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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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新税法税率变化情况
●为了稳定发展国内经济、减轻企业税负,根据乌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政府
令,自2008年1月1日起,乌对国内税收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实行新的征税税率。新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纳税人的某些逃税和隐瞒收入的行为,促进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企业利润。通过减税获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增加投资、发展生产和提高工资。新税法典是在1998版税法(11章,135条)基础上修订的,修改30余处。新税法包括2大部分、21篇、64章、392条。
●总趋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性支出、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的统一税逐年降低。如:
-利润税:1998年税率为35%,目前为10%;
-自然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从45%降低到25%;
-统一社会性支出:从40%降低到24%;
-小企业和农业生产企业、农场统一税:从10%降低到8%;
综上,近7年来税收负担从40%降低到27%。
●主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税收体系,提高了税收对乌经济发展的促进
作用。对发展和扩大生产、鼓励员工积极性提供了新的可能;简化了统计工作,允许企业留下1000亿苏姆的可支配资金。
●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如,以往商业银行在向其分支机构转交商品和物资
时,总行和分行要两头纳税,新税法出台后,分支机构不再重复纳税;
利于吸引外资。如,以往商业银行向外国金融机构支付投资项目贷款收入需要纳税,现在免除了。银行利润税税率从17%降低到15%,节余的资金专门用于扩大银行资本金。
●为配合乌政府将2008年命名为“青年年”,新税法对商业银行在向年青
家庭提供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方面规定了优惠的纳税程序。非统一税纳税者有权在纳税基数中扣除用于无偿支付抵押贷款利息或用于为属于“年青家庭成员”的员工购买房产的数额(不高于纳税基数的10%);
属于纳税范畴的、年青家庭成员挣得用于支付为建房、装修和个人买房所借的抵押贷款本息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以及得到法人-雇主发放的购房
款项,可免于纳税(如产权在国家注册后的五年内转让或出售,上述收入需按规定纳税)。
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企业利润税(所得税)—10%
增值税—20%
个人所得税—13%;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
企业财产税—3.5%
统一社会税—24%
中小企业统一税——8%
天然气资源税——30%
凝析油资源税——20%
原油——20%
煤炭——3.8%
1、法人利润税
序号
纳税
人
税率(%)
1 法人10
2 商业银行15
3 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减免10%
4 出口企业,其出售自产创汇产品(工程、
服务,无论其实施地域)份额占到:
⏹销售总额的15—30% ⏹销售总额的30%以上减免30% 减免50%
5 从事拍卖,具有举办巡回音乐会活动许可
证,通过吸引法人和自然人(包括非居民)
的方式组织群众性演出获得收入的法人
35%
为促进企业发展生产,乌兹别克逐年下调法人利润税,目前已由过去的30%逐步下调到2008年的10%。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更是实行鼓励政策,产
3、个人所得税
7、自然人财产税
自然人财产税税率统一为0.5%,按其所拥有的住宅、院落、别墅、车库等的总价值计征。
8、超利润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水泥和天然气征收“超利润税”,同时保留对阴极铜征收超利润税,具体如下:
1)对矿渣波兰特水泥、抗硫酸盐水泥、固井用水泥每吨售价超过7.5万苏姆的部分征收75%的超利润税;除白水泥外,其他牌号水泥售价每吨超过6万苏姆,均应征收75%的超利润税(目前汇率1美元约合1300苏姆)。
2)对天然气售价超出每千方100美元(或等值苏姆)部分也需征收75%的超利润税。
3)对阿尔马雷克矿山冶金公司阴极铜售价每吨超过2730美元的部分征收60%的超利润税。
9、土地资源使用税
11、商业及公共饮食企业(含中小企业)统一税
*上述税率额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统一。具体税率额由内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的提议确定。
**部分收费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及各州国家政府机关的决议用于补偿与保障收费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的支出,而在塔什干市则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程序用于市政府所属贸易、服务领域及日用消费品生产局的花销。
*从法人劳动报酬基金收取的统一社会税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家专用基金及工会联
*不包括足球寄宿学校;为各种有病孩子开设的寄宿学校;为贫困家庭孩子开设
24、燃料油及天然气消费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液化气消费税由21%增加到26%。同时,对乌本国生产的A-76和AH-80号汽油消费税定为14.8万苏姆/吨,AH-91、92和93号汽油为16.3万苏姆/吨,AH-95号汽油18.8万苏姆/吨,柴油-13万苏姆/吨,航空燃油-1.87万苏姆/吨。
天然气消费税仍保持2007年25%的水平;烃资源开采税将保持在2007年水平,即开采石油、凝析油20%,开采天然气30%。
25、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在保税区内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免征消费税。
26、对进口部分种类钢材征收40-50%的消费税。包括用于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条钢(税号ТНВЭД 7213 10,7213 9110, 7214 20,7214 99)、铁丝或非合金钢丝(税号7217)及一系列黑色金属产品,如金属网、丝网、栏杆材料(税号73144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