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指引及报告格式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指引(试行)前言为严格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控征地矛盾纠纷,落实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社会稳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0年)、《河北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稳发〔20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37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等文件要求,指导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证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技术指引。
目录1适用范围2评估原则2.1依法合规原则2.2公众参与原则2.3源头预防原则2.4全面客观原则2.5科学评估原则3评估依据3.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2技术依据3.3基础资料4评估内容4.1合法性4.2合理性4.3可行性4.4可控性5调查对象与方法5.1调查对象5.2调查方法5.2.1走访座谈法5.2.2问卷法5.2.3公示公告法5.2.4专家调查法5.2.5文献调查法5.2.6实地踏勘5.2.7媒体舆论5.2.8会议座谈法6主要风险因素6.1合法性因素(必选)6.2合理性因素(必选)6.3可行性因素(必选)6.4可控性因素(必选)6.5利益相关群体因素(备选)6.6其他因素(备选)7风险评估7.1单因素风险概率等级7.2单因素风险影响程度等级7.3单因素风险等级指数7.4确定单因素风险权重值7.5确定综合风险等级指数7.6综合评判初始风险等级8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9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后的风险等级确定10风险评估的种类11评估程序11.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11.2资料收集、实地查勘、民意调查11.3风险分析和评估预测11.4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11.5风险等级确定11.6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工作预案11.7评估报告评审12成果要求12.1成果内容12.2成果形式13.其他附录附录1:报告提纲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风险调查第三章风险分析第四章风险评估第五章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第六章采取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第七章结论与建议附件附录2:表格体例1适用范围河北省内各类投资项目在申请征地前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16]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05【实施日期】201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判断、识别、防范方面的主体作用,我委对《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河北,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四)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过集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五)在项目规划、环评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六)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七)涉及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37号),对近期建设用地报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转用审批权限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属于冀政办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征收范围的,待国家成片开发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予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二、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将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分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项工作(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
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形成的各项资料,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
三、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省厅用地审批时,在组卷说明书“征地程序履行情况”中对征地报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说明,在“补充耕地情况”中对补充耕地情况进行说明(格式见附件2)。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传〔2018〕6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传〔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有效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严格按照解决标准和时间要求,推动解决本地区堵点问题,确保已取得进展经得住人民群众的监督核验。
要对照堵点问题,逐县排查解决情况,对于排查出的问题,特别是仍在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窗受理”进展慢等问题,要找准原因,务必于12月20日前解决到位。
二、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59)、《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再收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8〕5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一窗受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8〕72号)等要求,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税费收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断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推送和实时共享,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群众办事堵点疏解相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8〕1800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情况,督促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堵点疏解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业务中堵点问题。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做好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用地保障协调机制,推进项目快落地、快实施。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成立工作专班省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责任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用途管制处,主任由用途管制处处长兼任。
各市、县要参照省厅做法,成立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用地保障工作专班,明确牵头科室和责任科室,统筹推进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二、建立盯办机制省厅采取一个处室局包联一个市重点项目用地的工作机制,对各市工作进行“一对一”指导、“点对点”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用地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
各设区市局要对应采取一名处级干部分包一个县(市)的包联模式,各县(市、区)要将每个省市重点项目落实到人,为项目单位用地提供全程服务,及时解答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实行台账管理省厅建立了2020年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情况台账,各市要对照台账逐个项目填报用地情况、存在问题。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台账填报更新工作,每月26日前完成台账内容更新,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省厅。
四、畅通对接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主动上门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单位在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省厅在厅门户网站开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对于反映的问题,省厅将第一时间调查了解,对因工作问题造成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30日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察,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实施条例》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实施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新举措、新要求。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积极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努力营造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群众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二)修订地方性法规,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2015年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2015年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2015年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2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现将《2015年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2月28日2015年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点2015年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厅党组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执法监察效能,主动作为,奋发有为,依法执法,重典问责,认真抓好违法案件预防、查处和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推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上新台阶。
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坚持重典问责,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
继续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动真碰硬,重典问责,严厉打击违反规划征占耕地,以“土地流转”和“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化”建设,违规建设小产权房、高尔夫球场及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用海等违法行为。
组织或配合开展好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六打六治”打非治违、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以及“海盾2015”、“碧海2015”和“护岛2015”等专项执法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效果。
进一步强化案件督办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有关要求,坚持通报和检查制度,着力解决思想不重视、反馈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对督办案件办理不力的重点地区采取强力措施促进提升整改,提高案件督办工作质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冀国土资办字[2014]28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28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9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文转发文件、本厅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处分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和“条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规定如下。
一、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一)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工作。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冀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新《土地管理法》增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避免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
2021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全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起草了《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评估办法》共四章,十四条。
一是总则。
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评估原则,共四条。
二是组织实施。
包括评估主体、实施方式、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共四条。
三是结果应用。
包括应用标准、实施跟踪、责任追究,共三条。
四是附则。
包括特殊条款、解释权责、有效期,共三条。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评估主体及方式。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关于评估内容。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
合法性主要是指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合理性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得当,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行性主要是指权属是否有争议,相关费用能否足额及时落实,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可控性主要是指是否制定了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等。
(三)关于评估程序。
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备案”七个步骤;简易程序适用于征收土地面积较小、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较少、当地历史征地总体情况较好的情形,包括“召开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编写简易程序备案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三个步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4日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精神,围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双精简、一优化”,即精简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
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内容(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省级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冀发改投资[2012]1194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2〕119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设区市(扩权县)的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指定评估主体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报告,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报告提出初步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省直有关部门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定评估主体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对报告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参照本办法执行,我委将制定实施办法进行规范。
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9月17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梁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结果应用第四章附则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前,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宗旨意识,按照短期与长期利益并重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国土资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3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厅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二)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三)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家海洋局要求本厅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四)厅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厅执法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并完成案件审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案件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意见。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七)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九)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稳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冀自然资传〔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稳定的通知冀自然资传〔2022〕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稳定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22〕38号)要求,切实解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在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管理环节疏松、应急处置不到位、执法监督“宽松软”等问题,切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密防范化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前,地质勘查、测绘等野外作业活动已经全面展开,且时值汛期,天气地理情况多变,各类安全风险加大。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主动性自觉性,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不出事,保平安保稳定。
在部署、检查、落实工作全过程中突出安全发展理念,把“三个必须”的责任链条拧紧拧实,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深入分析风险隐患根源,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并确保全面执行,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突出源头治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各单位要采取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有存储和使用放射源、无人机、自管船舶,以及从事地质调查勘查、测绘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务必明确并压实主体责任,狠抓源头治理和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和协同配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站位。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机构整合、队伍融合,切实把“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严格规划许可管理,提高审批效率。
严格干部队伍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加快推进、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到规划编制工作中,持续完善“双评估”“双评价”和专题研究成果,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对标对表部省要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衔接各专项规划成果,加快推进规划成果编制。
加强对所辖县(市)尤其是重点县(市)规划的技术指导,将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等刚性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三、严格程序、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各类空间规划。
建立健全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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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9.13
•【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1〕3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指对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及实施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和客观分析,评定可能发生危害的风险,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应对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的系统工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土地和矿产资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大,资源需求刚性上升,资源供给刚性制约,
“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压力日益增大。
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敏感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在国土资源系统建立健全有效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分析国土资源管理与社会稳定的矛盾和发展的内在联系,在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深入推进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变被动化解为主动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评估的原则
(一)主体责权明确。
“谁决策、谁审批,谁评估、谁负责”,制定决策重大事项的处室局和单位是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既负责决策的制定,又要负责决策实施的风险评估,并对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二)依法合理评估。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面、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科学民主决策。
要加强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逐步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所涉及群体的意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
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使决策能够体现和反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提高决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凡不涉及秘密的重大决策,都要公开进行评估,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
(四)维护群众利益。
要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项,更要慎重。
要把是否广泛深入开展群众工作、是否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得不到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坚决不出台。
三、评估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评估范围
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制定或修改;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政策调整;重大项目的实施等其他涉及较多人民群众利益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二)评估内容
1、评估合法性
(1)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2)重大决策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出台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决策事项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评估合理性
(1)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
(2)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3)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应如何。
3、评估社会稳定性
(1)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2)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3)是否会引发大规模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越级集体上访;
(4)是否会引发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5)对可能出现的信访、群体性事件等问题,是否有配套的防范、控制措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评估重点
1、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法规审核;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重大规划调整;
3、重大建设项目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涉及农民利益调整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用地审批;
5、重要矿区矿产资源整合以及采矿权探矿权设置审批;
6、重大项目用海审批。
四、评估的程序
(一)成立评估小组。
对属于评估范围和重点内容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评估的,都要本着“一事一议,一事一个评估小组”的原则,由启动决策的处室局召集相关处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厅领导担任。
(二)组织开展评估。
启动重大决策事项的处室局、单位,在重大决策实施前,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相关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过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意见。
(三)提交评估报告。
决策处室局、单位根据分析论证意见,提出简要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以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等,提交评估小组进行决策。
五、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切实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市局、各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充分利用好评估成果,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督查考评。
各单位要加大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评估工作走过场。
同时,各单位要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并写入年度工作总结,
作为年度考核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没有按要求进行评估的,或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报告中对预测出的重大风险没有提出完善决策建议、防范和化解预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