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2•【文号】国土资发[2004]237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37号),对近期建设用地报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转用审批权限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属于冀政办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征收范围的,待国家成片开发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予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二、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将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分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项工作(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
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形成的各项资料,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
三、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省厅用地审批时,在组卷说明书“征地程序履行情况”中对征地报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说明,在“补充耕地情况”中对补充耕地情况进行说明(格式见附件2)。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用地单位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合计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总计(一)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二)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细分到二级地类续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预审机关批复文号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工程概算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续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注填表人:二、土地转用方案单位:公顷地类转用面积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级别国家级规划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县级县级乡级乡级土地转用计划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拟使用计划指标本年度计划指标结转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在此栏详细说明使用指标情况填表人:三、补充耕地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申请用地单位名称一致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补充面积项目全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方式委托补充自行补充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缴纳金额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合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填写本次使用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续一补充耕地地块情况土地整治项目编号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开发前地类本次使用面积合计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序号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补划面积合计填表人:四、土地征收方案单位: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涉及到所有乡镇名称村涉及到所有的村名称权属状况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续一土地补偿费计算表征地所在县(市、区)涉及乡镇涉及被征地村征地面积(公顷)征地区片编号征地区片价(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万元)备注**县(市、区)合计续二其它费用名称金额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综合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人社会保障安置征收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标准的**%,落实了社保费用****万元。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国土建设,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省国土资源厅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执法处室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解析
最新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河北: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
重 庆 :农 村 土 地 交 易 所 运行 良好
一
是地 票交易 日益活跃 。截 至8 1 月3 日,土 交所 共
分 ,对能源与资源 、区域政策 、绩效评价 、规划实施进 行 阐述和分 析 。 《 划 》计 划 :到2 2 年 ,宁夏 由重 规 00
8 3 ,山东省政府发 布 《山东省土 地征收管理 月2 日 办 法 》,规 定从2 1 年 1 1 0 1 月 日起 ,山东省 国土 资源行
政主管部 门将公示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和土地 承包户 按2: l 例分 配土地 征收 8: r I _ ,
通 知要求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 目,应在 半年 内正
用 地 。通 知 规 定 。 申请 先 行 用地 的 条 件 为 :完 成 建 设 项
发 布 了需求信 息 。三是 政策研 究进 一步 深入 。草拟 了 《 重庆市地 票价 款收取使 用与监管暂行办法 》、 《 重庆 市 地票管理 暂行办法 》和 《 重庆市地票质押登记管理暂 行办 法 》等 规范性文件。开展 了地票利益分配、地票交
国土资源部 门当场复核。 《 办法 》指出 ,市、县人民政
府应依 法进 行土地 征收补偿 ,采取 多种 方式妥善安置被 征 收土地农 民的生产 生活 ,确保被 征收土地 农民原有生 活 水平 不降低 ,长远 生计 有保 障。土地 征收补偿 安置费
式报批用地 。逾期未报批的 ,省厅将暂停受理该设 区市
的其他 建设项 目先行 用地 申请 。
山西 :三项措施推进专项整治
9 8 月 日。山西省 太原 市 国土资源 局召 开 “ 两整 治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冀国土资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施工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54号)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局: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3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为切实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转变机关作风,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着力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形式会审实行网上审查和会议审查两种形式。
一般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审查;重大审批事项或有关处室对相关审批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实行会议审查。
二、会审范围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全部纳入会审范围。
(详见行政审批会审范围一览表)应当会审的行政审批项目,未经会审的,不得做出审批决定。
三、会审内容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四、会审程序(一)受理审查。
政务大厅负责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对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网络直传各会审处室。
各协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室;主办处室根据审查情况和协办处室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
政务大厅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对需要补充、修改资料的,各相关处室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确保申请人能够清楚、明白如何修改或补正。
对按要求修改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审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推进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
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并经初审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5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面对2014年用地计划压减,用地需求旺盛,用地矛盾进一步突出的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战略定位和省厅中心工作,就进一步规范推进2014年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2014年土地利用计划已预分下达,省厅对省、市两级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在此再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切实加快用地计划安排执行和组卷报批工作,2013年度用地指标务于2014年6月底前上报,过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预分用地指标,3月底前要拿出安排使用方案报省厅备案,6月底之前完成60%以上的用地审批,9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6月底前完成上报审批。
认真落实计划执行与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制度,过期未上报的用地指标一律收回,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二是认真落实设区市主城区用地指标最高不超过预分下达本市指标25%的规定,统筹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确实需要超过的要专题请示,说明超过的规模、用途、理由、依据等,经省厅同意后方可上报使用。
三是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实行先报先用,用完为止政策后,各地要统筹安排,结合项目建设进度需求,实事求是地申报使用,既要保障基本需求,又要避免盲目审批,闲置浪费。
对符合国家立项条件,而没有争取国家立项,或应该由市级立项,却包装拼凑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得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指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规范全省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过渡期规划实施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的各项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规划过渡期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已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申请用地时,县(市、区)政府对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并在报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二、积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
为保障“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说明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申请用地的建设用地规模来源、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情况、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情况等,对做好规划衔接提出保障措施,同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制作衔接图件,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可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冀政办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2020年1月1日,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省级政府。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20〕4号文件精神,做好近期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界定审批权限(一)分批次报批。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6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除以上6个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政府批准。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
(二)按项目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征地批准权限的,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属于省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3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6【实施日期】201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3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在去年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远程报批的基础上,省厅决定自6月下旬起,全面开展远程报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远程报批的事项及方式省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远程报批或代办远程报批,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目录见附件。
其中:(一)应由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向省厅申报的审批事项,由上述单位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厅报送电子卷宗。
(二)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向省厅备案的事项,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厅报送电子卷宗。
(三)上述两类情况以外的审批事项,即其他单位、企业等依法直接向省厅申报的审批事项,申报单位可直接到省厅政务大厅报送,也可按照属地代办的原则,到所在的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由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通过远程报批系统代办远程报批。
申报事项在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的,由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代办远程报批。
二、开展远程报批工作的时间安排开展远程报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自2014年6月23日开始,利用2个多月时间,全面开展远程报批试运行工作。
(二)试运行工作结束后,从9月份开始正式运行。
三、有关要求(一)各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要高度重视远程报批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配置必要的设备,做好网络系统测试工作,确保远程报批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实行代办远程报批的审批事项,申报单位要求代办报送的,所在地的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必须提供代办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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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9.03
•【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3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
(一)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
(二)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市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建设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
(三)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批复或由有关部门
确认,具体用地位置已经确定;
(二)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符合或者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已完成先行用地土地调查确认工作,已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已征得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同意。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报批材料
(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文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名称、是否已安排本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急需开工先行用地的理由、先行用地控制性工程名称、位置、先行用地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是指对于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对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的文件);
(五)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应说明下列内容:1、建设单位拨付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2、先行用地涉及村集体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3、当地政府出具的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到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的承诺);
(六)先行用地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四、先行用地的审批权限
先行用地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五、先行用地报批工作流程
(一)县(市,含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依建设单位申请,按照上述先行用地建设项目范围和条件,审查确定先行用地项目或工程,并组织报批材料,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出具请示文件,连同报批材料,报省厅政务大厅;
(三)经省厅耕地保护处(主办处)、规划处(协办处)网上会审同意,由耕地保护处起草请示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后,电子报件经国土资源部主干网传输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同时将纸质报件装订成册报送部政务大厅,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耕地保护处起草先行用地复函,经厅领导签批后,下发申请先行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六、先行用地报批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要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材料目录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
先行用地经批准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支付对被用地单位群众的补偿费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督促和指导,抓紧组织用地材料,及时正式报批用地。
逾期未报批的,省厅将暂停受理该设区市的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9〕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