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5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四年七月)为规范县级土地登记数据汇交的内容、格式,保障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建设,根据国家《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设区市、县(市)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按照《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以下简称上报办法)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的整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市、县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并逐级检查上报汇总,为国家、省、市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运行提供数据保障,最终国家、省、市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监管、查询以及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基础数据准备。
1、2014年底前完成河北省土地登记存量数据的上报工作。
存量数据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6月31日前的土地登记数据。
数据上报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属性数据和图形矢量数据,格式为《关于上报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的函》中要求的上报格式或省厅监管系统规定格式。
2、各市、县地籍登记系统开发单位完成增量数据输出接口的开发。
增量数据输出接口须按照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对新增登记数据进行数据检查、汇总和输出。
二、工作内容(一)存量土地登记数据整理设区市、县(市)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以2014年6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别存量土地登记数据进行整理,并补充完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最新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导读: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在快速发展得现代社会,某些地区总是存在着为了新建工程建筑而向群众征地的行为。
而有的征地行为是临时性的,临时征地对于土地的改造程度很小,对于土地所有者的临时征地补偿标准和普通征地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
下文是河北临时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条款,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对临时占地补偿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用全国统一的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临时征地的情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权利义务第五章履约监管及违约处置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第五条采取长期租赁方式, 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冀自然资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报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30日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察,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实施条例》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实施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新举措、新要求。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积极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努力营造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群众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二)修订地方性法规,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国土建设,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省国土资源厅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执法处室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规定如下。
一、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一)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工作。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第四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第五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第六章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其他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4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思路和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
3、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的新要求。
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4、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149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1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规范我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6日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国土变更调查)指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对自然年度内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国土变更调查以数据真实准确为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工协作、共享应用工作模式,严格遵守国家国土调查规程和技术标准,分阶段分层级管控质量,确保成果客观可靠。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成果的省级核查、上报、统计和分析等。
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协助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省级核查等有关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督促指导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过程质量进行监管,保证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更新维护本级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9.12
•【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施行日期】1996.09.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
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有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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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为严格保护耕地,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22日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四章临时用地恢复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八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九条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第十条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县(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五)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六)勘测定界材料;(七)土地权属材料;(八)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
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及论证、审查,应当依据有关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
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
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四章临时用地恢复第十八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第十九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二十二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建立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