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9.03

•【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3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

(一)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

(二)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市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建设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

(三)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批复或由有关部门

确认,具体用地位置已经确定;

(二)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符合或者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已完成先行用地土地调查确认工作,已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已征得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同意。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报批材料

(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文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名称、是否已安排本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急需开工先行用地的理由、先行用地控制性工程名称、位置、先行用地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是指对于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对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的文件);

(五)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应说明下列内容:1、建设单位拨付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2、先行用地涉及村集体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3、当地政府出具的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到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的承诺);

(六)先行用地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四、先行用地的审批权限

先行用地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五、先行用地报批工作流程

(一)县(市,含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依建设单位申请,按照上述先行用地建设项目范围和条件,审查确定先行用地项目或工程,并组织报批材料,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出具请示文件,连同报批材料,报省厅政务大厅;

(三)经省厅耕地保护处(主办处)、规划处(协办处)网上会审同意,由耕地保护处起草请示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后,电子报件经国土资源部主干网传输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同时将纸质报件装订成册报送部政务大厅,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耕地保护处起草先行用地复函,经厅领导签批后,下发申请先行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六、先行用地报批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要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材料目录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先行用地经批准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支付对被用地单位群众的补偿费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督促和指导,抓紧组织用地材料,及时正式报批用地。逾期未报批的,省厅将暂停受理该设区市的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9〕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