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环保部门立项初审意见
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床报告审查意见
4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
5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防洪安全评价审查意见(涉及到项目自身防洪安全和对公共防洪设施有影响的工程)
6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7文物管理部门选址审查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
带内的建设项目)
8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审查意见
9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10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政府配套部门供应意向
1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阶段
1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防洪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开工审批阶段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2消防部门防火审查意见
3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证
5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审查意见
6建设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意见
7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2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用地单位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合计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总计(一)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二)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细分到二级地类续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预审机关批复文号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工程概算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续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注填表人:二、土地转用方案单位:公顷地类转用面积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级别国家级规划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县级县级乡级乡级土地转用计划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拟使用计划指标本年度计划指标结转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在此栏详细说明使用指标情况填表人:三、补充耕地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申请用地单位名称一致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补充面积项目全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方式委托补充自行补充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缴纳金额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合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填写本次使用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续一补充耕地地块情况土地整治项目编号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开发前地类本次使用面积合计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序号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补划面积合计填表人:四、土地征收方案单位: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涉及到所有乡镇名称村涉及到所有的村名称权属状况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续一土地补偿费计算表征地所在县(市、区)涉及乡镇涉及被征地村征地面积(公顷)征地区片编号征地区片价(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万元)备注**县(市、区)合计续二其它费用名称金额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综合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人社会保障安置征收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标准的**%,落实了社保费用****万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冀财资环〔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30日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支出范围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财务报告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第四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4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
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
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冀国土资地字〔2007〕3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设市区、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一)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得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强化责任意识,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地税、法制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理顺关系,优化职能,提高效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整合职责,完善体系。
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已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形成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0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用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适用范围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的用地预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审。
非涉密项目。
办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衔接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0]43号)。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要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备案证和项目情况说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4、拟选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5、初审意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规性审查材料:(一)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1)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2)标明项目位置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新一轮县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1)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2)全县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
(三)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同级规划尚未批准的,未纳入新一轮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但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市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编写要求》(国土资规函[2010]13号)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1)市和项目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做出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承诺;(2)市和项目涉及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出规划大纲重点项目清单调整方案和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说明;(3)经依法批准的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规划或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4)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项目位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2x〕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77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2x年1月4日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x〕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2x〕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单独选址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三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含334?资源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经查询初步认定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二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第七条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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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省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省厅决定调整报省审查流程:一、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增加厅土地利用处为协办处室,审查职责为“报批地块是否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分批次报批材料中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图。
专项规划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使用相同的底图并标出所有城镇低效用地地块。
涉及转征的,需标出报批地块具体位置并说明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方式、时序、规模和具体用途。
三、在组卷说明书土地基本情况、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中增加涉及二调无权源建设用地的内容;在组卷说明书用地规划计划情况中增加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修改组卷说明书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相关表述。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3日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
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土地基本情况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测量单位)对该批次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并组织专家对形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进行了验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要求。
该批次用地涉及我市(县)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其中:**宗地已登记发证,**宗地未登记发证(未登记发证的详细说明原因),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国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相符合,地类认定正确,面积量算准确。
不符合应表述为:经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对照,申请用地中有**公顷**(地类),在**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显示为**地类(除耕地、园地、林地外,其他填到二级类)。
地类认定的依据是:1、……。
(涉及多地块的,逐地块说明)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公顷,经核实,用地行为发生于**年**月,用地前地类为**,认定依据是**。
该批次用地占用林地**公顷,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
该批次涉及**个地块。
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村集体土地**公顷、**村集体土地**公顷,按照城镇规划,拟开发用途为**(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2号地块……(逐地块描述)。
二、用地规划计划情况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年度下达我市(县)的用地计划指标,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使用省留指标的说明省厅下达指标文号)。
该批次XX号、XX号地块为二调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属于(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
从上述四类范围中选择),符合XX县(市、区)制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标准,并已纳入XX县(市、区)城镇低效用地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中的具体地块编号为XX(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项规划地块编号)。
专项规划已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具体文号),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属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表述,不属于的不表述)三、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共涉及**县(市、区)**个区片。
其中**区片,区片价为**万元/公顷,面积**公顷;**区片,区片价为**万元/公顷,面积**公顷……。
加上青苗补偿费**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万元。
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征地前村人均耕地**亩--**亩,征地后人均耕地**亩--**亩(涉及村较多的附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我市(县)计划通过货币安置**人、用地单位安置**人、……(其他安置途径与人员)。
本次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的涉及**个村,我市(县)采取**等措施,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涉及国有土地转用的应表述为:收回**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按照**标准对原使用者进行了补偿,并对原单位职工采取**方式进行了安置,土地原使用者及职工对补偿安置表示满意。
)四、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我市(县)征收农用地,已按照征地区片价的**%,落实了社会保障费用**万元,已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市(县)人社局已出具了社保认定表。
用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不涉及社保费用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不需落实社保费用。
)五、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于**年**月**日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征地告知书》,并在**(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内进行了张贴。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方案中的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村委会于**年**月**日出具了《听证送达回执》。
(被征地村组和农民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了听证会的,表述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名称)和农户(姓名)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年**月**日在**(地点)组织听证会。
申请人提出的**等合理要求,已采取**等措施妥善解决。
)**年**月**日,我局现场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对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了《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本批次用地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个,土地使用权人**个,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个,均已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签字确认。
土地调查确认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核验了被征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身份,对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的真实性负责。
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该批次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 **等别**公顷、**等别**公顷…,加权平均质量等别为**。
申报用地前,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与“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了补充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 **等别**公顷、**等别**公顷…,加权平均质量等别为**。
补充耕地位于**县**乡,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为**项目、**项目,均已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
该批次占用耕地已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确认,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编号为**。
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前为耕地的**公顷,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元。
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该批次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县(区)**等别**公顷、**县(区)**等别**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
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公顷,按照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
我市(县)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不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表述为:该批次不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年**月,**(信访人)来信(访)反映该批次用地**(信访具体内容)。
**(单位名称)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处理具体措施)。
目前,信访群众反应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信访人表示不再上访。
经审查,该批次**号、**号地块、……涉及违法,共计**公顷,其中,**公顷违法用地已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时按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
各违法地块查处情况如下:**年**月,**公司(或其他违法主体,是法人主体的括号注明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号地块**公顷(合**亩)、**号地块**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含基本农田**公顷(合**亩)。
**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对该违法用地行为下达了**号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
**年**月**日,**(政府制定部门)出具了接受建筑物的证明材料(或: **法院做出执行终结裁定书);**年**月**日,**(违法主体)上缴罚款**万元;**年**月**日,**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或:**年**月**日**公安局受理了对该案的刑事移送材料);**年**月**日,**做出对责任人的党(政)处分决定(或:违法当事人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是中共党员,不具备党政纪处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