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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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前言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地区发生的火灾,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广东省地处南方,气候炎热,森林资源丰富,火灾防范工作任务繁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分必要,以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

二、基本情况广东是一个以山地和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资源丰富,分布广泛。

全省森林总面积达到了327.4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2.7%。

火灾频繁,年平均发生森林火灾400多起,烧毁面积达到2000公顷以上。

因此,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应急预案的目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控制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主要包括对火灾的预防、防控、救援和恢复重建。

四、应急预案的组成1. 预案编撰机构及编撰原则本预案由广东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联合公安、交通、气象、气象、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编撰原则严谨科学、实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预案的内容(1)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火险区进行预警告知,提醒居民和游客远离火险区。

(2)火灾防范: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火源的管理和控制,提高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加强对森林火险区的巡查和监测。

(3)火灾扑救:建立健全的火灾扑救指挥体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进行扑救,确保火势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4)救援和恢复:在火灾扑救结束后,及时展开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1. 预警机制的建立建立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火险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火灾防范的加强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火源管理机制,加强对森林火险区的巡查和监测,提高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和控制火险源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2 0 1 6年 1 2月
森 林 防 火
FO REST FI RE PRE VENTI ON
De c emb er 201 6 N0. 4
第4期
《 广 东省 森林 防火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解读
彭 尚德
( 广东省林业厅 , 广东 广州 5 1 0 1 4 5 )
1 . 2 意义
《 办法》 规定 了市 、 县、 镇3 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
火 第 一 线 基层 人 民政 府 的森 林 防火 责任 , 充 分 体 现 森林 防火 工 作实 行地 方各 级人 民政府 行 政首 长
扑救 、 灾 后 处 置 中 的工 作 责 任 以及 责任 追 究 等 适 火 管 理 、 预防 和扑 救工 作责 任 , 重点 明确 了森林 防
《 办法》 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依法治火工作进入 负 责制 的制 度规 定 。

个新的阶段 , 森林防火责任制工作有了具体 、 明 3 . 1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应 当履 行 的森 林 防火
1 ) 根 据 省 森 林 森 林 防火 基础 设施 建设 纳 入本 级 政府 国
确 的规定 和 划分 。森 林 防火 行政 首 长负 责 制落 到 管 理责 任
了实处 , 落到了森林 防火第一线的基层人 民政府 核。通过《 办法》 重点加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 负责 单 位 , 森 林 防火 责 任 细化 、 量化 , 可 考 林 防火 规划 , 并认 真组 织 实施 。 的 森林 防火 工 作 责 任 , 将 更 加 有 效地 预 防 和扑 救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 森林火灾 , 最 大 限度 地 减 少 灾 害 发 生及 其 带 来 的 级 财政 预算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粤办函〔2015〕515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一、背景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多方面原因,森林火灾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增加的趋势。

作为全球第一大热带雨林的广东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森林火灾的威胁。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保护珍贵的生态资源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广东省森林防火部门制定了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森林、阔叶林、竹林和草原等区域内发生的火灾调查工作。

三、基本要求(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在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现场展开调查,确定火场位置、面积、火势等有关情况。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火场调查方案,确定调查人员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内容。

(二)实行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人员应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包括采集现场数据、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火灾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在确定火灾原因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不同的可能性,并进行相应测试来验证猜测。

此外,调查人员还应借助新兴技术,如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

(三)保障现场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证据,避免证据被污染、毁坏或丢失。

特别是对于火灾现场中的痕迹,如鸟类、动物行迹、树皮燃烧痕迹等,应及时记录和采集。

此外,还要对火点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的留样工作,便于后续研究。

(四)保证调查报告准确性对于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并在报告中宣布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应精确无误,过程和结论要有可靠的证据为支撑。

同时,为保证对火灾原因和应对措施的研究,在调查报告中还需附上详细的调查记录和火点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调查流程(一)组织开展调查在接到火灾报警后,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赶往现场。

调查人员应在现场实时勘验,确定火场位置和面积,火势大小,并制订详细的调查方案。

(二)现场勘验与数据采集调查人员应仔细勘查火点周围的环境,包括地形、植被、气象条件、地貌特征等。

在这个过程中应收集现场实体数据、现场监控摄像头的图像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口供等直接证据。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和《广东省防火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指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依据前期的火灾预测及各类环境因素,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科学救火”的原则,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

第二章防火预测和预警第五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气象条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森林火险等级、气象条件等信息,并对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进行预测。

第七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预警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预警机构的支持,确保其设备和技术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调配救火装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各类通讯设备的畅通和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和装备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火灾的地理位置、火势及相关气象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空中、地面等各类扑火力量,加强对火场的控制和扑救。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居民发布防火通告,妥善安排人员疏散和转移。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随着全球气候异常,森林火灾频发,森林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新形
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在新时代,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
高人们的防火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例如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普
及森林火灾防控知识,让人们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森林防火的参与者。

其次,优化森林防火管理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管理体系,
划定清晰的责任区域和权限制度,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火情处置及时有效,将森林火灾控制在初期。

再次,加大科技支持。

新形势下,应当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入现
代化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实现对森林火灾的快速监
测和准确定位,提升防火应急能力。

最后,加强队伍建设。

在新时代,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
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森林防火人才,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经验,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加强宣传教育、优化管理体系、加
大科技支持、加强队伍建设,才能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
我们的绿水青山。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共
同守护生态环境,共同构建美丽中国。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本预案涉及的省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1995.1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26•【字号】粤府[1990]12号•【施行日期】199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1月26日以粤府〔1990〕1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本预案涉及的省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防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森林公园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单位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的法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森林防火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一)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二)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辖区内有森林防火责任的相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企业(个人)、进山作业施工单位以及林区周边的经营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三)各镇(街)应明确森林防火分管负责人,镇(街)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

(四)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部门应制订镇(街)之间、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制订本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广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五

广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五

广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五一、前言森林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对象。

广州市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其森林资源状况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活动不断增加,森林防火工作越来越受到了重视。

为了更好地消除森林火灾的安全隐患,广州市在不断优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

三、实施原则1.以预防为主。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预防措施,减少发生火灾的概率。

2.打击与预防相结合。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发展,同时加强预防工作,避免再次发生。

3.分级管理,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划分工作范围和任务,做好防火工作。

四、工作职责1、森林防火机构1.负责组织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活动。

3.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和规章制度。

4.监督和检查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森林行政管理部门1.监督和检查各类林区(场)和村庄的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监测森林火险等级指数,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人员培训。

3、森林公安机关1.负责森林火灾的扑灭工作。

2.开展森林火灾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3.组织并参与森林防火护林员监测执法工作。

4、林业企业1.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维护。

2.指定责任人进行森林防火任务的具体实施。

3.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5、非林业企业和居民1.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防火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

2.加强防火宣传和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3.不得在不符合条件的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

五、总结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五的制定和落实,不仅将有力地促进森林防火工作,而且也将对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美丽广州做出重要贡献。

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加强自身防火工作,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简称《条例》)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近来,广东省因为气温居高不下,加上干旱的气温环境,导致了不少的森林火灾事件。

随着广东省的林业资源不断地被开发和利用,地球的自然平衡也逐步失衡。

保护森林资源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要制定可行的森林火灾防控预案,力度增强事故的管理和事前的准备。

因此,在此背景下,广东省政府全面加强了对森林火灾防控的措施,特别是与各级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详细合作多次确定了适当的应急预案。

本篇文章就深入探究一下最新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信息。

首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高度重视。

广东省政府高度认识到了森林火灾对于人民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近年来,省政府积极推进防火宣传和教育,全心全意strengthen 着社会各界自身的火灾管控能力,以期能够提早发现并化解各类森林火灾的矛盾,减少火灾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之保护方针和耕地规划。

广东省政府还拟准备制定养护耕地,在经济上和农业资金的财政保障上下大力气,增加耕地面积。

保护财产以及土地资源是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一个重点。

第三,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之预防和控制措施。

1. 根据各个城镇的自然和气候环境,加强公共消防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检测仪器、人员技术,预算制定,宣传教育等等,提高防火意识;2.平衡倡导土地利用,推广节能减排,以减少用火和碳排放;3.加强林区消防的装备和自救能力,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和物资投入来增加林区消防服务的水平;4.确保春季的灾后复苏工作。

第四,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之教育和宣传。

特别是在乡村和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居民对于森林火灾的认知程度相对低,所以省政府订单组织开展一系列防火宣传活动,包括火灾防范、防范措施等等方面的讲座、教育等等,让人民群众了解周边的防火资源丰富、普遍、可行的模式。

增加教育宣传力度,实现社区和学校、企业的统一互动,推广和推广安全的概念和警觉性,加强对森林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在过去的几年中,广东省遭受了多次严重的森林火灾。

这些火灾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给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灾害,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其中包括了《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规范文件》。

该规范文件的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了一套适用于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的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在大大提高了森林火灾调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方案。

下面是该规范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该部分包含了该规范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

其中规定了该规范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森林火灾,包括人为和非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

该部分还规定了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火灾的起因、场地和发展过程,提高火灾防御和救援工作的水平。

第二部分:调查要求该部分阐述了对森林火灾的调查要求。

首先是要求立即展开调查,并在48小时内完成初步的调查报告。

此外,调查人员要详细地记录火灾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地点以及火势大小等信息。

同时,要留意火灾的周围环境和气候状况,以确定其发展过程和重点控制方向。

第三部分:调查流程该部分规定了森林火灾调查的具体流程。

首先是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和必要的装备以及准备调查报告所需要的表格和资料等。

接着是火灾现场的勘查和收集证据、火场初步鉴定和火灾成因分析等工作。

其中,对于非人为火灾,需要依据现场证据和周边气象记录等信息进行原因分析。

同时,还需要对火灾扩散区域进行规划和评估,以确定控制方向和力度。

第四部分:调查报告该部分阐述了调查报告的编写要求。

调查报告应包含火灾的时空位置、场地环境和气候状况、火势大小和发展过程、火源的方位和特征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严重后果和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此外,对于人为火灾,还需要加入涉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行为和规避措施等内容。

第五部分: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资质该部分是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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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199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1.26
【实施日期】1990.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90年1月26日以粤府〔1990〕12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林区界限,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责任单位,建立责任制度;规定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和戒严区;统一印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向林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授予森林防火管理权。

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
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至次年3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黄蜂、焗蛇鼠;
(二)上坟烧纸和其他封建迷信用火;
(三)使用火把;
(四)烧山赶野兽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六)林内烧窑或火烧积肥;
(七)森林旅游区内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有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用火时要通知邻近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内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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