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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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计价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以竣工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和确定的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承包人在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承包人委托编制竣工结算的,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发包人委托审核竣工结算。

第七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之一。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二)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全套竣工结算文件;(三)中标通知书(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复印件;(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委托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审核人员的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发包人公章.第八条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并在资料收齐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合规性查验。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黔建施通[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9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并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略)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厅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黔府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8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8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发[2004] 000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黔建施通[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其他建设专项基金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对内容单一、技术较为简单且直接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工程抗震、工程造价等事项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贵州省境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制定的。

二、施工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作经验,负责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组织部和安全监控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

三、施工文件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

2. 施工图纸应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展示。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文件,记录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关键节点。

四、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标准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查和抽查。

3. 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弄虚作假。

六、工程验收和资料归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验收。

3. 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将工程验收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核。

七、违规行为和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愿接受贵州省范围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遵守,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4]50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50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部令,以下简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34号要求,现将我省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
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含土石方开挖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二)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增设初审环节。

要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初审环节,一律取消。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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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资格备案的条件、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咨询电话等。

对已办理资格备案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供建设单位选择。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和符合条件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办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格备案。

第十二条办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综合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含一级)以上相应专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5年以上(含15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申请相应专业一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且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次不少于25人。

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5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3人次,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

年龄均不超过65岁。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3个一级或二级同类工程的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办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相应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0年以上(含10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相应专业一级或者二级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15人次。

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分别不少于2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1人次,安全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

年龄均不超过65岁。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3个同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办理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法人营业执照中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0年以上(含10年)的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本专业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具备注册职业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二级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

(四)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0人次。

其中结构、建造、监理、造价专业执业资格分别不少于1人次,安全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

年龄均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八)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九)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2个同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一份。

(七)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等资料一份。

(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企业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一份。

(十一)没有本暂行办法禁止行为的证明资料。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的需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有施工资质的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留存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申请资料除申请表外应装订成册,申请表分开装订。

新成立的无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不提供第(十)、(十一)项资料。

第二十一条办理资格备案证书升级或增项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原件。

(四)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五)项目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六)申请资格备案升级或增项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于有本办法禁止行为的项目管理企业,不予办理资格备案升级或增项。

经整改后两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资格备案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房屋建设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类别分为三个等级。

工程项目等级划分标准采用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的划分标准。

第十七条具有相应资质和工程业绩、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

新成立无资质、无工程业绩的项目管理企业初次申请只可申请一个专业的丙级资格备案。

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的项目管理资格备案。

申请多项专业的项目管理企业人员、业绩分别不少于规定人次和业绩,其中不分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人次累计不多于3次。

有资质无工程业绩的项目管理企业初次申请只可申请本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丙级资格备案。

第十八条办理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办理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办理了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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