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第3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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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为保 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 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 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 工作。
十、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


残损的概念。 常见的残损原因。 残损鉴定的内容:查明致损原因,判别责任归属, 如船残、原残、工残、港残或是海损。确定商品的 受损程度,包括数量、重量的短少变化、品质变异 、降级、降等情况。对残损商品要进行估损和贬值 ,对有的残损商品还要考虑加工、整理、改装、换 包装、修理等费用。 其他残损鉴定的工作项目。


(二)质量检验的方法 1.化学分析检验 2.仪器分析检验 3.感官检验法 4பைடு நூலகம்物理检验法 5.微生物学检验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一)数量检验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常用的数量计量方式有哪些?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二)重量检验 1.计重方式 (1)毛量(Gross Weight) (2)净重(Net Weight) (3)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重量检验 3.计重方法 (1)衡量计量。 (2)水尺计重。 (3)容量计重。 (4)流量计计重。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二)重量检验 4.溢短装条件 对于装运农副产品、矿产品、石油产品等散装商品 ,实际交货重量往往难以准确与合同规定数量相同 。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可以灵活的幅度 ,即为溢短装条件。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四)卫生处理 对入出境交通工具以及货物、尸体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 者其他卫生处理: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3)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 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四、包装检验

其他法定检验商品的运输包装性能检验。 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的典型项目有跌落试验、堆码试 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等。
五、出口商品装运技术检验

(一)船舱检验 (二)进出口集装箱鉴定 (三)监视装载
六、货载衡量鉴定

货载衡量是对贸易成交将要运输的商品进行测量体 积和衡定重量的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计算运输 中的运费。同时,为订舱、配载提供准确的货物体 积和重量数据,以便保证船舶合理配载,安全平稳 。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内容。 卫生处理。



(四)卫生处理 (4)对入出境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 旧交通工具,视其污染程度而定,对污染严重的实 施销毁; (5)凡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对不符合卫生要求 的,或是因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实施火 化,不得移运; (6)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出境邮包。
九、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二)重量检验 2.计重单位 多使用公吨(Metric Ton)、公斤(Kg)为单位。 也有使用英制长吨(Long Ton)、美制短吨( Short Ton)、磅、盎司等单位的。 1公吨=2 204.62磅 1长吨=2 240磅 1短吨=2 000磅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二)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 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 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三)传染病检疫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检疫监测工作,检疫的传 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监测传染病有流 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 回归热及登革热。
三、标识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对标识检验的规定。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的内容包括标签格式 、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标签检验的结 果是判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合格的重要依据。
四、包装检验


危险品包装的性能检验。为了确保出口危险货物安 全运输,对装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性能 检验,检验合格者才准予装运危险货物。 危险品包装的使用鉴定。在对危险货物包装出口时 ,还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使用鉴定,以便确 认正确合理地使用包装容器,取得使用鉴定证明后 才准予装运出口。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 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 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

(一)质量检验的内容 外观质量 内在质量 特定质量检验项目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
七、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 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 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 实施检疫。
七、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依据动植物检疫法,我国禁止下列各类物品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 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七、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我国政府规定应受检疫的范围有哪些? 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除必须符合我国有关规定 外,还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法令要求。

(关于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业务办理详见本教材第 六章、第七章。)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一)卫生检疫 按照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运输设备、 尸体、骸骨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 邮包等都必须接受卫生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 ,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 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也应当 主动接受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带入或 带出,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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