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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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摘要本文结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论述如何对软件产品的销售、生产进行账务处理,阐述简要的退税流程,方便财务人员理解应用,企业达到真正享受政策优惠的目的。

关键词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账务处理退税过去的一年是国家放大招减税降负的一年,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其中,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一项重大举措,减轻了很大一部分企业的负担,改善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了更加实在的获得感。

因工作实务关系,这里笔者主要讲一下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以及退税流程。

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早在1999年11月2日的财税[1999]273号文件中就规定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以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2000]25号把原规定税负超过6%部分改为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经过财税[2005]165号和财税[2006]174号以及财税[2008]92号文件的完善,软件产品的退税政策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

目前我们在执行的是财税[2011]100号文件。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财税[2011]100号文件,该文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六部分:第一,企业自行开发和对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适用税率(2019年税改后税率为13%)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可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的有“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第三,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取得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必须是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目前《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停止发放)。

第四,可退税额的计算为当月可退税额=当月软件产品对应的应纳税额-当月软件产品对应的收入×退税率(即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第一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软件产品增值税是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所形成的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施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证即退政策。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办事程序: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篇: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须知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凡企业有软件产品,请先办理税务认定手续,待审批合格后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一)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需下载资料凡办理软件产品退税税务资格认定的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软件产品已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中明确的认定范围,需下载以下资料和提供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到各自税收专管员处,办理“软件产品退税”税务资格认定手续。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1、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

《通知》中“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保持政策延续,优惠范围扩大(一)超税负6%即征即退。

涉及两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境内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然后再通过退税手续返还给企业。

下面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按照正常的会计准则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增值税缴纳: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按照税率计算销售金额的增值税税款,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税金待退确认:企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记录为待退税金,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确认。

4. 申请退税:企业在完成税款缴纳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二、退税操作
1. 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人员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

2. 填写退税申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选择退税申请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如销售发票号码、退税金额等。

3. 上传附件:将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电子申报系统中。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对销售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予以批准,并将批准信息反馈给企业。

7. 退税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退税金额,将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8. 退税确认: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核对退税金额与申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退税款记录为已收到退税资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软件产品,其销售增量部分(即增值部分)需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销售和采购双方均可以享受即时退税政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应该如何进行呢?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方
销售方在出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台账、进销存台账中记录相应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以备日后报税使用。

2. 购买方
购买方在购买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购买方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进项税额汇总表中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以进行日后报税。

二、退税操作
销售方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在出口退税时获得即时退税。

(1)销售方需要先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将相关增值税发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窗口进行核验。

(2)核验通过后,销售方需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准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至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购买方可以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时,获得即时退税。

(1)购买方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窗口申领即时退税。

总之,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分别享受即时退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要保持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退税的顺利进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政策依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产品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2-2015)《软件产品评价标准》(T/SIA001—2017)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并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测试合格。

4.命名规范申请评估国内软件商品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范:(1)软件评定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也可以是工商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2)软件产品的名称应以“软件”结束,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束;(3)一般不得以全外语命名;(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过多,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五.申报材料1.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和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作权证书;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公司自愿申请软件产品评估,每周受理一批软件产品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2.提交书面材料在线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附件提交到受理点3.审核公示4.颁发证书七.软件行业评价服务价格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免费;非理事单位收取500元/家次。

上海软件企业评估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财税〕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企业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1-2015)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金额扣除。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酬金,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部分赋税优惠。

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那么软件产品房产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推算计算呢?下边一起来学习吧!(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年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当期系列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量×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品牌当期-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选定;②按其他计算方法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交易对象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增值税即征即陌生退政策对于很多会计人员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这个政策都看过,陌生是因为没操作过,因为这是特定特殊行业才用得到的,即征即退如何申报?即征即退的误区有哪些?即征即风险意识退可能需要具备哪些风险意识?点击了解详情>>。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 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 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 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 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 算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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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十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 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 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 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 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得进行分摊,而应在 软件部分进行全额抵扣。“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一般指与 软件设计开发有关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 试设备等。 ➢ 除了上述的专用设备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还会存在一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例如水电费、维护费等等。对于此类进 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 的进项税额。 ➢ 特别注意:遇到分摊进项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必须在申请软件产品退税之前,先 行向税务机关就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的进项分摊方式进行备案,分摊方式一旦确 定和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是不得变更的。 ➢ 附件四: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1-12-16【实施时间】2011-1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更好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的第一笔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退税。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其随同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销售额。

四、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

除嵌入式软件产品外,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销售额应单独开具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

五、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后申请延续的,应将新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六、资格认定及退税办理 (一)资格认定 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2);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探讨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探讨

IN RONG TIAN DI金融天地J- 87 -软件产品涉及并适用于多个领域,如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嵌入式系统中都涵盖着各类软件产品。

而嵌入式的软件产品其实就是嵌入到计算机硬件或者是设备中零件,软件产品是组成计算机硬件以及各个机械设备的要素。

一、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软件产品要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必须满足以下两点条件。

①该软件产品必须满足其省级软件产品主管部门所认定的专业软件检测机构开设的检测证明材料。

②该软件产品必须获取专门的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所颁布的《软件产品等级证书》,当然也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筹划的策略(一)应税收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有其财税相关规定,比如其嵌入式软件,第四条就详细列出其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的组成要素,即由当前嵌入式软件产品以及其他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销售金额总数,然后再减去当前的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

那么从这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关系中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即总收入固定在一个范围之内时,其软件部分的销售收入和硬件部分的销售收入关系为反比例关系。

推理可知,要是硬件销售额越高,其软件销售额就会越低。

同时据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整个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顺序如下,首要从纳税人的近期的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核算,然后再结合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算,最后按照其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形成的计税价格核算。

从顺序关系里计算出具体的计算机硬件、计算设备组成计税价格,即百分之一百一十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例如,某一个企业没有单方面向客户销售相关硬件,同时其他的企业也从未向该客户销售同类型的产品。

那么,该企业为了实现多退税的目的,可以在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时,就不用特别分类定价其硬件与软件价格,可以统一定价硬件以及嵌入式软件组合,这样既能在纳税申报时有可参考的同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又避免仅仅凭借其计税价格来进行计算税额。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解读及注意事项【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现行税率13%。

【享受条件】:1. 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2.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3.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上签订的软件产品的名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4. 开给客户的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上软件产品的名称与合同及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软件产品退税优惠备案准备事项:a、公司实际经营地址须与营业执照上面的地址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向税政人员解释;b、相关软件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原件以及复印件c、研发人员需要演示各个软件产品,和税政人员讲解软件的相关模块以及该软件的功能;d、会计人员需要准备好账务处理资料,尤其是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归集,税政人员会根据归集的研发费用具体明细核查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属实;e、工资表上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需到场,以防税政人员随时询问相关人员,以证实研发人员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您可能有以下疑惑:1. 公司不是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这个政策?Yes,不论公司是否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资质,只要符合上述4点,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可享受此项政策。

2. 签订合同时,客户要求在合同上列明的软件产品的名称与公司取得的软著上的名称有微小的差异,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No,合同上的名称必须与软著上的名称100%一致才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3. 开发票时,客户要求开具的软件产品的名称与我公司取得的软著上的名称有微小的差异,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No, 发票上开具的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与软著上的名称100%一致。

软件产品退税操作规程

软件产品退税操作规程

软件行业增值税退税操作规程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详解: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办理流程三、办理基础资料四、注意事项1.首先需要有软件著作权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将软件产品在税务做备案。

备案完成后可以在国税申报系统-基本信息里看到公司被认定为了软件企业。

在销售软件产品,跟客户签合同时,就要注意合同上软件产品名称要跟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这一项软件产品的发票时一定要与著作权上的名字是一致,并且合同也要与著作权上一致,明确写明数量、金额,客户名称与客户的合同章名称保持一致)2.从核算收入上,必须列示二级科目“即征即退收入”。

从申报上,必须填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栏目。

3. 需要提交一系列电子表格,这些都可以在税务局拷贝回来,另需写一份“增值税退税申请书”,以及凭缴纳增值税的回单去税务局换完税凭证,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一起交上去。

4.退税针对的是跟卖软件产品有关的,软件服务收入是退不了税的。

首先你公司里有这一项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与测试报告,带着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去国税局进行备案填表(一定要先备案)。

5.最后就是找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办理、催办、协调事宜。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软件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软件即服务”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软件产品来管理业务流程。

由于其具有高效、准确、便捷、安全等优势,软件产品在现代企业中已经成为必需品。

但是在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需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更为复杂,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1.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简称“即征即退”政策,是中国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推出的政策措施。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税率一般来说,涉及到软件产品的销售,增值税税率较高,一般为17%。

但是在即征即退政策下,税率会降至3%或者0%。

(2)开具发票在销售软件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

对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还需要特别注明“即征即退”的字样。

(3)注册备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需要在税务局注册备案,并且每年还需要进行年度审核,以保证企业符合条件,并继续享受就即征即退政策。

2. 账务处理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对账务进行处理,包括开票、销售、收款等。

对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2)销售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仔细核对客户的销售信息,以保证信息正确无误。

(3)收款在收到客户的款项后,需要及时对账,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备后续退税操作时使用。

3. 退税操作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进行退税操作,以保证税款的迅速返还。

下面介绍即征即退政策下的退税操作流程:(1)企业内部核实企业内部需要核实销售信息和收款信息,确定退税金额,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

(2)填写申请表企业需要填写符合规定的退税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提交申请在填写完退税申请表后,企业需要将其提交到当地税务局,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退税申请当地税务局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规定,便会给予退税。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中需要区分是纯软件产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下面来分别看看纯软件产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1、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6%比如:某公司的某软件已经获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2018年2月该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20万元,当期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那么2月份软件产品应纳税额=20万*16%-0.5万=2.7万元;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2.7万-20万*3%=2.1万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6%比如:某公司某软件为嵌入式软件,已经获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2018年2月该嵌入式软件产品与配套计算机硬件的销售额合计为20万元,当月配套计算机硬件的成本为6万元,市场上无该配套计算机硬件的同类产品,且当月无与销售软件产品有关进项税额。

我们来解析一下,由于市场上无该配套计算机硬件的同类产品,因此该计算机硬件计税价格=6万*(1+10%)=6.6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20万-6.6万=13.4万元,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13.4万*16%-13.4万*3%=1.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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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地化进口软件产品后销售,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土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不包括进口软件产品的汉字化处理。

3.纳税人委托开发软件产品,授权受托人征收增值税,授权委托人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增值税不征收;国家版权局登记后,纳税人出售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的定义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件和信息。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并与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一起销售的软件产品。

(三)享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省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2.取得软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注册证书或作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作权注册证书。

(四)计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本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软件产品销售额×3%本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软件产品销售税-本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本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本软件产品销售税=本软件产品销售额×13%2.计算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1)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额×3%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税-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可抵扣进项税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税=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额×13%(2)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计算公式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总额-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①根据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计税价格按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组成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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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涉税问题经常有软件行业的会计问我,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因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

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笔者在写《软件产品那些财税事儿》时引用的是100号文的相关规定,同群的李友刚老师指出,2019年8月份新出的税务总局48号令对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有些许变化: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因此,笔者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规定重新整理成文,感谢诸位的信任和指点。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1.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201 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

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要求(一)进项税额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优惠政策备案、申报缴税、退税管理(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1.办理资料《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流程按照受理——办理——反馈——归档的流程办理相关事项。

税务机关还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实现备案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申报缴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须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1.主表2.附表一(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报送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其中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办理流程A.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B.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

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C.反馈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D.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

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注意事项: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结尾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比较严格,核算上要求软、硬件分开,共同耗费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求按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则不得分摊。

涉税疑问主要集中在开票环节,我们建议: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销售时能够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的备案大体按照100号要求,按照48号税务总局公告,省略一项省级软件检测机构检测证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会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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