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冀政办字〔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7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是指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燕山—太行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内搬迁农户的安置用地和农村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标调剂的产生、使用、流转协议的签订,土地复垦和质量等级补改结合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工作。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3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1-04【生效日期】1993-0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月4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交纳的合同改约补偿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土地发生增值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交纳的土地增值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3.土地使用金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还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各地、市可根据情况自己确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支持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省厅制定了《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五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为支持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推进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现就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从速从快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结合城市拆迁改造规划,对三年大变样工作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项目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利人以及土地数量、边界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部门。
对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等原因没有土地登记手续的,在没有争议的前提下简化环节,从速从快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不留隐患。
已规划、建设为城市绿地或其他用途的土地,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简化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审批手续。
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除项目建设用地地块坐标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需在1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不再报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
符合规定的,由市、县政府书面向省政府写出批准征收用地的请示。
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
三、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努力保障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对拆迁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要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冀国土资地字〔2007〕3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设市区、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一)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得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水利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所有水利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通报批评;2、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门。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解析
最新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办字[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村和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调整的土地整治措施。
拆旧地块应当是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迁农户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近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片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冀政[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7号)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管理体制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本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借机多征多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占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
第六条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恢复,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政策。
第七条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河北: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
重 庆 :农 村 土 地 交 易 所 运行 良好
一
是地 票交易 日益活跃 。截 至8 1 月3 日,土 交所 共
分 ,对能源与资源 、区域政策 、绩效评价 、规划实施进 行 阐述和分 析 。 《 划 》计 划 :到2 2 年 ,宁夏 由重 规 00
8 3 ,山东省政府发 布 《山东省土 地征收管理 月2 日 办 法 》,规 定从2 1 年 1 1 0 1 月 日起 ,山东省 国土 资源行
政主管部 门将公示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和土地 承包户 按2: l 例分 配土地 征收 8: r I _ ,
通 知要求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 目,应在 半年 内正
用 地 。通 知 规 定 。 申请 先 行 用地 的 条 件 为 :完 成 建 设 项
发 布 了需求信 息 。三是 政策研 究进 一步 深入 。草拟 了 《 重庆市地 票价 款收取使 用与监管暂行办法 》、 《 重庆 市 地票管理 暂行办法 》和 《 重庆市地票质押登记管理暂 行办 法 》等 规范性文件。开展 了地票利益分配、地票交
国土资源部 门当场复核。 《 办法 》指出 ,市、县人民政
府应依 法进 行土地 征收补偿 ,采取 多种 方式妥善安置被 征 收土地农 民的生产 生活 ,确保被 征收土地 农民原有生 活 水平 不降低 ,长远 生计 有保 障。土地 征收补偿 安置费
式报批用地 。逾期未报批的 ,省厅将暂停受理该设 区市
的其他 建设项 目先行 用地 申请 。
山西 :三项措施推进专项整治
9 8 月 日。山西省 太原 市 国土资源 局召 开 “ 两整 治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5篇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5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觉得有用的话可以收藏起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1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X村张玉兰等364户村民(名单附后)。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新X村。
代表人吴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X,男,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瑞国,男,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
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省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号。
复议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__】X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20__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__】X号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包括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所有土地34.9054公顷,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0__年12月18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该征地批复文件。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体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土地、房屋、财产征收为国有。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建设项目是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项目属商业开发,不属为了公共利益,无权作出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批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0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1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省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省厅决定调整报省审查流程:一、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增加厅土地利用处为协办处室,审查职责为“报批地块是否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分批次报批材料中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图。
专项规划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使用相同的底图并标出所有城镇低效用地地块。
涉及转征的,需标出报批地块具体位置并说明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方式、时序、规模和具体用途。
三、在组卷说明书土地基本情况、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中增加涉及二调无权源建设用地的内容;在组卷说明书用地规划计划情况中增加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修改组卷说明书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相关表述。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3日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
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土地基本情况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测量单位)对该批次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并组织专家对形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进行了验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21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Fra bibliotek7.22施行日期
2014.07.22
文号
冀国土资发[2014]21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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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2日
——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4〕2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20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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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
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九条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评审文件。
第三章分批次报批
第十条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书;
(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设区市或扩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