然而女作家宗璞更多注意的却是丁香、二月兰、玉簪、木槿、紫藤萝这样的花。

这些花虽平凡而柔弱,却有着生命的尊严和蓬勃。

实验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初中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初中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导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协同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入学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招生规定,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第七条学校应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第九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学生自带。

第十条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与报备第十一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更的,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持有所转学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应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学籍变更情况,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我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一)学籍建档程序。

新生入学后,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并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然后根据学校特点,在自己所留的学籍档案中注明下列情况:①中考成绩;②录取方式:正式录取、三限生、借读生;③入学缴费数目;④是否住校。

最后由教务处主任、分管校长、校长逐级审核,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常规建档工作。

在日常的学籍管理工作中,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常规性的建档工作,如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保证每个学生都有一份完整的学籍档案存档。

(三)借读转学手续。

中途进校借读、由外校转入或由本校转出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手续。

借读或转学的学生首先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然后按申请表的栏目履行所有手续后,由教务处发放借读或转学通知单并备案。

无完备手续的借读生和转入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置。

转入生须交清当学期剩余时间的所有费用,并适当收取转学费。

(四)特殊学生的学籍保留问题。

外出借读或中途退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第(三)条中的所有手续,然后交教务处备案,方可外出借读或退学,否则不给保留学籍。

(五)休学复学问期。

学生休学,先由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井持县以上医院主任医师的签名报级部,级部向教务处主任和校长汇报、经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存档,发放休学证明,学生方可离校。

休学期满,学生需持县级以上医院主任医师的签名和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或留级手续。

(六)学籍核查办法。

教务处根据学籍档案对各班人数进行不定形式、不定期的核查。

对班内多出或缺少人数的班级,除对违规学生限期履行手续外,在对当事人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的同时,学校还将以违纪予以严肃处理。

(七)学籍开除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违规、违纪等情况,要遵照“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依据《实验十七中学生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给予相应级别的处分。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包括新生、在校学生、转学学生、休学学生、复学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环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名单的造册、学籍号的编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跳级、退学第十条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升级。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跳级条件,经学校批准后,可跳级。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结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1. 新生入学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考试成绩等。

学生档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并严守信息保密原则。

2. 入学报到:学生入学报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相片等。

3.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生如需休学、复学或退学,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4.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转系、转学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记录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5. 学籍管理责任: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应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6. 学籍信息维护:学校应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做好学生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8. 学籍查询与使用:学校可以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籍查询服务,并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

9. 学籍证明与报名:学生需要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时,学校应及时提供。

学生报名参加各类考试时,有关学籍信息应由学校提供。

10. 学籍变更手续:学生如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2)中学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登记:学校要求学生在入学时提交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3. 注册规定:学校要求学生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提交证明材料、缴纳学费等,以确保学生的合法身份和学籍。

4. 排课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课程设置,进行排课管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4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4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中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1. 注册与更新:每个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填写一份学籍注册表,并随时更新个人信息。

学籍注册表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联系方式、个人照片等。

2. 课程管理:学校设立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学生需要按时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评估。

3. 成绩管理: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给予相应的成绩。

学生的成绩记录会被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并在学期末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4. 备案管理:学生的重要事项,如转学、休学、退学等,需要向学校备案,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和记录。

5. 奖惩管理:学校会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违纪或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惩罚。

奖惩记录也会被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

6. 学生考勤:学校每天进行学生的考勤管理,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

对于缺勤或迟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录在学籍管理系统中。

7. 咨询与辅导:学校提供学生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上的困惑。

学生可以向学校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

8.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注册表、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需要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

9. 信息安全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10. 学籍监测和评估:学校会定期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学籍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学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生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学的管理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我校中学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嫩江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信息录入,并确保所录信息齐全、规范、准确。

小学阶段学生学籍档案只有电子一种,初中阶段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二、小学一年级新生必须是本学区内的学生,入学一周内,学校根据新生有关证明材料,为其注册电子学籍。

初中七年级新生学校凭录取通知书接收学生,并根据小升初底表从六年级电子学籍中拽学生至本校相应班级,新七年电子学籍必须与小升初底表一一对应,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学生注册学籍。

新生注册时,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 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 人,接受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5 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60 人。

新学年学生入籍工作在学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过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审核。

三、转学(一)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的,农村家长到城镇买楼房居住的准予就近转学。

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学校在本县内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准转学。

(二)学校不得拒收教育股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三)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四)本县域内转学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并在系统中提出转学审请,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转入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的同时在系统中接收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

外县学生转入本县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户口或房产证明、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当天为其在系统中申请电子学籍。

本县学生转入外县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并在系统中提出转学审请,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6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6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五条每年____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

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第八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黔教基发〔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4〕90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贵大附中、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贵州实验中学:
为提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现将我省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细则实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细则》的学习宣传,使《细则》家喻户晓,营造《细则》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用集中
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加强对《细则》的学习和理解,使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熟悉《细则》,学籍管理员能熟练掌握《细则》。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细则》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明确自身职责,责任到人,完善各级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学籍管理,务实高效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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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实验中学电子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学籍管理。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学校统筹、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统筹辖区内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我校实行秋季招生,保障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13周岁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房产证明、本人及学生的户籍证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及时将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教务处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六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七条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九条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核同意并开具一式两份转学申请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

转出手续完成后,返回一份《转学申请表》。

家长一般应在开学前十五天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升学时,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配合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为学生接续档案。

学校应保留转出或升学学生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一条转入、转出学生应当分别在提出转学申请或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予以休
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申请表。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三条休学期限为半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十七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实行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当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存。

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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