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其他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国资评价[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
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
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需要遵守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此外,本准则的附录和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指引和示例。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旨在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第八条合理保证,是指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九条质量目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方面期望达到的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条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承接与保持业务第五条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
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二)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其他鉴证业务是否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所有特征。
第八条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
在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鉴证客户。
如果认为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客户某一关联实体的情形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独立性有关,则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第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的同时,也向其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在执行审计或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四条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
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独立性概念框架第五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一)实质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二)形式上的独立性。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第六条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一)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审阅、其他鉴证、服务
四、结论和报告
(一)结论
结论种类:无保留、保留、否定、无法提供任何 保证。
(二)业务约定书
三、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
(一)了解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要求 的全部重要假设。
(二)了解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过程 1.与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负责编制预
测性财务信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文件的性质; 3.运用统计、数学方法及计算机辅助技术的程度; 4.形成和运用假设时使用的方法; 5.以前期间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其与实际情况
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3.保证程度
(1)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 (2)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有限保证
的审核意见 (3)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列报及披露的恰当性发表合理
保证的审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二、接受委托与签订业务约定书
(一)承接业务
在承接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前,应当考虑: 1.信息的预定用途; 2.信息的分发:广为分发、有限分发; 3.假设的性质:最佳估计假设、推测性假设; 4.信息中包含的要素:信息包含的内容及其性质; 5.信息涵盖的期间。
结论选择
(二)审阅报告
1.审阅报告的要素 2.表达结论:以消极的方式表述有限保证的结论。
【例】C注册会计师审阅了丙公司20×8年1—6月的财务报表, 草拟了以下审阅报告。指出不当之处,并提出修改建议。
审计(新标准、新体系练习题)
第三章【思考与练习】
一、判断题
1.从某种意义上讲,审计过程就是收集、评价、鉴定 审计证据,最后据以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过程。 ()
2.国家审计小组审计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应当在实施 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
3.收集审计证据是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也是整 个审计工作的核心。( )
9.会计师事务所对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 应当( )。
A.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帮助 B.将审计业务转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C.适当减少业务收费 D. 拒绝接受委托 10.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鉴证业务中,存在着不同类型
的鉴证对象,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和状况时,鉴证对 象信息就是( )。 A.财务报表 B.说明文件 C.关键指标 D.有效性的认定
3.系统选样方法要求总体是按一定规律进行排列的。 ()
4.无论是顺查还是逆查,都要运用审阅法和核对法。 ()
5.在财经法纪审计中,对现金和贵重的财产物资应采 用直接盘存法进行突击性盘点。( )
6.验算法主要适用于检查会计记录的合计、小计、差 额、积数、商数等是否正确。 ( )
7.抽查法适用于审查规模小、业务少的单位。 ( )
7.审计业务约定书由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织共同签订, 但也存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不是同一方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签约主体通常还包括委托人。 ( )
8.审计证据的收集、鉴定和综合往往是交叉结合进行 的。 ( )
9.审计标准是被审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的 规则。 ( )
10.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范围即审查的内容和时间 范围。 ( )
二、多项选择题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篇一:鉴证业务鉴证业务:一、含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加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用法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的业务。
上述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 鉴证业务的用户是:预期用法者。
2. 鉴证业务的目的是:改善信息的质量或内涵,增加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用法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即以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为主要目的,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供应建议。
3. 鉴证业务的基础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鉴证业务通常由具备专业胜任力量和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执行,注会应独立于责任方和预期用法者。
4. 鉴证业务的“产品”是:鉴证结论。
二、鉴证对象信息(一)含义:根据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二)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举例:1. 当鉴证对象是被鉴证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鉴证对象信息就是责任方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2. 当鉴证对象是被鉴证单位的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状况时),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和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1. 注册会计师2. 责任方(在挺直报告业务中,责任方是指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例如,被鉴证单位的管理层)3. 预期用法者(指预期用法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用法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用法者。
是否存在三方关系人是推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鉴证业务的重要标准之一。
若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用法者,那么该业务不构成一项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还会涉及托付人,但托付人不是单独存在的一方,托付人通常是预期用法者之一,托付人也可能由责任方担当。
四、鉴证业务的种类(一)根据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1.肯定保证、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的概念界定2. 正确理解合理保证和肯定保证3.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区分:(1)目标不同(2)证据收集程序不同(3)所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4)鉴证业务风险不同(5)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不同(6)提出结论的方式不同补充:提出鉴证结论的主动方式和消极方式(二)按鉴证对象信息和保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其他鉴证业务五、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分(一)相关服务的概念(二)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分1. 业务涉及的关系人不同2. 由于关注的焦点不同3. 工作结果不同4. 独立性要求不同篇二:鉴证业务鉴证业务:一、含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加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用法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的业务。
注会审计必背内容1
第一章1.鉴证业务:审计:合理保证(高水平保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并分立清算,其他相关审计审阅:有限保证(低水平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可能是合理保证也可能是有限保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相关服务:无需提供保证,包括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咨询服务,会计服务2.管理层及治理层的责任:a按照适用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编制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保证报表)b设计执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保证内控)c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3.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计程序获得的,任何东西都能成为审计证据,包括信息的缺乏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
4.与所审期间各类交易事项及相关披露的认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a发生,确认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高估,虚构业务则违反发生认定b完整性,确认已发生的交易事项已经记录,低估,遗漏则违反完整性认定c准确性,确认已记录的事项按照正确的金额反应,金额错误则违反准确性d截止,确认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与恰当的期间e分类,确认被审计单位的记录交易经过恰当的期间f列报5.与期末账户余额及相关披露相关的认定(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A存在,确认已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高估,虚构违反存在认定B权利与义务,确认资产负债所有权属于被审计单位,抵押,质押,融资租赁与该认定相关C完整性,确认已发生的交易事项已经记录,低估,遗漏则违反完整性认定D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均以恰当的金额包含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分摊均以恰当记录,金额错误则违反准确性,跌价准备,减值准备与计价和分摊相关E分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均已经过恰当的期间F列报6.职业怀疑A质疑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b虽然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成本与信息的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但是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审计程序的理由c即使以前正直诚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也会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于以往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所形成的判断d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是正直诚信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不允许在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中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7.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a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相关性,可能影响多项认定b只要接受委托就有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只能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状态c重大错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能评估不能改变,属于不可控风险c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将审计风险降至为零第二章1.变更审计业务A环境变化对审计需求变化产生影响(合理理由)B注册会计师对原来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合理理由)C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合理理由)2.为避免对报告使用者存在误解,对相关服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时,才可以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相关程序3.重要性概念:可容忍的错报程度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需要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去判断,一方面金额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另一方面金额虽然没有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但在性质上对财务报表的使用决策有很大影响时,该错报也是重大的,比如金额较小但能扭亏为盈的少计费用4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重要性的确定包括财务报表重要性以及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重要性;在计划阶段和形成结论阶段都要运用重要性水平5.重要性水平选择的基准经营规模没有发生变化,使用的替代性基准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不宜超过去年的重要性水平A企业的盈利水平保持稳定,按照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B企业经营业务发生大幅波动,盈利亏损交替出现,或者微利微亏,按过去3-5年经常性业务的平均税前利润;或者营业收入C新设企业,正在建造固定资产,按照总资产D企业处于新兴行业,抢占份额,按照营业收入E国际集团的研发中心,按照成本与营业费用总额5.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通常而言,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50%-70%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低水平时(50%,悲观):A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B连续项目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多C项目总体风险较高,如处于高风险行业,管理能力欠缺,市场压力较大,业绩压力较大D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高水平时(70%,乐观):A连续项目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少B项目总体风险较低,如处于非高风险行业,管理层有足够的能力,市场压力较小,业绩压力较小C以前经验表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6.注册会计师通常选取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财务报表项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这些项目有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但是并不代表对所有金额低于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A单个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财务报表项目汇总起来可能金额很大,可能远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汇总后的潜在错报风险B对于存在低估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能因为其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C对于识别出来的舞弊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能因为其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7.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的可接受差异额通常不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在审计抽样进行细节测试时,可以将可容忍错报的金额设定为等于或者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8.确定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A法律法规是否影响对特定项目的计量或披露的预期(如关联方的交易或管理层治理层的薪酬)B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关键性披露(制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C使用者是否特别关注单独披露的业务的特定方面(新收购的业务)9.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确定一个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低于该临界值的错报视为明显微小的错报,可以不累积;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及其管理层对沟通错报的预期;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可能是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3%-5%,一般不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10%第三章1.审计证据的可靠性A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其他渠道获取的审计证据更为可靠B内部控制有效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内控薄弱时为更为可靠C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为可靠D以文件记录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为可靠E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更为可靠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2.认定层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更需要设计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加可靠有效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存在,权利与义务认定提供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不能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计价和分摊提供审计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应收账款存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以适当减少函证,但银行存款不适用此规定3.函证的对象A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程序,包括零余额账户以及本期内注销的账户,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B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者函证很可能无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摘要: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的适用范围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运行三、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目标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是一项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准则,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包括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这一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公众公司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
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运行中,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合理保证业务质量。
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目标主要包括:确保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降低审计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审计质量控制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审计质量控制检查和审计质量控制改进等。
除了审计准则第1121 号之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还包含其他相关规定,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 号——期后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 号——书面声明》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等。
这些准则共同构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审计报告的可靠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保证程度
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保证程度
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保证程度
⼩编整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家要记得及时学习,不断的巩固⾃⼰的知识,夯实基础。
备考的预习⼯作已经开始,备考也需要⼤家持之以恒,通过知识点的学习和习题的练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信⾛上考场。
预祝⼩伙伴们,⼀次通过。
保证程度
⼀、CPA的业务类型可以分为两⼤类
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
鉴证业务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
相关服务包括:代编财务信息、税务代理、对财务信息执⾏商定程序等。
区别:鉴证业务是需要保证的,相关服务不需要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之外的预期使⽤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审计是合理保证,审阅是有限保证。
三、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审计:将审计业务风险降⾄审计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平,以积极⽅式提出结论,提供⾼⽔平保证。
⼩编精⼼整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已经为⼤家奉上,考试如同⼀场战争,没有平坦⼤道,⽤乐观的⼼态迎接困难,不畏艰⾟、⾟苦奋⽃、⽃志昂扬的沿着崎岖道路不断前⾏,才能抵达到成功的终点,不要让你⾃⼰的懒惰成为成功的阻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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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其他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学习内容:
1.验资的意义
2. 验资方法
3. 验资报告
4. 财务报表审阅的程序与方法
5. 审阅报告
6.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意义
7.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8. 审核报告
9.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0. 代编财务信息
一、验资的意义
验资是指审计人员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加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是一项鉴证业务,是一种受托业务。
验资业务的对象是被审验单位。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业务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类型:
▪设立验资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二、验资方法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审计人员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以实物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验证其权属转移情况,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计人员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属于被审验单位。
三、验资报告
(一)验资报告参考格式
(请见教材)
(二)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形
审计人员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审计人员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审计人员作不实证明的。
四、财务报表审阅的程序与方法
1.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2.执行询问程序
3.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4.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5.获取其他审计人员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五、审阅报告
(格式请见教材)
需要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财务报表提出无保留结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在审阅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六、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意义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可以分为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两类。
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七、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1.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2.评估最佳估计假设
3.评估推测性假设
4.评价假设时应重点关注的对象
5.评价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管理层确定的假设恰当编制
6.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项或多项要素时的考虑
7.预测性财务信息包含本期部分历史信息时的考虑
8.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八、审核报告
(格式请见教材)
九、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对特定财务数据的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一)执行商定程序的计划、实施与记录
1.合理制定工作计划
2.执行商定程序业务运用的程序
3.执行商定程序中的证据与工作底稿
(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报告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标题;
▪收件人;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说明已按照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当审计人员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列出所执行的具体程序;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
▪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审计人员不提出鉴证结论;
▪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审计人员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审计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十、代编财务信息
代编业务是审计人员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业务也非审阅业务,不包含任何保证成分,因此不属于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