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郑颖20113046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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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成人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此背景下,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裁员决定,与公司产生纠纷。

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在工作中,李某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了大量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公司业绩下滑,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名单中,李某的名字赫然在列。

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为公司创造了巨大价值,且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

因此,李某拒绝接受公司的裁员决定,并向公司提出辞职。

然而,公司却以李某未履行辞职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履行辞职程序,以及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应履行辞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因不满公司裁员决定,提出辞职。

虽然李某未履行辞职程序,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大一下学期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一下学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在互联网和高新技术领域。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1. 案件起因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已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乙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研发了一款与“智慧办公助手”功能相似的软件,并投入市场销售。

2. 纠纷升级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行为后,立即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1)存在被侵权作品或技术;(2)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研发了一款与“智慧办公助手”功能相似的软件,并投入市场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以下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乙公司侵权期间销售侵权软件所得的利润;(2)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市场份额损失、商誉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甲公司的主张,并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乙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8.1国家财政优秀教学案例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8.1国家财政优秀教学案例
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和投资观,提高他们的理财能力;
4.培养学生具备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
5.引导学生认识到国家财政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三、教学策略
(一)情景创设
1.设计情境模拟活动,让学生扮演政府部门,制定财政预算和政策;
2.利用多媒体手段,如视频、图片等,展示国家财政的实际案例;
5.定期进行复习和检测,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开场提问:同学们,你们在生活中是否接触过与国家财政相关的事物?这些事物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何关系?
2.回顾上节课内容:回顾上节课讲解的经济发展与财政的关系,引导学生思考国家财政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引入新课:讲解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国家财政的基本概念、财政收入的来源、财政支出以及财政政策。
3.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国家财政的作用和意义;
4.结合时事热点,让学生关注国家财政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5.营造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发表见解,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二)问题导向
1.提出引导性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国家财政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自主探索财政收入来源和支出原则;
4.教师巡回指导,给予学生及时的帮助和反馈;
5.总结小组合作成果,让学生体会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四)反思与评价
1.让学生撰写学习心得,反思自己在课堂上的表现;
2.组织学生进行互评,评价他人的表现和成果;
3.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价,给出建议和指导;
4.让学生关注国家财政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中;
3.运用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公共管理案例-郑州“房妹”事件背后的思考

公共管理案例-郑州“房妹”事件背后的思考

郑州“房妹”事件背后的思考姓名:高伟学号:2015171073班级:2015MPA国税班2015年11月28日郑州“房妹”事件背后的思考一、事件追踪2012年12月26日,实名认证为“香港成报河南办事处”的新浪微博发布微博称:“一个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区的‘90后’女孩,在郑州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拥有11套经适房房产。

”“一个‘90后’女孩怎么可能有上千万资产?”举报人赵某在微博上发出质疑。

据爆料者称,此女孩是郑州市房管局某官员的直系亲属。

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女孩也被网友戏称为“房妹”。

此后,“房妹”一家被爆出有八个户口,“房妹”哥哥名下14套房产,“房妹”母亲拥有4套房。

至此,“房妹”一家已被爆出拥房29套。

很快其父真实身份——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也被爆出。

据查,“房妹”翟家慧本人一个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区,一个户口在河南项城市。

“房妹”父翟振锋、母李淑萍、弟翟政宏,除了郑州市二七区的户口外,也皆把“第二户口”落在项城。

2012年12月28日,郑州市检察、公安、房管、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始对“房妹”案进行调查。

2013年1月4日,郑州市检察机关将“房妹”之父翟振锋刑事拘留。

当年1月15日,郑州市检察院对另外3名涉案人员立案并刑事拘留,这3人是:河南省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伯昌,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下属企业亚龙房地产公司经理郭四喜,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下属企业德化步行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冯松伟。

2015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妹”之父翟振锋等人进行宣判,法院认定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构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行贿、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罪,一审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将对翟所控制的13套房产,及其已出售的7套价值306万元的房产予以追缴。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称,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判决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7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7


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案例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95条之规定,如“赠与人的经 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即使赠与合同未被撤销,赠与人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但显然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所以不 存在该条规定的不予履行的情形。
案例

实践中,有关房屋赠与的实务操作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赠与合同的公证问题。赠与合同是单务、无 偿、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 表示,合同就成立。但如赠与合同又经公证的,如上所述, 仅在极少数情况赠与人才可撤销。 公证部门对房屋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时,只要当事双方 出示相关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双方身份证、赠与合 同,并经过工作人员的当面询问,认定双方意思表达真实, 一般情况下即可给予办理公证手续。
案例
二、关于房屋赠与的税费。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赠与 不动产不征营业税,所以相关费用只是公证部门以公允价 格为标准按受益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费。由此不难看出, 与房屋买卖通常要负担房屋出售价格(或差额)的1.5%10.5%的税费相比较,赠与的税费负担一般比买卖少了很 多。为此,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通过签订虚假“赠与合同” 进行房屋买卖,以逃避交纳税费。对此要注意的是,“真 买卖假赠与”对购房人非常不利,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虚假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虚假赠与合同, 主要是为了逃避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是自始无效。所以,购房人很 有可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三章 案例

第三章 案例
• 请问: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法院该如 何处理该案?
(二)分析意见
• 在本案中,郑萍、陈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要件, 已形成事实婚姻。陈军等4人作为陈杰的兄姐,在 陈杰的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后,对年幼的陈杰曾 尽一定扶养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 定,可以酌情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自1993年10月举办了 结婚仪式后,孙亚云就与丧偶妇女沈玉华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孙 亚云一直抚养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 儿子黄莉峰。孙亚云的父亲孙岳明靠退休金单独 生活。孙亚云是上海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体险, 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2000 年2月14日,被继承人孙亚云生病死亡,获得保险 金10万元,清偿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元后,实得 人民币95800元。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பைடு நூலகம்作五等份, 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
(二)分析意见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2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 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 系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但实际上, 自王甲死亡之时起,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 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 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在王男死后,他应得 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他的遗产,依 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 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应当依法 作如下分配: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 继承各15000元。然后,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 15000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 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5000元。

所有者权益—郑百文案例分析

所有者权益—郑百文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所有者权益郑百文并购与重组已成为企业在全球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加入WTO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并购与重组也日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亮丽的风景线。

然而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现实条件的限制,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配套法规滞后、金融工具单一、专业化投资银行队伍不够成熟等,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水平还很低,仍处于“初级阶段”。

这显然不适应我国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对企业并购重组的实践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郑百文重组案可以算得上中国证券发展史上极其经典的案例,重组方案所体现的复杂而又具创新意识的思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意义。

它造假的放肆和败露后的坦然;它的其兴也勃,其衰也忽;它重组的一波三折,以及在前途未卜的迷雾中大模大样地复牌,以令人瞠目的大手笔连续涨停……确实折射了证券市场中太多的中国特色。

郑百文的前身是一个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站。

1996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郑州市的第一家上市企业和河南省首家商业股票上市公司。

按照郑百文公布的数字,1997年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进入了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一时间,郑百文声名大噪,成为当地企业界耀眼的改革新星和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

然而,衰败似乎就发生在一夜之间。

在被推举为改革典型的第二年,郑百文即在中国股市创下每股净亏2. 54元的最高纪录,而上一年它还宣称每股盈利0. 448元。

其实1998年,企业已举步维艰。

年终出财务报表时,一番争论之后,郑百文首次公布了重大亏损的实情。

1999年,郑百文一年亏掉9. 8亿元,再创沪深股市亏损之最。

郑百文的大起大落,引起从当地决策层到社会的一片哗然。

郑百文利用上市后经营自主权扩大带来的方便,使其更多、更严重的违背经济规律甚至违法乱纪行为大行其道。

据了解,郑百文上市募集的资金数以亿计地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挪用出去,总计10多家公司拆借的近2亿元资金不仅至今有去无归,还使郑百文陷入了一桩又一桩追款讨债的官司中。

我国教育法方面诉讼案例(3篇)

我国教育法方面诉讼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27岁,毕业于某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

2019年6月,张某参加了某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并在考试中取得了优异成绩。

然而,在领取教师资格证的过程中,张某却被告知因其在大学期间曾因作弊被记过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当年作弊并非故意,且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请求某市教育局撤销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的决定。

诉讼过程:1. 起诉阶段:张某在接到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的通知后,于2019年8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教育局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的决定。

2. 审理阶段: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张某的学籍档案、作弊处分记录等相关证据。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大学期间因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虽非故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情形。

因此,某市教育局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的决定合法合理。

据此,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了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上诉阶段: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上诉审理与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张某在大学期间作弊虽属不当行为,但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且在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具备成为一名合格教师的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张某请求撤销某市教育局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决定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取得的相关规定。

反郑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反郑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某市某企业负责人郑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经过调查,郑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某款办公软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然而,自2018年起,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办公易”的软件,其界面、功能与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高度相似,甚至部分代码也存在相同之处。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办公易”软件的开发商为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负责人为郑某。

科技公司认为,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二、调查过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收集了以下证据:1. 科技公司开发的办公软件及其相关资料;2. 企业开发的“办公易”软件及其相关资料;3. 两款软件的源代码比对结果;4. 证人证言,包括科技公司员工、行业专家等。

经调查,调查人员发现:1. “办公易”软件的界面、功能与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高度相似,部分代码也存在相同之处;2. 郑某在开发“办公易”软件时,曾参考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3. 郑某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科技公司合法权益,但仍故意进行模仿。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处理结果如下:1. 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办公易”软件;2. 责令企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对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4. 对郑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单方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单方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0年,张某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位于黄金地段的房产,总面积为100平方米。

由于张某主要从事经营活动,平时很少居住在此,因此他打算将这套房产出租以获取一定的租金收入。

2011年5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找到了一位有意向租房的李某。

李某,女,30岁,是一家公司的职员。

张某与李某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二、案件经过2011年6月1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入住该房屋。

入住后,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约5万元。

然而,在李某入住后不久,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板松动等。

张某认为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则认为房屋在入住前就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2012年6月,张某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用。

李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装修造成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在入住前存在多处质量问题;2. 装修合同,证明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3. 付款凭证,证明李某已支付了全部租金。

李某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 入住时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在入住时并未存在质量问题;2. 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在入住前已经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3. 装修合同,证明李某的装修费用已全部支付。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房屋在入住前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但张某在入住前已经知道该情况,且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由李某承担责任。

因此,张某应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讲堂案例危险情人(3篇)

法律讲堂案例危险情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丽(化名),一个年轻漂亮的女性,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小张(化名),一个看似成熟稳重的中年男子。

两人迅速陷入热恋,小丽被小张的浪漫和关心所吸引,很快就坠入爱河。

然而,这段看似美好的感情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

二、案例经过1. 情感依赖小丽和小张的感情迅速升温,小丽开始依赖小张,将所有的情感寄托在他身上。

小张则利用这一点,开始对小丽实施情感控制。

2. 财务控制小张以各种理由,要求小丽将自己的财务交给他管理。

小丽出于对小张的信任,没有拒绝。

然而,小张却利用这个机会,侵吞了小丽的财产。

3. 限制自由为了进一步控制小丽,小张开始限制她的自由。

他不让小丽与家人、朋友联系,甚至不允许她单独外出。

小丽感到非常痛苦,但她已经无法摆脱对小张的依赖。

4. 暴力倾向随着感情的发展,小张的暴力倾向逐渐暴露出来。

他开始对小丽进行言语攻击,甚至动手打她。

小丽为了保护自己,只能默默忍受。

5. 险些被绑架在一次外出时,小丽被小张跟踪。

为了防止被绑架,小丽只能选择报警。

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小张制服。

经过调查,小张承认了自己对小丽的控制行为。

三、法律分析1. 情感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小张对小丽的情感控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财务控制小张侵吞小丽的财产,涉嫌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侵占的行为。

小张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3. 限制自由小张限制小丽的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小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4. 暴力倾向小张对小丽的暴力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4.22正文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机械公司甲。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机械公司乙。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木业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某机械公司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机械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张宗来,被上诉人李某某、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发、陶韬,被上诉人某机械公司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陶韬,被上诉人某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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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学案例分析-陈源行管1班20110130

富士康15跳事件案例分析【案例】一群20来岁的年轻人,曾经在父母的百般呵护中长大。

当他们飞扬地走出校门,有幸进了世界500强企业——富士康,可是却走上了不归路!2010年1月23日,员工马向前(19岁)坠楼, 3月17日,女工田玉从3楼宿舍跳下. 3月29日,龙华厂区,一男性员工(23岁)从宿舍楼上坠下死亡。

4月6日,观澜C8栋宿舍女工饶淑琴(18岁)坠楼4月7日,观澜厂区外宿舍,宁姓女员工(18岁)跳楼,死亡。

4月7日,湖北籍男员工(22岁)自杀死亡。

5月6日,卢新(24岁)从阳台纵身跳下,死亡。

5月11日,祝晨明(24岁)从租住房屋的楼顶跳下,死亡。

5月14日,梁超(21岁)从楼顶跳下,死亡。

5月21日,男工南钢(21岁)从楼顶跳下,死亡。

5月25日,男工李海(19岁)清晨坠楼,死亡。

5月26日23时27分在C2宿舍楼有人跳楼。

员工割腕,这是第13起自杀事件不容置疑。

富士康十四十五双人连跳,5月28日在观澜星源宿舍早上6:00左右,又有人跳楼了,连续四天发生每天一跳,这是第15跳了。

15跳使这些媒体和专家都哑然了。

【问题设置】;1,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分析跳楼原因;(1)精神危机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富士康是一个庞大的代工企业,仅在深圳龙华、观澜两地就有40万员工。

这些员工选择轻生,有的是婚恋和情感上遇到挫折导致,也有的是家庭出现变故造成情绪低落,更有一些人可能是由于精神异常而造成悲剧;(2)人文关怀对于生命同样重要富士康员工在物质待遇方面是比较好的,但员工之间的人际关系却比较淡漠。

目前企业85%以上是“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特别是刚进城务工,由农村到城市会产生一个“心理隔断期”,容易出现情绪波动。

企业一心追逐利润,年轻员工容易陷入一种“人际荒漠”。

尽管富士康称自己企业的理念是“视员工为第一宝贵财富”,但员工的上下级关系和同事关系还是显得紧张、冷漠。

富士康“跳楼”事件就是他们发出的生命的呼唤。

《公共危机管理》结课案例

《公共危机管理》结课案例

结课论文要求1.大家选取一个案例,自拟题目完成一篇结课论文,16周周一下午2:10-3:50交至教二楼802;2.论文要求结构完整,观点明确,不能大段抄袭;3.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注意排版;4.论文框架大致包括:危机发展过程概况、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治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完善对策等;案例一、温州动车追尾脱轨事件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4分,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追尾。

D301次列车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15、16位脱线。

初步查明脱轨原因是D3115次列车动车遭到雷击后失去动力停车,造成D301次列车追尾。

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案例二、地沟油事件2011年4月,邢台市的魏善民、陈聚银(在逃)等五人合伙投资,与邢台一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开始生产食用油。

4月至6月期间,陈步高、郑双廷、魏善民三人经过联系后,非法从河北博野县、大名县以及山东省冠县、枣庄市等9个县市区购进鸡汤油或饲料用的动物毛油,并对这些劣质动物油脂进行加工,并通过山东聊城市的白建立向外销售。

据统计,5月至6月间,魏善民、郑双廷等七人共销售“地沟油”238.6吨,销售总金额205万多元。

事件败露,南和县公安局对魏善民采取了强制措施。

白建立得知后,立即找到经营饲料生意的李秀娟为其出具假证明,李秀娟和房鲁朋遂在李秀娟公司的账目上做了假账。

白建立为逃避法律制裁,许诺事成之后,给房鲁朋和李秀娟好处费2万元。

完全被利益冲昏头脑的房鲁朋和李秀娟,为了2万元的好处费,配合白建立将非法所得的利益在公司账目上做了假账。

2012年11月2日,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邢台市魏善民等生产、销售“地沟油”一案,在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并公开宣判,4名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运用
张颖
【期刊名称】《新课程(教研版)》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 在新课程改革的指引下,怎样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大胆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敢于质疑?怎么能让所有学生都主动参与课堂,展露自己的才华,展现自己的独特个性,是每一位教师应深思的问题.为此,人们开始探索新的教学方法.这时,案例教学法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引起广大教师的重视和关注.
【总页数】1页(P119)
【作者】张颖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张集镇中心中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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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线式”案例教学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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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统筹形考五案例逃

女统筹形考五案例逃

女统筹形考五案例逃摘要:一、引言二、女统筹形考五案例介绍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4.案例四5.案例五三、案例分析与讨论1.案例一分析2.案例二分析3.案例三分析4.案例四分析5.案例五分析四、总结正文: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她们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很多领域,尤其是管理层,女性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通过五个案例,探讨女性在统筹管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女统筹形考五案例介绍1.案例一某公司的项目经理李女士,在负责一个新项目时,发现团队成员在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提高团队执行力,李女士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团队成员严格执行。

然而,这种方法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团队成员的反感。

2.案例二张女士是一家创业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公司在她的带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女士开始感到力不从心。

她在管理团队和分配资源方面遇到了困难,导致公司的发展速度放缓。

3.案例三王女士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市场营销经理,她擅长分析市场趋势和竞争对手。

然而,在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时,她往往忽略了团队成员的意见,导致策略执行效果不佳。

4.案例四刘女士是一家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她负责制定公司的人才战略。

然而,在招聘过程中,她发现公司对女性员工的待遇存在不平等现象,导致很多优秀女性人才流失。

5.案例五陈女士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产品经理,她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有着很高的要求。

然而,在与技术团队沟通时,她发现团队成员很难理解她的想法,导致产品开发进度受阻。

三、案例分析与讨论1.案例一分析李女士在管理团队时过于强调规章制度,忽略了团队成员的情感需求。

事实上,女性在管理工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团队协作和人际关系,而非仅仅依靠严格的制度。

2.案例二分析张女士在公司规模扩大后,应该适当调整自己的管理方式,学会分配和委托任务。

这样可以让她更加专注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同时也能提升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PLC教学案例分析(二)

PLC教学案例分析(二)

PLC教学案例分析(二)
郑莹
【期刊名称】《中外企业家》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通过笔者教学中的案例分析,为教师们提供一些进行PLC教学的参考。

如何将已学的电气原理图内容与新学的PLC编程联系起来,并通过编程软件表现出来,这是笔者设计课程的主要目的。

【总页数】1页(P170-170)
【作者】郑莹
【作者单位】重庆市轻工业学校,重庆北碚 400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571.61-4;G712
【相关文献】
1.港站经营人若干问题研究与案例分析之二--港站经营人责任期限之确定与案例分析 [J], 王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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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法在PLC教学的探索 [J], 杨达飞
4.二语学习动机及二语动机教学策略探索
——评《二语动机:理论综述与案例分析》 [J], 单威
5.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检测水中六价铬数据失准案例分析 [J], 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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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斌特殊咨询的案例

郑斌特殊咨询的案例

人际关系(特)咨询的案例分析摘要:本案例是一人际关系沟通障碍(特有心理)的案例。

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整理,求助者的人际关系处理问题是因其认知上存在的观念与身边的人不能一直所导致,导致求助者经常武断的去贬低对方,自己却不在乎此行为,意识形态为对的就没错的行为;主要症状表现为:意识清醒,思维正常,知识面广,主见明确,但接受不了常人的只言片语,主观意识过于强烈,事后有少许后悔言辞之心;人际关系紧张;睡眠不良。

诊断为特殊心理问题。

采用认知行为治疗,经过七次的心理咨询后情绪焦虑缓解,骄横心态显著改善,排外心理得到舒缓、心理承受能力得以提高。

关键词:自大,傲慢导致的特殊心理问题,认知扭曲,情商偏低认知-行为疗法一、求助者一般资料王某,女,34岁,单身,公司职员,博士毕业。

无重大躯体疾病史。

父母均为从事政府工作人员。

无精神疾病家族史。

近期因听到身边的人和同事对自己的言谈举止议论而心有余悸、自感压抑不堪,找不到解决问题关键,前来咨询。

求助者性格开朗大方、极其活泼,父母文化程度极高,对子女要求严格,父亲有嗜酒史,有过外遇,在王某年少时曾多次夜不归家,对王某母亲不尊重,在王某幼小时的成长有阴影,父母为政府官员,各尽其职,在家里关系微妙,导致王某从小就没有安全感,父母从小很少改变自己的家庭住处状况,导致王某从不敢把同学带到自己家吃饭或者玩耍,这一点促成求助者任性、固执,脾气急躁、自卑,又因为是独生子女,做事方便考虑欠佳,容易忽视他人的存在,不按程序办事,眼里只有目的,无曲折路线,不懂迂回和变通,幼时少主动与父母交流;小学初中高中学习成绩平平,由于父母反对课外辅导,所以知识面比一些孩子窄,经常被高智商的同学嘲笑自己文化水平不够,曾听母亲说起一男邻居有婚外恋导致离婚,自此对离婚问题怀有负性想法,认为男人优秀靠谱的少。

读初三时有一男同学递条子表达爱意,求助者嫌其形象平庸丑陋、学习成绩差、游手好闲无责任感而拒绝,并以此作为笑料在父母面前述说,遭到父母的责怪,认为不应嘲笑别人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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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大通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项目大通软件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软件开发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项目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日益普及,同时经过调查分析,大量应用项目管理方法的企业迫切需要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项目管理软件,然而国内在项目管理软件方面还没有成熟的产品。

大通软件公司董事会在分析这一客观背景之后,认为项目管理软件前景广阔。

并决定于2003年初开始投入500万元资金,用于开发一套商业化的项目管理软件,其目的是从产品化的角度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水平的项目管理高级应用软件产品BankOffice。

初步的市场预测结果是,BankOffice三年后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国内项目管理软件销量的10%~15%,销量每年将超过1000套。

结合企业开发实力及软件开发基础,BankOffice 项目管理软件产品开发与产品定型时间需要半年时间,2003年下半年即可小批量投入市场,当年销量300套,预计2004年销量为800套,以后每年增长300套。

BankOffice软件生产与销售的年固定成本为100万元/年,每套软件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套,每套成本为2000元/套。

问题讨论:
1.大通软件公司在进行投资分析时采用的标准贴现率为12%,为方便起见,其研制开发费用都在年末计算。

根据上述条件,作出
现金流量图,分析公司从2003年到2007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并将有关数据填入表中。

大通软件公司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使用excel,算出上图
同时做出现金流量图:(由于word箭头不是直线问题,只能用圆点代替,请注意!!!!)
2.根据表中的数据计算该软件产品自投资当年起计算的动态投资回收期。

如果该公司所用资金全部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为8%,那么该企业通过项目收益归还银行贷款的实际投资回收期与上述计算的动态投资回收期相比会有什么差异?
Pt=4-1+180.057/203.36=3.885(年)
算2003年末:-(500+100+60)*1.08+150=-562.8(万元)2004年末:(-562.8-100-160)*1.08+400=-488.624(万元)如此类推:
所以Pd=5-1-539.545356/850=3.36524(年)
回收期提前了,因为实际上利率与折现率相比降低了
3.请计算在项目论证中通常需要计算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并说明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及其经济意义。

计算方法有内插法与计算机工具求解两种方法
内插法:(1)计算各年净现金流量
(2)试算,预先估计两个适当的折现率i1、i2(之间差距不超过2%-5%)
(3)计算FIRR近似值
这里我们用计算机方法,用excel中的IRR函数
得出FIRR=32%
经济意义:在项目整个寿命期内,按利率32%计算,在寿命期结束时,投资刚好完全回收,也就是项目在五年内始终处于投资未被收回的状况,项目的动态投资期等于项目的寿命期。

一般来说,
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越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就越好。

财务内部收益率适用于单方案经济评价,因为32%>12%,所以方案是可行的!
4.请依以上数据做出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点分析:假设Q=1000(因为销量每年将超过1000套),
P=5000.V=2000,F=1000000
Q(BEP)=1000000/(5000-2000)=334(套)
R(BEP)=334/1000=33.4%
P(BEP)=1000000/1000+2000=3000(元/套)
V(BEP)=5000-1000000/1000=4000(元/套)
分析:也就是年产量(年销量)达到334(套),不会发生亏损,也就是达到销售量33.4%就不会亏损,经营安全率大于30%(经营安全率=1-33.4%=66.6%),抗风险能力比较强。

若其他条件不变,如果想盈利,销售价格大于3000元/套,而实际销售价格为5000元/套,项目盈利不是问题。

若其他条件不变,项目单位变动成本为4000元时,项目不亏不盈,而实际单位变动成本为2000,可以轻松盈利,抗风险能力较强2)敏感性分析
基准收益率为12%,以投资额,固定成本,变动成本,销售收入作为不确定性因素,使其分别变动10%,做敏感性分析这个分析用excel做更好,最终结果如图:
可以看出,净现值对销售收入敏感度最高,其次为变动成本,然后就是固定成本,最不敏感的因素为总投资。

因此,从项目决策的角度来讲,应该对产品价格进一步更准确的估算,因此,从项目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未来产品销售收入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则意味该方案的风险也较大!
5.试就下面四种还款方式,分别计算500万元贷款的5年还款总额及还款额现值。

并与实际投资回收期的还款方式进行对比。

(1)每年末还200万元本金和所欠利息;
(2)每年末只还所欠利息,本金在第5年末一次还清;
(3)每年末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4)第五年末一次还清本金和利息。

实际投资回收期的还款方式
可以看出,每年末只还所欠利息,本金在第5年末一次还清的还款方式是最好的,因为其现值是最少的,相当于企业还款的钱少了
6.如果年固定成本(折旧)分别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来计算,以上结果会如何?
假设预计净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折旧年限5年(考虑为电子行业,且为经济分析,同时上网查找资料)1)工作量法:每小时折旧额=500*(1-5%)/(8*365*5)=0.033
万元
年折旧费=0.033*8*365=95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5=40%
年折旧费=
3)年数总和法:
总结:
将各年折旧费加上固定成本中,第一到第四题结果都会发生变化
7.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价,并就评价结果提出建议。

NPV=255.937万元,大于0,项目盈利能力超过了设定的基准折现率
计算的盈利能力,可以被接受
动态投资回收期Pt=3.885(年)
实际投资回收期Pd=3.36524(年)
小于五年,可行,并且建议可采取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回收期更短
项目内部收益率FIRR=32%,投资效益较好,,远大于贷款利率或折现率,项目可行
Q(BEP)=1000000/(5000-2000)=334(套)
R(BEP)=334/1000=33.4%
P(BEP)=1000000/1000+2000=3000(元/套)
V(BEP)=5000-1000000/1000=4000(元/套)
分析:经营安全率大于30%,抗风险能力比较强,项目盈利不是问题。

可以轻松盈利,抗风险能力较强(具体分析见第四题)
净现值对销售收入敏感度最高,其次为变动成本,然后就是固定成本,最不敏感的因素为总投资。

因此,从项目决策的角度来讲,应该对产品价格进一步更准确的估算,因此,从项目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未来产品销售收入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则意味该方案的风险也较大!
每年末只还所欠利息,本金在第5年末一次还清的还款方式是最好的,因为其现值是最少的,相当于企业还款的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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