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合集下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冀国土资发〔2010〕4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四、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定出让底价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

六、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7•【文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冀人社字〔2020〕27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驻冀部委属院校:近年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一线、教书育人、勤勉尽责、无私奉献,在开创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风尚,切实增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努力推动实现我省教育现代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第二中学等200个单位“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李凌起等214名同志“河北省模范教师”称号,授予贺君巧等24名同志“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张秀娟等1128名同志“河北省优秀教师”称号,授予赵栋等124名同志“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市级及以下单位被授予“河北省模范教师”和“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初心、不忘使命,矢志教育报国,勇担时代重任,全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1.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河北省模范教师名单3.河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4.河北省优秀教师名单5.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9月9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以来,全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发展全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大局,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财经形势,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强力推进科学理财,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地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对标先进、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激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过硬的作风、事争一流的精神,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全省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等50个单位“河北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顺平县财政局局长郭旭升等60位同志“河北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省财政改革与发展再立新功。

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精细理财,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加强“六型”机关建设,勤政务实,团结有力,改革创新,和谐奋进,在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拼搏进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扎根基层、恪尽职守,牢记宗旨、服务民生,在本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心聚力,开拓进取,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广大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张家口市司法局等49个单位“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石永瑞等100名同志“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予“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属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属省直单位的公务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事业单位人员给予记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广大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勇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为民服务、真抓实干、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硬作风,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苦干实干,努力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贡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冀国土资地字〔2007〕3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设市区、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一)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得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规定如下。

一、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一)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工作。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工作。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取消、停征和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通知》涉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收的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征和免征。

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征地管理费;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是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免征的是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小微企业范围)。

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在2015年1月1日前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对已经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凡已征收的,应全额退还缴款人或缴费单位。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安排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冀政办函[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25号2011年9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一、规划基础与面临形势(一)规划基础。

“十一五”期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矿政管理,推进地质找矿,加强海洋资源管理,优化服务,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建设沿海经济强省提供了资源保障。

1国土资源保障能力逐步增强。

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地方各类项目建设用地,2006至2010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7.21万公顷,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需求。

加大地质找矿力度,调控开采总量。

2006至2010年全省累计投入勘查资金34.82亿元,新发现大型以上矿产地20处,新增查明主要矿种煤炭、铁矿石资源储量分别为16.96亿吨、21.61亿吨。

2006至2010年全省累计煤炭产量4.28亿吨、铁矿石产量16.43亿吨。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共完成投资6.02亿元,加大了煤炭、铁矿石的生产供应基地建设,提高了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统筹用海,保障了重点项目用海需求。

全省共审批核准海域使用项目4215项,确权海域使用面积63767.04公顷,其中建设用海249项、海域使用面积8062.03公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将国有企业改制除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以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海洋综合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表彰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表彰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表彰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人社部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表彰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人社部发[20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福建省公务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推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全面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等150个单位“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建国等80名同志“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二五”规划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全面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对2020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文件内容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26件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不再执行。

二、对工作任务已完成、管理方式已改变的18件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停止执行。

三、对部分内容与当前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4件文件修改后另行公布。

四、保留31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有效期5年。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
行政管理的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近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片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的通知【⽂件号】冀劳社[2007]41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8-09【实施时间】2007-08-09【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源局,扩权县(市)⼈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源局:现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〇〇七年⼋⽉九⽇附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实施⽅案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特制定本实施⽅案。

⼀、完善政策措施(⼀)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基⾦的筹集1、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基⾦坚持由农民个⼈、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统⼀筹集、分类管理。

个⼈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地补偿费中列⽀,政府承担部分从⼟地出让纯收益中列⽀。

个⼈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尚不⾜以⽀付应缴养⽼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地有偿使⽤收⼊中予以补齐。

2、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3个⽉内,①根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额度的具体参保⼈员名单,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补偿费,下同)和⼟地出让纯收益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次性⾜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个⼈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例,提取风险基⾦,并⾜额划⼊风险基⾦账户。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件规定执⾏。

⼆、规范⼯作程序征地报批前⼯作程序按以下规定执⾏:(⼀)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资源部门⼯作⼈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和农户,共同进⾏清点核实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文 号】冀财建﹝2005﹞69号【发文日期】2005-06-01【实施时间】2005-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专项资金)。

其为:(一)耕地开垦费;(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四)土地闲置费;(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六)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中不包括用于中央配套的农业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及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复《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省级规划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市级规划审批、2个月内完成县级规划审批。

我省县(市)数量多,审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为加快推进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工作,有力支撑保障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推进情况(一)省政府审批的县(市)。

需报省政府审批的20个重点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0月21日全部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

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拟于近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设区市政府审批的县(市)。

需设区市政府审批的96个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9月份已全部上报市政府,其中,61个已完成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占需设区市政府审批县(市)规划总数的64%。

从各市具体情况看,廊坊、邢台、保定、石家庄、张家口、沧州6市已全部完成市规委会审议,进展较快。

邢台市先后开展21轮次市县联动审查,确保县级规划严格落实市级规划传导要求,基础工作扎实,速度较快、质量较好。

二、存在主要问题(一)工作推进不均衡。

各地工作进度差距较大,唐山市仅3个县级规划成完市规委会审议,占比38%;承德、秦皇岛、衡水、邯郸4市尚未开展市规委会审议工作,进展缓慢,需加大推进力度。

(二)市对县审查把关有待加强。

部分县级规划成果质量不高,文本、附表和图件等与国家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落实上位规划管控传导要求还有待深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