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基础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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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

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苏政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其建设和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信息技术与应用需求的发展趋势,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和“集成、综合、共享、可靠”的信息通信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以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投入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光纤入户、无线网络和功能性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推进城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创造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坚持跨越发展、均衡布局。

适度超前建设社会急需、受益面广、带动性强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突出苏北地区和农村地区,促进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布局优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试点示范。

鼓励和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技术、产品创新与应用,大力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我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自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为进一步提高网优项目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合理降低投资成本,明确各级建设单位工作职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经过充分研究,结合我省网络精确化建设相关要求,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1版)》的基础上,修订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网优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3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GSM、TD-SCDMA、WLAN、TD-LTE系统新建及改造网优项目的管理。

网优项目包含室内分布系统、微蜂窝、分布式基站、室内外无线直放站、光纤直放站、基站放大器、塔顶放大器和WLAN AP等设备。

其中室内分布系统包含光纤分布系统、电分布系统等,由有源设备、馈线、合路器、功分耦合器、天线(含美化外罩)等多种产品共同组合而成。

第二条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移动党…2010‟23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项目清单》中的要求,全省网优项目集成单位入围和选择、分公司重大网优项目站点集成单位选择,属于公司“三重一大”管理范畴,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领导集体决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作为网优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网优项目设备的集中采购、确定产品供应商及分配计划。

第四条省公司作为总建设单位,负责全省网优项目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管理、考核,本省设备需求计划的上报,集成商的入围选择、集成费率的确定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各市分公司作为分建设单位,负责本地区网优项目建设工作的立项、上报设备需求、委托设计、施工、验收、集成服务合同的签订和结算、固定资产转固、资料归档等方面工作。

各市分公司应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六条网优项目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市场、服务于客户。

网优项目的建设要在重网络品牌形象和投资效益的基础上实施。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0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0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0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苏通[2012]2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01【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业二〇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的通知(苏通〔2012〕24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电信业二○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以下简称二○一二年年度滚动计划)经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运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好滚动计划的实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二○一二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电信业二〇一二年年度滚动发展计划(2012-2014)一、2011年江苏省电信业发展状况和特点2011年,江苏转型升级迈出坚实步伐,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改善民生取得明显成效,预计全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4.8万亿元,增长11%左右,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

江苏宏观环境整体向好,通信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态势,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市场格局不断优化,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一)经济指标发展状况全年共完成电信业务总量828.84亿元,占全国7%,同比增长14.1%,增幅高于东部地区0.1个百分点;电信业务收入749.54亿元,占全国7.6%,同比增长8.9%,增幅高于高于东部地区0.3个百分点。

电信业增加值完成450.81亿元,占全国的8%,同比增长3.2%,电信业务总量、收入和增加值三项指标稳居全国第二位。

(二)用户发展状况全省新增电话用户633.9万户,月均52.8万户,总数达到9055.8万户,占全国7.1%,居全国第二位。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

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电信管理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其召集各参建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商定建设维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2•【字号】苏政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网络强省战略,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发展,提升全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启动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修编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针对5G网络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辖区内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修编和发布工作,重点明确铁塔、基站、管线、局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规模、布局、用地安排及相关控制要求。

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相关城市建设工程中严格遵照实施。

二、简化建设审批流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基于5G网络的铁塔、基站、管线、局房等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积极开展频率干扰协调,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省通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新建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验收。

对纳入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地审批流程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三、共享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宽带网络、数据中心、基础平台等各类支撑性资源统筹共享,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

省通信管理局要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合力推进5G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江苏铁塔公司要统筹铁塔等设施共享利用,并向社会开放富余的铁塔、管线、局房等功能性设施,促进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信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信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苏通[2009]13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通〔2009〕137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制定《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江苏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我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江苏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江苏省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六条我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江苏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工信部电管9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电管9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现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资费方案(套餐)(以下简称电信资费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电信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电信资费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简化结构、减少数量的原则,方案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选择。

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内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71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落实江苏省各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江苏省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局将对各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全行业通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江苏省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71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落实江苏省各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在江苏省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网络传输、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信息安全)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指电信网络(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和互联网)上的公共信息内容安全。

第四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企业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用户合法权益;应在网络建设、业务提供、应急处置、信息报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同步建设与企业网络、业务和用户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保障必要的人员和资金投入。

第五条(监管机构)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江苏省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筹备组: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我国现行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分钟0.50元、0.60元、0.80元和1.00元四级计费统一调整为一级计费,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资费标准为每6秒钟0.07元。

(详见附表一)。

资费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夜间国内长途电话费优惠问题,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并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种,国际电话不再区分被叫地点,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80元,港澳台电话不再区分广东省和内地呼叫,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20元。

(详见附表二)三、降低出租电路资费(一)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简化计费档次将国内出租电路的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省内、省际800公里(及以内)和省际800公里以上5档资费合并为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长途3档资费,同时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详见附表三),以鼓励用户使用高速率电路,提高传输效率,降低电路租用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下调72.8%(详见附表四)。

为进一步破除垄断、鼓励竞争,除中国电信外的其他允许经营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出租电路业务的运营企业,其资费标准可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自行提出资费方案,每年一次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调整固定本地电话资费结构,改革计费单元(一)改革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不再按交换机容量(本地网营业区内的固定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划分级次,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地市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

关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通知

关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通知

《关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 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授权,可以经营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 SCDMA 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我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自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资源管理,杜绝违规使用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1.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信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信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信服务价格明
码标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2]17号/苏通[2001]2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电信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
(苏价服[2002]17号、苏通[2001]262号
2001年12月29日)
各市县物价局、各电信运营公司:
为规范电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电信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及我省电信运营企业目前明码标价工作的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意义
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是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项经济活动只有按照完善、严谨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整个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做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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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确认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苏通[2009]8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
案确认的通知
(苏通〔2009〕80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报告》(苏移分〔2009〕1号)收悉。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2009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A1.A2-20090001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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