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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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首先引言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我们概述了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强调了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包括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和投资利益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际应用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保障承租人权益和维护租赁市场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意义、案例分析、总结1. 引言1.1 引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避免他们因房屋出售而被迫搬离。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房东在出售房屋时优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他们购买的机会。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通知房屋承租人、确定购买价等。

这些具体操作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承租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给予房东合理的出售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社会稳定和居住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可以有效减少搬迁带来的不便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制定和执行优先购买权规定对于社会和居民都是有益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进一步概述,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及其意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愿意了解更多详情的读者请继续阅读下文。

2. 正文2.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能够继续居住在原居住地。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资料汇整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资料汇整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资料汇整目录一、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二、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三、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四、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24条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因其对租赁物的使用和占有,往往对租赁物产生了实际的依赖和利益,因此在租赁物出售时,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此进行评述。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第三人时,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依赖和使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了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如果租赁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第三人,将对承租人的使用和占有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了近亲属购买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首先需要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因此,在这些近亲属购买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

半年后,甲未告知乙,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此例中:①乙无权请求宣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②如果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且丙购买房屋时为善意(即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如果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丙为恶意),乙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自知道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应为15天)请求甲以同等条件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优先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存在两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丙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原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防止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居住权益受损。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保障其居住权益。

在房屋转让的过程中,原承租人往往面临着无处居住的困境。

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可能会因为房屋转让而被迫搬离,导致居住权益受损。

而设立优先购买权可以让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机会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从而保障其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稳定社会租赁市场。

在很多地区,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房租水平较高,承租人面临着较大的租房压力。

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在房屋转让后可能会陷入再次找房、支付更高房租的困境,从而加剧了租房市场的紧张局势。

而设立优先购买权可以让原承租人有机会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从而稳定了租房市场的供需关系,减轻了承租人的租房压力。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条件和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确定购买价格以及如何协调原承租人和新购房者的权益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市场流通性。

一些房东可能会因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选择不转让房屋,导致房屋市场的流通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尊重承租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市场的供需关系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居住权益保障制度,它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稳定租房市场,促进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地实施和平衡各方权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希望不同国家和地区可以在这一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概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同一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机会成为房屋的所有者,从而稳定居住环境和保障租赁权益。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法律认可,并在不少案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通常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承租时间、承租费用、承租人身份等。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确保不会滥用该权利。

而且,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优先购买权可能会被剥夺。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维护承租人的权益、提高住房稳定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如何平衡房东和承租人的双方权益,以及如何确保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仍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历史背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东决定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概念在现代房地产领域中逐渐受到关注,并成为保护承租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一权利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而来。

在古代社会,房地产交易主要是由地主或财富阶层控制,承租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资源去争取购买房屋的机会,只能被动接受租赁协议的变动。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条件的改善,承租人开始意识到他们应该享有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

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出台法律规定,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住房权益。

这一措施被认为是对原有房屋交易模式的一种重要改革,有助于平衡房东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通过对历史背景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未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完善,这一权利也许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障。

2. 正文2.1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条件在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条件方面,一般来说,承租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学位论文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学位论文

前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或者符合家族和伦理观念,或者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及公序良俗维持,不独在农业社会有其作用,即使在今日工商高度发达之社会,其立法宗旨仍有相当的意义”,不但具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据,且在成立法和习惯法中均有体现,符合人们的习惯心理,应当肯定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当然并不是说这项制度已经优美至善,无可挑剔。

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此亦然。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满足某些法律需要的同时,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法律是可以通过严格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适用条件等对其进行限制,进而更好的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社会现状 (1)1.1.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社会意义及问题 (1)1.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1)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2)2.1.优先购买权竞存之称谓 (2)2.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学说及理由 (2)2.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存在竞存 (3)2.4.审判实务中出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因 (5)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权竞存时的效力关系 (6)3.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权竞存时的效力关系存在的学说观点.. 6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8)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摘要: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优先购买权。

当前对两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存以及发生竞存时应当如何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有很大争议。

通过对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当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分析,认为两优先购买权很有可能会发生竞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处理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争议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共有人将其共有财产出租,由此而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问题。

论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它确保了承租人在房屋出售时具有优先购买权,以保障其权益。

本文将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并且依法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当房屋出售时,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能会面临失去住房的风险。

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可以确保承租人有机会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并保障其住房权益。

其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限定在出租住房中。

这意味着房东在出售租赁住房时,必须首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以相应的购买权。

在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房东不得将房屋直接出售给第三方。

这样可以保障承租人在房屋交易中的利益,并避免房东通过终止租赁合同来逐出承租人。

然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当房东决定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房屋。

这可能导致承租人失去优先购买权,从而面临住房被其他人购买的风险。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承租人与房东进行谈判和协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纠纷和诉讼。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承租人的财务保障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贷款或购房补贴的方式,帮助承租人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另外,对于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该设立租赁保护机构,确保其在搬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总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护了承租人的住房权益,确保其在房屋出售时具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财务保障机制和设立租赁保护机构等措施加以解决。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开题报告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开题报告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常见的土地征收制度,也被广泛应用于物业租赁市场。

在物业租赁市场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防止他们在租赁期满后失去原有的经营场所。

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选题意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土地征收制度,其出现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承租人有购买物业的机会。

在物业租赁市场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被广泛应用,一方面可以促进物业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为承租人提供了更多的购买房产的机会。

但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一直被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

三、研究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探讨其法律效力的问题。

首先,本文将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

接着,本文将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探讨其法律效力的确立问题。

最后,本文将总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

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其法律和政策基础。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

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其法律效力的确立问题。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总结。

总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本文的思路是:首先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给读者一个全面的了解;接着,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其法律效力问题;最后,通过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五、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文献法主要是对国内外文献、法规、期刊、报纸等相关资料的调查和分析;比较法主要是对国内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及其法律效力的比较研究。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机会在房屋转让时优先购买,避免因房东意欲出售房屋而导致他们居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发生。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壮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虽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的制度,但在某些地区和特定情况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

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往往可以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租房者与业主之间的平等交易和合作。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倡导这一制度的普及和完善。

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找到更好地保障租房者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路径和策略。

1.2 问题提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住房屋。

随着租约结束或房东出售房屋的情况频繁发生,承租人常常面临被迫搬离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否应该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来规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具体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也存在诸多争议。

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条件,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揭示其对保护承租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从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探讨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前景和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交易制度、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新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新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圈蓬翟圈雹遴江鎏耋竺竺型圭!,.f叁塑!圭垒全新论承租人的优先购奚杈皮立城赵诗琪摘要本文论述了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行使和救济以及几个特殊问题的问题,旨在阐述优先购买权制度和它的不足,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8-01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1.承租人只能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就无所谓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已经没有了。

2.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关于什么是同等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同等条件的不同理解亦已经成为适用优先购买权的难点。

关于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有三种学说。

一是绝对权说。

该说认为承租人认购的条件应与其他买受人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

二是相对同等说。

该说认为承租人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的条件大致相同即视为在同等条件下。

三是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价格的同一。

四是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即为同等价格。

13.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关于合理期限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没有规定。

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出租租赁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全面的规定,只规定了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以及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购买的即丧失优先购买权。

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也没有规定。

为了更好的保障出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最好是书面形式。

但是口头形式未尝不可,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即将购买条件顺利告知承租人即可。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0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
承租人
只有作为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有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同承租人
如果租赁合同有共同承租人,共同承 租人均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客体
租赁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客体是租赁物,即承租人租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
同类同质物
调解解决
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承 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调解是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介入,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 方案。
调解解决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保密性。调解机构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制定调解方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 ,调解过程相对保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 隐私。
共有财产
当租赁物为共有财产时, 其他共有人可能享有优先 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 买权受到限制。
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 可能禁止承租人行使优先 购买权,如租赁物为违法 建筑等。
合同约定
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约定 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条款,此时承租人的优先 购买权将受到限制。
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汇报人: 2024-01-01
目录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与例
外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例分

0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 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 的权利。
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诉讼是最后的解决途径。在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租 赁合 同生 效之 前发 出, 但其 效力 至租赁 合 同生效 之后 。 二 、 国承租 人优 先购 买权 的历史沿 革 我 了承租 人 的优 先购 买权 。条 例第 l 条: 屋所有 人 出卖房 租 出 l 房 房屋, 须提 前 3 月通知 承租人 , 同等 条件下 , 个 在 承租 人有优 先购
购 买数 额相 等 。 指承租 人与 第三人 购买 房屋 的 出价 相等 , 为共有人 对于房 屋拥有 所有权 属于 物权 ; 承租 人与 出租人之 间 是 而 有 助于 维护 出租 人的 利益 。 是 租赁 关系 , 质上 属于债 权 。物权 优于 债权 , 本 共有 人 的优先购 而 承租 人与共 有人 购买 房 出租人之 房屋 出卖要约 需在租 赁合 同有 效期 内发 出, 或者 在 买 权应 优于承 租人 的优先 购 买权 。 且 ,
同等条件下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在学界,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一直争议不断。而在实务中, 承租 行使优先购买权 时对
第 三人 的利益 也往 往会造 成侵 害 。 关键词 合 同法 优先 购 买权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2 优先 购买 权 的概念 请 求权
பைடு நூலகம்
文 献标 识码 : A
房 屋租赁 合 同无效 或者 可撤销 , 则承租 人不 具有 合法 地位 , 不得 权 的状 态 , 否则会 使承租 人 获得 优于 权利被 侵害 前 的地位 , 不符 行 使优先 购 买权 。
合法 律救济 的基 本原 则 。 从现有 的法律规 范而 言 , 先购 买权 且 优
2承 租人 只能在 同等 条件 下行使 优先购 买权 。《 同法 》 . 合 第 是在合 同法 中加 以规 定 , 见立法 者也 更多 的是从债 权方面加 以 可 20条中 的“ 3 同等条件 ” 在理 论上 一般解 释为“ 同等 价格 但 仅是 考虑 的。 , 价格 同等 则不 能准 确地体 现 出同等条 件的 含义 , 我们应 对 “ 同等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案例一: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案例描述:张先生租住李女士的房屋已有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某日,李女士决定出售该房屋,但未通知张先生。

后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女士未通知张先生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士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女士与赵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描述:王小姐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双方关系良好。

某日,陈先生告知王小姐打算出售房屋,并提供了详细的房屋信息和出售条件。

王小姐考虑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并书面通知陈先生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先生随后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经过考虑决定不购买,并书面通知了陈先生,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王小姐已经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陈先生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

王小姐不能事后反悔或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案例描述:高先生租住周女士的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稳定。

某日,周女士决定出售房屋,并通知了高先生。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已成为人们常见的生活方式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房屋承租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在租房市场中,房屋承租人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房东的影响和控制。

为了加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政策。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即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被出售的房屋。

这项权利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权,避免因房东变更而导致居住权的不稳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居民居住权益的平衡发展。

随着社会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关注和政策的调整,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深入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的实际意义和影响。

通过深入分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含义、设立原因、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方式以及限制,我们旨在全面了解这一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情况。

我们也希望通过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探讨其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环境下的作用,并为相关立法和政策提出建议。

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希望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房屋承租人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

2. 正文2.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含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含义是指在房屋的出售过程中,房屋出售方必须先通知现有的承租人,并给予他们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意味着承租人可以在其他买家之前有机会购买房屋,以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屋中。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房屋的转让而被迫搬离。

通过给予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帮助他们保持稳定的居住环境,避免因为房屋出售而面临失去住所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常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中,承租人的权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已经规定了承租人在房东出售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在房屋出售时被迫搬迁或面临房租上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等方面。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东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拥有优先于其他买家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通过给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

在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当房东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可能面临被迫搬迁或面临房租上涨的情况。

而通过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选择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租赁房屋,稳定自己的居住状态。

2. 维护社会稳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在房地产市场中,如果大量租赁房屋被出售给投资买家,将导致租赁市场供应减少,租金上涨,居住成本增加。

而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以促使房地产市场更加稳定,减少投机行为,保持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租赁市场发展通过给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租赁房屋增加了一种交易方式,为承租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这也可以促使更多的人选择租赁而不是购买房屋,从而推动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法律规定:在美国,不同州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有些州规定了承租人在房东出售租赁房屋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具体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例如加州的《加州非正式居住权益法》规定了承租人在房屋出售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2. 英国在英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称为“右购”(Right to Buy)。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民事优先权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多有体现,着眼于保护租赁关系中相对弱势的承租人利益,但制定的过于概括,易出现理解不同导致的实务上的混乱,通过对现行法律分析结合先买权制度的性质及其法律价值,能对审判有所裨益,既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权利滥用。

标签:先买权;对抗力;次承租人;共有人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在出租人出卖其房屋时,承租人为何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基础是因为承租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只须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租人(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无须征得出租人(出卖人)的同意,将“同等条件”视为条件,则也可以将优先购买权看成一种附加条件的形成权。

民法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如土地及及其定着物等不动产,图书、珠宝、汽车等动产。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权利作为“物”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准用“物”权的规定,如权利抵押权准用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等。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与出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债权色彩,用债权的手段来保护物权,但并不排斥该类物权本身所应当具有的物权效力。

是一种物权取得权,应属于准物权的范畴;承租人的先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进而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准物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承租人表示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承租房屋的,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在提交购买申请 后的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
0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和瑕疵
权利冲突与解决
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抵押权人、典权人等其他 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权利冲突。
对其他买方的影响
其他买方在购买房屋时需要了解该房屋是否 设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否则可能会面临购 买不能的风险。
其他买方需要与承租人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购买争议,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和成本

对承租人的影响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 同行使优先购买权, 则视为放弃该权利,以后再次购 买该房屋时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总结词
在案例二中,承租人因个人原因 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导致其失去 了购买房屋的机会。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承租人因计划外迁而 决定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放弃优 先购买权后,承租人失去了购买 房屋的机会。
案例三:承租人逾期付款的后果
总结词
在案例三中,承租人逾期付款导致其优先购买权被取消。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付款,因此失去了优先购买权。
合法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必须经过相关部 门的登记备案,以确保其 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法使用
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 的规定使用房屋,如有违 反,可能会影响其优先购 买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
提前告知
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收到出租人的通知,并明 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 权。
提交申请
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 交购买申请,并按照规定 支付相应的定金或保证金 。
0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法定 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 居住权益而特别赋予的一项特殊 权利。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原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所居住的房屋。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促进居住权与财产权的平衡。

在中国,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所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意义1. 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对于承租人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房屋作为商品被频繁交易,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设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地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确保其能够继续在原居所居住。

2. 促进居住权与财产权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所有权者享有对其房产的自由支配权,但这种权利也容易对承租人的居住权造成侵害。

为了消除财产权对居住权的侵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可以使居住权与财产权达到良性平衡,确保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不会被迫离开原有的居所。

3. 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有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缓解了由于房屋转让造成的承租人生活困难与社会不稳定因素。

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提高了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现状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出售的,承租人享有以等价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放弃此项购买权的书面,不得作为抵押或转让的依据。

” 可见,中国法律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有着明确规定。

2. 实际应用的问题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房东在出售房屋时并不主动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错失了购买的机会。

一些承租人对于优先购买权并不了解,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主动,导致无法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对于承租人放弃购买权的书面要求也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给房东变相限制承租人权益提供了空间。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它的保护应当从立法上加以解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01 一、概述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如果出卖人不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买卖无效,从而要求出卖人将房屋以同等条件卖给自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同时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附属性,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属于租赁权,它随着租赁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租赁权的消灭而消灭3附条件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出租人出卖房屋为前提的4其行使是有期限的,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或者第三人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以保护第三人和出租人的利益5此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还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即在同等条件下只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即告成立二、缺陷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限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旨意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承租主体做任何限制,只要是承租人皆享有优先购买权现今人们更关注的是对物的有效利用,安全地获得更多的收益,对是否亲自占有管理与使用并不是太看重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我国合同法和民通意见只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若第三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善意的,根本不知道存在承租人时,若仍然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则对于善意第三人缺少正当性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审判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理解历来有几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即认为先买权人认购的合同条款与其他买受人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即认为先买权人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条件大致相等,便视为同等条件这种观点目前占大多数三是认为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的同一,如果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其他买受人一种较优惠价格,而这些特殊原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成金钱加入价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房价四是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即为同等价格,如果法律规定有另行规定的,同等条件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当事人原来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条件,可以成为同等条件的组成部分,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三、立法完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它的保护也应当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几点立法建议:明确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主体现行立法对房屋承租人不加区分,一概赋予其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有不合理之处我们认为应当仅限于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中,承租人方可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是:在短期房屋租赁和不定期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承租房屋多是出于一时之需,与物的结合因时间较短或者处于不确定状态,通常缺乏稳定性,故与不动产租赁的实质要求不相符合且事实上,短期房屋租赁、不定期房屋租赁中合同形式要求较低,当事人双方关系松散,缺乏有效制约所以,立法应对房屋承租人加以区分,规定只有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对租赁物实际利用的定期租赁中的房屋承租人享有先买购买权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出租人出卖的房屋上附有租赁负担,或者虽然知道房屋已出租,但不知道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与出租人签订合同,一概认定该合同无效显然对第三人不公平并且《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建议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规定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有较大突破对“同等条件”加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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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被告将系争商铺和 政本路商铺出卖给第三人并于当日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这些房屋的《备忘录》,将该系争商铺和政本路商铺出卖给第三人,因为本案争议政本路的商铺被告尚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于2009年5月19日经登记成为系争商铺的所有权人。
本案有两点是值得我们研究的:1.被告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出卖房屋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甚至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2.如果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原告的赔偿标准该怎么计算。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之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客体只能是租赁关系的标的物即房屋,且该房屋是特定的。该特定的房屋不仅包括房屋的主体,还包括与房屋主体配套使用的其他从物。
3.权利的法定性,
《德国民法典》将优先购买权分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前者只能由法律事先规定,后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理。我国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创设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1.请求权说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可以分为一般请求权和强制缔约请求权,持请求权说的学者主要认为,所有权人出卖该租赁房屋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在付出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将其法律性质归为请求权可以很好的解释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有之意。而持强制缔约请求权的学者主要认为,所有权人将该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时,只要承租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所有权人就必须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种状态下承租人的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表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要约,其请求权为强制缔约请求权。
根据最终的判决被告的确侵犯了原告的有限购买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52020元。
根据现今存在的一种现象,笔者在此假设该房屋在租赁前已经抵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案外人以存在租赁合同为抗辩,该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本文将对租赁合同的认定进行解析。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征
上海远大学习广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远大学习广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教育公司)
被告:上海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润房产公司)
第三人:严琴伟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合同约定被告将国顺路126-3店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出租给原告,租赁时间为2008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8日。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间被告出卖该租赁房屋,被告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任何形式的法律都离不开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的三要素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概念不明则无法对后者进行研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在学术界是比较明确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出租人将房屋出卖(不包括继承、赠与)、拍卖房屋,与抵押人通过协议用租赁房屋折抵债务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根据上述概念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1.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在于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适格,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形下签订租赁合同,且该租赁合同不存在欺诈、可撤销、显失公平等无效事由。
4.权利行使的受限性
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租人不能随意出卖房屋于第三人,出租人要出卖该租赁的房屋于第三人时,如果承租人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则出租人只能将房屋卖给承租人,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样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承租人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并支付同等条件。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
(一)主流学说辨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学术界认为该权利的性质为形成权,而司法实务界则认为该权利的性质为请求权。这不仅会导致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不同,而且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会影响承租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对于理清出租人的通知期限、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还有当权利被侵害时的赔偿标准至关重要,可以说它们是在逻辑上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三个问题。所以,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和关键点。
对于自己已经履行了口头通知的义务,被告提交了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词,用来证明在2009年3月至4月之间曾口头征询过原告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即使被告口头征询了原告的意见也是在被告将系争商铺产权交易给第三人之后。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承若以2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原告再次购买的机会,并对合同的定金和首付也提出了一定的条件。而原告只愿意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价即1.58万元每平方米购买。
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可以分为四类,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先购买权,本文论述的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作为日常行为在人类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城镇化的推进,流动人口的不断激增,房屋租赁往往成为立足于城市的第一步。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承租人群体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从《民通意见》的118条的房屋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应当提前三个月将出卖情况及时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到《物权法》的出台,《民通意见》第118条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根据法理“后法优于前法”。2008年12月18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的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了此条。而《合同法》第230条以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比如: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未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该如何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有怎样的救济途径和损害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难题,这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笔者通过对主流学说的对比并以上海远大学习广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案例来研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此为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完善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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