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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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武人社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力度,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当前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特别是解决结构性矛盾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在新时期、新阶段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意见》确立了职业培训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市全面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一)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依托全市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培训,实现技能就业。

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市级培养对象培训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市级培养对象培训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市级培养对象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武人社函〔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市级培养对象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各承训机构: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印发《关于组织实施武汉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3号)精神,经各区、各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396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市级培养对象(见附件1),并确定武汉技师学院等6家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见附件2、3)。

为切实做好培养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主要依托技工院校、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由市人社局委托并签订《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合同》(见附件4),明确各自职责、培训内容和工作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二、市人社局将加强对培养对象和承训机构的管理,大力支持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帮助解决培训教师、设施设备、培训场所、资金需求等相关问题。

培训对象所在单位要加强与承训机构的对接工作,派专人管理和服务本单位培训对象,确保他们安心参加培训。

三、承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报送市人社局备案的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专业、人数配备师资。

有关培训专业师资缺乏时,可聘请省内外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大型企业高级工程师或行业内有名气的高级技师作为特聘专家,对受训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及实操培训。

四、各承训机构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培训合同和具体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人社部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

现将《“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6月30日“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十四五”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省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技能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基本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中西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武人社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武人社发〔2015〕2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院校、各大型企业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武政规〔2015〕4号)有关精神,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市深入开展,激发各单位职工和职业院校师生学技术、练技能的热情,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我市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并加速向后期提升的发展阶段,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加快提升全市工业化水平,高技能人才是重要的支撑力量。

职业技能竞赛作为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重要途径,与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培训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既是对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加强,也是拓宽培养选拔渠道的重要举措。

在全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广大技能劳动者搭建登台比武、展示技艺、体现价值的公共平台,有利于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激发全市各单位职工的创新热情和钻研技术、苦练本领、比学赶超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各类职业院校改革教学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增强办学活力;有利于短期快速提高参赛选手技能水平、选拔培养一大批拔尖技能人才,对提升我市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顺利实施“万亿倍增”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人社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技能强省战略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和一线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建立健全涵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院校学生鉴定评价、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评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等多种方式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职能转变。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武劳社[2006]086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武劳社[2006]08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落实全市农民工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入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武汉市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武政办[2006]1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倡导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通过实施技能就业援助行动,提高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服务我市农民工素质进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就业导向原则。

适应市场用工需求,合理确定专业和课程,确保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培训与就业更加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并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力争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公益性原则。

行动援助对象通过规定的资格认定,培训期间一律免收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和毕(结)业证书费用。

(三)公开公平原则。

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对象、条件、学校、专业等,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参加原则。

行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和倡导,市属技工学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自愿参加。

三、援助对象及其条件(一)援助对象1、农村低保家庭进入武汉市务工的劳动者及其子女;2、本市农村低保家庭有学习能力和学习愿望的成员;3、本市农村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未继续升学且两年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未就业的青年;4、农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劳动者及其子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湖北技能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将《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2日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贴全省十大产业和地方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深入开展技能强省示范县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促进制造强省建设,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内容及考核重点(一)高度重视、贯彻有力(10分)1.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技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技能人才建设工作要求,对推进技能强省示范县创建工作有研究、有部署(5分);2.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创建示范县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年初有计划安排,年终有成效总结(5分);(二)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分)3.全面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面向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工、化解产能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5分);4.大力推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每年至少组织2家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100人(5分);(三)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15分)5.紧贴地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每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武人社函〔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在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训稳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等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服务企业专项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55号)精神,结合《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10号)规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现就推动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助力企业纾困稳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动就业创业培训,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各区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者求职意愿衔接机制,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复工情况和用工需求情况,针对性开展就业服务类技能培训。

(一)就业创业培训。

推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主动作为,积极围绕辖区各类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九类人员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

支持创新创业技能等培训在线上完成全部课程。

就业创业培训依据鄂人社发〔2018〕64号和武人社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在汉企业,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等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通知文件涉及的各类补贴性培训项目申报、受理和资金拨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依据鄂人社发〔2020〕6号文件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凡我市推行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技师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工期间项目制线上培训、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以工代训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能培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专项培训、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其理论培训内容均可申报线上培训,实操内容可在疫情结束后组织实施。

二、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主体申报线上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项目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劳动者个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的,向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企业职工在职培训项目向职业能力建设(培训)部门申报;行业工种培训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

在汉大型企业培训项目由市直相应部门负责受理,中小微型企业培训项目由所在区相应部门负责受理。

(一)开班申请。

开班申请材料按鄂人社发〔2020〕6号文件有关规定提交,还应同时提交《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或培训机构简介、线上培训平台简介、培训对象、培训工种(应当在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培训课程、培训时长、理论培训方式、线下实操培训计划、考核方式、培训成本预算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工作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决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二、整治内容(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方面1.考务管理流程是否运行规范;2.考场设置是否满足认定需求;3.资格审核是否存在把关不严或降低标准情况;4.是否存在考风考纪不严或不考试发证现象;5.证书及数据管理是否安全规范;6.工作台账及资料记录是否保存完整;7.评价机构内部督导机制是否完善;8.评价机构是否制定并执行试卷保密制度;9.是否存在未按备案职业范围、级别和站点组织开展评价工作;10.是否存在恶意竞争、发布虚假广告和扰乱市场行为;11.是否存在违反其他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能人才评价及作风建设方面1.日常工作是否痕迹化管理;2.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3.机构备案评估是否规范公正公开;4.题库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保密规定;5.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是否缓慢滞后;6.是否存在监督指导流于形式;7.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现象;8.是否制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和“为民办实事”措施。

三、实施步骤(一)全面自查(8月17日至31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武人社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在汉企业、各职业院校: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武政办〔2013〕151号)和《武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有关要求,积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现就实施技能兴汉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策创新驱动,构建高技能人才职业生涯持续发展新格局(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构建紧缺高技能人才引进与服务绿色通道。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面向海内外引进具有重大业绩成果的紧缺高技能人才。

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紧缺拔尖高技能人才,给予安家补贴等财政资金支持,并放宽落户条件限制。

对引进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和工作启动经费。

鼓励和引导企业、技工院校设立特聘岗位,引进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办法,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创新高技能人才管理与服务模式,解放和增强高技能人才的创造活力,畅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合理流动通道,健全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普通高等院校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衔接协调的政策制度体系。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的决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的决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武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的决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挖掘、保护和传承优秀民间工艺技能,促进我市民间工匠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大潮,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武政办〔2013〕151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传承人才项目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47号)要求,通过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经研究,决定任炜等20人为“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康秀丽等10人为“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术能手(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希望获得荣誉的同志以此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让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在传承和创新中焕发活力,推动我市民间工艺产业化发展。

全市广大技能劳动者要以“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为榜样,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刻苦钻研技能技艺,努力提高技能水平,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而努力奋斗。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全市民间工艺技能学习、交流和传承活动,培养技能技艺精湛的民间工艺传承人才,鼓励其创造更多更好的民间工艺作品,带动一大批劳动者技能创业,为加快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经济社会赶超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名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2月27日附件“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和技术能手名单一、“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20人)任炜刺绣(汉绣)王桂莲刺绣(汉绣)王燕刺绣(汉绣)肖兰刺绣(汉绣)邓道航雕艺(木雕)张威铭雕艺(人物透雕)陈鸣雕艺(玉石雕)马健雕艺(玉石雕)朱明雕艺(木雕)陈友芳塑艺(泥塑)刘国瑞剪镂(剪纸)苏峰剪镂(手工油纸伞制作)罗光文剪镂(传统风筝制作)胡平剪镂(剪纸)刘士标剪镂(剪纸)龙勇修造(木雕船模)姜成国编织(戏剧服装制作)李亚平编织(传统手工拼布)张友海彩饰(金石器物传拓)吕晓慧彩饰(漆画)二、“武汉好手艺”民间工艺技术能手(10人)康秀丽刺绣(汉绣)陈慧刺绣(汉绣)李进刺绣(汉绣)桂建中雕艺(木雕)杨世军雕艺(玉石雕)金俊安剪镂(剪纸)王志平修造(铜锣制作)印迎春编织(线编)梅建新彩饰(堆贴画)江威彩饰(京剧脸谱画)。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武人社函〔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在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训稳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助力企业纾困稳岗,稳定扩大就业存量,现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43号)精神,制定印发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和项目制线上技能培训等补贴申报指南,请认真落实。

附件:1.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2.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3.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申报指南(企业级)4.项目制线上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24日附件1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一、培训对象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的确认,依据市(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重点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突出我市五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和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相关的产业、企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信息网络、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现代服务等产值较高产业、企业。

对于难以把握的申报企业,可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产业领域、税收水平、企业规模、技术先进性等因素,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发改、经信、税务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培训内容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主营业务范畴的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

培训工种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四、五、六大类中细类职业(工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9日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好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以实施技能振兴专项活动为主线,以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以更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以更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目标任务率先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率先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科学、激励保障健全的工作机制,率先建设高水平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示范区,为推动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探索新路径、创建新模式。

至2014年,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其中,就业技能培训22万人,创业培训4万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4万人;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达到3万人,新培养高技能人才2.5万人,为全市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达到16万人次。

三、实施步骤技能振兴专项活动为时2年,分5个阶段进行:1.启动工作阶段(2013年4-7月),制订《武汉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方案》。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9月5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关于转发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武人社函〔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经研究,决定在武汉市范围内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院校范围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管理规范、具有一定招生规模的技工院校,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可以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院校。

试点期间,试点院校可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院校专业设置相对应,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内。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一)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武人社函〔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6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武汉市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工种)范围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四)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现将《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日内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联系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whzkc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12日武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紧扣全省“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聚焦全市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和四大国家新基地建设,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市建设,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3%以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市属鉴定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及增加鉴定工种的批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市属鉴定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及增加鉴定工种的批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市属鉴定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及增加鉴定工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武人社函〔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市属鉴定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及增加鉴定工种的批复各有关单位,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部分市属鉴定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及增加鉴定工种的请示和局检查评估小组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机构地址及负责人变更(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人由李顺泉变更为黄伟。

(二)武汉市农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人由宋玮变更为罗志军。

(三)汉南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地址变更为“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

(四)硚口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地址变更为“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

二、核定增加工种(一)武汉市江岸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中式烹调师、美容师、养老护理员、餐厅服务员。

(二)武汉市江汉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保洁员、插花员。

(三)武汉市硚口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黄金投资分析师、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玉石检验员、首饰设计师、宝石琢磨工、营业员、电子商务师。

(四)武汉市汉阳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医药商品购销员、美容师、保洁员、餐厅服务员、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数控车工、焊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室内装饰设计员、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艺术化妆师、足部按摩师、客房服务员、工具钳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车工、形象设计师、保健按摩师。

(五)武汉市武昌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茶艺师、工程测量工、礼仪主持人、商务策划师、健康管理师、西式烹调师、企业文化师。

(六)武汉市洪山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室内装饰设计师、美甲师、保健按摩师、汽车修理工、艺术化妆师、涂装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促进培训提质增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促进培训提质增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促进培训提质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促进培训提质增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纪委监委驻省人社厅纪检监察组问卷调查发现的以工代训工作中存在政策宣传还不到位、知晓度不够,有的没有进行实质性培训、质量不高等问题,结合《人社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要求,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集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面向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再次组织政策宣讲和对接服务活动,加强技能培训供需对接;统一印制一批培训政策服务指南,发送至各企业并在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公共场所向群众免费发放;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培训政策,制作一批宣传视频,投放到各类宣传媒体、平台,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监管。

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以工代训,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培训方案,务求实效,坚决杜绝“假培训”。

积极推行“职业培训包”、“互联网+”、师带徒等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质效。

要严格证书管理,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

加强培训资金监管,适时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惩。

三、进一步加大专账资金使用和以工代训力度。

坚决落实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工院校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快专账资金使用进度。

年底各县市区专账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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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技能兴汉工程的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在汉企业、各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武政办〔2013〕151号)和《武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有关要求,积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现就实施技能兴汉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策创新驱动,构建高技能人才职业生涯持续发展新格局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
需要,构建紧缺高技能人才引进与服务绿色通道。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面向海内外引进具有重大业绩成果的紧缺高技能人才。

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紧缺拔尖高技能人才,给予安家补贴等财政资金支持,并放宽落户条件限制。

对引进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和工作启动经费。

鼓励和引导企业、技工院校设立特聘岗位,引进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办法,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创新高技能人才管理与服务模式,解放和增强高技能人才的创造活力,畅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合理流动通道,健全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普通高等院校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衔接协调的政策制度体系。

支持企业技能人才通过招聘等方式向机关或事业单位流动,允许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各行(企)业应积极推行以创新能力、岗位贡献、工作绩效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薪酬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的管理服务体系。

(三)推动现代学徒制培养方式。

积极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引导企业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建立完善新型学徒制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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